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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视角——虚假质检报告+变味的夏令营+加强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

2022-01-06 20:03 作者:山地火  | 我要投稿

虚假质检报告

热点事件——《中国消费者报》发布信息表示,在调查中发现在某些电商平台上,商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无从查证,涉嫌伪造。

据了解,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王女士从天猫平台花费4139.51元购买了一款全实木沙发,结果安装仅12天就出现底座断裂的情况,商家拒绝退货,天猫平台也以商家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为由拒绝退货退款。王女士后来发现,商家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无从查证,涉嫌伪造。《中国消费者报》按照王女士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显示“未查询到数据”。随后,《中国消费者报》联系该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的出具机构国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工作人员查询核实,该中心没有出过这份报告。

网售检验检测报告乱象丛生,“一键下单”想买就买,“假报告”官网可查,全国通用。网络上出售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意红火。在各大电商平台,存在着“无须寄送样品,也能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且涉及的商品种类非常多。有客服表示:“检测报告网上都查得到,商品可入驻淘宝、得物等10多家线上平台以及线下的商场超市等,报告入驻平台包过,不过全额退款。”而不少网店还将生意引流至微信上。


 宏观政策——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从业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包括:(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情形,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媒体评论

让“质检报告”经得起质检

无须寄送样品,只需在电商平台上一键下单,一份“检验检测报告”次日就能凭空出世。媒体调查发现,一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装模作样地声称甲醛含量“未检出”,而且言之凿凿地标明“CMA”“CNAS”等检验认证字样。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前不久发布消息,针对“部分网购平台可购买质检报告”问题,已要求相关平台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在平台上销售虚假报告的网店立即进行处置。同时,已责成上海、浙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依法调查相关机构,坚决打击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一些机构和个人敢于炮制不负责任的虚假质检报告,本质上还是因为一个“利”字。眼下,很多电商平台要求商品必须提供质检报告才能上架,却往往不对质检报告的真实性加以甄别。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商家为了过关便“花钱买报告”。一份质检报告,既是产品打入电商平台的“入场券”,也是商家招揽生意的新卖点。一些机构和个人瞄准了这一“商机”,推出虚假质检认证业务。于是,平台、商家、认证机构各取所需,形成灰色利益链,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权益。

质检报告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相关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质检报告,恰恰相反,随着人们对产品品质的要求更高,加上网购的普及、虚拟交易的流行,科学严谨的质检报告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参考。正因此,全社会都应更加重视质检报告,依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整个行业规范运行在法治轨道上。

存在问题:(1)侵害消费者权益。

质检报告,应该是产品质量的有效保证。而出具虚假质检报告,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背书”,则让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质量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仅会造成群众的财产损失,群众的生命健康还可能因为错信产品合格报告而受到危害。

(2)破坏市场秩序。

各平台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为了让消费者购物更放心,而虚假报告产业链的出现,会让该项保证形同虚设,从而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影响经济发展。

(3)影响政府公信力。

各类检测机构往往需要经过政府部门严格审批,对于检测过程政府部门也应进行严格监督,但是当前出现了虚假质检报告,让群众对各类检测机构心存疑虑,不敢相信检测结果,进而影响政府公信力。


主要原因:(1)部分商家丧失底线,追逐利益。

部分商家在经营中要么不愿意承担审批检测的费用,要么担心产品无法顺利通过检测,因此通过制作虚假质检报告来糊弄平台和消费者。他们缺乏对于打磨产品质量的敬畏之心,也丧失了基本的社会公德。

(2)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大部分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一看到有质检报告,就信赖产品质量无问题,不会对检测报告真伪性进行验证,这也使得部分商贩借机制作虚假质检报告。

(3)政府监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虽然政府定期对各类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但是对检测流程的监管力度不足,仅仅采用抽查的形式无法覆盖所有检测报告。另一方面,对于各类产品的定期抽查不足,未能及时发现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


解决对策:(1)加强宣传教育。

一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定期培训等方式向检测机构人员宣传最新出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度,使其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另一方面,要做好广泛宣传,普及检测报告基本知识,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各类检测报告查询网址,方便群众及时查看检测报告内容。

(2)各平台严格审查各类质检报告。

各平台要设置专岗位专人,对各商户提交的产品质检报告进行审核,对于无法查明检测报告编码、检测报告模糊、存在涂改痕迹的商户,要立即要求其停止营业,在提供有效证明后方可继续营业。

(3)加大执法力度。

要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定期对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严格按照法规进行处罚,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倒逼检测机构注意自律。另外,政府可以采用在市场上定期开展抽检、邀请市民参与第三方抽检等形式对于产品进行抽检巡查,营造良好监督氛围。


金句:质检报告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

在综合分析类题目中使用:××是××的××,是××的××,是××的××。

例:农村直播带货日益普遍,但很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农民不懂营销,对此,有人质疑农村直播带货无法长久,你怎么看?

