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债务人用小名签下欠条,欠条是否有效?

2023-08-23 13:57 作者:法律咨询2022  | 我要投稿

  每个人几乎都有小名,通常是家人或朋友为表示亲近而使用的称呼,有时也是为了方便而使用的称呼。尤其是在一些农村,街坊四邻都以小名互称,小名的使用率远远超过了本名。当使用小名成为习惯,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常引发一些纠纷。

  何小海是山东济南某村村民,2022年,他从市区找来工人张师傅帮他翻修村里的房子。两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翻修费用为5万元。修缮完成后,何小海向张师傅支付了4万元翻修费。对于剩余的1万元,何小海给张师傅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在半年后支付。张师傅想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拿到欠条后,他没仔细看,便离开了。

  付款期限届满,何小海并没有如期支付剩余款项。张师傅正准备拿着欠条去找他,却突然发现欠条下方所署欠款人为“阿水”。焦急的张师傅立马打电话问何小海:“何小海,你欠我的1万元是不是不想还了,为什么要在欠条里乱写名字糊弄我?”何小海回答:“谁糊弄你了?你去我们村问问,谁不知道阿水就是我何小海!”

  虽然何小海表示自己没有故意乱写欠条,但他之后仍迟迟未还款。无奈之下,张师傅将何小海诉至法院,要求他立即支付剩余的1万元翻修费。张师傅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470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可见,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有多种形式,也规定了合同中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但对于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要求。因此,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因为债务人用小名等非正式的名字签下欠条而发生争议,债主可以从周边群众的认知、交易习惯等方面或通过字迹鉴定等程序来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

  本案中,张师傅向法院提交了与何小海的电话录音,其中包含了何小海承认自己就是阿水及其并未否认欠款1万元的内容,可以证明欠条就是何小海所签。同时,张师傅还找来了何小海同村的几个村民,证明何小海的小名就是阿水,且他们见过张师傅为何小海翻修房子。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师傅提供的录音足以认定阿水就是何小海,且何小海欠张师傅1万元的事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判决何小海限期支付张师傅劳务费1万元。

  一份规范的欠条需要包含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需要写为法定的全称,个人债务需要写明身份证号,公司债务需要写明住所地。除此之外,还需要包含欠款金额、欠款原因、偿还日期、利息等信息。最后需要个人的签名和手印或是公司的盖章。欠条作为债权债务的重要凭证,在书写时一定要规范、明确,以便更好地避免纠纷的产生。


债务人用小名签下欠条,欠条是否有效?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