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等待!反“虐待动物”现在就有法可依
现如今,有很多人认为目前出现的虐待动物、传播虐待动物图文视频的恶劣行为,没有法律可以对其进行惩处,公民将此类行为举报至公安局或者农业农村局等政府部门后,各部门相互推诿,以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拒绝对作出此类行为的人依法惩处。同时也有部分学者附和说我们的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应该尽快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如此种种说法和认识到底是否正确?难道非要等到“反虐待动物法”出台才能惩治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图文视频的行为?
经过我们和众多学者对于现行法律的梳理,我们发现上述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诸多规定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惩治此类恶行,执法部门应该依据现行的法律对上述行为进行惩处。
以下为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0月18日)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保证动物健康”,“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
-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34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19条规定,“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的视听节目。
4、《电信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5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的信息。
5、《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6、《网络安全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
7、《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不仅设立了动物福利的专章即“第五章 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而且第29条明确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在符合科学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鼓励开展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8、《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9、《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10、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24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9年7月20日)指出:
“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对以恶劣、残酷手段对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始终是零容忍、坚决反对、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对社会公众普遍反对的残忍虐杀动物等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立法规定而难以实施有效打击,确有必要完善立法”;
“我部将积极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真研究您所提的通过立法反对虐待动物、逐步推动立足于我国现有国情的反虐待动物法出台等建议”。
1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1月29日修订)第32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禁止制作、播放载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的节目”。
12、《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之前的《民法总则》也有同样的规定。虐待动物就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恶行。
我们现在不必、相关部门也无须等待《反虐待动物法》正式出台,法律出台更好,不出台对于虐待动物和传播虐待动物图文音视频的人也可以依现行法律惩处。
文/陈雨 审/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