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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厂法(上)作者:列宁

2020-12-14 00:02 作者:拉失德史  | 我要投稿


什么东西促成了新工厂法的颁布?


  1897年6月2日颁布了缩短工厂工作日和规定节日休假的新工厂法。彼得堡的工人对这一法律已经盼望多时了,被1896年春季工人大罢工吓坏了的政府早在1896年就答应要颁布这样一个法律。紧接着那次棉纺织厂的工人大罢工,又爆发了许多次罢工,各地工人都纷纷要求缩短工作日。政府用野蛮的迫害手段对付罢工,逮捕大批工人,并且不经审讯就流放他们;政府被吓坏了,想用蠢得有趣的话来感化工人,说什么工厂主对工人怀有基督的博爱(1895—1896年大臣维特给工厂视察员的通令。但是工人对这些蠢话只是置之一笑,而且无论什么样的迫害都不能阻止这种已经把几万和几十万工人卷进去的罢工运动。政府这才明白,必须让步,至少也要答应工人的部分要求。于是政府除了对罢工者进行残酷的迫害和说些伪善的谎话以外,还向彼得堡的工人许下诺言,答应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这个诺言是在一张特别的布告中空前隆重地向工人宣布的,布告张贴在工厂中,由财政大臣签署。工人焦急地等着履行诺言,等着颁布法律,一直等到1897年4月19日,这时他们已经认为,政府的这个诺言又和它的许多声明一样,也是个弥天大谎。但是这一次政府却履行了诺言,颁布了法律。可是我们将在下面看到,这是一个怎样的法律。现在我们应该来研究一下迫使政府履行诺言的那些情况。

  我们的政府研究缩短工作日的问题,不是从1896年才开始的,那要早得多。问题在15年前就提出来了:早在1883年,彼得堡的厂主就曾经申请颁布这样的法律。其他的厂主(即波兰的厂主)也申请过几次。但是所有这些申请也和大批改善工人处境的其他法律草案一样,都被束之高阁。俄国政府并不忙于研究这些草案,这些草案一搁就是几十年。事情如果牵涉到要赏赐几百万卢布给那些“申请”得到老百姓金钱救济的俄国善良的地主老爷们,或者要规定津贴或奖金给那些“受难的”厂主先生们,那么俄国政府就会忙起来,官员和各部办公室的轮子就会象“涂上了”一种特殊的“油”似的飞快转动起来。至于有关工人的事,那么不仅法律草案一搁就是几年、几十年(例如,关于企业主责任的草案似乎已经拖了十几年了,现在仍然在“拟制中”),就是已经颁布的法律也不实行,因为帝国政府的官员们不好意思为难厂主先生(例如,1886年规定由厂主办医院的法律,到现在绝大多数工厂还没有实行)。试问,这个早已提出的问题这一次为什么一下子就有了进展呢?为什么一下子就解决了,而且优先在内阁和国务会议中通过了呢?为什么一下子就具有了法律草案的形式而且接着又成了法律呢?显然有一种力量推动了官员,震动了他们,克服了他们不肯以新要求来“纠缠”本国厂主的顽强愿望。这个力量就是彼得堡的工人和他们在1895—1896年举行的大罢工;在罢工期间,由于社会民主党人(通过“斗争协会”)对工人的帮助,还向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在工人中散发了社会主义的宣言和传单。政府明白了,任何的警察迫害都不能压服工人群众,因为他们已经认识到自己的利益,因为他们已经联合起来进行斗争,并且还有了维护工人事业的社会民主党的领导。政府被迫让步了。和11年前即1886年6月3日颁布的关于厂规、罚款、工资标准等等的法令完全一样,新工厂法是工人迫使政府颁布的,是工人从他们最凶恶的敌人那里夺取来的。那时的工人斗争在莫斯科和弗拉基米尔两省表现得最激烈。这种斗争也表现为多次罢工,当时工人也向政府提出直截了当的明确要求。在有名的莫罗佐夫工厂罢工期间,一群工人还向工厂视察员提出了一些工人自己拟订的条件。这些条件中提到工人要求减少罚款。此后不久颁布的1886年6月3日的法令,就是直接答复工人的这些要求的,这个法令里包括了罚款条例。