【运用】在综合分析题中使用

农村直播带货能够扩大产品销路,提升村民收入水平。而把控产品质量是农村商品销售的基础、是村民收入保障的重点、是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核心。

公示各类检测报告查询网址:该措施可以应用到涉及公共信息查询、完善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组织管理或者应急应变类题目中。

例:某学校学生反映装修材料有气味,但经专业机构检测后各项指标均正常,可是学生家长不满意、不相信,领导让你去处理,你怎么办?

公示检测结果,让家长放心。我会向家长们表示,为了确保学生们的身体健康,学校装修使用的材料都已通过专业机构检测,并向家长们出示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说明该项检测报告是专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我还会提供该报告的编号,方便家长在检测报告公示网站上进行查询,确定真伪。



变味的夏令营

热点事件:每年暑假,兼具“旅游”与“学习”作用的各类研学夏令营都格外火爆。2021年暑期,各式夏令营、研学活动也未缺席,成为不少家长解决暑期孩子托管问题,让孩子增长见识、锻炼身心的重要选择。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约有4.8万家夏令营相关企业。其中,80%的企业是在近五年时间内成立的。夏令营市场的增长势头和未来潜力,的确不容小觑。

然而,在火爆的市场背后,一些夏令营的带营老师资质存疑,师生比过小,管理存在漏洞,部分机构存在“霸王式”签约行为,给孩子参营安全和家长维权带来隐患。另据报道,近年来,研学夏令营引起的消费纠纷屡见不鲜,而消费者却往往会遭遇维权困难。

宏观政策——《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指出:

教育性原则。研学旅行要结合学生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成长空间。实践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因地制宜,呈现地域特色,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安全性原则。研学旅行要坚持安全第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公益性原则。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贫困家庭学生要减免费用。

规范研学旅行组织管理。探索制定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规程,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学校自行开展研学旅行,要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学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也可吸收少数家长作为志愿者,协同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学校委托开展研学旅行,要与有资质、信誉好的委托企业或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委托企业或机构必须承担的学生研学旅行安全责任。

 媒体评论

研学夏令营:说得好不如管得严

研学夏令营市场的争夺,大多集中在活动开始前的“上半场”,广告文案、推广力度、团队规模,甚至收费标准,都能成为评估实力的标准。研学夏令营大多是“先付款再签合同”,对于活动组织者来说,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落袋为安”;对于家长来说,签了合同之后则只能“听天由命”。

研学夏令营市场既缺乏清晰的行业标准,也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旅行社能满足“游”的需求,但对于“学”,难免力有不逮;教育机构能满足“学”的需求,问题是如何寓“学”于“游”?旅行社和教育机构各有所长,同时又都有明显的短板,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研学夏令营到底应该归谁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既非旅行社,亦非教育机构的山寨组织或个人,也急欲从研学夏令营中分一杯羹。

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究竟该如何保障?首先就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什么机构可以开展游学活动,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以此为基础,应该明确相应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

存在问题:(1)孩子收获小。

一方面,类似研学夏令营的很多带队老师并不具备教师以及导游资格,出行之中难以让孩子欢乐游学,更无法让孩子增长见识、锻炼身心。另一方面,一些研学队伍中老师偏少、学生过多,跟团学生难以获得足够的游学照护,孩子收获的更多是走马观花式的自娱自乐。

(2)家庭开支大。

很多家长寄希望于兼具旅游和学习功能的研学夏令营解决孩子暑期托管问题,而在各类夏令营格外火爆的背景下,此类夏令营的收费总体较高,于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高消费未必带来高质量的服务,无形之中增加了家庭的“无效”开支。

(3)纠纷维权难。

研学夏令营总体属于卖方市场,很多举办机构借助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合同中插入“霸王条款”。尤其是先付款再签合同的商业模式,让组织者可以落袋为安,而家长则是听天由命。当真的出现问题时,家长往往陷入维权无门的境地。


主要原因:(1)家长育儿不科学。

一方面,家长在家庭条件基本允许时,过度迷信孩子“行万里路”的诸多利好,希望孩子借此机会放松身心、兼顾学习,更有甚者希望借助孩子游学买自己一个清净暑期。另一方面,家长在挑选研学夏令营举办机构时,过于依赖各类宣传资料,将广告文案、推广力度、团队规模,甚至收费标准作为评判其实力的标准,而对夏令营的过往参与者的评价、真实效果了解不足。

