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新工厂法(下) 作者:列宁

2020-12-14 00:02 作者:拉失德史  | 我要投稿

我们“信奉基督的”政府怎样削减工人的节日


  新法令中除了关于工作时间的条例以外,还有星期日和节日工厂工人必须休息的条例。在俄国报刊工作者中比比皆是的奴颜婢膝的下流作家,为了这个条例,早已急急忙忙地把我们的政府和它的人道行为捧得比天还高。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这个人道的法令实际上是在竭力削减工人的节日。但是我们先要研究一下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一般条例。首先要指出,14年前(即1883年)彼得堡的厂主曾经申请以法律规定星期日和节日休息。这就是说,俄国政府在这件事上也只是竭尽其阻挠和拖延之能事,竭力抗拒改革。法令规定,勿需做工的节日必须包括所有的星期日和14个节日(关于这些节日,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谈到)。对于在节日工作,法令并没有绝对禁止,但是作了如下的限制:第一,必须有厂主和工人们“双方的协议”;第二,节日工作必须“在非节日补假”;第三,在取得以非节日替换节日的协议后,必须立即通知工厂视察机关。可见,照法令规定,节日工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减少休息日的天数,因为厂主必须拿一个不工作的非节日来替换一个工作的节日。工人应该经常注意这一点,同时也要注意:法令要求进行这样的替换必须有厂主和工人们双方的协议。这就是说,工人随时都可以根据完全合法的理由拒绝这样的替换,厂主是无权强迫他们的。事实上厂主在这里自然也会用下面这种方法来强迫工人,他会一个一个地问工人是否同意,于是每一个工人都不敢拒绝,怕不同意会被解雇;厂主的这种办法当然是不合法的,因为法令要求的是工人们的同意,即全体工人的同意。但是一个工厂的全体工人(他们往往有好几百人,甚至有好几千人,而且分散在许多地方)怎样才能申述自己的共同意见呢?法令没有指出这一点,因此又给了厂主一个压榨工人的方法。要使这种压榨不能得逞,工人只有一个办法:一碰到这种情况就要求选出工人代表把全体工人的共同决定转告厂主。工人可以根据法令提出这种要求,因为法令讲的是全体工人的同意,而全体工人是不可能同时和厂主谈的。选举工人代表的办法对工人说来总是很有利的,而且也便于和厂主或工厂当局办理其他一切交涉,因为个别工人很难、往往甚至根本不可能把自己的要求、愿望等等说出来。其次,法令在谈到“非正教”的工人时说,凡是他们的教会不举行宗教仪式的日子“可以”不列为他们的节日。可是要知道,也有一些节日是天主教徒举行宗教仪式而东正教徒不举行宗教仪式的。法令对这点一字不提,显而易见,这是想给非正教工人一点压力。对非基督教工人的压迫那就更重了,法令规定“可以”用一星期中的其他日子代替星期日列入节日。只有“可以”两个字!我们的信奉基督的政府如此野蛮地迫害不信国教的人,很可能在这里也企图用法令上的含糊其词来压迫非基督徒。法令在这里写得非常模糊,对它应当这样理解:每星期中一定要有一天休息,只是可以用别的日子替换星期日。但就是“国”教也只是纵容“老爷们”,对工人是不会放过玩弄种种诡计的机会的。我们现在来看看,法令规定一定要列为假日的是哪些节日。规定星期日及节日休息,讲得倒是很好;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人不论在星期日或节日一向是照例不工作的。法令很可以把必须放假的节日规定得出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少得多。我们的信奉基督的政府在新法令中正是这样做的。新法令规定一年中必须放假的节日是66天,即52个星期日、8个日期固定的节日(1月1日和6日、3月25日、8月6日和15日、9月8日、12月25日和26日)和6个日期不固定的节日(耶稣受难周的星期五和星期六、复活节的星期一和星期二、耶稣升天日和圣灵降临日)。那么,以前我国工厂中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有多少呢?关于这方面的确切资料,我们手头只有莫斯科省和斯摩棱斯克省的,而且只是若干工厂的。但是各工厂之间,甚至两省之间的差别并不太大,所以完全可以用这些资料来判断新法令的真实意义。在莫斯科省收集了共有2万多工人的47个大工厂的资料。从这些资料中可以看出,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手工工厂是97天,使用机器的工厂是98天。