  现在也是这样。工人在1896年提出了缩短工作日的要求,并且以大罢工来支持自己的要求。现在政府答复了这个要求,颁布了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过去,在1886年,政府在工潮的压力下向工人作了让步,但是竭力把让步缩小到最低限度,竭力给厂主留下后路,拖延新条例的执行,一有机会就赖掉工人的某些要求。现在,在1897年,政府也同样只是向工潮的压力让步,同样千方百计地减少对工人的让步,拼命压低价钱,多骗取工人一两个钟头,甚至延长厂主提出的工作日,拼命替厂主多取消几个节日,不把它们列入必须休息的假日之内,拚命拖延新制度的实行,把主要的条例留待日后由大臣处理。可见,1886年6月3日的法令和1897年6月2日的法令,俄国的这两个主要工厂法,都是俄国工人从警察政府那里夺得的被迫的让步。这两个法令都表明,俄国政府是如何对待工人的最正当要求的。



什么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现在我们来详细研究一下1897年6月2日的法令。[注:这个法令于1898年11月开始实行。]。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第一,限制了所有工人的工作日;第二,规定了星期日和节日必须休息。在制定有关工作时间数字的条款以前,法令应该确定,究竟应该怎样理解工作时间。因此新法令规定了这样一条:“按照雇佣合同工人必须留在厂内并在工厂经理支配下进行工作之时间,均算作每一工人一昼夜之工作时间或工作时数。”总之,工人根据作息时间表或经理要求而留在厂内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不论工人是做本职工作还是做日常工作,不论经理让他做别的工作还是让他闲着等待,反正都是一样,工人在工厂中度过的全部时间都应该算作工作时间。例如,有些工厂的工人在星期六下工后要擦机器;按照法律,擦机器也应该算作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厂主不付给工人擦机器的工钱,那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如果厂主按计件工资雇用工人,又让他们闲着等待,或者要他们搁下工作去做一些不另付工资的其他事情(任何工人都知道这是常有的事情),这就是厂主白白利用雇工的工作时间。工人应该记住新法令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这个规定,并据以抵制厂主白白使用劳动力的任何企图。当然,这种工作时间的规定自然应当来自雇佣合同,所以有些工人会觉得,这是清楚得不用再谈的事情。但是政府为了讨好资本家,故意把每一个工人认为不言自明的许多事情弄得模糊起来。在这一件事情上政府也是竭力给厂主先生留下一条小小的后路。法令中说,工人按照雇佣合同必须留在工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如果雇佣合同根本没有提到工人每天必须留在工厂中几小时,那又该怎么办呢?例如在使用机器的工厂中就常有这样的事情,工人和厂主之间的合同只提到工人生产某种东西(某种机器零件、一定数量的螺丝钉或螺丝帽等)得若干工资,而工人应该用在工作上的时间却一个字也没有提到。在这种情况下,关于每昼夜工作时数的新法令是否适用呢?照常识来判断,当然是适用的,工人的确是在工厂里做工,怎么能不算工作时间呢?但是资本家先生和为他们撑腰的政府的“常识”极为特殊。根据我们所引证的条文字句,要使缩短工作时间的法令不适用于这种情况,也不是难以办到的。厂主只要借口说,按照合同,他并没有要工人必须留在工厂里,这就行了。然而并不是每一个厂主都是老练的讼棍,能够看出这个诡计,所以财政部的官员连忙预先向全俄国的商界人士指出新法令中这个对他们有好处的小小漏洞。财政部早就出版的一种专业报纸《财政与工商业通报》,也是这样的一种官方报纸,它们除了公布政府的命令以外,就是竭力赞美俄国资本家的成就,并颂扬政府对银行家、厂主、商人、地主的钱袋的关怀,而美其名曰关怀人民。新法令颁布后,该报马上登载了一篇有关新法令的文章(1897年《财政通报》第26号),文中详细地说明了新法令的意义,并且证明,关心工人的健康正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在这篇文章中,官员们竭力向厂主指出规避新法令的门道。这篇文章直截了当地说,如果合同中根本没有谈到工作时间,那么新法令是不适用的,因为承包一定工作的工人,“已不是雇佣工人,而是接受订货者。”这就是说,厂主要摆脱讨厌的法令并不太难,只要不称工人为工人,而称之为“接受订货者”就行了!不说工人留在工厂内受厂主支配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而说工人按照合同必须留在厂内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可见法令是故意含糊其词。看起来好象都是一样,其实在这里也是毫无顾忌地有意使用含混不清的词句来损害工人!



