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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是否构成保证函?

2022-05-27 17:25 作者: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有困难找政府,随着行政管理工作力度的逐步加强与完善,人们在遇到困难时往往会求助政府有关部门,而在法治体系健全的今天,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会尽力帮助求助人解决问题,但千万别误会,这些部门处理事务并非直接下达行政指令或做出行政决定,有问题还是要走合法程序的。比如说行政部门向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市政府为市直属企业实业公司借款向某银行出具《督促解决问题承诺函》,函中表述:“愿意督促实业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贵行的贷款本息情况,我部门将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在某银行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抵押品及法律文件”项下,《承诺函》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后为解决实业公司拖欠银行贷款事宜,市政府与银行之间以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政府行政部门表示在适当时机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以解决原有债务。


后实业公司一直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公司及某部门诉至法院,认为《承诺函》系保证函,属国家机关担保,政府部门应对实业公司拖欠银行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管辖权法院认为:从政府部门向银行出具的《承诺函》名称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从该函内容看,“负责解决”、“不让贵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地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在银行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授信函中“抵押品及法律文件”项下,除市政府的《承诺函》外,还有不动产的抵押、保证及存单的质押等,且《承诺函》在这些授信函中均被列入区别于“保证”的“其他”文件项下,这说明银行明知《承诺函》并非担保函。


为解决包括实业公司在内的市直属企业拖欠银行贷款事宜,市政府与银行之间召开过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从纪要的记载来看,银行从未要求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或代实业公司还款,政府亦未作出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因市政府向银行出具的书面文件,到其实际行动,从未有过承担保证责任或代所属企业还款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承诺函》不构成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遂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因此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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