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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拍案|售卖“今日头条鱼” 湖南永和食品公司被判赔偿134万元

2021-08-29 16:10 作者:闪电新闻  | 我要投稿


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0日讯 7月1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认为,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经过加工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上突出文字“今日头条”等行为,均完整包含了商标“今日头条”,属于对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相关公众在看到“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仔”时,极易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相联系。

此外,根据公证书显示,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结合分析,永和公司在明知“今日头条”手机APP及其知名度的情况下故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目的,而其侵权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信誉。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永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驰名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永和公司赔偿字节跳动公司的经济损失额100万元并无不当,并酌情认定合理费用34.8802万元。虽然字节跳动公司和永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市场竞争关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般不会挤压字节跳动公司的主营市场。但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未依据二者之间的市场排挤,而是主要考虑到被控侵权行为对涉案商标的商誉贬损以及显著性的削弱等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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