新法令把工作时间缩短了多少?


  1897年6月2日的法令,限定日班每昼夜的工作时间为11个半小时,星期六和节日前夕每昼夜为10小时。可见新法令对工作日的缩短是微不足道的。对于一些工人,这个法令一点也没有缩短工作时间,相反地甚至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危险。这样的工人很不少,在彼得堡也许还占大多数。圣彼得堡各工厂的工作时间一般是10—10个半小时。法令规定的这种过长的工作日很清楚地表明,这个法令是答复彼得堡各个棉纺织厂工人的要求的。对于这些工人,新法令也许缩短了工作日,因为他们大多数每天要工作12—14小时(我们将在下面解释为什么我们在这里说“也许”)。法律对手工业者和陆军部所辖各工厂规定了十小时工作制。然而政府决定,还可以强迫工厂工人多干一些!甚至彼得堡的厂主都曾请求政府把工作日缩短到11小时!政府却决定再加上半小时,以讨好莫斯科的厂主,这些厂主强迫工人分两班干整整一昼夜的活,看来工人给他们的教训还不够。夸耀自己关心工人的俄国政府,事实上却象小商人一样地吝啬。它比那些从增加的半小时工作中可以从工人身上多榨取几千卢布的厂主本人还要吝啬。工人从这一个例子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不只是保护厂主的利益,而且是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它是工人的敌人,是比资本家阶级还要凶恶得多的敌人。如果政府不出面干预,彼得堡的工人本来可以替自己和全体俄国工人争取到更短的工作日。联合起来的工人曾迫使厂主让步;彼得堡的厂主已经准备满足工人的要求;但是政府不准厂主让步,不给工人开这样一个先例。后来彼得堡的大多数厂主都深信必须向工人让步,请求政府把工作日缩短到11小时。然而政府不仅要保护彼得堡厂主的利益,而且还要保护全俄国厂主的利益;因为在神圣的俄罗斯有不少厂主比彼得堡的厂主吝啬得多,所以政府为了表示“公正”,就不能允许彼得堡的厂主对自己的工人掠夺得太少:彼得堡的厂主不应该比俄国其他厂主跑得太远;于是,政府把资本家请求的那个工作日延长了半小时。很明显,工人从政府的这种行动上可以吸取三个教训:

  第一个教训:先进的俄国工人应该尽一切力量把比较落后的工人吸引到运动中来。如果不吸引俄国全体工人群众来为工人的事业奋斗,先进的首都工人即使能迫使自己的厂主让步,也是得不到多少东西的,因为政府高度的“公正”不允许比较好的厂主向工人作重大的让步。第二个教训:俄国政府是俄国工人的敌人,是比俄国厂主还要凶恶得多的敌人,因为政府不仅保护厂主的利益,不仅因此而残酷地迫害工人,逮捕、流放、用军队袭击赤手空拳的工人,而且它还保护最吝啬的厂主的利益,阻止比较好的厂主向工人让步。第三个教训:为了替自己争取到人的工作条件,争取到目前全世界工人都渴望的八小时工作制,俄国工人应该只依靠自己团结的力量,并且不断地从政府那里争得一个又一个的让步。政府似乎在和工人讲价钱,看看是不是可以再增加半小时;但是工人会向它表明,他们是能够坚持自己的要求的。政府仿佛是在考验工人的耐性,看看可不可以用微小的让步敷衍过去;但是工人会向它表明,他们有足够的耐性进行最顽强的斗争,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争生存的斗争,是反对极端侮辱工人、压迫工人的斗争。



法令认为什么是工人的“夜班”?


