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近代史(第三期)
伊朗伊斯兰议会
(一)伊朗伊斯兰议会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居三权(立法、司法、行政)之首,首届议会成立于1980年5月。伊朗宪法规定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案必须通过宪法监护委员会的审议和确认,确保它们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一旦议会与宪监会出现争议,决议案则提交由三权领导和有关部长组成的“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裁决。伊朗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是伊朗一个直接服务于最高领袖的重要国家机构,主要职能:调解伊朗伊斯兰议会和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之间的分歧;为制定国家大政方针、解决国家遭遇的困难以及就最高领袖提出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在新旧最高领袖交接期间进行监督。由于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成员直接受最高领袖的领导和任命,作为最高领袖的顾问时该机构的实际权力非常大。该机构拥有对所有政府部门的监督权,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委员主要包括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首脑,宪监会中6名教法学家以及凭借个人能力和影响力获得最高领袖认可的宗教界、政界精英。委员每届任期5年,无连任限制。伊朗宪法监护委员会简称宪监会,是伊朗为维护伊斯兰教义和宪法而设立的一个具有相当权力的机构。1979年2月伊朗伊斯兰革命推翻巴列维王朝,成立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一个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权),当年12月伊朗举行公民投票通过新政权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

(二)根据宪法伊斯兰议会为伊朗最高立法机构,为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宪法还规定成立宪监会。宪监会于1980年7月17日正式成立,共有12名成员(其中6名是由最高领袖直接任命的宗教专家,另6名是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并经议会确认的法学家),他们的任期为6年。 宪法规定宪监会有权审查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并有权宣布任何不符合伊斯兰教义的法律无效。议会通过的议案必须得到宪监会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如果宪监会发现议会通过的议案与伊斯兰教义或宪法有冲突时有权送还议会修改,议会修改后再由宪监会审核批准。伊朗选举法也规定宪监会有权审议和确定所有参加议会选举的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并有权决定议会选举是否合法。议会绝大多数议员属伊斯兰教什叶派,少数为伊斯兰教逊尼派、基督教、拜火教和犹太教。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通过无记名投票直接产生,任期4年,现有290个议席。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伊朗公民均可参加投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议会选举:在选区内无不良名声;信仰伊斯兰教并拥护伊斯兰政权;遵守宪法和神权统治原则;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至75岁之间;至少具有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曾经当选议员的人除外)。
(三)议员候选人如是国家公职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递交辞呈后方可报名,无权报名参加竞选的人包括:在前国王政权中有影响的人;与前政权和情报机构萨瓦克组织有联系的人;非法政党和组织的成员和支持者;革命法庭审理过的罪犯;毒品走私犯;吸毒者;被控犯有贪污、受贿和诈骗罪者。候选人所获选票超过本选区参选选民投票总数的四分之一即可入选,如不足四分之一则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中以2∶1的比例(两名候选人竞争1个议席)排出参加下一轮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并在规定期限内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候选人只要获得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伊朗伊斯兰议会是伊立法机构,负责起草、审议和通过国家重要法律,其他权力机构起草的法律、法规须经议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定和重大合同也须经议会批准。议会还负有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有权弹劾内阁部长和总统。宪法规定议会可在宪法规定范围内就所有问题颁布法律,所颁布的法律不得与伊斯兰教或宪法原则相抵触。议会有权对国家一切事务进行调查和审核,批准同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和重大合同。总统经全民选举产生后须向议会提交内阁人选,议会对此进行信任投票。

(五)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只要有四分之一的议员要求,总统或部长必须到议会回答质询,应答时间为总统不得晚于一个月,部长不得晚于十天。只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议即可弹劾总统,如果三分之二的多数议员投票通过即可罢免总统并呈领袖批准。内阁部长的去留由议会对该部长进行信任投票,如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信任票,该部长可以留任,否则将被解职。议会设有主席团,由议长、两名副议长、6名秘书和3名干事组成,任期1年。主要负责制订会议议程、起草会议文件和主持会议等,任满后举行信任投票,可连任。议会设有专属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专属委员会为常设机构,其中调查委员会和内部规定编纂委员会由15名议员组成,其余由19至23人组成。负责制定相关法律,初审各种议案,提交议案给议会全体会议讨论。特别委员会为临时机构,解决特殊或重要问题时成立,至少由15名议员组成,每名议员至少参加一个专属委员会。议会下设研究中心,专门负责组织各领域专家对社会现象和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定期向议会议长团提交研究报告。
(六)议会研究中心主任通过选举产生,议会正式会议至少须有三分之二议员出席,不涉及表决和投票的普通辩论至少须有半数议员出席。会议主席团须在会议开始前至少24小时向议员正式宣布会议议程,主席团成员必须在会议开始时准时到场。正式会议时间最多不超过4个小时,中间可短暂休息。议会议长团按各委员会上报议案的顺序安排大会讨论,但在政府或至少15名议员的提议下,在得到主席团认可后某些重要议案可优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讨论时正反双方派代表分别进行陈述和辩论,一般性议案只须得到出席会议的多数议员投票赞成即可通过,涉及议会内部规定、召开非公开会议、加急或特急议案须得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议员赞同才可通过,关于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国家重大经济、政治、安全问题的议案则必须得到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才可通过。议会每年夏季休会30天,具体时间由主席团确定。按惯例议会一个工作周期一般为四周,前三周在首都召开正式会议或进行分委会讨论,后一周议员返回各自选区开展调研和收集民意。

(七)议案按提交部门不同分为三类,即议员议案、政府议案和地方议案。议员议案至少须有15名议员签署才可向议长提交,政府议案须经总统和主管部长签署后在议会公开会议上由部长或政府代表向议会递交,地方议案可直接或通过政府向议会递交。议长或主席团秘书正式宣布收到议案后将议案文本印发全体议员和相关部门,责成某专属委员会在征求相关委员会意见后进行统一研究,并提交主席团供议会大会审议。签署议案的议员和相关政府官员有权参加专属委员会审议,并介绍议案相关情况。议案按紧急程度不同分为四类,即普通议案、紧急议案、加急议案和特急议案。普通议案审议工作分为一读和二读两个阶段,一读主要是对议案总体方案的讨论和表决,二读就议案的具体条款逐一进行研究、删改和审查,最后全部议案付诸表决和通过。紧急、加急和特急议案均只有一个审议阶段,并根据程度不同分别设定讨论和表决的时限。
(八)伊郎宪法规定议员有自由履行责任和发表言论的权利,不能由于其在议会发表言论或进行投票而对其进行指控或剥夺社会权利。如果遭到不公正言论的侵犯,议员有权针对指责通过书面形式为自己辩护,但应避免使用侮辱与诽谤的语句。议员有义务维护议会的尊严,遵守议会内部制度和会议发言顺序。一旦议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议长将做出提醒,两次提醒仍不改正将进行警告,情节更严重者则记过处分并在媒体上公布。议员待遇根据相关法律并参照政府公务员的相应级别制定,议会议长团责成计划、预算决算委员会在每年对议员工资做出预算并及时提交政府,以便将其列入国家总体年度预算当中。在征得主席团同意的情况下议员每年可分别带薪和脱薪休假一个月,也可延至第二年。议会对外主要致力于同各国立法机构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友好合作与往来,促进国家整体外交的发展。议会外事工作主要由出访委员会和国际事务和礼宾总司两个部门负责,出访委员会负责议会团组或议员个人出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议会办公厅下属的国际事务和礼宾总司主要负责议会对外交往和来访团组接待等具体工作。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1863年10月29日由瑞士人亨利·杜南倡议成立,当时称为“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为现名。它是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红十字组织,也是瑞士的一个民间团体。它完全由瑞士公民组成,并受瑞士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总部设在日内瓦。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每年一次的全体大会,大会闭幕期间由执行局领导日常事务。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在战争中行善,根据日内瓦公约的规定该委员会得以中立团体的身份对战争受难者进行保护和救济,受理有关违反人道主义公约的指控。致力于改进和传播人道主义公约,与有关团体合作培训医务人员,发展医疗设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从1863年到近代的历史可分为四部分:红十字创建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1918至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发展规制武装冲突的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那些没有参加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日内瓦公约》息息相关,1863年2月9日亨利·杜南与日内瓦知名家族中的四位主要人物在日内瓦创建“五人委员会”八天之后,五人决定将委员会更名为“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3年10月26-29日由委员会召集的国际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以讨论如何制定改善战地医疗服务条件的可行措施。1863年至1914年期间通过委员会日趋有效的行动,亨利·杜南的梦想变成现实。

