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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场速记】华图法硕考研刑民押题核心知识考前瞄一眼

2022-12-24 20:48 作者:华图法硕  | 我要投稿

1、一定留好时间写答题卡,一定注意答题题号,不要写错位置

2、考完一场立即投入下一场准备,不要对答案,要对全部考完再对。

3、这些知识同学们都非常熟悉了,候场快速浏览一遍即可!

粗黑是关键词。华图法硕考研助你好运!



刑法渊源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关于惩罚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附属刑法 

制定主体一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刑法特征

调整范围广泛性、调整对象专门性、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机能

1.规制机能:立法来规制

2.保护机能:保护各种法益

3.保障机能:既保障犯罪的人也保障没有犯罪的人


 刑法的解释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无权解释:学理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内容: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体现在立法和司法上。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平等是指没有特权。

罪责相适应原则(有刑罚、量刑字样

客观主观相适应,体现在总则上和分则上


空间效力

1.和中国有关系就管

2.属地管辖:飞机和船舶(到国外了也管),不包括火车

3.属人管辖:最高刑3年以下可不追究(轻罪),但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除外

4.保护管辖: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双重犯罪原则

5.普遍管辖:处理方式:或起诉(适用中国刑法、不是国际条约)、或引渡

注意:一个犯罪只能有一种管辖: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新法更轻,用新法 


犯罪构成

必备要件,刑法规定,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的意义(法学论述)

犯罪标准、一罪数罪标准、此罪彼罪、量刑根据;法治原则;刑法理论体系核心和基础

修正总则规定,派生分则规定。


犯罪客体和对象

客体:刑法保护的法益(抽象的)

对象: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具体的)

客体必然侵害,对象不一定;客体一般要件、对象选择则要件

期待可能性是行为人实行犯罪的具体场合,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而不实施违法行为可能性。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如无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则无法进行刑法上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特征:

(1)期待可能性是犯罪构成主观层面消极责任要素

(2)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责任要素

(3)如期待可能性,则刑法上的责任;如果期待可能性降低,则使责任减轻

(4)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多见于刑法明文规定,不宜作为一般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否则将导致法的不安定性

(5)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源于德国的“弊马案”,常见情形为:


①遇到紧急危机时,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而不得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②行为人在面临生理疾病、或者面对重大灾难性事件时所作出的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

③行为人原本无罪,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

④被拐卖的已婚妇女与他人再婚的;

⑤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

⑥行为人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的(自洗钱的行为除外)

⑦行为人帮助本人、配偶、近亲属毁灭伪造证据的;

⑧行为人窝藏、包庇犯罪的本人、配偶、近亲属及共犯的;


危害行为

身体活动或动作、意识支配的产物、侵犯刑法所保护社会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规定(2)职务、业务要求。(3)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能够履行义务。

3.不履行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法律规定

【法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包括在实施绑架、抢劫、强奸等行为的过程中,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才负刑事责任。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毁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一般重伤,如砍掉他人拇指。

(1)已满16,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不满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不满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不满18,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已满75,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5)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无罪过事件(已考法条,简答有可能)

客观损害结果、主观无故意和过失、不能预见原因(意外事件)不能抗拒原因(不可抗力)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相同点:(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

2.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认识到可能性

(2)从意志因素看,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假想非罪,假想犯罪,罪名罪行轻重误解

(2)事实认识错误:客体、对象、手段、打击、因果关系


正当化事由种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行为、命令行为、正当业务、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相同点:目的和前提

不同点:危害来源、损害对象、损害程度、行为限制条件、主体限定


犯罪预备

(1)客观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主观上为了犯罪

(3)意志以外 


犯罪未遂

(1)已经着(2)未得逞(3)意志以外 


犯罪中止(法条)

(1)时间性,犯罪全过程

(2)主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客观有效性


六种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交通肇事除外)、利用他人、事前无通谋事后帮助、过限行为、同时犯、无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整体未遂全部未遂;一致中止全部中止


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1)一个犯罪故意。

(2)一个行为,侵犯同一客体

(3)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共同犯罪形式

任意必要、事前通谋/无通谋、简单复杂、一般特殊


想象竞合犯

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吸收犯

 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重吸收轻、实行吸收非实行、高度吸收低度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区别