  新法令声称:“开工一班者,晚9时至晨5时算作夜班,开工两班或两班以上者,晚10时至晨4时算作夜班。”终生为他人工作的粗鄙小民的“夜”和可以靠别人劳动过活的纯洁老爷的“夜”,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东西。在圣彼得堡也罢,在莫斯科也罢,有大半年在早晨4点钟的时候还是一片漆黑,还完全是黑夜。但是俄国的法律规定,工人应该时时刻刻适应资本家的利益;工人必须相信,白天一定在4点多钟开始,虽然离开日出还有好几个小时。工人要是不住在厂里,就不得不在3点钟起床,也许还得早一些,才能在4点钟以前赶到工厂!对彼得堡的官老爷们来说,“白天”是从正午12点,甚至是1点开始的,不过官老爷本来就是极特殊的人物……对工人来说,“白天”直到晚上10点钟才结束,工人从工厂走到漆黑的街上,他不应当对这种黑暗惶惑不安,他应当记得并且相信,“白天”刚刚结束,因为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为什么法律不规定,工人的“白天”是在工厂汽笛叫他上工的时候开始,而在汽笛叫另外一班来上工的时候结束,这样岂不更坦白、更公正些!瑞士已经有了规定什么是工人夜班的法律,但是瑞士人哪能想出俄国警官的种种诡计,这些可怕的瑞士人给工人规定的“夜”和其他人的夜是一样的,都是从晚上8点起至早晨5点(或6点)止。在新法令中对“夜班”的唯一限制是:工人只要做了一部分夜班,一昼夜的工作就不得超过10小时。如此而已。法令中并没有禁止夜班。在这一方面法令也落后于彼得堡厂主的申请,这些厂主早在14年前(1883年)就已经申请禁止成年工人做夜班了。如果不是政府干预,彼得堡的工人在这方面本来也会从厂主那里争得更多的东西,但是政府要维护俄国最落后的厂主的利益。政府没有听彼得堡厂主的话,因为它不愿意得罪大部分都强迫工人做夜班的莫斯科厂主。政府照例用虚伪的言词和空洞的保证来竭力掩盖自己效忠于最坏厂主的利益这种行为。财政部出版的《财政通报》在一篇解释新法令的文章中指出,在别的国家(例如法国)是禁止夜班的。但是我国的法律,该报说,是不能如此规定的。“限制工厂昼夜开工不尽可能,有许多生产部门因其本身的特点而要求不间断地开工。”