(二)由于杜南先生为瑞士人,为了表彰其为国际人道做出的杰出贡献,用其祖国瑞士国旗相同图案、相反颜色的旗帜作为这个组织的会旗,这就是红十字旗。同时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还推动《日内瓦公约》和《国际人道法》的诞生,1876年委员会采用新的名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这一正式名称沿用。5年之后通过克拉拉·巴顿的努力,美国红十字会成立。越来越多的国家签署日内瓦公约,并在实际上在武装冲突中予以遵守。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红十字运动在国际上广受尊重并获得巨大的发展,而国家红会日益成为志愿工作的场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红十字在总体而言已得到充分发展,各国红十字会以难以想象的规模在后方提供急救队、志愿者和更多支持,与此同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将其工作范围扩展至保护战俘(它设立国际战俘局,一个关于被关押者名单和救济包裹供应的中央信息交换所)。当许多平民在敌人后方被切断联系之后它还将为平民传递消息纳入其工作范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1918年2月发起一项呼吁,号召交战方停止使用有毒气体。1914-1918年冲突被描述为一场“终结所有战争”的战争,红十字将工作重点放在维护和平上,它开始组织起来向那个方向努力。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愈合不佳的伤口、经济灾难和民族主义的抬头导致一些冲突的发生,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现自己既要在欧洲开展工作也要在遥远的地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开展工作,它要面对越来越多的平民伤亡和不断攀升的国内冲突。它所需要的法律基础是匮乏的,而且尽管它尽力使政府采用新法律以保护平民,但在1939年之后法律的缺乏还是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仅拉丁美洲和数个中立的欧洲国家免遭战祸,在历史上军用飞机使炮轰数百平方公里的敌区首次成为可能,平民中受害者的数目也首次超过士兵受害者的数目,从一开始希特勒政权就发动一场旨在征服斯拉夫民族并消灭所有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的种族战争。国际人道法包含规制战俘待遇的规则(1929年7月27日的《日内瓦公约》),但不包括规制平民人口待遇的规则,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能够开展活动以保护和援助战俘。但它为某类平民(特别是被关押在集中营里的平民)所开展的工作却是非常有限,甚至是不存在的。当欧洲(二十世纪大多数暴力的滋生地)努力建设和平堡垒的时候世界其它地区则继续忍受着冲突的影响,一些冲突有了新的形式,自由战士、游击队运动和独裁政权占据中心舞台。

(四)为应对不断变化的战争所提出的挑战并考虑到20世纪30和40年代的发展需要新的法律规则,1949年对《日内瓦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使其更加完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助起草所有这些法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或多或少地参与1945年之后这个时期的冲突,并对其中产生的人道问题具有独特的洞察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历史的最后一部分内容正在逐步更新,以介绍其工作的概况。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20世纪90年代继续开展行动,1994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打破其一贯对媒体保持的沉默态度,公开谴责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虽然该组织尽全力想去阻止1995年发生在斯雷布雷尼察及其周边地区的罪行,但它也不得不承认:“尽管已尽力帮助数以千计从城中被驱逐出来的平民,尽管代表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到现场工作中,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这场悲剧的发展所施加的影响极为有限。”2007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再次公开表态,谴责缅甸军政府犯下的重大违反人权的行为,包括对无辜平民(不论男女老幼)实施的强制劳动、饥饿、谋杀等行为。根据《日内瓦公约》以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所赋予的使命和权力,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和内乱中以中立者的身份开展保护并救助战争、冲突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活动。
(五)《日内瓦公约》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探视被关押者;组织救援行动;帮助离散家庭重新团聚;在武装冲突期间进行类似的人道活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鼓励该组织在《日内瓦公约》不适用的国内暴力事件中承担类似的工作,《日内瓦公约》是有拘束力的国际法条约,它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适用力。《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是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上通过的,该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都参加会议,因此它赋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章程》一种准法律或软法律的地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一个公正、中立和独立的组织,其特有的人道使命是保护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受难者的生命与尊严,并向他们提供援助,还通过推广和加强人道法与普遍人道原则尽力防止苦难发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创建于1863年,它是《日内瓦公约》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发起者。该组织负责指导和协调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武装冲突和其他暴力局势中开展的国际行动。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制定工作原则和总政策,并监督委员会的全部活动。代表大会由国际委员会委员组成,委员以自行遴选的方式在瑞士公民中选举产生,每4年选举1次。

(六)执行理事会负责指导日常事务和监督行政管理工作,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002年大会决定调整指导委员会的结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管理机构由大会、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构成,全权负责制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关发展国际人道法方面的政策、战略和决议。这些机构监督该组织开展的所有活动,包括一线和总部行动以及目标和预算审批。它们还监督大会指导委员会或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并在监督委员会以及内部和外部审计单位的协助下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由大会(最高管理机构)、大会理事会(大会的附属机构,具有在某些方面代表大会的职能)和指导委员会(执行机构)共同管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有一位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主席主要负责该组织的对外关系,在国际社会中代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并与指导委员会总干事密切合作,负责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人道外交事务。在该组织内部中他负责加强组织凝聚力,保证运作顺利并促进发展。1914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仅有12名雇员,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则有1900名雇员并有1800名志愿者作为补充。20世纪80年代一线员工平均人数达到500人,90年代则达到1000多人。20世纪70年代起每年有15%的员工流失,75%的员工工作不满3年离职。
(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员工来自多个国家,2004年平均约有50%的非瑞士籍员工。指导委员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实施和保证实施由大会或大会理事会制定的整体目标和组织战略,还负责确保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整体工作效率。大会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所有活动进行监督。大会制定政策、整体目标和组织战略,并批准预算案和决算案。大会提名各部门主任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大会由15至25名经原任委员选举产生的瑞士籍委员组成,具有社团性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也就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主要活动:传播国际人道法,为战乱情况下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和救济,开展国际寻人工作帮助失散亲人团聚,探视战俘和被拘押的平民,协助战俘交换。已经有超过1400人(包括专业人员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到本机构在世界各地的实地工作中来,他们的工作得到1.1万名当地雇员的支持以及800名日内瓦总部雇员的支持和协调。由于事件的轻重缓急是迅速变化的,因此所有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都应灵活变通,应该时刻做好准备,可以立即出发到一个发生战争或战争刚刚结束的国家的陌生环境中去工作。

(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准备,在受雇的头24个月中接受无人陪同的外派工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寻求成熟、有动力、具有团队精神的人,他们应具有与不同背景和文化的人互动以及对抗压力和困境的能力,有171个国家红十字会参加这一旨在弘扬人道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进步事业的运动一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负责管理许多基金,例如保罗·路透基金每两年颁发一次,以鼓励国际人道法相关著作的出版。法国莫里斯·德马德尔基金为因事故、生病或死亡而处于困境中的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庭提供帮助,昭宪皇后基金则是为了促进和平时期的救援工作,而弗洛伦斯·南丁格尔奖章则授予那些在和平或战争时期表现出众的人。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致力于在武装冲突以及流行病疫情、洪水和地震等紧急局势中预防和减轻人类苦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超国家组织(例如欧盟委员会);公众和私人捐助(所有的捐助都是自愿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得到资金前就会开始对实地的紧急需求做出反应,并依赖于捐助者的善意来尽快获得资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每年年终提出总部和实地两份预算吁请,以维持未来一年的活动,活动信息以及统计数字和财政表格(以最初的预算吁请为基础)都在年度报告中汇总。
国际人道主义法
(一)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关注与国家的军事要求之间达成一种谨慎的平衡,出于人道原因而设法将武装冲突所带来的影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系列规则即是人道主义法。它保护没有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并对作战的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国际人道法也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国际人道法作为战时法规制参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部队的行为。它与诉诸战争权不同,后者规制发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为,包括反和平罪和侵略战争。战时法和诉诸战争权是规制国际武装冲突各个方面的战争法的两个支柱,严重违法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概括国际人道法的精华,然而它们并不具备国际法律文件的效力,也无意取代现行条约,撰写它们旨在促进及提倡国际人道法。