节日最少的是每年78天,这78天,所有被调查过的工厂无一例外都放假。关于斯摩棱斯克省的资料是有关总共约有5000—6000工人的15个工厂的。每年平均节日数是86天,就是说几乎和莫斯科省一样;最低的节日数是75天,这样的工厂只有一个。隶属军事部门的各工厂所规定的节日数和俄国工厂中这种习惯上放假的每年节日数差不多相等:它们规定一年88个节日。经我国法律承认的政府机关的假日差不多也是这些(每年87天)。可见工人们每年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数,一向和其他公民一样。我们那个“信奉基督的政府”为了照顾工人的健康,把这些习惯上的节日取消了四分之一,整整22天,只保留了66天必须放假的节日。现在我们把政府在新法令中取消的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列举出来。日期固定的节日被取消的有:2月2日的主进堂日;5月9日的圣主教尼阔赖日;6月29日的宗徒致命日;7月8日的喀山圣母显圣日;7月20日的先知伊利亚日;8月29日的授洗的伊望致命日;9月14日的举荣圣架日;10月1日的圣母帡幪日(政府甚至把这个节日也当作多余的无需放假的。可以确信,不会有一个厂主敢在这一天强迫工人做工。政府在这里又在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包庇他们压榨工人);11月21日的圣母进堂日;12月6日的圣主教尼阔赖逝世日。共计取消了10个日期固定的节日。[注:我们列举的只是一切工厂向来都放假的那些节日。此外还有许多绝大部分工厂都放假的节日,例如:查普斯特、小斋周的星期五、复活周的星期四、五、六及许多其他节日。]其次,从日期不固定的节日中,取消了小斋占礼七日和大斋后周七占礼日,即取消了两个节日。就是说,在依照惯例工人一向可以得到休息的最低限度的节日中一共被取消了12个。政府那么喜欢自命为“信奉基督的”政府;大臣和其他官员对工人们讲起话来,往往甜言蜜语地大谈其厂主对工人、政府对工人的“基督的博爱”和“基督式的情感”等等。但是刚刚开始以行动代替空话,所有这些假仁假义的言词都不知飞到什么鬼地方去了,政府也变成了一心只想从工人身上尽可能多得点东西的小商人。很久很久以前,厂主自己,也就是厂主中比较好一些的人,已经申请以法律规定星期日和节日休息了。政府拖延了15年,终于颁布了这样一个法令,规定星期日及节日必须放假,但是政府不放过再压律一下工人的机会,以补偿对工人的这个让步,它把习惯上必须放假的节日取消了四分之一。所以说,政府的行动正象一个道地的高利贷者:它作了一个让步,就费尽心机用另外一种压榨来补偿这个让步。在颁布了这个法令之后,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些厂主试图减少工人的假日,试图迫使工人在一向放假但这个法令并没有规定必须放假的那些节日中工作。要使自己的处境不致恶化,工人在这方面也应当随时准备给任何减少节日的企图以反击。法令指出的只是必须放假的节日;但是工人有权要求在这些节日以外的其他节日也放假。必须争取把所有的节日都列到厂规里去,不要听信口头的允诺。只有把节日列到厂规里去,工人才可以相信在这个节日不会被人逼着做工。也象对节日一样,新法令对半节日也打算保持老样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老样子还糟。法令中规定的半节日只有一个,即圣诞节前一天:在这一天,工作应该在中午以前结束。其实大多数工厂一向如此,如果某一个工厂圣诞节前一天没有在中午散工,多半会在另一个大节日前一天放半天假的。总之,大多数工厂一向规定每年有一天放半天假。其次,新法令限定星期六和节日前一天的工作日是10小时,即比平常少一个半小时。在这里法令也并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甚至还可能使它恶化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工厂每逢星期六一向要比平日收工早些。有一个做调查工作的人收集了有关这个问题的许多资料,他很熟悉工厂生活,他断言:按平均数计算,可以肯定,每逢星期六比规定的时间早下工两小时。这就是说,法令在这里也是那样,一面把习惯上的休息变成了法定的休息,一面又不放过机会侵占工人的时间来补偿这个让步,哪怕侵占半小时也好。每星期半小时,一年(假定是46个工作周)就是23小时,也就是给厂主多做了两天工……这对我们可怜的穷厂主真是一份不坏的礼物呵!可以相信,这批钱包骑士不会不好意思接受这份礼物,并且会尽力用这种方法来补偿新法令使他们蒙受的“牺牲”(这是他们所乐用的说法),因此,工人在这方面也只能指靠自己,指靠自己团结的力量。尽管颁布了新法令,但是工人阶级如果不进行顽强的斗争,他们在这方面也不能指望改善自己的处境。