  显然,这是毫无根据的遁辞。因为我们所谈的并不是那些需要不间断地开工的特殊生产部门,而是所有一切生产部门。就是按照现行法令的规定,如果实行两班制而不加班的话,不间断地生产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规定的日班是11个半小时,夜班是10个小时,加在一起是21个半小时。所以,关于需要不间断地开工的生产部门,新法令也还是规定了例外(即由大臣们颁布特殊的条例,这在下面我们还要谈到)。就是说,决不是“不可能”禁止夜班。我们已经说过,政府总想摆出一付关心工人健康的样子。请看财政部是怎样谈夜班的:“无庸争论,夜班较之借日光工作,更令人疲劳,对健康更有害,而且确实不大合乎自然;这种工作时间愈长,愈带经常性,为害也愈大。那么,鉴于夜班的害处,似乎最好连成年工人也禁止做夜班(就象绝对禁止童工做夜班并在某些生产部门中禁止女工和男女未成年工做夜班一样),但是,即使从工人的一般福利方面来看,这也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适度的夜间劳动,对工人来说,比时间过长而报酬相同的日班害处要少。”俄国政府的官员是多么善于转移人民的视线呵!连保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也说成是关怀“工人的福利”了。财政部想出来的辩护词是多么无耻,请看吧,“适度的夜间劳动”“比时间过长而报酬相同的日班害处要少”。财政部是想说,低额的工资迫使工人去做夜班,在这种工资很低的情况下,工人不做时间过长的工作就不行。财政部深信这种情况是永远不变的,工人不会争取到更好的报酬,所以厚颜无耻地宣称:既然工人必须做极长时间的工作才能养活一家人,那么白天多做几小时工或者夜里多做几小时工,对他不都是一样吗?当然,如果俄国大部分工人的工资今后仍然这样微薄,那么贫困是会迫使他们多做几小时工的。但是,把工人的受压抑处境当作准许做夜班的理由,这要厚颜无耻到什么程度才做得出来呵!在资本家的奴仆看来,实质就在这里:“将来工资还是照旧”,“而现在的工资报酬工人不多做几小时工作就不行”。这批替吝啬的厂主编造富农式论据的官员,居然还敢说什么“从工人的一般福利方面来看”。他们希望工人永远象现在这样受压抑,永远同意拿“同样的工资”,拿原来那样微薄的工资,这岂不是枉费心机?低微的工资和漫长的工作日始终是并存的,彼此不能或缺的。只要工资低,工人就不得不多做几小时工作,就要做夜班,挣的钱才能糊口。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就总是低的,因为在工作时间很长的情况下工人每小时生产出来的产品要比工作日较短时所生产的少些,而且还坏得多;因为被过度的工作压得喘不过气来的工人,总是受压抑的,无力反对资本的压迫。所以说,如果俄国厂主的财政部打算永远保持俄国工人现在这种极度低微的工资,同时又谈论“工人的福利”,这再明显不过地说明了财政部的口是心非。



财政部怎样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是“不公正”的?


  我们把新法令叫作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上面我们已经说过,新法令把工作日限定为11个半小时(夜班是10小时)。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而是要坏得多。法令所规定的一切限制都只涉及平常的、正常的、规定时间内的工作,和加班无关。因此,事实上厂主的“权利”一点也没有受到限制,他还是可以强迫工人干时间长得不受限制的工作,即使一昼夜24小时也行。请看法令是怎样谈加班的:“在按照厂规工人已无需工作之时间内而在工厂中进行之工作即称为加班。实行加班,必须根据工厂经理与工人之特殊协定。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的条件,始得列入雇佣合同。”这是新法令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整个这一条完全为了反对工人而给厂主以胡作非为的充分自由。以前加班是依惯例处理,法律对加班没有什么规定。现在政府却把这种加班合法化了。法律补充的一句,加班要有工人和厂主的“特殊协定”,是毫无意义的空话。工人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根据”和厂主的“协定”进行的;工人又不是农奴(虽然很多俄国官员极力想把工人变成农奴),他们是受雇用即按协定做工的。又何必说什么加班要有协定呢?政府把这句空话放进法律里,是要装出一副姿态,好象政府也想限制加班似的。事实上,这里对加班没有任何限制,以前厂主对工人说:“想干就加班,不想干就滚蛋!”现在还是会这样说。只是从前这么做是根据习惯,而现在却是根据法律了。从前厂主不能根据法律来解雇不肯加班的工人,而现在法律公然示意厂主可以怎样压迫工人。这一条法律不但没有限制加班,反而容易引起更广泛地利用加班。法律甚至还给予厂主把加班的要求列入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就行。这个附带条件一点也不会限制厂主。怎样来判别哪些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哪些加班不是必需的呢?由谁来判别呢?如果厂主说,他派工人加班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那怎样才能驳斥厂主的话呢?没有人来判别这一点,没有谁审查厂主的话。法律只是助长了厂主的胡作非为,因为它暗示给厂主一种特别可靠的压迫工人的方法。