(二)其基本准则如下:失去战斗能力、已退出战斗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士,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敌人;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并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保护生命及财物的符号,必须予以保护;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政治、宗教等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并接受救援;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未曾做过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毒打或侮辱性的待遇;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加以区分,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其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众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国际人道法根植于古老的文明与宗教规则中,战争总是应遵守某些原则与习惯。国际人道法的普遍编纂始于19世纪,从那时起各国基于现代战争的痛苦经历就已对一系列实践规则表示赞同,这些规则在人道关注与国家的军事要求之间达成一种谨慎的平衡。
(三)19世纪60年代之前作战规则或是由统治者和司令官来颁布,或为满足当时的需求和便利由交战方协商达成协议。在一些情况下这些规则旨在保护水井之类的重要资源或战斗员和无法自卫的非战斗员,但它们通常不禁止那些现代社会认为不能接受的行为。《利伯守则》(1863年)首次尝试将现有的战争法和习惯法汇总,并将其适用于一支作战部队,该守则专为美国内战中的北方军而制定,因此并不具有条约地位。接下来的一年里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成立于1863年)的力促之下各国通过《日内瓦公约》,公约包括10项条款,专为战场上的伤兵而制定,确保其无论属于哪方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救护。公约还确立医务人员的中立性,并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救治伤员的医疗机构采用一个中立标志:白底红十字(19世纪70年代才开始使用红新月标志)。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对这些规则的发展做出贡献,国际人道法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具有的法律部门。从1864年起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好国际人道法的发展便一直息息相关,随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自身职责的不断发展,该组织不断地直接接触到战争现实。于是它坚持不懈地敦促各国政府扩大人道法的范围,使其逐渐覆盖海战、战俘和平民。

(四)《日内瓦公约》的范围反映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在于战争受难者的需求,但到19世纪末期各国政府开始推介人道法的一个分支——规制作战方法的国际规则《海牙公约》。在一战即将结束之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呼吁停止化学战,随后的讨论促成1925年禁止化学武器条约的通过,该条约的一系列规则至今仍然有效。一战之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扩大对战争受难者保护的不懈努力促成1929年一部有关战俘的新日内瓦公约的诞生,但是该组织未能成功地在二战爆发前劝说政府通过一部保护平民的公约,结果在二战期间数千万平民得不到特殊保护。国际人道法的主体包含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约束。通过进一步的协议(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2005年关于新增特殊标志的《第三附加议定书》)让《日内瓦公约》得到补充与发展,还有若干其它协议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军事战术,并保护某些类别的人员与财产。这些协议包括: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其两个《议定书》;1972年《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0年《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5个《议定书》;1993年《化学武器公约》;1997年《渥太华禁雷公约》;2000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五)如今国际人道法的许多条款被接受为习惯法,即所有国家均受其约束的一般规则。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国内紧张局势或动乱(例如孤立的暴力行为)。该法只在冲突开始后才予以适用,并且平等适用于冲突各方,而不论是哪一方发动的战争。国际人道法区别对待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它要遵守更广泛的规则,其中包括四个《日内瓦公约》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条款。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既包括正规武装部队与武装反抗团体间的斗争,也包括不同武装团体之间的斗争。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的规则十分有限,它们主要规定在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3条以及《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区分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非常重要,虽然二者有部分类似的规则,但是这两个法律部门却是独立发展并包含于不同条约之中的。特别是与国际人道法不同,人权法适用于和平时期,在武装冲突期间其许多规定都可能会被中止。国际人道法涉及两个方面:保护那些没有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限制作战手段(特别是武器)和作战方法(例如军事战术)。

(六)国际人道法保护那些没有参与战斗的人,例如平民、军队中的医务和宗教人员。它还保护那些已经停止参加战斗的人,例如受伤、遇船难和生病的战斗员以及战俘。这几类人员的生命与身心健全也应受到尊重,他们还享有法律保障,在任何情况下它们都必须获得保护与人道待遇,而不加以任何不利区别。更具体地说禁止杀戮或伤害已投降或不能战斗的敌人,交战各方须对其控制下的生病或受伤的人员予以收集和照顾,医务人员、设备、医院和救护车均须受到保护。还有一些详细的规则规定在敌方控制下战俘的拘留条件以及对待平民的方式,这包括提供食物、住所和医疗护理以及与家人的通信权。国际人道法还规定许多可被用于辨别受保护人员的明显可识别的标志,主要标志是红十字、红新月以及识别文化财产和民防设施的符号。国际人道法禁止使用可导致下列后果的所有作战手段和方法:无法区分参战人员和未参战人员(如平民),其目的是保护平民居民、平民个人和平民财产;造成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对环境造成严重或长期的损害。因此国际人道法禁止许多武器的使用,包括爆炸性子弹、化学和生物武器、激光致盲武器以及杀伤人员地雷。

(七)国际人道法的关键要素之一就是明确区分武装部队成员和平民,但在当代武装冲突中平民身处军事行动附近,并且越来越多地承担传统意义上的军事职能,这些都导致区分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混乱,出于安全理由剥夺某人的自由是一种可在武装冲突中采取的特殊控制措施。在武装冲突局势以外对那些被认为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的做法也越来越普遍,在上述两类情况下受影响人员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正当程序的保护。这些年来多国部队行动(大多是联合国授权的执行和平或维持和平行动)的覆盖面变得越来越广,此类行动的多元化特点、整合行动的新兴概念以及这些部队要在前所未有的艰难和暴力环境中开展行动等问题,都突出表明确定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法律框架是何等重要。国际法规定一国对其没有主权的领土实施未经许可的实际控制即为占领,国际法规制敌军对一国领土实施的部分或全部占领行为。
(八)然而近年来国际人道法对某些类型的占领,以及对外国领土其他形式的管辖的实用性和适用性问题引发大量讨论。近年来武装冲突方越来越多地雇用私营军事和安保公司承担传统上由武装部队承担的任务,此类公司卷入军事行动或其活动与军事行动密切相关的现象引发国际人道法应以何种方式予以适用的问题,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各国都有义务向其武装部队和公众传授国际人道法规则,它们必须要防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情况发生,然而如果发生此类行为的话各国必须加以惩治。各国必须制定法律,惩治那些最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即那些被视为战争罪的行为,各国还必须通过保护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的法律。在国际层面也采取一些措施,包括设立两个法庭,以惩治在两次冲突(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中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1998年的《罗马规约》,已经设立一个职责包括惩治战争罪在内的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
(一)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全球最大的人道工作网络,运动的使命是减轻人类苦难,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并尊重人的尊严,尤其是在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局势中。运动在全球每个国家都积极开展工作,并得到数百万名志愿者的支持。红十字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象征,它的诞生不是偶然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瑞士人亨利·杜南先生(1828- 1910)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人。红十字运动由三个部分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红十字运动三个部分的职能及事务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是朝着同一目标前进的,因此它们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互相关联的整体。亨利·杜南先生于1828年5月8日诞生于日内瓦,他的父亲是个成功的商人,在日内瓦很有声望。母亲温认化诚,十分注意对他的早期教育。亨利·杜南先生在青年时期已有了很高的道德准则,成为日内瓦救济委员会的成员,他常常给穷人、病人以及遭受其他痛苦的人在精神上的安慰和在物质上的帮助,正当亨利·杜南先生在商业生涯上走向成功的时候一场战争(意大利独立战争)改变他的一生。

