未经同意订配件,4S店称有委托人确认,结果却是场“乌龙”?


车主投诉4S店
未经本人同意订配件
10月12日的时候,就先让我朋友就把车送到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打算在那儿做维修,他们就开始定损。到了10月25日,保险公司调查后说事故不在他们的责任范围内,所以就拒赔了。
因为保险拒赔,
所以维修车辆的费用需要小赵自掏腰包,
小赵说,
当他看到4S店给出的维修报价单时,
就打算放弃在那里维修了。
但4S店却提出了一个“要求”。
小赵说,4S店的工作人员从头到尾
都未和他沟通过车辆维修事宜,
竟然就把配件给订了,
这让他感到很不满。
车主小赵:
定损期间,4S店也没有联系我或者我朋友,他就直接做出把配件订下去的决定。在没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这个行为首先就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
4S店:
有委托人确认了订购配件事宜
按照小赵的描述,
修车这事他委托给了朋友,
那么中间发生了什么事呢?
采访当天,记者和小赵也来到了
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小赵事故发生后,把车给了他朋友的修理厂 ,然后他朋友又把车转给另外一家修理厂维修,修理厂经过估价之后,感觉这辆车修起来赚不了多少钱或者说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就联系到我们,想做一笔生意,就是把车送给我们这边修。
4S店的工作人员解释,
是小赵的朋友委托另外一家修车厂的人员,
与他们对接购买车辆维修配件事宜的。
工作人员同时表示
在这期间,是该名委托人确定了
小赵车辆是否维修。
现场,记者也拨通了
这位工作人员口中的委托人的电话,
但出乎意料的是,
对方与小赵互不相识。





那么,目前这种情况下,
到底该怎么区分责任呢?
记者咨询了律师。
主要责任就是由赵先生所委托的朋友承担相关的责任,赵先生委托其朋友负责车辆维修,二人之间就形成了委托关系,但是这位朋友在未经过赵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委托且不存在事后追认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923条的规定,该位朋友应该对其转委托对象的行为,也就是这个送修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订购配件的费用不应该由赵先生承担,而应该由赵先生所委托的朋友来承担。
也就是说,小赵如果要追责,
那么他的朋友应该对此事负起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
车主表示后续考虑走法律途径
采访当天,双方协商到最后,
4S店的工作人员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福建华骏天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近期会再找朋友了解完具体情况
再协商解决。
帮帮团也在此提醒,
修车一事,别嫌麻烦,
务必亲自确认过项目金额后再交接。
委托他人帮忙办事也需谨慎,
重要决定需有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