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 (十五) 实体(下)
1
有人提出一个疑问:为什么有些事物,例如健康,既可以自然产生也可以由技术制造;而有些事物,例如房子,不能以这两种方式产生?
原因如下:质料存在于制造和生产任何艺术品,以及产生的事物中——有些能自我运动,有些不能;而自我运动的质料中,有些能以特殊方式运动,有些则不能。
比如,人人都能自我控制跑或跳,但跳舞就并非每人都行。类似石头的事物,就不能以某种特殊方式运动,除非由某物推动。但另一事物可以自我运动,比如,火能自燃。
因此,有些事物的存在离不开制造者,有些事物则可以独立自然存在。后者可以自我运动,或由别的不具有技术的事物推动,或由预先存在的部分所推动。
运动中的热造成了物体内部的热,这要么是健康,要么是健康的一部分,要么是被健康的一部分或者健康自身所追随。因此它被认为造成了健康,因为热造成了健康,健康依附于它,是它的结果。
因此,在三段论中,实体是一切事物的起点。三段论正是从“一个事物是什么”开始的,并且我们通过它找到了生成过程所开始的地方。
我们的分析不仅在实体方面证明了它的形式不能生成,而且那些最初的事物也是这样,也就是量、质和其他的范畴。
正如铜球,制造出来的不是铜也不是球。在没成为铜球之前,铜也必须要依附一个实体,因为质料和形式必定总是先存在。
因此在实体的例子中,在质和量以及其他所有的范畴的例子中都是这样:质不能生成,但是那种质的木头却能生成;量也不能生成,但是木材或者那种体型的动物却能够生成。
我们也可能从这些例子中了解到一个实体的特殊性,一定在完全的现实中存在另一个先在的、可以生成它的实体,例如动物生成,必先有一个动物。不过质和量并不必然先在,它们仅是“潜在的”。
2
既然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准则,每一个准则都有部分,加之原则对于一个事物正如原则的部分对于那个事物的部分一样,则问题就随之而来了,即部分的原则是不是一定存在于整体的原则之中。
部分的公式有些被包含在整体公式里,有些则不是。
例如,圆的公式并不包含扇形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包含字母的公式。但圆会分成多个扇形;音节也会分成字母。
再有,如果部分是先于整体的,那么锐角将先于直角,手指将先于人,但公理认为,后者是先于前者的。因为公式中的部分可依靠整体解释,而且对于单独的存在,整体通常被认为是先于部分的。
我们讨论组成实体的“部分”,假设质料、形式和二者的组合物分别是不同的事物,那么三者都是实体。这样,质料就是事物的一部分,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又不是事物的部分,仅仅是构成形式公式的元素。比如,铜是整个铜像的一个部分,但不是那个雕像的一个部分。
3
目前已经阐明了这一真理,我们还可以更清楚地陈述,并再次回答这个问题。
公式可以被分为很多的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能够比全公式早,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比全公式早。
但是锐角的公式就不在直角的公式里面,而直角依然是锐角公式的凭据,因为人们要界说锐角就要使用直角,例如“小于直角的角就是锐角”。
因此,质料的部分,以及事物分解为质料的部分都是其次的,只有那些属于公式和实体本质的事物,无论部分还是全部,都是优先的。
动物的灵魂(这是有灵生物的实体)按照公式则是实体,即某类躯体的形式和本质(如果可以定义它,必须包括它的功能,不能不涉及感觉和灵魂,毫无知觉就进行定义)。
所以灵魂的各个部分,无论部分还是全部,相比于综合的“动物”和每个具体动物也都是优先的,身体和部位要后于灵魂这个本质实体,综合实体可以分解为质料的各个部分,但具体的这个实体不分解为质料,在此意义上先于综合事物。但从某种意义上却不是。因为,如果从整体动物分离,它们就不可能存在。不是任何状态下的手指都是活生物的手指,断掉的手指只是名义上的一根手指而已。
“一部分”可以是形式(即本质)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形式和质料的组合物,或质料本身的一部分。只要形式的部分是公式的一部分,公式便具有普遍性;因为“圆的本质”等同于圆,并且“灵魂的本质”和灵魂也一样。
但对于具体事情,例如这个圆,即其中一个圆,无论是可理解的还是可感觉的(可理解的就是数学上的圆,可感觉的就是铜圈和木圈),这些都没有定义,它们是借助于思考或感觉加以认识的,从现实中消失后是否存在,则不得而知。但“圆”是可以用普遍公式来定义的,它们永远可以由普遍、一般公式来说明和认识。
灵魂和动物如果不是合二为一的,是不同的事物,那么就像前面所说的,在各个部分里面,有的就被称为先于,有的就不称为先于。
4
接下来就会有另一个疑问出现,什么样子的部分是归属于形式的,什么样子的部分则不归属于形式而是归于综合实体。
如果没把这个疑问弄清楚,那就很难定义事物,因为定义不但要有普遍性还要归于形式。如果搞不明白什么样子的部分归于物质,什么样的不归于物质,也就搞不清楚事物的定义了。
比如人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往往就是骨头和肉还有相似的部分,这些是不是人的公式和形式的部分呢?肯定不是,那些全是物质,但是我们从来没有因为别的物质寻到过人,所以我们要把它们分开,找到真正的抽象就很困难。
我们原来说过,在定义这个问题上是有困惑的,而且也说了为何会造成这些困惑。如果要把所有的事物都简化成通式却把物质忽略掉,这是没有意义的。
有的事物确实是某一个特殊形式表现在了某个特殊物质上,或者是某些特殊事物表现为某些特殊状态。无论是在什么状态中,一只手都不能算作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活的能够动作的有各种功能的手才算是人的一部分。如果是死人的手,就不能算是人的一部分。
很明显,灵魂是主要实体,而躯体是质料,人或动物这两个词是二者构成产生的普遍事物。
接下来,为什么一些事物的本质公式包含定义部分,有的则不包括?