用什么来保证新法令的执行?


  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关于新工厂法的情形是怎样的。监督法令的执行委托给工厂视察员。1886年颁布的工厂监督条例到现在为止还远没有在全俄国普遍实行,而只是在几个省份,即工业最发达的省份实行着。随着工人运动和工人罢工的扩大,实行工厂监督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了。现在,在颁布关于缩短工作日法令的同时,也颁布了(也在1897年6月2日)在全俄国和全波兰王国推行工厂监督的法律。在全俄国推行工厂监督条例和设立工厂视察员,这当然是前进了一步。工人将利用这一点,使更多的兄弟了解自己的处境,了解有关工人的法律,了解政府及其官员怎样对待工人等等。所有的俄国工厂工人和先进的工人(彼得堡、莫斯科、弗拉基米尔等省的)都遵从同样的条例,这当然有助于更快地把所有的俄国工人囊括到工人运动中来。至于由工厂视察员来监督法令的执行,其效果如何,我们不详细研究了。研究这个问题要专门写一本书(因为这个题目太大),也许我们下一次可以和工人谈谈关于工厂视察机关的事情。我们只简单地指出,俄国任命的工厂视察员那么少,他们极难得在工厂中露面。工厂视察员完全听命于财政部,财政部把他们变为厂主的奴仆,要他们向警察局告发罢工和风潮的情况,要他们追究离厂工人,甚至在厂主都不加追究的时候,总之,财政部把工厂视察员变为警察局的小职员,变为工厂里的警官。厂主有许多办法左右工厂视察员,追使他们按厂主的意愿办事。而工人没有任何办法可以左右工厂视察机关,当工人还不能享受自由集会、结社、刊印自己的书籍、出版自己的报纸的权利时,他们也不可能有这样的办法。在工人没有这些权利的时候,根本不可能有官员对厂主的监督,这样的监督永远也不会是认真的和有效的。要使法律付诸实行,仅仅靠监督是不够的。为此还必须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严厉的惩罚。否则,工厂视察员指出厂主的越轨行为又有什么用处呢?厂主会不管这一套,依然故我。所以在颁布新的法律时,总要规定不执行法律的人将受到什么惩罚。但是1897年6月2日关于缩短工作时间和规定节日休息的新法令并没有规定不执行法令要受什么惩罚。工人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待厂主和工人是多么不同。例如,颁布工人不得提前离厂的法令时,马上就规定了离厂的惩罚,甚至还规定了象逮捕这样严厉的惩罚。再如法律规定,工人罢工有被逮捕甚至监禁的危险,而厂主违背条例引起罢工,只不过罚款而已。现在的情况也是如此。法令要求厂主在星期日和节日让工人休息,一昼夜不得要工人工作11个半小时以上,但是没有规定不履行这些要求要受什么惩罚。厂主破坏这一法令要负什么责任呢?至多是被拉到治安法官那里,课以50卢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工厂管理局自己决定惩罚,那也只是罚款而已。难道50卢布的罚款就会吓住厂主吗?他强迫全体工人为他多做一夜或者一个节日的工,所得的利润何止50卢布!违反法律而交付罚款对厂主更有利。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厂主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是不能容忍的不公平,这直接说明了我们的政府想尽量延缓法律的实行,说明了政府不肯严格要求厂主遵守法律。其他国家在很早以前也有过这个情况,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但是没有规定不执行法律要受什么惩罚。这样的法律实际上根本没有执行,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其他国家早已把这种制订法律而又不保证其实行的陋习抛弃了。现在俄国政府又重施故伎,希望工人不会发觉。但是这种希望是会落空的。只要工人知道了新法令,他们自己就会严格监督法令的执行,决不允许对它有丝毫违反,法令的要求达不到,就拒绝工作。工人自己的监督要比任何工厂警官的监督更有效些。没有这种监督,法律就不会执行。



新法令是否会改善工人的处境?


  我们问这样一个问题,初看起来甚至会使人感到奇怪。法令缩短了工作时间并且规定星期日和节日必须休息,怎么会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呢?但是前面我们已经详细指出,新法令的条文是多么含糊不清,它一方面制定了改善工人处境的条例,同时又听凭厂主胡作非为,或者把必须放假的节日规定得比习惯放假的节日少得多,这样就往往使这个条例起不了什么作用。