  现在,厂主只要在合同条件内加进工人无权拒绝“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这样一条,就万事大吉!试试看,工人如不肯加班,就要被赶走。就让(厂主想)工人呆在那里去证明这种加班不是“生产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吧!以为工人会提出这样的申诉也是可笑的。不用说,这种申诉永远不会有,而且也永远不会有什么结果。这样一来,政府就把厂主在加班上的胡作非为完全合法化了。财政部如何急于巴结厂主,教给厂主用新法令来掩护更广泛地实行加班,这从《财政通报》的下述议论中看得特别明显:“遇到厂主完全不能预料[注:陈词滥调!每一年在下诺夫哥罗德的集市期前,俄国工厂——特别是中部地区的工厂——总要接到紧急订货,而每一年厂主们总要郑重其事地对所有那些相信或假装相信他们的傻瓜们说,这是他们不能预料的!……]而又要在某一短时期内完工的紧急订货时,如果厂主不可能或者很难增雇工人,加班也是必需的。”

  看吧,厂主的那些坐在财政部里的热心走狗们是多么有成效地“解释”法令!法令中只讲到技术条件所必需的加班,而财政部赶紧承认在有“预料不到的”(?!)订货的时候,甚至在厂主“很难”增雇工人的时候,加班也是“必需的”!这简直是在戏弄工人!要知道,每个狡猾的厂主随时都可以说他有“困难”。增雇工人,就是雇用新工人,就是减少群集在工厂大门口的失业者,也就是缓和工人之间的竞争,使工人变得要求更高,也许要给他较高的工资他才同意受雇。不言而喻,没有一个厂主会不认为这是自己的“困难”。厂主可以如此专横地决定加班,这就使关于缩短工作日的法令失去了任何意义。广大工人的工作时间一点不会减少,他们还是要象从前一样地工作15—18个小时,甚至更多一些,夜里还是要留在厂里加班。缩短工作日而又不禁止(或至少是不限制)加班的法令显然是十分荒谬的,在这个法令的全部初步草案中都曾经提出要限制加班。圣彼得堡的厂主(厂主自己!)早在1883年就申请把加班限制为每天1小时。被1895—1896年的彼得堡大罢工吓坏了的政府曾立即任命一个委员会来起草缩短工作日的法令,这个委员会也提议限制加班,即一年的加班时间以120小时为限[注:甚至财政部自己在解释新法令时,也不能不承认:“准许加班似有不妥之处。”(《财政通报》)]。政府拒绝了任何限制加班的建议,从而直接保护了最坏厂主的利益,直接用法律确定了工人的完全从属地位,十分明显地表明了它要把一切照旧保留的意图,用毫无意义的空话来敷衍了事。财政部拚命为厂主的利益张罗,甚至去证明,限制加班“对工人自己”也是“不公正的”。每一个工人都想一想这种论调,是有好处的。“剥夺工人在工厂内做超过一昼夜规定时间的工作的权利,实际执行起来是有困难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工厂视察员怕得罪厂主先生们比怕洪水猛兽还厉害,所以太不尽职吗?是因为俄国工人无权无势,所以一切有利于他们的改革都难于实行吗?财政部自己不自觉地说出了真话:真的,只要俄国工人以及全体俄国人民在警察政府面前还处于无权地位,只要他们还是没有政治权利,任何改革都不会实现。)……“而且对工人也是不公正的,不能把一个谋取糊口之资而竭尽全力劳动(有时甚至过分到有损健康的程度)的人加以惩办”。请看俄国政府是多么人道,多么博爱呵!俄国工人们,你们叩头谢恩吧!政府是多么仁慈,它甚至“不剥夺”你们一昼夜做工18小时以至24小时的“权利”;政府是多么公正,它甚至不肯为了厂主强迫你们过度工作而惩办你们!在所有其他国家,因为在工厂内做工超过规定时间而受到惩办的不是工人,而是厂主……我们的官老爷忘掉了这一点。俄国的官老爷怎么敢惩办厂主先生呢!别这么想!这怎么可能呢!我们马上就会看到,厂主先生就是违反了整个新法令也不会受到惩办的。在所有其他国家,为了“谋取糊口之资”,工人有权结社,组织储金会,公开和厂主对抗并向他提出自己的条件和组织罢工。在我国却不行。但是我国的工人却被赋与一昼夜间做工无论“超过”多少小时都可以的“权利”。这些仁慈的官员为什么不添上一条说,公正的政府也“不剥夺”俄国工人不经审讯就坐监牢的“权利”,以及稍有反抗资本家压迫的企图就受任何一个警察局暴徒鞭打的“权利”呢?