我们曾讨论过,某些情况下,本质和事物本身是相同的,即具有原始实体,比如原始曲线,曲率和曲率的本质便是相同的。(“原始”实体是指那些某物中不隐含物质作为质料的事物。)
但具有质料本质的事物,或者是整体包含有质料,或者事物本身不同于其本质,也不是像“苏格拉底”和“有文化”那样的巧合,因为这些仅因偶然属性而相同。
5
我们必须研究分析方法的定义。
定义中除了属和种差,便无别的。
属就是第一个属及其所带来的差异性变化事物,例如,第一个可能是“动物”,其次是“双足动物”,接着下一个是“双足无毛的动物”。如果定义包括更多词,还可以继续下去。
一般来说,包含词多词少都无区别,包含词极少或是仅两个词也毫无区别;如果是两个词,一个是种差,另一个是属,例如“两足动物”,“动物”是属,“两足”是种差。如果属不与自己的属内种分离,或者仅仅作为质料而存在,(如声音就是属,是质料,存在的种差就是种,比如字母。)很明显,定义是包含种差的公式。
但由种差来区别事物还是有必要的,假如“天生有足”是“动物”的种差,那么“有足动物”就要看成是一个属,其区别是它的足。
如果要准确无误地表达,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认为那些“天生有足”的生物一部分有羽毛,一部分没有羽毛(我们这么说的话,明显是缺乏常识);我们应该将有足的划分成分趾的和无趾的;因为这些是足方面的差异,而分趾是一种足型。
这个过程一直继续下去,直到产生无差别的物种。那么就会有和种差一样多的物种,而天生有足的动物种类数量上也与种差相同。这样进行下去的话,显然最后的区别将是事物以及实体的定义。
在我们的定义中,多次陈述相同的事物既不准确,又过于复杂,但确实存在过这样的论述。比如,我们认为“天生有足和两足的动物”时,除“有两足的有足动物”外,并没有提出任何解释。随着分类的持续进行,就会多次陈述同一件事,而且种差出现多少次,就会重复多少次。
如果不断区分和细化种差,最终的种差将是形式和实体;如果根据偶然的性质来区分,例如,“把天生有足的”划分为黑和白,那么就有无数种差。因此,定义显然是包含种差的公式,或者根据正确的方法分类,是最终一个种差的定义。
如果我们要将这些定义的顺序颠倒过来,就会知道重复的内容是什么,例如,关于人类的定义,“有双足并且天生有双足的动物”;提到“双足”时,“天生有双足”就是多余的。但实体不存在顺序,一个因素和另一个因素怎么会有先后之分呢?这些定义都是通过划分的方法得出的,足以论述我们对其本质的探索。
6
让我们回到研究的主题,即关于实体的研究。由于基质和本质以及二者的组合物被称为实体,具有普遍性的事物也称为实体。我们已经讨论过其中的两个,本质和基质。
作为实体的基质,隐含两种意义——要么是作为个体的“这个”,这是动物体现其属性的方式;要么是质料体现完整的实在。
一些人认为普遍性的完全含义就是原因和本原,因此我们也主要针对这一点。
任何普遍的词语似乎都不应该是一种实体的名称。首先,每一个事物的实体,最早是指事物的个体性,不属于别的事物;但普遍性,一般是共通的,就不止一个事物适用。那么,“普遍和一般”到底是个体实体还是所有的实体,或者都不是实体?应该这样表述,“普遍,一般”不能是所有的实体;如果它是个体实体,则别的事物也会成为它这样的实体;因为实体是“一”且本质是“一”的事物,它们本身就能成为“一”。
普遍性,一般情况下,不像本质那样变为实体,它还是可以被看作是在个体事物中,例如,“动物”呈现于“人”和“马”之中,很明显“普遍和一般”还是本质的一个公式,即使它不是实体中每个事物的公式,没有什么区别,比如人是个体人的实体。普遍性也总是某种事物的实体,如“动物”的普遍性,将会是所有符合“动物性”的事物的实体。
一般来说,如果人和普遍性事物都是实体,那么其公式中的成分都不是任何事物的实体,这些成分的“普遍和一般”属性就不脱离现实事物而存在,也不存在于别的事物内部,如没有“动物”可以脱离现实的动物而存在,同理公式中的成分,也不能脱离现实事物而存在。
如果我们从这些立场来看待问题,显而易见,普遍属性不是实体。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一个实体不能由现实存在的自身内部实体构成。
无论怎样,现实的两个事物都不可能成为一个事物,如果它们是潜在的,可以成为一个(例如“双”由潜在的两个一半组成,因为两个一半完全实现时会变成两个“一”的事物,合在一起就成为“双”);因此,如果实体是一,它就不可能以此由内部的诸实体构成,这是德谟克利特的正确观点,即一件事物不能由两件或两件中的一件组成,他视不可分的大小物(原子)为实体。
