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报告】浅析《理想国》第一卷中的辩证法与定义问题

书籍信息:
书名:《理想国》
作者:[古希腊] 柏拉图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译者:郭斌和、张竹明
出版年月:1986-8
页数:458
一、相关内容与概念介绍
《理想国》是柏拉图非常重要的一部著作,也是对其“辩证法”阐述较为充分的文本,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探讨“正义”相关问题时,大量运用了“辩证法”这一哲学工具来推进对“正义”的定义的探讨,这在第一卷中尤为显著。这也是我在这篇读书报告中要讨论的话题——柏拉图的辩证法与定义问题。
首先简略概括《理想国》第一卷的内容:第一卷是全书的开篇,主要提出了贯穿全书的总问题:“正义是什么”,用苏格拉底式的对话,依次提出并反驳了三种正义的定义:西蒙尼得的“正义是欠债还钱”;玻勒马霍斯的“正义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色拉叙马霍斯的“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为后文的进一步讨论打好基础。
而柏拉图的辩证法,和我们当下常用的“对立统一”,或者“联系、运动、全面的观念”不同,而是一种方法,一种技艺,由词源学的考证,‘辩证法’这个词从词源上说来源于希腊字dialego,该词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部分是dia,原义为通过、贯彻;另一部分是alego,原义为关心、留意;而dialego原义则为选取、分辨、鉴别等,后来引申为谈话、讨论等。[1]
二、结合具体实例的阐释
(1)以原文中有关“正义是欠债还钱”的定义讨论为例(331c-332c):
由于《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思想是通过其笔下人物所言所行表达出来,所以我如果说诸如“苏格拉底认为……”,那么实质都是在说柏拉图的思想。
在331c中,苏格拉底首先提出“正义是什么”这一问题,自己给出了第一个定义“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其实是引用西蒙尼得的话),然后通过一个假设举例,即“将借来的武器还给一个疯子”,指出了这样做反而不正义,因而找出该定义的不完善之处。而接下来,玻勒马霍斯则通过修改“债”的定义来规避问题,用“与朋友以善”、“与敌人以恶”的例子将债定为“适如其份的报答”,从而由“正义是欠债还钱”引至“正义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开启下一阶段的讨论。
可以看到,在《理想国》中,辩证法多表现为提出一个关于某物x的定义后,通过对话、问答等方式由该定义引导出矛盾,从而完善修改该定义。而一个事物的定义,又有可能牵涉到另一个事物的定义,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有了自上而下递归的色彩:先想象一个较为笼统的定义,再用一个个问题对其加以限制,使其逐渐具体化,逼近那个最为确切的定义,或许可以比喻为将一个正方形一点点分割成一个圆的过程。这是本书中辩证法的大体思路。
在此之上,我们看柏拉图用以“引导出矛盾”的逻辑。在331c中,苏格拉底在给出假设举例后,直接说“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其实,这里并没有经过像亚里士多德那样的三段论推理,也没有对“正义”的反面“不正义”做解释,直接得出了结论,也就是说,苏格拉底在此使用了一个其认为不言自明的前提:协助他人伤害别人(包括自己)是不正义的。
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辩证法的过程中,可以直接使用一些被普遍认可的,符合直观感受的,不与现有讨论相冲突的观点,或用巴门尼德的话来说,doxa(意见),来作为矛盾点?这就与严格的“a非a”的矛盾有所差异,所以柏拉图的辩证法最终的目的不一定是通过当前讨论的定义诱导出一个完全相反的命题,而是可以通过假设举例等方法使其与某个无需讨论的前提矛盾,从而可以从这个矛盾点出发修改定义,就如此处玻勒马霍斯对“债“加以限制,以规避“协助他人伤害别人”的情况出现。由此可见两个解决矛盾的思路:对“前提”进行辩证讨论以消除矛盾的幻象;对定义加以修改以规避矛盾的出现。
