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化作品与漫画的关系,因为咒术回战的事件想做一些科普。
昨天晚上刚在某QQ群里吃了咒术回战的瓜,今天碰巧看见了相关视频,就随手发了一个评论(内容应该和当时在群里发的差不多,完全是吃瓜态度,有人管这个叫切割?)。

然后就被喷了。。。提前说一句,我是中国人,坚持一国两制立场,我不觉得动画官方的账号搞出这种事儿来是失误还是其他什么,只能说多少沾点(吃瓜态度)。
写这个不是因为有人喷我还是怎么样,单纯是科普一下相关的知识来帮助大家去了解这个事件,因为在看有些人的回复的时候我发现他们很厉害,厉害到任何自己不了解的情报都能依靠脑补去得到。
以下是问题的官推:


官推怎么说都是要审核的,出问题=有问题(表明立场),这其实无所谓,后续内容我也不提了,意义不大,内容主要是科普。
第一,什么是动漫?因为有一个人回复说: “你大概是忘了“动漫”这个词吧?难不成叫“日动”?”,其内容实在是难以理解,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所以特地解释一下:

张口就是动漫的人一看就是没被小鬼出警过,因为“动漫”本身就是国内为了方便自创的词汇,经常被误用来代指“动画”,我原来是不太在意的,不过在“动漫化”(这种叫法是错的)上栽过,就不太愿意使用了。

动漫就类似于acgn,是一种方便的叫法,并不代表动画漫画之间可以等同(动 漫之间的关系后面会说),当然,acgn的产业之间联系紧密,再加上“动漫”叫法的普及,一些人有动画挂钩漫画这种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中,动画(animetion)也常被代指アニメ(anime,日本动画),从セルアニメ(Cel animation,手绘动画)再到デジタルアニメ(数字动画)的一些日本商业向动画作品(包含电视动画,剧场动画,オリジナルビデオ也就是ova原创动画视频),其中就包含我接下来会说的漫画动画化的作品。
问题二,漫画动画化之后的作品可以称之为二创吗?(这里不要说什么和原事件无关,本身也不想说那个事儿只想科普,那件事儿本身就不是内容问题有什么可说的,你当作者是神啊管那么多,还有动画和漫画不是一个公司,一个出版社一个动画制作公司稍微动点脑子都知道不一样)

维基是这样解释的:“二次的著作物”是著作法规定的用语、是与“二次创作物”不同的概念。比如说“漫画原作的官方动画化作品”是以漫画作为原作的“二次的著作物”,这种作品一般不称作“二次创作物”。
“二次创作物”本身不存在明确的定义,泛指以原作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后的衍生作品,体裁不限,可以和原作不同,包括漫画、小说、动画、乐曲、手办、海报、卡片......
那么,“二次的著作物”又是什么呢?

“二次的著作物”,简单来说就是以原作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的产物,比如外文的翻译、重新编曲、小说的电影化、漫画系列作的续作等。
这么一看定义好像与“二次创作物”类似,这里不要扯什么作者不一样,就像电影化的作品,电影是导演的作品,小说才是作者的作品;拿漫画打比方,重置版的漫画作者不一定和原作者一样,系列漫画的官方衍生作漫画不一定有原作者参与,连未授权的衍生作漫画都能连载你跟我提什么作者?
那么动画化作品到底和二创有什么区别呢?因为他有作者“监修”?仔细想想维基的描述——“二次的著作物”是著作法规定的用语,符合他的定义的,是合法的存在。和作者参与关系不大,他根本没有自己的作品的版权,就像有些作者亲历亲为自己画本。就像某些动画原创剧情顶多是作者有参与制作,还只是有些部分,真要能写出这么多新剧情原作还会拖到动画需要出原创?
众所周知,二创大多是没有版权的,是有名的灰色地带,因为二次创作都是出于粉丝的喜爱,再加上二创产物本身发售量小,能起到一定宣(传)传(教)的作用,一直以来被官方默许(有些直接明许)。
总之今天先写到这里,有兴趣再写。大概明天再写就接不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