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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2023-07-21 10:37 作者:冂凵频道  | 我要投稿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释义】

本案由是此次案由修正新增的第三级案由,依据主要是《民法 典》在吸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请求权。《民法典》第1。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 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 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鉴于《民法典》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作岀明确规定,且实 践中对该案由需求强烈,故予以增加。此次案由修正过程中,关于本 案由的命名,是采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还是“婚内析产纠 纷”,存在一定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采用“婚内析产纠纷”,理 由是在家事审判中,一般是用“析产”,而单纯的物权,则使用“分 割”较多。如2011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同居关系析产纠 纷” “分家析产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 纠纷”,理由主要是《民法典》用的是“分割共同财产”,案由命名应 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另外,“析产”多用于身份关系发生变化 后的财产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夫妻身份关系并未变化。最终,最高 人民法院釆纳了后一种意见。


【管辖】

此类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的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是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只在两种情形下可以 适用: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 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 疗费用。除此两种情形,夫妻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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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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