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应急与搜救——发展历程(上)
第一节 海上应急与搜救概念
尽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造船材料和建造工艺、船用设备的可靠性、水上通信手段有了较大提高,船舶的航行安全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由于受航行环境的影响以及人为失误的存在,水上险情和事故仍难以避免,并时有重大水上人命伤亡事件的发生。除了积极采取预防和减少水上险情事件发生的基础措施外,及时有效地开展水上搜寻与救助行动,从而避免或减少水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成为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
水上搜寻是指在政府建立的专业机构的协调下,确定水上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水上救助是指由任何可以利用的救助力量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由于水上搜寻和救助在工作时间和内容上的连续性,通常将这两项工作合并称为水上搜寻与救助(searchandrescueatwater),简称水上搜救,如单指海上的搜寻与救助则称海上搜救(searchandrescueatsea)。其他相关概念简述如下。
海上搜寻:是指由海上安全主管部门(通常是救助协调中心或救助分中心)协调,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施以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的行动。
海上救助:是指由任何可以利用的救助力量拯救遇险人员,为其提供初步的医疗或其他所需要的服务,并转移到安全地点的行动。
搜救服务:使用公共和私有资源,包括协作的航空器、船舶和其他航行器和装置,履行遇险监测、通信、协调和搜寻救助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咨询、初步的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
救助协调中心:负责促进某一搜救区域内搜救服务的有效组织并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救助分中心:被指定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协调搜救行动的单位。
船舶海上遇险:是指船舶、船员或海上设施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遭遇严重而迫切的危险。“严重而迫切的危险”是对危险的紧迫性和危险的严重程度而言的,是指危险即刻或必将发生,并足以影响船舶、财产和人身安全。 船舶遇险的主要形式:碰撞、触礁、搁浅、倾覆/沉没、漏水/进水火灾、爆炸、遭遇冻害或风暴的袭击、重要属具损坏、船体破裂以及人员落水等。 船舶在海上航行出现某些机器故障或设备损坏,如果不直接影响船舶的安全,可以通过临时维修和其他应急措施加以弥补时,不能称其为船舶遇险。但是,如果上述情况不能排除,即使船舶没有即刻的危险,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坏,船舶实际上还是处于危险之中也应视为遇险。
对一国领水内的水上险情进行搜寻和救助当然是一国政府的职责,各国水上安全法规通常规定了相应主管机关的搜救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主管机关(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求救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船航险情常常发生在领水外,为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除人道主义的救助外,还需要通过双边或国际条约来规定沿海目的责任区域及海上救助义务。《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第12条第2款规定:“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适当和有效的搜寻和救服务的建立和维持,并应在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地区性安排与邻国合作。”《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了海上搜救的诸多事项,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最大限度地使搜救程序标准化,建立搜救组织,发展和促进海上搜救活动,以及增进搜寻救助组织间和参加海上搜寻救助活动者之间的合作。 而本文章以海上搜救内容为主。
第二节 世界各国的还上搜救体制
船舶在海上航行出现险情和事故需要救助时应发出求救信号对处于危险之中的船舶作出响应是每个收到遇险信号的船舶和机构的义务。这在国际海事组织(IMO)所制定的有关公约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如1974年的《SOLAS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五章第十条规定:“海上船舶的船长,在攵到船舶、艇筏或救生筏遇险信号时,必须以全速驶向遇险者提供援助,可能时,并应通知遇险者他自己正在前往……”同一章第十五条给出了对政府采取搜救行动的基本要求:“各缔约国政府应承担义务安排必要的沿岸值守并救助其沿岸海上的遇险者。这些安排包括海上安全设施的建立、管理和维护…"《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和《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受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可见沿海国设立专门的搜救机构和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提供救助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世界几个国家的水上搜救体制。
