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官制简述-秦代

中央制度
秦代,中央政府制度是三公九卿。所谓三公是指:丞相、国尉、御史大夫。丞相是中央政府的负责人。虽然秦代配置有左右二相,但是以其中一人为主。我们可以看到,在始皇帝和二世开始的很长时间内,李斯主要行使相权。特别是在始皇帝死后,赵高谋求胡亥夺位的过程中,赵高单单寻求丞相李斯的支持,以及而后李斯被赵高谋杀,赵高被任命为丞相,都是突出一个人。所以可以认为,秦代是独相制度。
秦代的丞相权力还是很大的,主要原因在我看来,是因为此时的丞相制度是承接先秦战国时期。在先秦战国时期,丞相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每个国家的君主委任丞相是很郑重的,同时赋予丞相十分的权力来处置朝政。相权来自于当时诸侯君主的家臣管家。原先的时候,诸侯朝廷的官员都是世袭制的,因为这样,君主们时常受到制肘。后来各国开始变法,官员的世袭制度开始崩溃,君主开始根据需要而任命各级官员,特别是主要官员。先秦时候,讲究出将入相,当时文武还没有截然分开,为相的时常要作为统率出征作战,而出征的将军回朝后也时常能做到丞相的职务。后来,文武开始分开,文臣的最高是丞相,武臣的最高是太尉。不过,对于任何君主来说,拥有武力职权的官职都是自己权力的潜在威胁者,所以太尉并不是一个长久设置的官职,常常是空置起来。而是在需要开战的时候,临时委任将军出征,出征完毕即取消相应的权力。
御史大夫,是副丞相,主要是协助丞相管理朝廷,侧重于监察。一般认为它是属于监察系统。
中央政府的具体行政靠的的九卿——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宗正、治粟内史、典客、将作少府。它们分管不同的具体事务。
秦代,中央政府一般是这样运作的,对于国家的大政方针,首先是皇帝集合三公和九卿一起廷议,各位大臣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皇帝做出最后的决。形成决策后,丞相负责督促实施,相应的九卿具体办理,御史大夫监督检查。
地方制度
秦代建立了郡县制度,影响了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历史,现在的省制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变化而来的。
郡县制度不是秦代、秦国的独创。春秋战国时,郡和县就已经出现了。按照目前一般的研究,县出现比郡要早,而且开始的时候,县和郡并不存在隶属的关系,基本上的平级的关系。在先秦时代,在战国之前,中国是不存在真正的地方政权的,那个时候是方国,是城邦国家。夏商周的政府不过是一个部族的政府。其他国家和它们之间只是臣服和进贡的关系。周代,虽然周天子分封列国,实行封土建国的封建制度,也正因为这样,周天子的周国政府和诸侯的政府之间存在彼此的权力范围,周国政府并不能将权力行使到诸侯国之内。这样,当时也就是不存在所谓的地方政权制度了。同样的,诸侯国也实行封建制度,分封卿大夫,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家,诸侯也不能将自己权力伸到卿大夫的封土之内。
当时,所谓的国,不过不是一个(数个)城加上周围的郊区,国和国之间有很多的没有主人的土地,国家之间并没有明晰的界线,直到战国。作为国家主体的那个城被称为国,周围的郊区称为野。所谓的国人正如古希腊和罗马的公民一样。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并不是当时的实际,而是后来人的一种理想。或许正是这种理想早就了后来的郡县制度和一统的中央政权——地方政权的结构。
郡县和封建最大的区别在于,郡县是中央为了便于管理而划分的区域,它们不存在权力独立性,它们必须无条件遵照中央的指令。而对于封建制度来说,封建体和主体之间基本上是对等的地位关系,互不隶属,具有高度的自主权。
秦代,在其还是秦国的时候,就已经有郡县了。特别是在实现了商鞅变法后,郡县制度开始变成了一种趋势,虽然还保留有分封,但是已经不再是唯一的和主要的制度了。
秦代,在郡设置有郡守,主管一郡内的所有军民政事务和考核郡内官员。郡守有个军事副手——郡尉;还有个行政副手——郡丞。郡守在当时可以自己任命具体办事中级官员,比起后代的地方官员来说,他们的权利是很大的。
县设置有县令(县长),军事副手是县尉,行政副手是县丞。
从这个官职名称上看,地方的一把手称“守”,说明开始设置这个官职的时候,主要着眼点是军事方面,是守土的。而副手——丞和尉,和中央政府的丞相和国尉有相互的关联性。可以认为即是中央官职的一种地方表现形式。也说明,丞的主要作用是负责某些方面的具体工作,相当于现在的常务副职一样。并不是仅仅承担政策咨询的作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相权,应该是一种具体事务的执行权力,而不是坐而论道的决策咨询,关于这点,后面专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