(2)游学机构不诚信。

当前一些研学夏令营举办机构的师资不足却宣称“名校名师”带队,服务内容高度雷同却宣称“独家资源”“优势突出”,还有一些机构安全防护明明不到位却宣称“七星安全”……这一切都源于企业逐利的本质——为利益不惜虚假宣传,坑害学生及家长。

(3)政府监管不到位。

针对游学与夏令营等暑期青少年热门消费产品,我国尚缺乏有效且完善的监管条例与法规。同时,“游”与“学”在现实中分属两个独立的部门监管,导致对游学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市场乱象愈演愈烈,以致难以及时“刹车”。

(4)社会风气不健康。

我国民众历来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态,导致在孩子教育上不惜投入重金,苛求通过单开“小灶”和“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式的培训,为孩子寻找人生路上的捷径。“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的初衷也因此被一些不法商家利用。


解决对策:(1)家长回归负责。

①重视陪伴教育。家长在教育孩子时要转变寄希望于研学夏令营的想法,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孩子寒暑假时,应抽出更多时间给孩子,陪孩子游戏、写作业,引导孩子参加户外运动、尝试力所能及的家务等,在陪伴中增进亲情。

②认真做好筛选。在孩子课余及空闲时间里,家长应充分尊重孩子的兴趣爱好,为其报相关的兴趣班、夏令营等。在挑选运营机构时,要深入实地了解其师资、场地及合作伙伴情况,与往年、往期参加的小朋友以及家长沟通,摆脱单纯依赖宣传资料选机构的弊病。

(2)市场回归健康。

①重视自身建设。各研学夏令营运营机构,要结合自身营业许可范围,与知名高校、红色教育基地、博物馆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并根据夏令营服务的中小学生的年龄、人数等情况,配备具备资质、拥有学历、热情主动的老师组成带营团队。

②做好诚信经营。在暑期招生的宣传海报、视频影像资料中,各类夏令营的运营机构要杜绝夸大事实、无中生有,坚持诚信宣传。同时,在带队外出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宣传及合同约定为中小学生提供“游”与“学”的服务,保证学生有切实收获。

(3)监管回归健全。

①完善法规标准。教育与文化旅游部门应联合牵头,在广泛调研家长、研学夏令营运营机构的基础上,配合人大等完成相关行业法规的拟定,对运营机构资质、游学管理等设定明确条件。同时可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确立监管体系与机制,防止“九龙治水”。

②强化执法监管。相关执法部门可在暑期来临前做好定向普法宣传,向家长普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法条,并开通监督举报热线。对明显有违市场法规、行业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严惩,遏制运营机构野蛮生长、规范行业秩序。

(4)公众回归理性。

宣传、教育、关工委等部门可联合融媒体中心,以“关心孩子,关爱未来”为主题,通过视频公益广告、爱心座谈沙龙等形式,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主题宣传,让社会公众理性看待“起跑线”与孩子未来发展、竞争等问题,形成社会共育、全员参与的未成年人“护航”氛围。


金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究竟该如何保障?首先就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什么机构可以开展游学活动,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可以作为过渡句使用:××利益,究竟该如何保障?首先就有必要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什么机构可以开展××,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例:打赢蓝天保卫战势在必行,对于“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执法形式,你怎么看?

【运用】意义到对策的过渡句

生态环境效益,究竟该如何保障?首先就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标准——什么机构可以开展生态开发,必须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对此我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流程法:在媒体评论部分,就如何保障孩子身心与利益的问题,作者从制定标准—完善监督惩戒的逻辑展开论述,这种分析方法体现了事物推进流程,在对策部分较为适用。

例:如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有效性?

首先,制定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结合政府各个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拟定各具特色的采购标准与流程,要突出不同服务对象的意愿与社会评价等。

其次,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委托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评审委员会公开遴选投标单位,保证公平、透明;在后续服务过程中,要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意见与评价,对服务供给单位开展实时评价。


加强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

热点事件:新就业形态是指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特别是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就业市场新样态。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以网约车驾驶员为例,截至2021年8月中旬,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取得许可的网约车驾驶员超过351万人。

新就业形态呈现出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方式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创业机会互联网化等特点,在给大众带来便捷的同时,其自身的权益保障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基于此,7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出了意见和要求。


 宏观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

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


 媒体评论

推动新就业形态积极发展

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近日,国家层面第一个系统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文件出台。