  我们试计算一下,如果休息日数不超出法令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法令规定必须放假的节日才让工人休息,而在其余的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厂主可以强迫工人上工,那么实行新法令是否缩短了工作时间。至于厂主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当然还是个问题。这取决于工人的反抗如何。但是厂主会竭力减少节日以补偿缩短的工作日,这是没有疑问的。法令会尽一切力量帮助资本家这种压迫工人的高贵意图,这也是没有疑问的。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什么结果。为了比较旧制度和新制度(即1897年6月2日的法令规定的制度)下的工作时间,必须举出全年的工作时数,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才能既考虑到全部节日,也考虑到节日前一天所减少的工作时间。现在,即在1897年6月2日的法令实行以前,俄国的工厂工人通常每年要工作多少小时呢?自然,这方面十分准确的资料是没有的,因为不可能统计每一个工人的工作时数。应当利用从几个工厂中收集来的资料,其他工厂的工作时数想必也和这些经过调查的工厂差不多。我们来看看莫斯科省收集的资料。曾精确计算了45个大工厂一年的工作日数。这45个工厂一年的工作日共计12010天,平均每一个工厂一年是267个工作日[注:如果一年的工作日是267天,那就是说不工作的节日是98天。前面我们已经说过,节日数是89天,但我们引以为据的,第一,只是一些使用机器的工厂,第二,并不是所有工厂的节日平均数,而是最常见的节日数。]。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根据几百个工厂的资料)是74小时,即每天12 1/3小时。就是说,一年共有267×12 1/3=3293工时,或以整数计,算它是3300个工时。在敖德萨市,我们计算了54个大工厂的资料,这些工厂一年的工作日数和工作时数我们是知道的。所有这些工厂平均每年的工作时数是3139小时,就是说比莫斯科省少很多。敖德萨的工作日比较短,最普通的是10个半小时,而这54个工厂的平均数是10.7小时。因此,尽管节日较少,一年的工作时数也还是比较少的。我们再看,按新法令会有多少工时。我们先来确定一年的工作日数。要确定这个数目,应该从365天中先减去66个节日,再减去圣诞节前一天的半天,再减去节日前一天工人因提前一个半小时结束工作而得到的空闲时间。节日前一天的日子共60个(不是66个,因为约有6个节日是和其他节日相连的 。就是说,节日前一天减少的工作相当于60×1 1/2=90工时或8个工作日。365天中总共应减去74 1/2个节日(66+1/2+8=74 1/2)。我们得到的数目是290 1/2个工作日,或290 1/2×11 1/2=3 340工时。由此可见,如果节日数减少到象法令规定的必须放假的节日数那样,那么实行新法令对工人的处境非但不会改善,甚至会更加恶化,因为整个说来,工人一年中的工作时间还象从前一样,甚至有了增加!当然,这不过是大致的计算,要十分精确地计算出这个数目是不可能的。但是这一计算是以十分适用的资料为依据的,它清楚地向我们表明,政府使用了多么狡猾的手段来欺压工人,把必须放假的节日数规定得比习惯上放假的节日数要少。这一计算清楚地表明,如果工人不紧密地互相支援并共同给厂主以反击,他们的处境就可能因为实行新法令而更加恶化!同时要注意,这些计算只涉及日班工作,即规定时间内的工作。而加班呢?对于加班法令没有规定任何限制,不知道大臣先生们在“受权”颁布的那些条例中会不会作出什么限制。这种对加班不加限制的做法,是使人怀疑新法令是否会改善工人处境的主要原因。如果缩短了正常的(规定时间之内的)工作日而大多数俄国工人的工资仍然象现在这样低得不象话,那么工人迫于贫困就不得不同意加班,而他的处境也就得不到改善。工人需要的是,他一昼夜的工作不超过8小时,他可以有时间休息,有时间进修,有时间象一个人、象一个有家室的人、象一个公民那样享受自己的权利。工人需要的是,他拿的工资要够糊口,要够过人的生活,他自己也能享受到改进工作的好处,而不是把全部利润交给他的剥削者。如果拿同样工资还是要做和以前同样时间的工作,那么把过度的工作叫作规定时间内的工作或加班对工人来说不都是一样吗?这样,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也就形同虚设,成了一纸空文了。这样,新法令就一点也不会触动厂主,一点也不会迫使他们向工人群众让步。财政部的官员们为了巴结资本家,已经在明显地暗示这一点。就在《财政通报》的那篇文章里,他们安慰厂主先生说:“新法令虽然限制了订立通常工作雇佣合同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排除厂主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的可能,甚至在需要时”(对呵!对呵!我们的可怜的、受压迫的厂主正是经常感觉到“需要”俄国工人无代价的劳动!)……“在节日也开工的可能,不过节日开工要和工人订立特别协定(加班协定)”。

  看吧,大腹贾的奴才们多么卖力呵!他们说,厂主先生,请你们不要太担心,你们可以“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只不过要把以前称为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叫作加班就是了。只要改变一下工作的名称就万事大吉了!

  官员们说出这一番话来,其厚颜无耻是十分令人惊异的。他们事先就确信,对加班是不会有任何限制的(如果要限制加班,那厂主就不可能在日间和夜晚的任何时候都开工了!)。他们事先就确信,他们无耻而露骨地劝告厂主不要客气,工人是不会知道的!在这一点上财政部的官员们似乎是太出色了!工人们要是知道官员们同厂主是怎么谈的,对厂主劝告了些什么,那会得到很大的教益。工人知道了这些,就会懂得,他们的宿敌还象过去一样怀着“根据法律”奴役工人的意图,要在新法令的庇护下压迫工人。



新法令有什么意义?