新工厂法给了大臣们怎样的权利?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从最主要的几条看来,新法令根本没有订出必需共同遵守的、确切的和不可改变的条文,政府当然愿意给行政机关(即大臣们)更多的权利,让它们能够作出各种各样的决定,给厂主以各种各样的特权,阻挠新法令的实行等等。新法令给予大臣们的权力是极其广泛、极其重大的。大臣们(即财政大臣或者交通大臣等和内务大臣取得协议后)“受权”颁发新法令执行细则。涉及新法令中有关各个领域的一切条款的一大批问题,都留待大臣们全权处理。大臣们的权力非常之大,他们实质上是新法令的全权执行者;他们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可以颁布一些条例使法令真正实行起来,也可以使法令几乎根本不能实行。请看,实际上大臣们究竟可以颁布哪些“发展现行法令”(法令上就是这么说的。我们已经看到,财政部多么机智地“发展”法令。它认为,象这样发展法令,工人必需感谢政府不以工作过度的罪名惩办工人,也不“剥夺工人”一昼夜甚至做24小时的“权利”)的条例。我们本来很想把这些条例分门别类地列举出来,但是办不到,因为除了法令规定应由大臣颁布的条例解决的问题以外,法令又给了他们不受任何限制地颁布其他条例的权利。大臣有权颁布规定工作时间的条例。这就是说,有了规定工作时间的法令是一回事,将来还会有大臣颁布的规定工作时间的条例。大臣可以颁布换班制度的条例,当然也可以不颁布,以免约束厂主。大臣有权颁布关于班数(即一昼夜可以分几班)、关于休息以及其他等等的条例。法令附加了以及其他等等这几个字,这就是说,爱颁布什么就颁布什么。大臣们要是不高兴的话,就不会有任何关于工间休息的条例,厂主就将和现在一样地压迫工人,不让工人有空回家吃午饭,不让母亲去给孩子喂奶。大臣们有权颁布关于加班的条例,即关于加班的实行、分配和计算的条例。可见大臣们在这方面是有充分的自由的。他们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都能够直接改变法律的要求,就是说,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法律的要求(法律蓄意留下的伏笔,正是给大臣以降低新法律对厂主的要求的权利):第一,“由于生产特点(不能中断等等)而认为有必要时”。法令附加的这个“等等”,就给了大臣们可以用随便什么“生产特点”为借口的权利。第二,“由于工作特点(照料锅炉和传动装置,日常修理和紧急修理以及其他等等)”。又是一个“以及其他等等”!第三,“以及其他非常重要的、特殊的情况”。其次,大臣们能够规定哪些生产部门对工人的健康特别有害(他们也可以不规定,因为法令并没有责成他们必须规定,而只是给了他们这种权利……虽然这种权利他们早就有了,只不过是不愿意使用罢了!),并且为这些生产部门颁布特殊的条例。工人们现在应该明白,我们为什么说不可能把大臣们有权解决的问题都一一列举出来,因为法令中到处都是“以及其他等等”和“等等”。俄国的法律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赋予工人和平民百姓某种权利的法律,另一类是禁止什么或允许官员去禁止什么的法律。在前一类法律中,工人的一切最小的权利都十分明确地列举出来(甚至象工人因正当理由不上工的权利),但稍有不轨即会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在这类法律中,连一个“以及其他等等”或“等等”都永远碰不到。在第二类法律中,却永远只规定一般的禁令,绝不明确列举,这样,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禁止一切了;在这类法律中总有一些很重要的小小几个字的补充:“以及其他等等”,“等等”。这小小几个字清楚地表明,俄国官员有莫大的权力,而老百姓在这些官员面前却完全没有权利;表明浸透俄罗斯帝国政府一切机关的讨厌的文牍主义和拖拉作风是荒谬的、野蛮的。