适用对象、严厉程度、适用机关、适用根据和程度、法律后果


管制

不关押、限制一定自由、一定期限323、权利同工同酬


管制的执行遵守规定(区别缓刑、假释)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3)报告活动

(4)会客规定

(5)离开市县或迁居,应当批准

(6)禁止令(特定活动、特定区域、特定人)


不适用死刑的对象

(1)行为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包括整个诉讼到执行阶段)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限制(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制度)


 死缓的后果

1.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执行死刑

2.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死缓期重新计算,报最高院备案

3.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 25年有期


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国家机关职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有期拘役1-5,管制同期,死无终身,死缓减刑3-10


 简述自首的成立条件

自首有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之分。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自首和立功的处理原则

自首可以从轻减轻、罪轻的可以免除

一般立功可以从减、重大立功可减免


数罪并罚

漏罪先并后减;新罪先减后并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主体、主观、刑度、时间)

前后都是故意、有期以上、五年以内、已满18。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前后都是国、恐、黑、刑罚轻重时间都不限制 


缓刑的考察与管制同时和区别记忆,缓刑意义容易考法本论述(15年已考简答)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适用范围、适用次数、法律后果、适用方法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适用范围、适用时间、适用根据、不执行刑期


我国的特赦制度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不是个别

(2)一定时期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

(3)根据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免除余刑或减轻

(4)人常决定,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罪状的种类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混合罪状


叛逃罪(2023修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境外叛逃的行为


间谍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分

是否明知境外组织/机构带有间谍性质,明知为间谍罪,反之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无号重号假号,非法销售在境内销售为出口


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

(1)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交通肇事罪。(不是共犯,单独定交通肇事罪)

(2)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

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3)逃逸是逃避法律责任。“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和逃逸之间有因果关系。

(4)交通肇事之后,将被害人拖到隐蔽地点,之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

活埋,定(作为)故意杀人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新增)

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驾驶人员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金额5万元以上


劣药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妨害药品管理罪(新增)

①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②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③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④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以上,还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法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洗钱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采用各种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行为方式:提供资金账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提示】“自洗钱”也可构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逃税

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扣缴义务人: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1)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如下:

①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④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强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不满12,绝对明知

已满12不满14,观察可能是幼女认定明知

知道或应当知道不满14,认定明知

对“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新增)

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同时构成本罪,又构成强奸罪,择一重罪。

 

猥亵儿童罪法定刑升格条件(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②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③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④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非法拘禁罪

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定非法拘禁罪。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

结果加重犯:只针对拘禁行为本身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转化犯:使用拘禁行为之外更高的暴力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

 

绑架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完成绑架行为就既遂,不要求勒索到财物。

法律拟制:撕票、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定绑架一罪。其他加害行为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

1.拐卖妇女罪+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拐卖妇女罪一罪

2.拐骗儿童罪+另起犯意出卖该儿童=拐卖儿童罪一罪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另起犯意出卖该儿童=拐卖儿童罪一罪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传染性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袭警新增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以及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际损伤结果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高空抛物新增

(1)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有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想象竞合: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敲诈勒索罪、 抢夺罪、 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1)犯罪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如下: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传染性病原体、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加重法定刑条件:

①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②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③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④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贪污贿赂罪共同特征

①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③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受贿

普通受贿、事后受贿、约定受贿、回扣型受贿、斡旋受贿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部分


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民法和狭义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民法和广义民法指的是包含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具有实质民法内容的法律。

 

民法解释与合同的解释

民法解释的必要性及方法

1.民法的解释,是指当民法规范不明确时,特定的解释主体运用一定的方法原则并遵循法定的权限程序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

2.民法解释的必要性体现在:

(1)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2)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3)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3.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

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此外,还有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民法解释的方法。

合同解释的规则

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成立与否、确认合同之性质、发掘合同默示条款或暗含条款以及明确合同条款含义;狭义的合同解释只是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合同解释规则:

1.合同解释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3.我国对于合同的解释确立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通常理解解释。按照通常理解的解释;

(2)不利提供方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优先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套话,简答以及法学论述需学会使用】

(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1)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

(2)绿色原则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绿色原则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