(二)1859年6月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之一)联军激战于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中一个叫索尔弗利诺的村庄,因缺乏医疗救护导致士兵伤亡惨重,4万多名受伤濒危之人被遗弃在战场。6月25日正在欧洲各地从事私人商务活动的亨利·杜南先生途经此地,为惨象所震动,当即决定将个人的事业放置一边,投入战场救护。他联系当地一所教堂作为临时救护所,并与法军军医总监取得联系,释放数名奥军军医俘虏,负责治疗工作。他还发动邻近的卡斯蒂廖村的村民参加救护,并劝导参与救护的人不带成见地医治所有的伤病员。这次经历深深触动亨利·杜南先生的良知和思想,他回到日内瓦后立刻撰写《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一书,以直观感人的方式叙述在索尔弗利诺见到的情景,并于1862年11月自费出版。《索尔弗利诺回忆录》问世后在欧洲各国引起强烈反响,他在书中提出两项重要建议: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练习,战时增援军队医疗工作;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的中立地位。他的建议得到日内瓦的4位知名的公民(日内瓦公共福利会会长莫瓦尼埃、杜福尔将军、阿皮亚医生和莫诺瓦医生)的赞赏和支持,1863年2月9日他们5人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日内瓦5人委员会”),1875年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三)亨利·杜南先生为实现其理想,在“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成立后继承努力向欧洲一些国家的君主和政府呼吁,并得到支持。1863年10月26日日内瓦国际会议召开,来自16个国家和4个私人组织的36名代表(均来自欧洲国家)参加这次会议,会议由“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召集和主持。10月29日会议通过10项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除包括亨利·杜南先生在《索尔弗利诺回忆录》中提出的两项重要建议外还有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1864年3月8日在普鲁士与丹麦之间爆发的普丹战争中佩戴红十字臂章的救护人员第一次在战场上出现,并提供人道服务。1864年8月8日-22日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正式名称为“关于中立化在战地服务的军队医务部门的国际会议”),8月22日参加会议的1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签署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公约共有10项条款,包括1863年日内瓦国际会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公约规定救护车、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包括志愿人员和随军牧师应被视为中立而受到保护和尊重。提出“受伤或患病的战斗员不论属何国籍都应得到收容和保护”这一重要原则,公布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的旗帜和臂章以区别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公约最后呼吁各国证府批准加入这一公约,从此红十字运动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国际法的保障。

(四)国际红十字运动由三个部分组成: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亨利·杜南于1863年在瑞士日内瓦创立的私人人道机构,该委员会共有25名委员。国际人道法赋予该组织独特的权力,保护国际和国内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生命和尊严;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创立于1919年。它负责在运动内部协调189个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活动,在国际上联合会与各国红会密切合作,负责领导和组织应对大规模紧急事件的救援工作。国际联合会的秘书处设于瑞士日内瓦;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世界各国上几乎都有自己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目前共有190个国家红会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并被接纳为联合会正式会员。根据国际人道法原则和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章程,每个国家红会在本国开展工作,依据其具体情况和能力一些国家红会可能会承担一些国际人道法或运动职责,并未直接界定的人道工作。在很多国家中国家红会通过提供应急医疗服务而与该国卫生系统关系密切,此外每两年召开一次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所有组成部分(国际大会、常设委员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会)都可以向代表会议提交议案、参与讨论并平等决定有关事务,然而代表会议不能给出、通过和做出与国际大会已经通过的决定相矛盾的意见、决议或决定。代表会议通常是在两年一度的国际联合会全体大会召开后举办,全体大会和代表会议构成红十字红新月法定会议。在每四年一届的国际大会召开的年份,代表会议的召开时间是在联合会全体大会之后、国际大会之前。

(五)代表会议负责提议主持国际大会和填补其他空缺的候选人,还负责制定国际大会临时议程。全世界几乎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一个国家/地区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在各国及地区内部国家/地区红会承担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国家救护协会所应承担的职责。在运动内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法律上负责承认一个救护协会成为正式的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认可的具体条款在运动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章程第四条包含“承认各国红会的条件”。一个国家的红会如欲得到第五条第2节(2)款的承认须具备下列条件:它应建立在一个独立的国家领土上,而且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已经在该国生效;是该国唯一的全国性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由一个中央机构领导;在与本运动的其他成员交往时中央机构是唯一有资格代表该会的;本国合法政府已经依照日内瓦公约和国家立法正式承认它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具有独立的地位,从而得以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则进行活动;采用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个名称及特殊标志;组织机构应能便于履行该会章程所确定的任务,并在乎时就做好准备,一旦发生武装冲突,应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定任务;该会活动须遍及本国领土;在吸收志愿工作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性别、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严守本章程,爱护团结本运动各成员的友谊,并与本运动各成员合作;尊重本运动的基本原则,以国际人道主义法指导其活动。
国际刑事法院
(一)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2002年7月1号开始生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的,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的法院。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前述四种国际罪行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已经设置很多国际和地区性保护人权的机制,但仍有百千万的人沦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受害人。非常可耻的是仅有少数的加害者最后受到国家法庭的审判,绝大多数的加害者至今逃脱受惩罚的后果。有些人在犯下罪行时甚至于非常清楚的了解 ,只有很小的机率会被绳之以法。国际刑事法院有几项目的:吓止预备要触犯或进行国际法所认定的严重罪行;促使负有基本责任起诉犯案者的各国检察官履行其职责;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真相与公义,由此作为抚平创伤的第一步;协助受害者及其家人得到补偿;当掌控国家机器的群体没有能力或不愿意促使侵犯人权的加害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时代表国际公义的机制必须介入。权限只限于审判个人,而且仅对规约生效后的四种国际罪行(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有管辖权,实际上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二)职责: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各个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旨在对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行使司法管辖权,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实施国际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始终支持建立国际法庭管辖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国际法庭有能力发挥作用,促进和激励国内法院履行其追诉犯有战争罪之人的义务。”国际刑事法院设有18位法官、1个检察官办事处、1个预审庭、1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18位法官经选举产生,任期9年,不能有两位法官来自同一个国家。国际刑事法院乃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
(三)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国际刑事法院院长由国际法院成员国选出,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法官一共有18名,不得有2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3年,三分之一任期6年,其余的任期9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9年。 院长和第一、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6名、预审分庭至少6名、上诉分庭4名及院长。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具备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的免职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过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定。

(四)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权责是在第42条,检查官办公室是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检查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外来指示行事。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检查官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检察官为每一个副检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检察官与副检察官的任期皆为9年,不得连任。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问题: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根据第42条事项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副检查官的免职是根据检察官的建议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其他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在第15条另有列出。书记官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书记官长为法院的主要行政官员,在院长的权利下行事,指挥书记官处的工作。
(五)书记官是由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必要时经书记官长的建议后法官得以同样的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皆为5年,限连任一次。书记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负责与检查官办公室协商,提供保护办法与安全措施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将对缔约国及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案件进行审理,但只审理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国际刑事法院与现有的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不同,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经有三个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中非共和国)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案件,一个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就其境内有关情势接受法院的管辖,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005年3月就苏丹达尔富尔情势通过第1593号决议首次向法院提交案件,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的检察官除正对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和苏丹达尔富尔情势进行调查外还密切跟踪包括中非共和国和科特迪瓦在内的8个情势。

(六)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研究资料显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很多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德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西班牙、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国内法都有关于普遍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国际法庭来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包括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旺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
(七)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议会上院的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诉的豁免权,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2000年2月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乍得的流亡前总统侯赛因·哈布雷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侯赛因·哈布雷担任乍得总统的期间在乍得发生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虽然乍得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乍得签署并批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此公约要求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2001年3月20日侯赛因·哈布雷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性,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01年12月为止侯赛因·哈布雷仍被拘押在乍得狱中。

(八)根据《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必须在《罗马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后才可成立。国际刑事法院设在荷兰的海牙,其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全球已经有134个国家签署《规约》,并有123个国家批准《规约》,其中非洲国家34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28个、东欧国家18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4个、亚太国家19个。然而却有30个与美国签署旨在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此外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中有40个国家已经具备实施《规约》的国内法律,有31个国家已经完成立法草案。美国曾在2000年12月31日签署罗马规约,但在国会批准前取消签署,俄罗斯、印度等重要国家出于政治原因至今反对或退出或未批准《罗马规约》。

欧洲中央银行
(一)欧洲中央银行简称欧洲央行,总部位于德国法兰克福,成立于1998年6月1日,负责欧盟欧元区的金融及货币政策。是根据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欧洲央行在1998年6月1日成立于德国的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员工1350人来自所有27个欧盟国家。1988年6月欧洲理事会确定的目标逐步实现经济和货币联盟(欧洲货币联盟),经济与货币联盟是欧共体建立的最终目标之一。从欧共体建立开始成员国就在货币政策的事务上开展合作,当时有关欧共体的条约并没有将经济与货币联盟具体化,更无从进行授权,而央行行长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性质的组织。第一阶段在1990年正式启动后需要就有关的货币政策进行协调和统一,央行行长委员会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后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最后确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欧洲货币局于1994年1月1日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第二阶段开始时建立,其任务是在货币政策上进行协调,加强成员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和筹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仍由各成员国政府保留。1998年5月25日欧元参加国政府一致同意并任命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和副行长,标志着欧洲中央银行的建立向前迈出重大一步。