1,英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英国的水上搜救组织,由英国海岸警备队、农林水产部、国防部(海军、空军、气象局)和英国救生艇协会等机构组成。在海岸警备队内原来共有6个海上救助协调中心(RC)和18个海上救助分中心(RSC)。 1988年和1989年英国政府对其进行了调整,关闭了其中个分中心。虽然救助协调中心有所减少,但英国政府没有降低海上救助标准。体现在政府对此拨款每年都有大幅度的提高。虽然英国海岸警备队人员编制比较少,但是志愿人员却达到6440多人。“英国皇家全国救生船协会”为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的500海里海岸线提供救生船服务。
2,美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美国的水上搜救体制是将全国的水域分成内水、近海和远海三种区域。内水(即内河和大湖区)各区域由国防部派空军的航空救援承管;近海区域有海岸警备队(theUnitedStatesCoastGuard)承担远海区域由国防部责成海空军的驻外司令官进行管理。美国联邦航空局、交通安全委员会,国家搜救委员会,国家海洋气象局、联邦通讯委员会宇航局、联邦救灾局、美国红十字会等12个机构作为协作单位参与海上救助工作。美国海岸警备队负责的搜救责任区域很广包括太平洋的大部分,大西洋2/3的水城整个墨西哥湾。整个搜救责任区域划分为12个管辖区,各区设有司令部。当发生大规模海上事故时,各管区的救助协调中心(RCC)将负责协调船舶和飞机的行动。美国海岸警备队约2240艘各类船艇,170架飞机,其中专供救助的船艇大约160艘。 海上搜救紧急联系方式:查看电话指南中所列的美国海岸警备队的紧急号码或者拨打911或呼叫最近的美国海岸警备队协调中心,VHF-FM(用于海上船舶报告紧急事件)通过16频道呼叫美国海岸警备队。
3,加拿大的水上搜救体制
加拿大的海上搜救工作由运输部所属的海岸警备队(CCG)担任,国防部长负责综合协调整个搜救活动(其中包括CCG搜救活动)。加拿大的海岸警备队的总部设在渥太华,沿海设有5个管区,各管区司令在CG的领导下完成本管区工作。另外,在管区下还设有保安部或者保安署,部长或者署长在管区司令的领导下完成本管区工作任务,各部署的组织随其规模的大小而异,有些部署只在夏季执行任务,CCG有156艘救助船艇以及35架飞机。海上搜救中心紧急电话:(709)772-5151,免费电话:1-800-5632444。
4、法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为了开展海上搜救任务,法国设立了地方监督和救助中(CROSS),该中心是《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的救助协调中心。该中心由海洋部长领导(在发生大规模的海难时,海军军区司令亲自指挥),在法国的格里内角、偌堡、柯森、艾泰勒、拉加尔德设立5个地区中心,其中3个中心设置了分中心,CROSS的工作人员来自海洋部和海军。除了上述专门的海上救助机构外,法国的民间海难志愿团队多而且活动频繁。最主要的团体是法国海难救助协会,该协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它在全国的主要港口设立了260个救助所,该协会拥有130艘救助艇和约330个气胀式救助筏。
5、日本的水上搜救体制
日本已经建成以海上保安厅为中心,覆盖全日本海域的搜救网络。该网络将其管辖海域分成11个管区,每个管区内设海上保安厅本部,其下再设若干海上保安部和海上保安署。 为了在广大海域迅速准确的实施海难救助,日本海上保安厅依靠33个陆地通讯站24个救助方位确定站和巡逻艇昼夜监听遇难频率,同时还建立了平时测定来自遇难船舶的电波方位的体制。为了有效地运用船位通报体制,海上保安厅配备了可与远海航行船舶进行短波通讯的设施,以获得船位信息。海上保安厅24小时值班且发生海难事故,便迅速收集和分析有关信息,研究搜索区域和救援办法,通知遇难船巡逻艇和飞机立即赶赴现场。 为实施特殊海难的救援工作,日本海上保安厅建立了羽田特殊救难基地,为潜水救助船配备巡逻艇。该基地的任务是: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海难救助;应用高潜水技术从倾覆和沉船中营救人员;从直升机上降放特殊救难队员以救助搁浅或者进水船舶。此外,还进行一些海难救助以外的业务。例如利用特有技术进行海上犯罪搜查工作,清理航道上的障碍物等。对国内所有海上管区的救助要求,羽田特殊救难基地昼夜24小时可以随时做出响应。 广泛利用民间力量也是日本海上搜救体制的一个特点。日本沿海民间较早的组织“日本水难救济会”总部设在东京,在沿海道、府县设有24个分部,分部再下设295个救助所和115个分所。日本水难救济会拥有85艘小型救助船、19000多名救助人员。日本海上保安厅将其视为海难应急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对其工作予以指导外,还给予必要的协助。
6, 我国的水上搜救体制
