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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3死!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项目9 • 8较大事故查明

2023-01-10 23:18 作者:中国基建报  | 我要投稿

今日(1月10日),本报从重庆市政府获悉,曾引发较大关注的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项目“9·8”较大起重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2年9月8日10时10分许,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 PPP项目P6塔吊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0万元人民币。

事故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及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重庆中建郭家沱大桥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华申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施工单位为中建桥梁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

事故塔吊的生产单位为江麓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产权单位为重庆捷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拆除单位为深圳市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重庆龙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9年8月,中建桥梁公司与重庆捷径公司签订《重庆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项目塔吊租赁合同》,约定一是由重庆捷径公司将4台塔吊(包含事故塔吊)租赁给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项目使用,暂定租期为78个月;二是由重庆捷径公司负责塔吊的运输、安装、维修保养、拆除等工作,所需费用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022年9月8日7时30分许,袁某、郑某、唐某等人乘坐施工升降机上到P6主塔顶部后登上事故塔吊,开始进行塔吊拆除作业。重庆鑫黔博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塔吊司机孙某驾驶P6主塔冠顶的塔吊配合袁某等人作业,王某在地面指挥袁某起吊和解吊钩。10时10分左右,塔吊的平衡臂弯折,撞击套架,配重块掉落,破坏了附墙装置,套架朝起重臂方向晃动。随后第2、3块配重下落,起重臂向下倾斜,塔帽、回转塔身、回转下支座朝栈桥方向倒下,回转下支座以上的结构连同引进平台上的标准节向下掉落,袁某等3名工人随之坠落。其中,袁某随驾驶室坠落在栈桥下方,坠落高度约150m,郑某、唐某坠落于栈桥平台上,坠落高度约135.7m。4时40分,3名作业人员全部被救出,均无生命体征。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取证及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袁某等人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时未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将塔式起重机配平,在塔吊收缸下降过程中,平衡臂薄弱部位弯曲失稳。此外,事故发生时超过12m/s的大风加剧了塔吊拆除顶升下降过程中的抖振晃动,对事故发生有一定影响。

调查组还查明涉事企业存在的管理原因

1,重庆捷径公司借用资质进行塔吊拆除作业。2,深圳正鑫公司未指派专职安全员到场对拆除作业进行监督。3,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未督促深圳正鑫公司指派专职安全员到现场监督。未对塔吊拆除作业进行全过程旁站监控管理。4,广州华申公司未督促施工单位、拆除单位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拆除作业进行现场监管。5,郭家沱大桥建设运营公司对塔吊拆除作业的监管不力。

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诸多其他问题

1,重庆捷径公司擅自变更塔吊拆除作业人员,借用资质进行施工升降机的安装与维保。2,深圳正鑫公司违规出借资质。3,重庆龙瑞公司违规出借资质。4,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


最终,调查组建议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

1,陈华,重庆捷径公司实际控制人,借用资质组织袁某等人进行塔吊拆除作业,且未对拆除作业进行监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南岸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2,潘传正,深圳正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借资质给重庆捷径公司进行塔吊拆除作业,且未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塔吊拆除作业现场进行监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南岸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

建议对4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1,重庆捷径公司,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深圳正鑫公司,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3,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建议给予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4,广州华申公司,建议给予其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此外,有6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李某,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总承包项目部安全总监,建议予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吴某,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郭家沱大桥及南延伸段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给予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古某,中建桥梁公司长江分公司执行董事,主持长江分公 司的全面工作,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给予其上一年年 收入60% (人民币:7.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於某,广州华申公司重庆郭家沱长江大桥工程监理部安全专监,,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给予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陈某,广州华申公司重庆郭家沱长江大桥工程监理部项目,总监,建议给予其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郭某,广州华申公司董事长,建议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60% (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给予深圳正鑫公司、重庆龙瑞公司、中建桥梁公司、郭家沱大桥建设运营公司等4家单位相应处理。另有15人建议给予其他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郭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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