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劳动者权益的制度构建逐渐走深走实。尤其是《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创设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情形”,是在传统的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二分法”基础上的创新。

数据显示,近年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中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劳动关系认定难、社会保障欠缺、生存状态较差、组织程度偏低、权利救济困难……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下一步,中国将在部分重点行业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探索用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适当让利、政府加大支持的机制,为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提供与工伤保险待遇接近的保障。

明确权益保障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执行。制度构建与市场实践是相互协同、共同适应的过程,应采用协同治理的方式,吸收各方诉求,逐步推进完善,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努力使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主要意义:(1)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

《意见》在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完善休息、养老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适应劳动关系灵活化的发展状况,让劳动者在工作中更加有保障、有尊严。

(2)促进平台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的出台,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者从事电商主播、网课讲师、外卖配送员、电竞运营师、在线学习服务师等各类职业,发挥新就业形态工作弹性化、工作内容多样化的优势,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岗位的吸引力和稳定性,降低人员流动成本,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

(3)有助于提振经济,拓展就业渠道。

《意见》明确了平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促进各种共享用工、网约工行业蓬勃发展,让更多的劳动者在平台间自由流动转换,增加劳动收入。此外,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激发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群体就业创业热情,开启数字时代的就业新篇章。

存在问题:(1)员工生存状况偏差。

很多就业新形态劳动者没有工资增长机制,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工作不稳定,身心压力大,工作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平台使用大数据等方式对于员工进行施压。同时,很多员工缺乏职业归属感,在企业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2)劳动保障难度较大。

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的劳动用工关系,一些新就业形态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工伤保险等保障不全,劳动者难以享受国家的保障政策。此外,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难以适用,新型劳动用工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在实际监管之中,很多就业新形态在不同企业、地域的标准差异较大,监管难度较大。

(3)缺乏足够社会认同。

目前,学生、家长及社会对新就业形态的各类职业认同度还普遍不高,存在“有色眼镜”。一些招聘岗位将新就业形态拒之门外,一部分招聘人员认为网络营销、主播等新兴职业不需要背景知识,将新兴的职业等同于临时工,缺乏系统的职业培养。

 解决对策:(1)平台要做好就业新形态员工服务管理工作。

平台公司要加强和就业新形态劳动者的沟通联系,为其工作生活的需求提供解决方案。探索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弥补其社会保障的不足。要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做好职业规划,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使得员工更有归属感和获得感。

(2)加大就业新形态劳动权益保障力度。

要加强对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及时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帮助新就业形态释放更大的潜力与活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执法行动,开通举报热线,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典型案件进行严厉打击并及时曝光,增强行政处罚威慑力,督促新就业形态人力服务机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

(3)加强新就业形态宣传讲解。

要结合各地实际,将传统媒体和现代数字媒体有机结合,按照“线上”“线下”同步发力的思路推进宣传工作,推动社会更好更全面认知新就业形态。通过LED屏幕、宣传单、网络直播、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发挥多媒体作用,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要结合当下国家民生政策,切实为学生、家长及社会有需求的人员提供解答服务,让百姓全方位无死角的了解相关政策。

金句:明确权益保障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执行。制度构建与市场实践是相互协同、共同适应的过程,应采用协同治理的方式,吸收各方诉求,逐步推进完善,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努力使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可以作为过渡句或者对策使用:明确××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执行。制度构建与实践是相互协同、共同适应的过程,应采用协同的方式,吸收各方诉求,逐步推进完善,织密××,努力使××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例:近年来很多农民进城务工,而国家提出大力开展乡村振兴的政策。对于乡村需要引进人才来发展和振兴,你有什么好的建议和办法?

【运用】作为过渡使用

明确乡村振兴政策之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执行。制度构建与实践是相互协同、共同适应的过程,应采用协同的方式,吸收各方诉求,逐步推进完善,织密人才保障网,努力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热点事件中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驾驶员超过351万人的例子可以用于论述新经济、就业、互联网等主题。

例:如今,互联网深刻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有人说,有生活需要才有了互联网,不是有互联网才有了生活,对此,你怎么看?

互联网是人类科技水平发展的产物,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越来越多样化,互联网凭借其自身特点,被赋予了各种功能,极大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要。

互联网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探索发展出的大数据云计算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互联网也可与各种传统产业相结合,催生出新业态,如“互联网+农业”“互联网+教育”等,拓宽了企业业务渠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当前,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以网约车驾驶员为例,截至2021年8月中旬,全国共有236家网约车平台企业,取得许可的网约车驾驶员超过35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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