(2) 以原文中有关“正义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份的报答”(后简称“利友害敌”,叫法不影响讨论)的定义讨论为例(332c-336b)
在上个例子中,我们已经对辩证法的整体框架和其中一种思路有了大致了解,在此例中,我们主要关注辩证法的另一种思路。
玻勒马霍斯提出“利友害敌”的定义后,苏格拉底运用了医生和舵手的类比诱导出“不打仗时正义无用”的荒谬结论,而在玻勒马霍斯补充说正义在合伙关系中有用后,苏格拉底又用瓦匠、琴师等例说明了在合伙关系的考量上,拥有相应的技艺的人比正义的人更有用,从而导出“由于每一种技艺都有用,所以正义相对无用”的结论。
玻勒马霍斯之所以会多次得出矛盾,是因为“利友害敌”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具体的技艺,是人具体可以做的事情,如果“正义是利友害敌”,那就能在场合、目的等方面去谈论“正义”,即苏格拉底的问题:“正义的人在什么行动中,在什么目的之下,最能利友害敌?”此时,“正义”也成为了一种技艺,于是出现两个问题:其一,正义和其他技艺一样有了适用场合,不在该场合时,正义无用;其二,技艺有两面性,如最善于保管钱财的,也最善于偷钱,使正义走向自身的悖反。[2]
此处苏格拉底反驳该定义,不是从表面的“有没有利友,能不能害敌”的角度入手,而是观察到这种定义下对“正义”的本质属性的认识有误,矛盾点在于“为什么‘正义’不能是技艺”,这种思路不仅针对玻勒马霍斯的定义进行回应,更反驳了所有将“正义”误认为一种技艺的定义。
由此可见,在柏拉图用辩证法谈论定义问题时,双方不一定要局限在某个具体的定义中进行其字面意义的针对性探讨,而是可以发掘在字面意义之下,该定义是否有某种更为普遍性的认识错误,从而将某些相似的定义作为一类而否定,不用一一探讨。此处,柏拉图给出了一种方法:观察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在某个定义中该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这侧面反映在柏拉图的辩证法中,“本质属性”或许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论题,尽管此处文本中并没有很多对其直接的探讨。
三、探讨辩证法和定义问题的意义
要明确的是,柏拉图的辩证法绝不是诡辩,而是作为思维和语言表达的方法, 与当时流行的“修辞术”(使用语言的技艺)密切相关。柏拉图批评智者错误使用修辞术, 导致诡辩,使人分不清真假对错,认为要避免这种错误,必须知道事物的真正性质,为它下定义。[3]也就是说,柏拉图通过辩证法探讨定义问题,最终的目的不是赢得辩论,而是要达到真理。
因而我们探讨柏拉图的辩证法,其实是在探讨一种论证形式,一种基于理性的认识事物的方式,是在经典逻辑和科学理论之上的一套抽象升华与总结。且柏拉图辩证法一方面是是对处在从发轫到定型时期的希腊哲学所作的全面总结;另一方面是后来整个西方认知主义传统所奠定的方法论基础[4],若我们想要去研读柏拉图哲学乃至整个西方哲学,理解并认识柏拉图辩证法与定义问题是基础性的工作。
柏拉图辩证法继承并发展了苏格拉底式对话,也随之承载了苏格拉底“自知无知”的智慧,在一个个定义的提出、否定与修正中,展现出的是我们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以及我们用有限的认知能力认识世界真相的决心,我们知道自己给出的定义尚不完善,但仍愿尝试用定义的方法去寻求真理,在柏拉图看来,这是通向其理念世界的道路,就如《理想国》第七卷所言:“当一个人企图靠辩证法通过推理而不管感官的知觉,以求达到每一事物的本质,并且一直坚持到靠思想本身理解到善者的本质时,他就达到了可理知事物的顶峰了,正如我们比喻中的那个人达到了可见世界的顶峰一样。”
四、总结
在这次探讨中,我们仔细阅读了《理想国》第一卷的文本,结合两个具体实例,从宏观上理解了柏拉图辩证法与定义问题的框架和思路,并解释了学习它们对我们的意义,无论对之后的进一步学习,还是对自己知识和智慧的增长,这都是奠基的一步。限于篇幅原因,对文本中色拉叙马霍斯的定义未能展开讨论,暂且记录以俟将来。
[1] 《“辩证法”一词考》 方朝晖 《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2] 《试析苏格拉底破除习俗正义观 ——对《理想国》第一卷的解读》 杜美仪
[3] 《论柏拉图的辩证法》 黄颂杰
[4] 《“辩证法”一词考》 方朝晖 《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