  我们现在已经熟悉了新法令的一切细节。还要研究的一点是,这一法令对俄国的工人和工人运动有什么意义。

  新工厂法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它是政府迫不得已的让步,它是联合起来的觉悟工人从警察政府那里夺取来的。这一法令的颁布表明了俄国工人运动的成就,表明了工人群众的自觉的和强硬的要求具有多么巨大的力量。任何迫害,不论是大批地逮捕和流放,不论是大规模的政治审判,不论是对工人的陷害,都无济于事。政府把一切手段和全部力量都使出来了。它用它掌握的强大政权的一切严厉手段来对付彼得堡工人。它不作任何审判就用闻所未闻的残暴手段来迫害工人,不顾一切地竭力摧残工人的反抗精神和斗争精神,拼命镇压正在兴起的反对厂主、反对政府的工人社会主义运动。然而都无济于事,政府不得不相信,无论怎样迫害个别的工人都不能根除工人运动,必须采取让步。一向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不依赖老百姓的不受限制的政府,必须向数万彼得堡工人提出的要求让步了。我们看到,这些让步是多么微不足道,多么含糊。但这只是第一步。工人运动早已越出圣彼得堡,它在日益广泛地发展着,日益深入地扩展到全国各地的产业工人群众中去,当所有这些群众在一个社会主义政党的领导下共同提出自己要求的时候,政府就不能用这种微小的让步来搪塞了!

  另一方面,新法令的意义在于:它必不可免地要进一步推动俄国的工人运动。我们已经看到,法令如何竭力给厂主到处留下后路,如何竭力把最重要的问题弄得模糊不清。厂主和工人将因这一法令的实行而在各地发生斗争;这一斗争将席卷广大得多的地区,因为法令将推行于全俄国。工人一定能够自觉地、坚定地进行这一斗争,一定能够坚持自己的要求,一定能够避开我们那些警察式的反对罢工的法令给工人布下的陷阱。实行新的工厂制度,改变全俄国绝大多数工厂通行的规定的工作时间,将带来极大的好处:它将使最落后的工人阶层振奋起来,在各地引起大家对有关工厂生活的问题和条例的最密切注意;工人将把它当作最好的、方便的、合法的根据来提出自己的要求,坚持自己对法令的理解,坚持对工人较为有利的旧的惯例(例如,坚持习惯上放假的节日,坚持每星期六下工不是提前一个半小时,而是提前两小时或两小时以上),争取在订立有关加班的新协定时得到更有利的条件,争取得到较高的工资,使工作日的缩短给工人带来真正的好处而无任何损害。



附录



  财政部同内务部协商后于1897年9月20日批准的新工厂法(即1897年6月2日的法令)实施条例是在10月初颁布的,这时论述这一法律的小册子已经写好了。这些条例对于整个法令会有多么巨大的意义,我们以前已经谈过了。这一次财政部在新法令实行以前就急急忙忙地颁布这些条例,是因为条例(我们马上就要谈到)指出了在什么情况下准许违反新法令的要求,即准许厂主在法令规定的时间之外“开工”。要不是厂主迫切需要这些条例的话,工人当然还要等好久才会颁布。紧接在“条例”之后,又以专向工厂视察员解释实行法令的方法为借口,公布了关于实行1897年6月2日法令的“致工厂视察机关官员之训令”;这一训令把官员的恣意专断合法化,它的矛头是完全指向工人的,而准许厂主用各种方法来规避法令。帝国政府非常喜欢在法律中写上一些冠冕堂皇的词句,然后又准许规避这些法律,用一些训令来代替这些法律。把这些条例详细分析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新训令正是这样的。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训令”大部分是逐字逐句地抄袭我们在论述新法令的小册子中一再指出过的《财政通报》上的那篇文章。例如我们在那本小册子中曾经指出,《财政通报》怎样暗示给厂主一个强词夺理的办法:《财政通报》解释说,如果工人和厂主签订的合同中根本没有提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据说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训令”逐字逐句地重复了这一强词夺理的解释。条例共有22条,但是其中很多条是完全重复1897年6月2日的法令的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条例只和“属财政部管辖的”那些厂主有关,而和矿山工厂、铁路工厂、官办工厂没有关系。应该把这些条例和法令本身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颁布条例只是为了发展法令,颁布条例的大臣可以补充和修改条例,或颁布新条例。这些条例谈到下列5个问题:(1)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2)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问题;(3)关于违反新法令的问题;(4)关于分班的问题;(5)关于加班的问题。现在我们按每个问题来详细研究一下这些条例,并指出财政部在自己的训令中是怎样建议运用这些条例的。



  关于工间休息的问题规定了这样一些条例:第一,工间休息不包括在工作时数内,工间休息时工人可以自由活动,工间休息应该在厂规中写明;第二,只有在一昼夜的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的情况下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工间休息不得少于1小时。这一条例丝毫没有改善工人的处境。甚至是相反的。1小时的工间休息太少了,大多数工厂都规定午餐有1个半小时的工间休息,有时早餐还有半小时的工间休息。大臣们死抓住最短的工间休息时间!只有1小时,工人经常连回家吃午饭也来不及。