我国的海上搜寻与救助协调机构是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者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救助电话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我国的专业海上搜救力量从1951年组建起,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在中国沿海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海上救助网络。在搜救力量使用上以交通运输部所属的专业力量为主。如遇某些海域地方救助力量不足时,可由地方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驻军联系,按照抢险救灾的原则,由部队派出舰船、飞机给予支援。参加救助的军用舰船、飞机由军队派出机关实行指挥,同时接受水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另外,还可以协商商船、渔船等民间力量进行救助。 交通运输部海上救援打捞系统是我国唯一一支国家专业海上救助力量,随着2003年救捞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救捞系统多次在国家重大应急搜救和抢险打捞事件中担任重任。
第三节 IMO搜寻救助系统
搜寻救助系统具有接收、确认和转发遇险信息,协调和开展搜寻救助行动,提供初步医疗移送的基本职能。为履行其职能,搜寻救助系统应当具有不同分工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必须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工作,以全面实现设立搜寻救助系统的目标。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5月改为现名,到2006年10月,已有167个正式成员。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为联系成员。中国于1973年正式加入该组织。 IMO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Assembly,每两年召开一次),下有理事会(Council,每年两次)和委员会(Committee,每年一到两次);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长为最高行政执行官,秘书处下设5个司,分别为海上安全司、海上环境司、法律事务及对外联络司、行政司和会议司,总计为300余名工作人员,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该组织属联合国中负责处理海运技术问题的一个专门机构。其宗旨是促进各国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活动有:制订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船舶航行效率及与之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这方面的实际经验和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提供的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定的技术援助。 援助遇险的任何航空器、船舶、设施或人员符合国家的利益,这是在传统的人道主义义务基础上所公认的国际惯例,同时也是国际法所确定的。 全球搜寻救助系统的建设是要确保任何人遇险时,不管他们的国籍或环境如何,无论哪里都能得到救助。各个国家为搜寻救助服务所采取的措施,应视为全球安全系统的一部分。为此,涉及某一特定陆地区域或海域的国家应当互相合作,以便运用所有的可用资源对遇险人员进行救助。 每个国家的努力是全球搜寻救助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的目标就是提供有效的全球性系统,使人们不论是航行或是飞行到何处,只要需要就能得到搜寻救助服务。 在世界大多数地区,达到这个目标最快、最有效和最实际的方法就是建立每个大洋和大陆的地区性系统。这不同于那种每个国家独自建设一个完全孤立的搜寻救助系统,各自承担一块地理区域内的被邻国所认可的安全义务,而所有这些区域性的搜寻救助系统的集合就形成了全球的搜寻救助系统。但是,地区性的方案确实需要与大洋或陆地区域相关联的国家配合、协作来发展和运行这种地区性系统。 全球搜寻救助基本的、实际的和人道主义的特征,使各国消除了其公民旅行到哪里就要到哪里提供搜寻救助服务的必要。而全球被划分为若干个搜寻救助区,在搜寻救助区内,不论国籍或环境如何,任何遇险人员都能得到搜寻救助服务。 搜寻救助系统可以在国家或地区层次上建立,也可在两个层次上都建立。我国采取在两个层次上都建立了海上搜救中心,分别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省级搜救中心,大多数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还建立了搜救分中心。每个中心和绝对多数分中心都对应一个搜寻救助区。每个搜寻救助区需要一个救助协调中心,每个救助协调中心都要具有接收报警、协调和实施搜寻救助行动的能力。如果一个救助协调中心可以支持和服务不止一个国家,那就没有必要每个国家都需要一个搜寻救助区,在大洋地区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同家可设一个救助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划分各救助分中心的搜寻救助区。 国家或地区搜寻救助系统普遍是建立在多边国家或区域计划协议等基础上,以适合有关国家的意愿和需要。这些文件可以讨论救助分中心的设立、替代设立搜寻救助区的对等安排。但通常包括:
(1)有效利用所有可用搜寻救助资源;
(2)搜寻救助区的划分。
(3)成员国间的关系。
(4)讨论如何实施和支持更高级别的公约、计划、协议等。
建立一个有效的搜寻救助系统的基本要求包括:
(1)搜寻救助服务的立法。
(2)对所有可用资源使用的规定和其他必要的规定。
(3)确定与救助协调中心和救助协调分中心相对应的地理责任区。
(4)为管理和运作系统需要的人员配备、培训和其他人员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