7
实体分为两种:综合实体和公式(一类是与质料有关的公式;一类是普遍的公式),前者能够毁灭(因为它们也能创生),后者不能毁灭(因为它没有创生,比如,房子的存在不是创生的)。公式既无创生,也无毁灭,没有人来证明创生过程,也没有实物去创造公式。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就不存在可感的具体实体的定义或证明,因为它们就会具有本性又存在又不存在的质料,因此所有的个别事物都是可毁灭的。
可感的个别事物既没有定义也没有证明,因为当可消灭的事物超过了我们的感觉范围,它们对那些拥有相关知识的人来说就显得模糊了。如果有人要给一个事物下定义的话,他就要意识到他的定义肯定会被推翻,因为定义这些事物是不可能的。
而且也不可能定义任何理念,因为,正如其支持者认为,“理念”是个体,可以单独存在。一个理念只能代表一个事物,但这也被认为是不存在的,那样就会出现一个无法表述多个主体的理念——每个理念可以被许多个体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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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即便事物被看作是实体,大多数也还只是潜在的。动物的各部分(因为它们都不是脱离动物单独存在的,分开后它们只作为质料而存在)、土、火、气。它们都不是统一体,而是因为组合在一起才会成为整体。
人们可能会轻易地相信,动物各部分与灵魂各部分紧密相连,存在于现实与潜在之中。它们的组合具有运动的源泉,如某些动物被分割后,分开的各部分还能存活。当它们组合在一起才成为具有持续活动的整体时,各部分就只能潜在地存在着,当然不包括那些因外力而成为一个统一体的生物,因为这种现象不常见。
现在“存在”和“统一”这些概念比“本原”“原因”或“元素”更具有实体性,并非因为前者是实体,而是因为有共性的东西都不是实体。实体只属于它自己,不属于任何事物,只归属于具有它的事物之实体。
有些人认为形式是存在,从这方面看此观点是正确的,如果它们是实体,那么形式独立存在;但另一方面是错误的,因为他们认为所有可感觉的事物之外,还有分离而单独存在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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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另一个出发点再次讨论实体应该是何种事物,也许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除可感觉事物以外的实体。
既然实体关乎本原和原因,我们就从这里开始研究。“为什么”是探索的核心——“为什么一件事情会与另一件事情有关?”“为什么这个人是人,或者是别的什么东西?”这个人为什么是文明的人?
我们可以研究这点,为什么人是一种具有此类本质的动物?很明显,我们不是疑问为什么一个人是人,而是探索为什么某物可以表述另一物(这样的表述必须清楚,否则研究便一无所获)。
然后,为什么这些东西,即砖块和石头,可以造出一栋房子?显然,我们正在寻找原因。抽象地看,这就是探求其本质。某些事物,比如一栋房子或一张床,其本质是目的;有些事物的本质就是第一推动者,也是原因。我们在生成和毁灭中寻找的就是动力因,而在事物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去寻找目的因。
既然我们必须根据已经了解的事物,去推断某个事物的存在,那么问题显然就是:为什么质料是某个确定的东西;例如,为什么这些质料可以造成一栋房子?因为它们具有了房子的本质。为什么这个个体或这个躯体有了这种形式后,就成为一个人?
因此,我们探究的是原因,即形式,从而了解质料是某种确定的东西,这就是事物的实体。那么很明显,用简单的术语不可能进行研究和教授,我们对这类事情的态度也须调整方法去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