  工人当然不会允许把工间休息规定得这么短,他们将要求工间休息长一些。另一个关于必须规定工间休息的附带条件也有可能使工人受到欺压:根据大臣们颁布的条例,只有工作日超过10小时才必须规定工间休息!这就是说,如果工作日是10小时,厂主就有权不给工人工间休息了!这又得工人自己设法,使厂主不能也不敢使用这样的权利。工人可以不同意这些条例(如果这些条例被列入厂规),可以要求更多的工间休息。在大臣们看来,甚至这些压榨还是少了。在这一条的“附注”中又说,“如有重大困难,准许违反这一要求”,也就是说,准许厂主先生完全不给工人工间休息!大臣们倒是准许了,工人却未必准许。此外,如果工间休息的要求被认为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大臣也准许违反这一要求。呵,关怀备至的大臣先生们!中断工作对工人将是“繁重的负担”,我们的大臣们考虑到了。可是要在一小时内吃完午饭对工人是“繁重的负担”,要不休息地接连工作10小时对工人更是“繁重的负担”,大臣先生们却不吭一声了!关于工间休息的第三条要求,最多每隔6小时要让工人吃一次饭,但是条例并没有要求每隔6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样的条文有什么意义呢?没有工间休息,工人怎么好吃饭呢?在这一点上大臣先生们并不感到为难。如果没有工间休息(条例中说的),工人“就应该可以在工作时间吃饭,而且厂规中应该规定吃饭的地点”。整个这一条荒谬透顶,真叫人啼笑皆非!二者必居其一: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不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必然要有工间休息;或者规定的吃饭地点就是工人做工的地方,那么要求规定地点又有什么意义呢?工人没有权利中断工作,不中断工作,他又怎么好吃饭呢?大臣先生们把工人当作机器;机器不是可以一面开动一面加油吗,那么为什么(我们“关怀备至的”大臣,资本的奴仆们这么想)工人就不能一面工作一面填肚子呢?工人只有希望,这种荒谬的条例只在俄国官员的办公室里才能想出来,而实际上是不会实行的。工人将要求不把“吃饭地点”规定在他们做工的地方;工人将要求每隔6小时有一次工间休息。这些就是关于工间休息的全部条例。大臣们把法令发展到了这样的地步,如果工人自己不捍卫自己,不共同坚持自己的要求,不拒绝大臣们所颁布的条例,那么法令只会恶化工人的处境。



  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问题,只规定了这样短短的一条:星期日或节日工人至少应有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这是为了“发展”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法令所能规定的最低限度。不能规定得比这再少了。至于给工人规定得更多一点(例如36小时,象其他一些国家规定的那样),那大臣们连想都不曾想过。关于非基督徒的假日问题,条例中一字未提。



  关于违反法令的问题规定了许多条例,条例很多,而且很详细。我们提醒工人,法令授权大臣在他们颁布的条例中准许违反法令,提高法令的要求(即替工人向厂主多要求一些)或降低法令的要求(即替工人向厂主少要求一些)。我们且看大臣是怎么做的。第一条。如果“工人所从事的是不能间断的工作,即在生产期间停顿必然损坏工具、器材或成品的工作”,准许违反法令。在这种情况下厂主先生可以超过法令所规定的时间“开工”。这时,条例只要求:第一,在相连的两昼夜内工人的工作时即不得超过24小时(而在班次更动时不得超过30小时)。至于为什么说两昼夜24小时而不说一昼夜12小时,我们在谈到分班问题那一节时就会明白。第二,条例要求,如果是做不能间断的工作,而工作日又超过8小时,那么每一个工人每月要有4昼夜的休息。这就是说,在不能间断的生产部门中,工人的放假日数是大大减少了:每月4天,一年是48天,然而就是法令(虽然已经削减了假日)也还在一年中留下了66个必须放假的日子。大臣们削减假日,到底有什么合理的根据呢?一点没有;就是每月放4天假,不能间断的工作还是要打断,也就是说,厂主在放假期间还是得雇用别的工人(如果生产的确是不能间断的,即不能停止生产)。这就是说,大臣先生们又一次削减工人的假日,不过是为了少“为难”厂主,减少他们雇用别的工人的次数!还不止此,“训令”甚至还准许工厂视察员批准那些给工人规定更少的休息时间的厂规!只不过工厂视察员要把这一点向工商业司报告一下。这个例子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喜欢什么也说明不了的法令和详细的条例和训令:要修改令人不快的条例,只要向……受贿的工商业司请求一下就行了!!工厂视察员同样能(按照训令!)准许把训令所附清单中没有指出的工作列为不能间断的工作,也只要向工商业司报告一下就行了……在这一条的附注中说,厂规中应特别注明哪些是不能间断的工作。“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时候才容许违反本法令”(大臣颁布的条例这样说)。由谁来监督什么是确实必要或不确实必要呢?除了工人就没有别的人。工人应当不允许把关于没有确实必要的不能间断的工作的附带条件列入厂规。第二条。如果工人做的是各种生产部门的辅助工作(日常修理,照料锅炉、发动机和传动装置,做取暖、照明、供水、警卫和消防等项工作),也容许违反法令。在这些方面违反法令也要在厂规中加以特别注明。关于这类工人的放假日数,条例中一字不提。这又得工人自己留心有无放假的问题,就是说,不要同意那些没有给这类工人规定放假日数的厂规。第三条。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可以违反关于工作日、关于星期日和节日休息的条例以及厂规。第一,机器、工具等受到意外的损坏以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工。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必要的修理工作,可以不受条例及厂规的限制。第二,“如发生火灾、机器损坏等不能预见之情况,以致企业中某一部分之工作暂时部分停顿或完全停顿,而其他部分又必须全部开工时,该部分之临时工作”可以不受条例及厂规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厂主应在当天通知工厂视察员,由工厂视察员批准这种工作。)这一条表明,大臣们对厂主“关怀备至”,不让他多花一个钱。工厂的某一部分发生了火灾。工作停顿了。修复以后,厂主想弥补损失的时间。因此大臣准许他随便榨取工人的额外劳动,即使强迫工人一昼夜做工18小时也行。但是这和工人又有什么相干呢?厂主多得利润,难道他会分给工人吗?难道这样他就会缩短工作日吗?为什么厂主受到损失工人就应该延长工作日呢?这就是:利润自己拿,损失转嫁给工人。如果一定要把已失去的东西捞回,那为什么不雇用别的工人呢?俄国的大臣们对厂主先生的荷包如此“关怀备至”,令人吃惊!第四条。“在其他特别重要的非常情况下”也可以违反新法令。(还有什么情况呢?已经列举了这么多特别重要的非常情况,似乎再没有其他情况了吧?)在这种情况下违反法令,每一次都须经财政大臣和内务大臣个别批准。就是说,厂主请求,大臣批准,这就行了。用不着问工人:怎么能要“大人先生”征求粗鄙小民的意见呢!卑贱的小民的本份是给资本家做工,而不是去议论促使厂主再三请求的是“非常”情况还是最平常的发财欲。这就是大臣颁布的准许违反新法令的条例。我们看到,这些条例都是说怎样和什么时候可以不执行法令,可以降低法令为工人向厂主提出的要求。至于提高法令为工人向厂主提出的要求,大臣们就只字不提了。工人们,你们回想一下,在论述新工厂法的小册子中谈到法令为什么给大臣们这么大的权利时是怎么讲的吧!



