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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华政法学教授】违约责任、解除五个教学案例,备战考研

2022-12-15 12:12 作者:湖面上的冰精  | 我要投稿

趁着考研间隙听到这节课,老师讲得真好,非常感谢老师,把听课所得记录下来,也与大家分享。都是手敲的,有错别字还请见谅。 大概是从1分30多秒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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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违约责任法,要解决什么要件满足,未违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什么情况下,什么要件满足之时,未违约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按照合同法107的构成要件,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有两个方案。一个方案就是,大陆法系,德国法,进行的给付障碍的分类,就是不能、迟延放在不履行合同义务里面;不符合约定,是指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另一种就是关注合同义务,界定当事人当下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履行了不是那么适约,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概括起来就是,

577:什么要件满足之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563:在什么要件满足之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比照民总,核心的,就是缔约过失时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总1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待定被拒绝,或者不成立,的,有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是另一个形成权:撤销权,的问题。

债总也解决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形成权的问题。这里的损害赔偿,是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就是这个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接下去,我们可能要具体化前面的要件,在此之前,在法效的部分,就是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进行类型化,因为不同的损害,构成要件会不一样,总的说有两大类型, 一类是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另一种是,与给付并存的损害赔偿

按照教学经验,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是难点。主要是针对和原给付的关系定义,一个是替代给付,一个是与给付并存的损害赔偿。简单地说,替代,有你没我,并存,有你有我。如果请求的是替代给付赔偿,就不能要求实际履行了。而与给付并存的,就规定在583条,即原合同法112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还是有损失,应当赔偿。会有两个分项:一个是迟延损害,这段时间里可能会租车租房,这段时间的损害,可以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迟延损害。更典型的是利息的损害。本来可以收利息,另外,就是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债务人违反保护义务,造成固有利益的损害,也是给付利益的损害赔偿。

固有利益是什么呢?也不难,主要是指,不缔结合同,不进行法律行为,当事人本身有的人身、财产利益。固有利益,是侵权法保护的主要范围。但是因为现在的合同法,义务在不断扩张,于是也有一个除了给付义务,还有保护义务。那么如果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虽然,给付义务完成的非常好的,但是不断打伤家人杂碎东西,也要损害赔偿。是合同责任。当然,可以想见,是否可以请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122条,可以选择两项责任,是竞合的。

刚才已经对民总和违约责任法进行了比较, 在两个部分中,都有一个比较麻烦的形成权和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再细心一些,又会发现,民总法律行为章,157条,规定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规定了无效、撤销、效力待定未被追认或拒绝,这样的情形,但是,在157条,所有条文中,已经具体地规定了例如错误欺诈显失公平可撤销、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同意的法律行为无效、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等。类型化非常成熟,但是合同法违约责任章,没有这样的类型化,这也是最大的任务,通过有限的时间一起学习,建立起体系,是系列二小视频已经完成任务了。接下来五个小案例,迟延、部分迟延、数量不足、质量不佳、加害给付等等给付障碍的类型和法律效果,也就是对买受人的救济。

可以看到片子上的原型。

问华政有什么救济的方式。

合同约定的乙,应当于5月1日送到华政,是一个定期行为,只是迟延的损害赔偿计算要第二天计算,如果约定到日,如果甲主张更早的点,作为迟延损害赔偿的起算点,就要重新定期。本案中比较特殊的是债务人自己为自己规定了一个履行时间,12点。这当然是允许的。合同的履行时间变成了5月1号12点。时间过了,甲损失,比如让工人空等的时间里面的承揽合同的报酬,就可以向乙来主张。非定期行为,和定期行为,之间的转化,法条依据,是合同法62条第4项。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给予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

如果再往后续发展,乙还没有送瓷砖过来,甲在催告乙后,可以根据94条第三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之前的设定期限是让不定期变成定期,从而时间点后的损害可以计算。第二个是行使解除权的前提,94条第三项,所谓的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定期行为的时间肯定要确定,才有陷入迟延的可能性。这个过程当中,只要履行还处在迟延当中,那么12点之后的所有迟延损害就可以主张, 反过来,另一种类型,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就不一样,构成要件是,有你没我。也就是说,你不能再主张实际履行了,要求损害赔偿,通常情况是华政不再愿意等了,然后去其他的厂家买,因为当时的合同比较早,比较便宜,现在临时买比较贵,差价想由乙承担。这就是典型的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任何理性的守约方,都会做一个动作,就是解除合同,然后再替代交易或者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否则原合同人就存续,守约方华政要承受两次给付,支付两次价款。告诉我们一个道理,107条,虽然对于原给付,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没有规定顺序,看上去是可以随意主张,但是实际上,刚才的分类是非常有益的,迟延损害赔偿随时可以主张,但是替代给付是要后位于实际履行的。【否则自己多一个债务】

下面分析四个变形案例。第一个是,在刚才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另一半等着乙交付。那么,这个情况是这样的,部分履行的障碍,原则上仅能解除部分,除非已经履行的内容,因为部分不履行而没有利益。规范化的落实,在合同法166条,分批交货,就有体现。如果稍微改一下,乙是能生产特殊工艺的做旧瓷砖,然后不能履行,华政只能把贴上的瓷砖拆除,再整一个新的。为了保证格致楼的风格一致性。除了部分不履行导致整体解除,还有一个知识点,是拆装的过程中,拆卸费用和第二次安装,费用谁来承担?是基于什么定性让乙承担?都是损害赔偿吗?还是补正履行。现在就先讲完四个变形案例,等到讲法律效果,重新完整分析这个问题。