(二)从1998年6月1日起欧洲货币局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进入清算阶段,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走到历史的前台。1999年1月欧洲中央银行一直负责货币政策的欧元地区,欧元地区诞生时负责货币政策转移到各国中央银行的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央行。欧元的创立领域和新的超国家机构——欧洲央行在长期和复杂的欧洲一体化进程是一个里程碑,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所有成员和参加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实行简单多数。当表决时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管理委员会主席(由欧银行长担任)可投出决定的一票,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10次。执行委员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副行长和其他四个成员组成,只有成员国公民可担任执行董事。这些人员必须是公认的在货币和银行事务中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由欧盟委员会咨询欧洲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后提议,经成员国首脑会议一致通过加以任命。执行委员会的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简单多数。
(三)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为50亿欧元,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是唯一的认购和持有者。资本认购的数量依据各成员国的GDP和人口分别占欧盟的比例为基础来确定,各成员国缴纳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份额,欧元区的成员国都已全部认缴,英国、丹麦、瑞典、希腊则都只缴纳其份额的5%。各成员国认购的份额5年调整一次,份额调整后的下一年生效。显然在组织结构上类似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但欧盟成员国央行类似美联储中的12家联邦储备银行。两者都属二元的中央银行体制,地方级机构和中央两级分别行使权力,两级中央银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短为5年,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任期最短为8年,不得连任,只有在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渎职时才可免除其职务,欧洲法院对职务的任免争议有管辖权。管理委员会是欧洲中央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并且就涉及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指导利率以及法定准备金等做出决策,同时确定其实施的行动指南。欧洲中央银行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超国家货币的中央银行,独立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不接受欧盟领导机构的指令,不受各国政府的监督。

(四)它是唯一有资格允许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机构,1999年1月1日欧元正式启动后11个欧元国政府将失去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必须实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执行董事会、欧洲央行委员会和扩大委员会,执行董事会由行长、副行长和4名董事组成,负责欧洲央行的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和12个欧元国的央行行长共同组成的欧洲央行委员会是负责确定货币政策和保持欧元区内货币稳定的决定性机构,欧洲央行扩大委员会由央行行长、副行长及欧盟所有15国的央行行长组成,其任务是保持欧盟中欧元国家与非欧元国家接触。欧洲央行委员会的决策采取简单多数表决制,每个委员只有一票。货币政策的权力虽然集中,但是具体执行仍由各欧元国央行负责。各欧元国央行仍保留自己的外汇储备,欧洲央行只拥有500亿欧元的储备金,由各成员国央行根据本国在欧元区内的人口比例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提供。总理事会可被视为一个过渡机构,总理事会的代表包括15个欧元区国家和12个非欧元区国家。其他成员的欧洲央行执行理事会主席,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委员会成员可出席会议的总理事会,但是他们没有投票权。
(五)管委会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执行委员会的6名成员,二是加入欧元区成员国的12名央行行长,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的任期最少不低于5年。每名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各拥有一票投票权,如果支持与反对双方的票数相等时欧洲中央银行行长一票具有决定意义。管理委员会进行表决时至少应达到2/3的规定人数,如不满足这一最低要求时可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召集特别会议来做出决定。业务领域:行政(总局);钞票(局);通讯(局);律师向执行局;欧洲央行在华盛顿的代表性;经济学(总局);金融的稳定与监督(局);人力资源、预算及组织(总局);信息系统(总局);内部审计(局);国际与欧洲关系(总局)。理事会是欧洲央行主要的决策机构,它由位六执行局成员加上国家中央银行的15欧元地区国家的行长组成。责任是通过指导方针并采取必要的决定,以确保执行任务委托给制定货币政策的欧元地区,这包括决定有关货币的目标、关键利率、供应储备欧元,并建立准则的执行等决定。理事会会议通常每月两次在在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举行,但隔一次才讨论利率。首次会议上理事会评估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发展情况,每六周召开一次货币政策决议,在其第二次会议上理事会则会讨论与欧洲央行和欧元区其他目标与职责相关的主要事项。

(六)总理事会还有助于欧洲央行的咨询职能、收集统计资料、筹备欧洲央行年度报告,建立必要的规则、标准化的会计和报告的业务所进行的协调机构,采取强制措施有关建立的关键。根据规约总理事会将解散所有欧盟成员国实行单一货币,职能是维护货币的稳定,管理主导利率、货币的储备和发行,制定欧洲货币政策。其职责和结构以德国联邦银行为模式,独立于欧盟机构和各国政府之外。欧洲中央银行是各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联合筹备成立的,以避免受到政治的影响。虽然其成立的目的及权力均来自政治,但其决策权力却由欧洲中央银行自身掌握,不受各国的影响,而那些不在欧元区内的欧盟国家的中央银行(如丹麦中央银行及英格兰中央银行)亦受这些条文约束。欧洲中央银行不会发布其决定,亦不会接受意见,当执行决策后其主页并不会收集市民的意见。因为要保障理事会成员的权益,所以其内部会议的纪录不会披露。欧洲市民可以通由选举欧洲议会议员而间接影响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然而若经济环境不许可时政客亦可能没法改变欧洲中央银行的决策。不过欧洲中央银行需要向欧洲议会负责,主要官员的委任亦需要获得其通。而法律亦规定欧洲中央银行行长需要每年向欧洲议会提交年度报告。除此之外欧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成员亦需每年四次与欧洲议会进行会面,以交待中央银行自身情况,若有需要的话可以举行更频密的举行。
伊朗人质危机
(一)伊朗人质危机或称伊朗人质事件,伊朗伊斯兰革命后美国大使馆被占领,52名美国外交官和平民被扣留为人质。这场人质危机始于1979年11月4日,一直持续到1981年的1月20日,长达444天。数十年来美国一直是伊朗国王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的主要支持者,随着民主进程发展,1953年改革派穆罕默德·摩萨台当选上伊朗首相。在阿贾克斯行动中美国中央情报局帮助巴列维国王和保守派发动政变推翻摩萨台,前后八位美国总统为巴列维国王提供大量的军事和经济援助,用以换取伊朗的石油供应以及在中东的战略存在。那些反对巴列维国王的人(因为他20世纪60年代早期曾许诺自由及改革,后却食言)对于美国的做法非常反感乃至愤怒,而巴列维国王及其亲信中饱私囊,奢侈地按照西方的生活方式生活,让国内的宗教保守人士十分愤怒。社会及宗教人士的不满情绪汇合在一起最终爆发革命,1979年1月巴列维流亡国外,“伊斯兰革命”运动结束巴列维家族对伊朗长达半个世纪的统治,取而代之的是以霍梅尼为代表的神职人员执掌政权的“伊斯兰共和国”。新政权希望借助伊斯兰教什叶派的意识形态改造伊朗,比如神权统治;均衡贫富;扶持弱势群体;禁止西方文化;严格按照伊斯兰教的原教旨推行社会伊斯兰化;美国和以色列被列为伊朗的头号敌人。