  关于分班问题只规定了短短的一条,如果实行两班制共开工18小时,准许将工作时数延长到一昼夜12小时,每个工人的工作时间按两周平均计算不超过一昼夜9小时。因此,这一条又是准许延长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日的条例有那么多,缩短工作日的却一条都没有,而且将来也不会有!按照这一条可以强迫工人整个星期每昼夜工作12小时,而且“训令”又作了补充:工厂视察员还可以准许在其他方面违反法令,只要呈报工商业司司长……其次,前面提到的规定从事不能间断的工作的工作时间是每两昼夜24小时的那一条,也和分班问题有关。训令解释了为什么说两昼夜24小时,而不说一昼夜12小时。这样说是为了不改变某些工厂进行不能间断的工作所采取的很不象话的办法,即实行两班制,每隔8小时接一班的办法。实行这种分班制,工人第一天工作16小时,第二天工作8小时,永远没有正常的休息,也没有正常的睡眠。很难想象还有比这更不象话的分班办法了;但是大臣们对这些很不象话的事情非但丝毫不加限制,居然还在“训令”中厚颜无耻地说,这样分班在许多场合下对工人更方便些!!请看大臣们是怎样关心工人的方便呵!



  初看起来,条例对加班的问题似乎作了最明确的规定。限制加班不仅在大臣颁布的条例中是最重要的内容,而且在整个新法令中也是最重要的内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法令本身在这个问题上说得非常含糊,财政部最初并不打算对加班问题作出任何补充条例。现在大臣们总算是限制了加班,他们规定的限制也和起草新法令的委员会的建议一样,即一年以120小时为限。然而财政大臣在“训令”中训示工厂视察员时重复了我们在论新法令的书里从《财政通报》中引证的那些对付工人的诡计和狡辩。我们再说一遍,“训令”是从《财政通报》照抄下来的。