下面,第二个和第三个,是作为对比进行比较和思考的。


数量不足,一个一半(非常少的)数量,会不会有差别。

第二个是10天后发现。第二行是发现10篇是次品,以及10天后发现是次品,还有贴上以后,十天,瓷砖开始脱落(瑕疵)。这个变形案例2,前面数量,后面质量。

第一行,案件应怎样处理。和同学们说明一下,因为是视频,同学们可能无法等下来思考,可以先暂停。

好,我们第一行的数量不足的问题,发现少百分之五十,是可以拒绝受领的。72条,


也就是说,不损害利益,应先收下来,然后债务人补交百分之五十。十片的情况也是同样处理,再有在收下来才发现的,也是适用72条。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三个变形,其实是处理一致的。

第二行是质量不佳,也就是有瑕疵。如果发现十片是次品,可以当下立即拒绝受领,依据也是72条。十天之后发现是次品,就要看是否有约定检验期间。没有就要看合理期间。158条是这样规定的。所以要看检验期间才能决定买受人是否还能在十天后保有违约救济。贴上十天后脱落,也是一样的。 延期,如果约定了7天,对买受人非常不利,违约救济就不能主张了。可以稍微考虑一下,有没有质保的约定,有的话,就转而寻求质保方面的救济。

关于瑕疵,和质保的区别和联系,也是瑕疵履行课程当中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也是放在后面法律行为效果的部分。最后,如果十天之后,瓷砖脱落,还砸到了人,就是加害履行,对瑕疵结果责任,是否可以主张。按照现行法是可以主张的,但是通过侵权法主张。瑕疵,因为检验期间经过,已经被关上了。意识到,做法,会非常不合理。本身,后续是瑕疵结果的损害,对瓷砖本身的瑕疵没法救济,但是按照现行法的规定,就是这个结果,一方面诉讼时效除斥期间都是法定期间,不能约定,而158可以约定期间,如刚才的7天,或者没有检验期间,由法官来判断合理期间。所以这恐怕是法解释或者解释论无法承受之中,只能通过立法解决。第三个就是↓


砸到校长是否可以主张加害履行?还有学生?校长和学生不是当事人,买受人是华政,如果不进行救济,好像不合理。比较法有一个「辅第三人保护效力的合同」应运而生,就是专门针对这样情况的。我们国家不接见这个制度,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解决问题。所以说到这里,也是自己的小心得,比较法的借鉴,要观察其他制度的配置。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德民固有的限制,比如德国侵权法的固有限制,主张起来没有障碍,继受我认为是没有必要的。

这个主要是给开题季答辩季的同学来讲的。可能有的同学全文都是外国法的制度,忽视了我国法继受的必要性的有无。这是一个心得总结,供同学们参考。

最后就是居家装修的。因为合同当事人固有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加害履行和侵权责任都可以构成。

第四个就和之前的有比较大的差别了。因为前面是给付义务,瓷砖本身要么不交要么交了有问题。第四个转移到丙,也就是承揽合同当中。履行承揽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天砸到了,承揽合同出色,贴瓷砖主给付义务没问题,只能让其继续贴瓷砖,然后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第二天校长来上班,同学们可以猜到,发生了同样的事情。因为瓷砖贴的好,只能继续赔偿。(第二天又来了,第一天不需要误工费)换一个人吧,第三天砸到学生。仍然如此。第四天华政很想解除合同。563条,增加了第二款,针对持续性债务关系的。经过非常大的争议才定下来,差点走向了违约方也有解除权的路。


主要还是关注1234项。会发现,解除合同,主要的原则是合同目的不达或者根本违约。这里的合同目的不达,主要相当于履行利益无法实现。但是,保护义务,就是这个丙,在完成承揽工作的时候,要对其他人的人身,进行保护的义务,不是保护义务,而是附随义务。定义上自始就是和履行利益的达成没有关系。主债务是贴瓷砖的完美完成。保护义务无论再违反,也无法满足563第一项到第四项。刚才故意说的很仔细,就是让感受第一天第二天还能忍,第三第四天还发生,立法是否还要让守约方继续承受合同关系,没有办法解脱。再往下看,第五天的时候,校长和工人都知道了,就躲起来。但是华政还有猫猫。结果被砸到了,猫猫记性不好,第二天又被砸到了。第三天又被砸到,需要送宠物医院心理干预了。猫猫在华政的地位很高,校长可以砸,学生可以砸,猫猫是不能砸的(大误,都不能砸)。现在七八天了,保护义务的违反,也要有标准,可以解脱出来,如果达到了无法承受,也可以解除合同。比较法是不可期待,unzumutbar。这个词比较难解释。就是对合同当事人造成怎样负担的时候,可以主张。

还有一个unverhaeltnismaessig,这两个词中文会混用,不可期待、不合理、过于高过于低,或者不成比例,经常可以听到,更难要件化。不可期待,主要是刚刚的案情,个案事实,当事人的状态,是否不可期待。不成比例,相对比较多,但是还有两项可以比较,例如合同法110条第二项经济不能,债务人履行费用和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比较费用过高,就发生了经济不能,又如在瑕疵履行,债权人选择修理或更换,但是如果一项相当于另一项费用过高,这个unverhaeltnismaessighoch【德语渣,大概是这个拼写】费用过高的时候,就只能主张费用比较低的一项。如果两项补正履行,都费用过高,整一项补正履行就基于110条第二项发生经济不能,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要求实际履行了。

感谢同学们收看,第一讲评论区有同学提问瑕疵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有什么区别。预告。下一次课瑕疵的构成要件,也就是瑕疵的确定。这两篇是我自己盲写的,可能瑕疵的可能混淆的各组概念,这些如果对哪组特别有问题,可以重点听一下。第二章是关于瑕疵履行的法律效果也是一样的。最后是最难的几个问题。下次课,第二部分重点是物的瑕疵和权利的瑕疵。物的瑕疵,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标准。主要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再次感谢同学们,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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