(二)“伊斯兰革命”带来的另一方面的压力与影响是大批旧政权的高级军政官员遭到囚禁或处决,王室财产被没收,富人们纷纷出逃,象征美国文化的可口可乐、肯德基、麦当劳连同酒吧、咖啡馆、电影院、红灯区、赌场被一扫而光。伊斯兰教清规戒律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昔日一向时尚的德黑兰妇女蒙上黑纱和长袍,街头巷尾挂满和涂满“打倒美国”的口号。但是当人们走过市中心最繁忙的高架桥旁时却不能不想起美国,体制的改变再加上与美国的势不两立,伊朗一时间几乎成为国际社会的弃儿。美国曾想减少伊斯兰革命对自身的影响,也曾尝试与伊朗的新政权建立关系,但是1979年10月巴列维前往美国治疗淋巴瘤,此事激怒伊朗的革命者。1979年11月1日新的伊朗领导人阿亚图拉赛义德·鲁霍拉·霍梅尼号召伊朗人民向美国和以色列示威,霍梅尼将美国政府称作“撒旦”和“伊斯兰的敌人”,这一反美言论极富号召力很快便有千余人聚集在美国大使馆周围进行抗议活动。1979年2月流亡国外的伊朗宗教领袖霍梅尼回国,领导一场伊斯兰革命,4月1日“伊斯兰共和国”宣布成立,巴列维王朝被彻底推翻。
(三)霍梅尼对美国支持前国王巴列维十分仇恨,而美国又不顾伊朗当局的抗议,准许巴列维途经墨西哥赴美治病更激起伊朗人对美国政府的不满。于是在1979年11月4日伊朗首都德黑兰的学生4000余人在霍梅尼的支持下占领美国大使馆,将美国国旗撕下来,代之而挂上写着“真主伟大”字样的白旗。最后将52名美国外交官扣押起来,作为要求美国交出巴列维的人质。在伊斯兰革命期间大使馆曾被占领,围墙外的示威活动也已经是家常便饭,在不断聚集的示威人群面前伊朗警方显得愈来愈无助。11月4日500名自称“伊玛目的门徒”的伊朗学生在又一次的骚动中占领使馆的主体建筑,使馆的陆战队守卫只进行象征性抵抗,而使馆职员不得不破坏通讯设备并将敏感的文件予以销毁。在90名使馆人员中有52名被扣,其中有3人是在伊朗外交部被俘的。对于将美国人扣为人质的行动时革命者宣称这是完全正当的,是对美国多年来对于前国王的极权主义统治进行支持并允许巴列维国王前往美国治病的报复,他们还要求美国将巴列维送回伊朗接受审判。

(四)外交政策现实主义者认为人质事件并不仅仅是对某些特定事件(例如巴列维国王赴美就医)的反应,更是新的伊朗政权对美国的一种示威,即伊朗有能力对抗美国。革命者还向外界展示从使馆获得的秘密文件,其中有些此前已被美国人用碎纸机破坏,后来又被革命者拼接起来。虽然人质的处境还算不错,但他们时常会被蒙上眼睛带到当地人和电视镜头前,这一人质危机导致每日新闻追踪报道的出现,由泰德·科贝尔主持的美国广播公司的深夜新闻节目《美国被俘人质》最终变成风格严肃的《夜间新闻》节目。当时的美国总统吉米·卡特立即对伊朗施加经济和外交压力,例如1979年11月12日起终止从伊朗进口石油;一些伊朗人被美国驱逐出境(他们当中很多人与人质危机或伊朗新政权没有任何关系);价值80亿美元的伊朗人的在美资产自1979年11月14日起被冻结。人质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朝野哗然。从10日起美国出台一系列制裁伊朗的措施,同时号召西方盟友对伊朗进行制裁,试图通过外交途径及早解决人质问题。而伊朗也提出反制措施。至此美伊双方陷入僵局,谁都无法提出和平解决的方案。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首先发难,1980年4月7日美国宣布同伊朗断绝外交关系。
(五)伊朗人当然不能认输,8日伊朗革命委员会就美国同伊朗断绝关系发表文告,号召伊朗人民准备应付敌人的入侵。在使馆被占领时有6名美国人成功逃脱并在一幢公寓中躲藏了起来,直到他们在加拿大大使肯·泰勒的帮助下在加拿大和瑞典大使馆获得庇护,这六名美国人是马克·里杰克、科拉·阿姆本·里杰克、约瑟夫·斯塔夫德、凯瑟琳·斯塔夫德、罗伯特·安德斯和亨利·李·沙茨。他们获得假的加拿大护照,因此得以在1980年1月20日加使馆关闭时安全地离开,而没有暴露其美国公民的身份。中情局为他们提供护照并实施整个营救行动,13名女性和非裔美国人人质在1979年11月19日和20日获释,另一名人质因为疾病原因也于1980年7月11日获释。卡特发誓他将保护人质的的生命,但是他能做的却很少。起初伊朗政府否认占领大使馆的行动是政府的官方行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声明逐渐消失。1980年2月伊朗向美国提出一系列要求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其中包括:遣返被废黜的国王;向伊朗做出一些外交姿态,包括为此前美国在伊朗的一系列行为的道歉(特别是美国在1953年支持反对摩萨台的政变);保证今后不再干涉伊朗。

(六)当双方谁都不能克制的时候必有一方首先动武,1980年4月12日美国总统卡特向欧洲电台记者表示:“美国对营救伊朗人质问题时将采取某种军事行动。”卡特知道他不可能满足伊朗人的要求,便决定通过诸如瑞士的第三国政府的途径公开寻求与伊朗谈判。同时他批准一项代号为鹰爪行动的跨军种联合秘密营救行动,任务落在“蓝光”突击队身上(这是赴越南作战的美军特种部队中训练有素的一支小分队)。4月24日22时美国尼米兹号核动力航空母舰悄无声息停驻在伊朗附近平静的海面上,这是一个无月暗夜,夜幕掩盖周围的一切。突然飞行甲板上的大照明灯拉开,16名飞行员和180名突击队员分别奔入早已检修完毕的8架直升机,在一阵阵飞机启动的轰鸣声中闪烁着红色安全灯的直升机一架一架地斜刺着升入黑洞洞的夜空。然而令雄心勃勃的“蓝光”突击队员没想到的是飞行途中8架直升机中有3架由于沙漠异常气候引发的沙尘暴等原因无法保持正常飞行,先后离开飞机编队,而只剩下的5架直升机是不能按照原定计划完成营救任务的。卡特总统接到报告后当即决定取消营救行动,命令所有的飞机和人员迅速撤离伊朗。然而更令“蓝光”突击队员狼狈不堪的是撤离过程中又发生运输机和直升机相撞的事故,白宫的官员们对此都感到不胜惊愕。
(七)25日美国政府第一次向新闻界公布在伊朗进行一次营救作战的消息,并且宣告作战行动失败,第二次的营救行动在当年11月的大选后被取消。在人质危机持续的过程中前约翰逊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姆齐·克拉克(现是一名反战人士)飞往德黑兰参加一次对“美国罪行”的审判,1980年7月27日巴列维国王逝世,9月两伊战争爆发,此后伊朗变得越来越希望能够解决人质危机。而在美国方面卡特在11月的总统竞选中败给罗纳德·里根,大部分分析家认为其在人质危机中表现出的无能是其失败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未经证实的传言说正是伊朗政府与里根的参谋团之间的非法交易导致人质释放时间的推迟,因为后者非常不想见到“十月惊喜”(也就是在大选开始前出现会选票大量流向卡特的事件出现,例如人质被释放),不过奇怪的是“十月惊喜”这个词却是指防止人质释放的非法交易。1980年底美国国内政局发生变化,在11月举行的美国大选中里根当选为新总统。他在竞选时就严厉谴责伊朗扣押人质的行为,伊朗政府感到里根上台后很可能采取比卡特更为强硬的政策,如果在新总统上任前解决这一问题可能会减少一些麻烦,在这种形势下伊朗和卡特都渴望在卡特离开白宫之前解决人质问题。后来美国与伊朗经多次接触,双方同意由阿尔及利亚出面调解。