  第一条涉及新法令的一个规定,即厂主可以把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条件列入和工人订立的合同。我们已经说过这个规定很含糊。然而这一条法令却极其重要:如果关于加班的条件列入厂规,那么加班就成了工人应尽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法令也就没有实行。现在大臣颁布的条例把这句话解释成这样:只有“极偶然的而且是由生产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生产过程反常现象”所引起的工作,才能看作“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工作。这就是说,例如订货增加所引起的反常现象就不在此列(因为订货和生产的特点无关)。火灾、机器损坏等等所引起的反常现象也不在此列,因为这也和生产本身的特点无关。按照常识,就应该这样理解条例。但是在这里“训令”又来帮厂主的忙了。在某种场合下可以把加班列入雇佣条件(即列入厂规)并当作工人应尽的义务,这一点被“训令”出色地发展了,以致现在简直随便什么都可以算作这种场合了。真的,请工人们回想一下《财政通报》的那篇文章是怎样发展法令的,然后再拿“训令”来和它对照一下。“训令”起先说的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工作,以后又偷偷地换了另一种说法:“绝对必需的工作”(原来是这样呵!那由谁来判断是否必需呢?),再下面训令又举了几个“绝对必需”的小例子,原来下述场合也在此列:如果厂主“不可能或者很难〈老一套!〉增雇工人”;如果工作非常紧急(如季节性的工作);如果印刷厂必须每天印出报纸;如果有了无法预知的工作等等。总之,要什么就申请什么。坐在财政部里的资本家的无耻走狗这样发展了法令,使得厂主有权把随便什么样的加班要求都列入厂规。一旦这种要求列入厂规,那全部新法令也就完蛋了,而一切将依然如故。工人应当不允许把这些要求列入厂规,否则他们的处境非但不能改善,甚至还会恶化。工人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厂主和官员们如何勾结在一起,商量怎样以合法的根据再来奴役工人。“训令”清楚地表明了这种勾结,表明了财政部对资本家利益的效忠。

  关于加班的第二条,规定每一个工人每年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0小时,但是这个数字不包括:第一,合同规定的“由于生产技术条件”而对工人是必须的加班,我们刚才看到,大臣们已经准许把那些和“生产技术条件”毫无共同之点的随便什么情况都算到这里面来了;第二,不包括因火灾、机器损坏等原因,或弥补某一车间过去停工所受的损失而进行的加班。

  把关于加班的所有这些条例放在一起,就同下面这个有名的寓言极其相似。狮子和一道打猎的伙伴们“平”分猎物:第一份它拿了,因为它有权拿;第二份它拿了,因为它是百兽之王;第三份它拿了,因为它比谁都强大;而第四份谁想伸一伸爪子就别想活命。现在我国的厂主在谈到加班问题时也会发表完全相同的论调。第一,厂主“有权”榨取工人的“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工作,即随便什么工作,只要这种工作是列在厂规里的。第二,他们在“特殊情况”下,即在想把自己的损失转嫁到工人身上去的时候,可以榨取工人的工作。第三,他们一年还可以再榨取工人120小时,理由是他们富有,工人贫穷。第四,在“非常情况”下他们还可以从大臣那里得到特权。好了,扣除这一切以后,一昼夜24小时中余下的时间工人就可以“自由”支配了,他们要牢牢记住,公平的政府决不会“剥夺工人”一昼夜做工24小时的“权利”的……为了合法榨取工人的加班工作,规定厂主要把所有这些种类的加班登记在专用的本子上。一本登记他们“有权”从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另一本登记在“特殊情况”下榨取来的;第三本登记按“特殊协定”榨取来的(一年不超过120小时);第四本登记在“非常情况”下榨取来的。结果不是工人境况得到改善,而是一味的拖延和公文的往返(不受限制的俄国政府的一切改革,其结果总是这样)。工厂警官会常到工厂里来“审查”……这些本子(本子乱得一塌糊涂),而在这种有益的工作之暇,就向工商业司司长报告给厂主的新礼物,向警察司密报工人的罢工。这批手段高明的生意人和组成我国政府的那帮强盗原是一丘之貉!他们现在还会廉价雇用国外的代理人,让这些人在“欧洲”所有的十字街头吹嘘,说我们已经有了多么关心工人的法律。



  最后,我们对大臣颁布的条例作一个总的考察。试回想一下,新法令授权大臣先生们颁布的是些什么样的条例?有三类条例:(1)解释法令的条例;(2)提高或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的条例;(3)关于特别有害工人健康的生产部门的条例。大臣们又是怎样利用法令给他们的权利呢?

  关于第一类,他们只颁布了几个最必需的、少到不可再少的、非有不可的条例。他们准许了大量的有弹性的加班——一年120小时,同时还通过训令规定了数不胜数的例外,从而使条例失去任何意义。他们竭力减少工人的工间休息,很不象话的分班制度原封未动,甚至比原来还糟。

  关于第二类条例,大臣们在降低新法令对厂主的要求方面竭尽全力,就是说,为厂主竭尽全力,为工人丝毫不出力,条例丝毫没有提高新法令对厂主提出的、有利于工人的要求。

  关于第三类条例(即对那些被迫在极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有利的条例),大臣们什么都没有做,一个字也没有说。只是在训令中提了一下,工厂视察员可以向工商业司报告关于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工厂视察员以前也随便什么都可以“报告”。只是由于某种无法理解的原因,工厂警官总是“报告”工人罢工的事件和迫害工人的办法,而不报告如何保护在最有害健康的生产部门中工作的工人。

  工人自己由此可以知道,他们从警察政府的官员那里能等到些什么。要争得八小时工作制和完全禁止加班,俄国工人还要进行许多顽强的斗争。


新工厂法(下) 作者:列宁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