(4)绿色原则的体现:所有权行使需符合绿色原则;合同履行需符合绿色规则;环境污染侵权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简答题、论述题基础素材】

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根据权利作用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人格权、物权)、请求权(债权)、形成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不安、同时履行)

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健康、肖像、隐私等);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事件;状态)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后果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1)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2)确有悔改表现的(3)经其申请(4)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5)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民法的性质

私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调整市民社会关系、权利法、实体法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地位平等、人身不可分离、财产关系发生前提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地位平等、意思自由、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大多有偿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财产、绝对/相对、物权/债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2分析修改)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3)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4)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5)主行为和从行为

(6)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7)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民事权利的特征

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某种利益或实现一定行为的自由、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有保障的自由


民事权利能力特征

资格、包括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内容和范围法定性、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定性、与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直接联系、非依法定条件程序不受限制或者取消


个体工商户特征

经济性质私人所有、经营范围法律规定、履行核准登记手续方可设立、户的名义独立活动、个人财产无限清偿


非法人组织特征

稳定的人合组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完全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

1.对外

(1)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顺序)

(2)有限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例外:表见普通合伙(执行合伙事务):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内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入伙: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前后都承担】

退伙: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只承担前】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来性、或然性、非法定性、合法的事实


动产物权的变动

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遗失物的特殊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

复合性、整体性、专有权的主导性、客体的多元性


共有的特征

主体两个以上、客体是同一项财产、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需要的目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用益物权、主体为自然人或者社会组织、内容为土地上建造保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国有或者集体土地、具有排他性


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区别于地役权)。

居住权的特征包括:(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3)居住权的客体是他人的住宅;(4)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5)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7)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抵押权

可抵押财产包括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顺位动产:登记的→都登记按顺序→未登记的按比例;

不动产:登记顺序→没登记的不享有抵押权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时,流押、流质条款无效】


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特征

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非从属性

确定情形: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占有的种类(法条分析)

有权/无权占有、善意/恶意占有、直接/间接占有、自主/他主占有

占有的效力(权利推定、权利取得、保护效力)

占有的保护(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事实(单方允诺、缔约过失、遗嘱等)


承诺(分析修改)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以行为作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事先有明确约定外,沉默不能视为承诺的形式

5.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也有效。


合同的分类

有名/无名、要式/不要式、单务/双务、为自己利益/为第三人利益、主合同/从合同


要约和要约邀请不同

相同:由特定人向特定人或者不特定人发出、均属意思表示

区别:目的不同、条件不同、效力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1)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付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信赖利益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具有过失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债权人撤销权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

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有偿行为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无偿行为只需客观要件。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形成权,除斥期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最长五年


法定抵销

是指依法律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作的抵销。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4) 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违约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相对性、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任意性


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担保标的物无瑕疵


一房多租顺序

(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依据合同法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不当得利

(1)一方获得利益;(2)另一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益没有法律根据。


著作权(22分析修改)

主体:作者分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确定作者的标准是署名,但有相反证据除外。

客体: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授课、法庭辩论等;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内容: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四大人身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不授予专利的情形(分析修改)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平面印刷 

 

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类型:

商标权的客体是注册商标,即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分为:

(1)商品商标,用于申请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2)服务商标,用于申请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的商标。

(3)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组织名义注册,供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荣誉与名誉区别

来源不同、内容不同、涉及的范围不同、荣誉可以剥夺或撤销



事实婚姻(分析修改)

学理上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称为事实婚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的特征

只能夫妻双方本人、以有效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履行法定程序、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离婚冷静期

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里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行为形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主体资格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

限定继承、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保留必留份、连带责任原则


遗嘱的无效情形(分析修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遗产分割原则(分析修改)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或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4.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

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

7.林木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

8.地面施工或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

9.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险物品致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与非法占有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用人者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且没有过错的

(2)高空抛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

(3)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避险人对受害人的补偿

(4)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人补偿

(5)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

(2)用人者的雇员在工作中致人损害的用人者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

(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6)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7)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致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损害


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直接原因规则、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近因规则、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1.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甘风险、自助)

  2. 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被侵权人过错、第三人原因)


医疗产品责任

(1)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3)追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一“研”为定

加油!!!



【候场速记】华图法硕考研刑民押题核心知识考前瞄一眼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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