(八)美国立即派出一个秘密使团前往伊朗进行谈判,双方终于在1981年1月19日达成协议,持续一年多的人质问题最终得以解决。1月20日一架阿尔及利亚飞机载着被获释的人质离开德黑兰前往阿尔及利亚,人质们立即飞往位于西德法兰克福的美国空军基地,前总统卡特以现总统里根特使的身份在那里接待他们,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事件汇报后他们飞回华盛顿并受到英雄般的欢迎,对于某些人而言这个仅仅是为这个国家对里根就职典礼的庆祝增添一丝喜庆气氛。2000年人质及其家属尝试起诉伊朗,但因反恐法案而失败。起先他们因伊朗未能为自己辩护而胜诉,但后来美国国务院害怕此事会影响国际关系而尝试将此案作一了结,最终联邦法院法官裁定因为人质释放时达成的协议,人质不能再从伊朗政府那里获得其他补偿。2005年6月艾哈迈迪-内贾德当选伊朗总统,前德黑兰市市长马哈茂德·艾哈迈迪-内贾德被人质指认参与当年的人质劫持行动,对此伊朗政府予以坚决否认。伊朗人质危机体现伊朗反美情绪的扩大以及国家化,美国对伊朗也是越来越记恨。继1979年伊朗革命后再一次沉重打击美国,使得美伊关系处于历史最低谷。虽然有所回暖但是双方仍然持续保留长期的敌视意识、敌视心态,都有互相颠覆的计划和行为,虽然没引发两国全面爆发战争和公开化对立。
鹰爪行动
(一)鹰爪行动是美国政府于1980年4月24日为解救伊朗人质危机事件中被伊朗政府扣押的52名人质而采取的一次军事行动,此次行动最终以失败告终,该行动的失败也直接导致美国特别行动指挥部和美国陆军第160特种作战航空团的成立。1979年11月4日上午10点30分3000名武装学生袭击位于德黑兰的美国大使馆,并劫持馆内的66人当做人质。这群学生最后释放几名妇女和非裔美国人,将剩下的52名美国人囚禁起来。学生们要求美国遣返在1月因为身体不佳离开的前伊朗国王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以接受审判,当时美国总统卡特以医疗为由允许巴列维进入美国。起初卡特总统尝试经由协商讨回人质,但是在1980年4月谈判破裂,于是展开一场希望成功的援救行动,代号“鹰爪行动”。行动计划首先由空军6架改装的C-130运输机搭载突击队员与行动所需的燃料、设备从阿曼附近的马西拉岛出发,与此同时8架RH-53D“海上种马”重型直升机在海军陆战队员的驾驶下从游荡在阿拉伯海的尼米兹级航母上起飞,两支机群采取超低空飞行的方式,将在伊朗境内的预定地点“沙漠一号”会合,接着C-130为RH-53D直升机补充燃料后突击队员搭载直升机飞往德黑兰郊外的第二会合点“沙漠二号”并就地隐蔽。

(二)第二天天黑后突击队员乘坐由中央情报局特工事先准备好的卡车进入德黑兰,突击队分兵进入使馆和外交部解救人质,由一支“游骑兵”特遣队袭击占领附近的曼扎里耶机场。行动得手后突击队员带领人质搭乘RH-53D直升机来到曼扎里耶机场,将直升机抛弃,转搭飞来的C-141运输机撤离。鹰爪行动实施前美军将参与行动的各军兵种力量组织起来,进行为期五个月的临战模拟训练,并针对作战计划对参与行动的直升机等装备进行临时改装。1980年4月24日在确定好伊朗境内天气为晴天时联合特遣队开始行动,8架RH-53D直升机刚起飞不久就有一架出现机械故障而被迫退出行动。由另外7架直升机中的一架接送该直升机的驾驶人员,因此这架直升机落后整个队伍大约15分钟,剩下6架飞在伊朗大沙漠上方150米处的直升机与一场哈布风暴正面相遇,因此能见度低至1600米。这些直升机驾驶员因为严禁以无线电对话,原本计划彼此间以视觉保持联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完全不可能做到,这些原本一起行动的直升机在此时各自独立运作,之后直升机又遭到第二个沙尘暴的猛烈袭击。这时其中一架直升机的高度指示器发生故障,该架飞机就飞在后方,但由于没有高度指示器告诉自己目前位置,驾驶员分不清方向,因此这位驾驶员决定返航。

(三)如果他继续飞行,大约再飞20分钟就会离开沙尘暴,结果他反而从头来过再次穿过两团沙尘暴,此时只剩下6架援救直升机。在RH-53D机群到达“沙漠一号”之前又意外遇到走私的油罐车与装有40多人的公交车,增加行动暴露的风险。在6架RH-53D直升机全部到达后已经比预定时间迟90分钟,6架RH-53D直升机已经是满足执行任务的最少数量。就在准备行动时一架直升机因液压故障无法执行任务,此时剩余可用的直升机仅有5架,现场指挥官贝克韦斯上校经过慎重考虑后申请取消任务、准备撤离。在准备撤离时一架RH-53D直升机低空飞行撞到C-130运输机,发生的爆炸导致8名美军死亡。贝克韦斯上校果断下令抛弃现有的直升机,所有人员搭乘C-130运输机撤离,鹰爪行动最终以惨败告终。鹰爪行动的失败影响深远,它使得里根指责民主党令国家军人素质下降的话语更具说服力,等到1980年美国总统大选时美国人质已经被伊朗拘留1年。人质危机造成的挫折影响投票结果,选举当天里根以51%的得票率击败卡特,里根就职的第二天新总统宣布伊朗已经同意释放剩余的美国人质。针对鹰爪行动失败的教训时美军作出相应调整,优化指挥结构,成立特种作战司令部。成立专门遂行特种作战的第160特种作战航空团,为特种部队提供直升机运输、攻击等特种作战支援行动。
穆罕默德·摩萨台
(一)穆罕默德·摩萨台(1882年6月16日——1967年3月5日)是一位作家、行政官员、律师、议员和政治家,在1951年至1953年间任伊朗首相。穆罕默德·摩萨台在1882年6月16日生于德黑兰一个显赫世家,父亲米尔扎·海得亚图拉·汗是巴赫蒂亚里人,在卡扎尔王朝的呼罗珊地区任职财政官员,而母亲莎雅扎迪·泰杰·哈努姆是卡扎尔王朝储君阿巴斯·米尔札的孙女和法特赫-阿里·沙阿·卡扎尔的曾孙女。摩萨台的父亲在1892年逝世时他的叔伯获任命为呼罗珊地区的税务员,同时获授“摩萨台·萨坦内”的称号,摩萨台后来也获得这个头衔,但头衔被废除后不少人仍以此来尊称摩萨台。1901年穆罕默德·摩萨台迎娶波斯国王纳赛尔丁·沙阿·卡扎尔的孙女扎赫拉·哈努姆(1879年—1965年),两人育有二子三女。穆罕默德·摩萨台在巴黎大学完成文学士和法学硕士课程,接着在瑞士的纳沙泰尔大学攻读法学博士课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时摩萨台在德黑兰大学任教,然后才开始悠长的政治生涯。摩萨台因牵涉进伊朗宪政革命,从此展开政治生涯,他以24岁之龄从伊斯法罕当选为伊朗伊斯兰议会议员,伊朗伊斯兰议会是当时新近创立的波斯议会。为了抗议1919年签订的英波条约,摩萨台自我放逐到瑞士,新任的波斯首相哈桑·皮尔尼亚在1920年邀请摩萨台担任他的司法部长,但他在前往德黑兰途中接受设拉子民众请求担任法尔斯省的首长。1921年他被委任为财政部长,成为艾哈迈德·盖瓦姆的内阁成员。1923年6月转任外交部长,继而出任阿塞拜疆的首长,并再度当选为伊朗伊斯兰议会议员。1925年支持礼萨汗的伊朗伊斯兰议会议员提倡立法解散卡扎尔王朝,以礼萨汗为新国王(沙阿),摩萨台对于礼萨汗自封为王一案投下反对票,他认为这颠覆1906年伊朗宪法。他在议会上发言,称赞礼萨汗的政治成就,同时呼吁礼萨汗要尊重宪法忠守总理一职,而不是要成为沙阿。不过摩萨台的意见不被其他议员认同,议会在1925年12月12日废黜艾哈迈德·沙阿·卡扎尔,礼萨汗成为波斯王国的新国王,他也是巴列维王朝的第一位君主。1941年英国在摩萨台的帮助下迫使礼萨汗让位予儿子穆罕默德·礼萨·巴列维,1944年摩萨台再度被选为议员,他与其他十八人组成的新政党伊朗民族阵线得以进入议会,当中包括侯赛因·法特米、艾哈迈德·齐拉克扎德、阿里·沙伊甘及卡里姆·桑贾比,冀建立民主政治及削弱英国的影响力。

