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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企说法|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回避与程序上的规定

2023-07-19 15:56 作者:维企律所  | 我要投稿

此前我们分别概况总结分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中,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和第二章“管辖”的核心内容,今天继续衔接归纳分享第一篇第三章“审判组织”和第四章“回避”的内容。


维企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按照特定规定和程序进行。首先,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单独由审判员组成。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审判员可以单独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在民事案件二审阶段,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是常规做法,但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审判员可以单独审理。对于重审或再审的案件,原来的程序将被用于重新组成合议庭。


维企律所: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包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法律明确规定的案件,不能由审判员单独审理,必须由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制作笔录并签名


审判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款待和礼物。如果存在任何贪污、受贿或滥用职权的行为,将会追究法律责任。


维企律所:秩序在法律条文中无处不在


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他们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必须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三天内,必须做出决定。如对此决定不满,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而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此期间不得参与案件的工作。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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