凡是可能有一点好处的法律,总要受到这种文牍主义的拖累,使法律的实行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此外,法律的实行是由官员们全权决定的,任何人都知道,这批人甘愿为任何一个大腹贾“效劳”,一有可能就危害平民百姓。要知道只是授权大臣颁布所有这些“发展现行法令”的条例,就是说,他们可以颁布,也可以不颁布。法律并没有责成他们去做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所以他们可以立即颁布,也可以过10年再颁布。显然,列举出法律中已经指明的某些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是空话,它们只是用来掩盖政府想削弱法律在实行时所起的作用的意图。几乎一切涉及工人生活的法律,都给了我们的大臣们极大的权力。我们也完全懂得政府为什么这样做:它想尽量讨好厂主先生。厂主左右执行法律的官员,本来要比左右法律的颁布本身容易得多。谁都知道,我们的资本家大亨要到大臣先生的客厅中去彼此畅谈是多么方便,他们在宴会上往返酬酢是多么融洽;他们在奉送帝国政府的贪官污吏几万、几十万卢布的时候又是多么殷勤(可以直接送,也就是行贿;可以间接送,也就是给公司“创办人”一些股票,或者把这些公司里一些荣誉的而又有油水可捞的位置送给他们)。所以,新法令赋予官员执行这一法令的权力越大,它对官员、对厂主就越有利:官员可以更多地勒索;厂主可以更轻易地得到特权和默许。我们请工人回想一下可以作为例子的两件事,这两件事说明了大臣颁布的“发展法令”的条例在实际上起了什么作用。1886年6月3日的法令规定:罚款是工人的钱,应当用于工人的需要。大臣却“发展了”这条法令,结果,例如在圣彼得堡,这条法令整整10年没有实行,而实行以后,厂主又掌握了全权,工人要用自己的钱,倒要向厂主乞讨。还有一个例子,同一法令(1886年6月3日的法令)规定,每月发工资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大臣却“发展了”这条法令,结果,厂主有权对新到厂工人迟发工资一个半月。因此,每一个工人都很懂得,为什么这一次又授权大臣“发展”法令。厂主也很懂得这一点,而且已经在耍他们的手段了。前面我们已经看到,大臣们已“受权”颁布关于加班的条例。厂主已经开始对政府施加压力,叫它不要限制加班。《莫斯科新闻》这家一贯热心维护最坏的厂主的利益、顽固地嗾使政府采取最野蛮和最残酷的手段、而在“上流社会”(即在高级官员、大臣等等中间)中很有影响的报纸,已经展开了一个大规模的运动,坚持主张不应当限制加班。厂主有很多对政府施加压力的方法:他们有自己的团体和机关,他们出席许多政府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会议(例如工厂管理局等等),他们可以亲自去见大臣,他们可以把自己的希望和要求随意刊印出来,而印刷品在现时是有很大意义的。工人没有任何对政府施加压力的合法手段。工人只有一个办法:团结起来,使全体工人都认识到工人自己作为一个阶级的利益,并且用团结一致的力量来反击政府和厂主。现在每一个工人都知道,新法令是否实行完全取决于谁对政府的压力更大:是厂主还是工人。只是用斗争,用自觉的、坚强的斗争,工人才争取到了颁布这个法令。他们也只有用斗争才能争取到真正实行这个法令,并且实行得对工人有利。没有团结一致的工人进行顽强的斗争,没有他们给厂主的每一个野心以坚决的回击,新法令还是一纸空文,是一块漂亮而虚伪的招牌,我们的政府正竭力用这样的招牌来粉饰那幢充满了警察暴力而工人则没有权利和受尽压迫的已经完全腐朽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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