(二)伊朗的大部分石油库存位于波斯湾地区,当地的石油由英伊石油公司开发并出口到英国。伊朗人逐渐意识到他们从英伊石油公司所得的石油实在微不足道,而英伊石油公司又拒绝像阿美石油公司对沙特阿拉伯那般的“利润平分”议案,再加上伊朗人不满协约国侵占伊朗,使石油国有化成为伊朗人广泛重视且盛传的议题。沙阿穆罕默德·礼萨·巴勒维在1950年6月提拔军官哈吉·阿里·拉兹马拉为总理,哈吉·阿里·拉兹马拉在议会举行前试图游说议员反对石油全盘国有化,他提到“伊朗无法漠视国际义务,而伊朗本身也无法单独经营石油产业”。在发表这种意见的四天后好战的原教旨主义派系伊斯兰敢死队成员哈利勒·塔玛色比剌杀哈吉·阿里·拉兹马拉,在一些主流的历史文献里这一系列事件却被描述成不同的故事,美国大使早前预测拉兹马拉可能会被剌杀或与沙阿陷入权力斗争,当这个看法得到一些考查和研究证实后这引起史学家的争论。在争取扩大石油专利权的谈判破裂后伊朗伊斯兰议会及伊朗参议院分别在1951年3月15日和20日议决通过将英资运作的英伊石油公司收归国有,接管伊朗的石油产业。伊朗群众党是另一股促成石油国有化的力量,他们在1951年4月初策动全国性的罢工和骚乱,抗议石油产业国有化的耽搁,同时表达对石油产业的低收入及恶劣居住环境的不满,他们的行动加上民众庆祝拉兹马拉被剌杀使伊斯兰议会的议员也受到影响。1951年4月28日伊朗伊斯兰议会以79票赞成、12票反对提名摩萨台为首相,沙阿意识到摩萨台的声望及政治势力俱增,于是任命他为首相。5月1日摩萨台落实将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英伊石油公司到1993年到期的特许经营权被撤销,其资产亦被没收,由五名议员组成的委员会被指派到胡齐斯坦强制执行国有化的政策。摩萨台政府不允许英国参与伊朗的石油产业,英国无从得到伊朗生产的石油,使英伊两国的冲突升级。英伊石油公司以“将其雇员撤走”和告诉油轮船主“伊朗政府发出的收条不被国际市场接纳”作出威胁,摩萨台遂终止与英伊石油公司的谈判。两个月后英伊石油公司把技术人员撤离,关闭炼油设施,在收归国有化管治下许多炼油厂缺乏炼油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英国政府宣布对伊朗实施封锁,加强其在波斯湾的海军力量,并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申诉。
(三)向以往由英国控制的炼油厂购买石油的买家也被英国政府威胁采取法律行动,英国也与其关系密切的国际石油公司达成共识,不去填补英伊石油公司留下来的空白,使伊朗的石油产业陷入停顿,油产量由1950年的24140万桶减至1952年的1060万桶。阿巴丹危机使伊朗的石油收益减至几乎零,对摩萨台承诺的国内改革造成压力。同时英国石油公司和沙特阿拉伯国家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伊拉克增产石油,以弥补伊朗石油减产,故未对英国造成太大的影响。到1951年末摩萨台依然受广大民众拥戴,他在此时下令举行选举。虽然摩萨台在城市区域争取到支持,但在地方上却是截然不同的局面,摩萨台的选举改革方案(该方案赋予文盲人口获得选举权)受到保守派反对而难产便是一例,保守派的理由是这个方案“不公平对待过去四十年拥有投票权的爱国者”。伊朗议会内的紧张局势开始升级,国家收益锐减及地方对德黑兰的不满造成经济危机,保守反对派对摩萨台处理经济危机缺乏耐性,同时民族阵线发动“针对地主上级阶层的宣传战”。1952年7月16日正值皇室认可摩萨台的新内阁,摩萨台运用首相的特权任命战争部长及参谋长,但遭到沙阿的坚拒,摩萨台旋即宣布辞职,以博得公众的支持,资深政治家艾哈迈德·盖瓦姆被任命为新首相。在他就职当天他就计划重启与英国的磋商,以解决石油纠纷,这与摩萨台的政策大相迳庭。民族阵线与多个民族主义、伊斯兰主义和社会主义党派及团体以示威、罢工及游行来回应,并支持摩萨台。伊朗的所有主要城市都出现大罢工,德黑兰的市集要关闭,德黑兰、哈马丹、阿瓦士、伊斯法罕及克尔曼舍合共250名示威者被杀或受重伤。伊朗历4月30日起的五天大游行后军官们都将他们的部队调回军营,以免德黑兰落入示威者手中。沙阿碍于局势动荡,只得罢免艾哈迈德·盖瓦姆,重新任命摩萨台为首相,并给予摩萨台之前争取的军事控制权。较以往具有更大权力的摩萨台说服议会给予为期六个月的应急权力,让他可颁布任何必要的法令来获得债务偿还能力及实施选举、司法及教育改革。摩萨台任命阿亚图拉阿布-卡西姆·卡沙尼为议会发言人,虽然卡沙尼辖下的伊斯兰学者及伊朗群众党的关系紧张,但两者都是摩萨台政治上的得力助手。

(四)摩萨台利用这种权力开始巩固民主政治制度,并限制非立宪的君主权力,削减沙阿的财政预算,禁止沙阿直接与外国使节联系,将皇室领地转移到国内,又将沙阿的孪生姐妹、热衷政治的阿什拉芙·巴列维驱逐。1953年1月摩萨台成功使议会把“应急权力延长十二个月”,在这种情况下他颁布土地改革法例,建立村议会,提高农民的生产份额,削弱农村贵族的利益,并废止伊朗多个世纪以来封建的农村体制。不过由于受到英国的抵制,伊朗人的生活日益贫困和不快,摩萨台的政治盟友亦开始破裂,政敌丛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一些伊朗人当英国间谍的影响,摩萨台政治联盟的部分成员把矛头转向摩萨台,包括以工人为根基的劳工党党魁穆扎法尔·巴藻伊,曾经帮助摩萨台取缔阿巴丹炼油厂、一度被视为摩萨台接班人的侯赛因·马基,以及直言不讳的阿亚图拉卡沙尼以“摩萨台批评英国的说话回敬他”。摩萨台的政策越发令英国政府陷入窘局,尤其是英国失去对伊朗石油产业的控制,英国也曾多番尝试与摩萨台政府达成协议,但终告失败。英国自身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问题困扰,无法独力解决与伊朗的争端,英国希望假手美国解决问题。美国起初反对英国的政策,在美国多番尝试调停失败后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曾说英国对伊朗的政策坚决且具破坏力。到1953年初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当选为美国总统,使美国政府对伊朗的政策产生改变。虽然摩萨台曾公开过他对社会主义的厌恶,但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却向美国表示摩萨台逐渐倾向共产主义,并害怕伊朗在冷战的阴影下陷入苏联的势力范围。随着苏联的影响力扩大,英国政府担心摩萨台会受到亲苏政党伊朗群众党的影响,英美两国遂开始抨击摩萨台的政策会危害伊朗。1953年1月摩萨台与卡沙尼之间摇摇欲坠的关系更为紧张,卡沙尼反对摩萨台延长应急权力一年的要求。1952年10月摩萨台公然视英国为敌国,切断伊朗与英国的所有外交关系。同年11月和12月英国情报人员建议美国情报机关撵走摩萨台,美国的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政府和温斯顿·丘吉尔领导的英国政府同意合作铲除摩萨台。1953年3月美国国务卿约翰·福斯特·杜勒斯指示时任美国中央情报总监的弟弟艾伦·杜勒斯制定推翻摩萨台的计划,1953年4月4日艾伦·杜勒斯同意拨款100万美元用以“采取任何可导致摩萨台倒台的办法”。
(五)驻德黑兰的中央情报局人员不久后便针对摩萨台策动宣传战,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称美国和英国的情报人员在同年6月初在贝鲁特会晤,为这个计划作最后的修订,据后来披露的文档称前总统西奥多·罗斯福的孙子、中央情报局近东及非洲主管克米特·罗斯福亲自到德黑兰指导行动。《纽约时报》在2000年披露一份中央情报局文档的部分内容,名为《秘密行动史-推翻伊朗首相摩萨台-1952年11月至1953年8月》,情报人员唐纳德·威尔伯在这份文件里描述详细计划以及美国和英国政府所实施的行动。整个阿贾克斯行动的重点在于说服沙阿颁布法令罢免摩萨台,沙阿早在多个月前也尝试过这样做。不过沙阿害怕作出这种很可能不受欢迎及合法性存疑的举动,美国对此花费许多心力和资金,包括以貂皮大衣及金钱贿赂阿什拉芙,使沙阿改变主意。摩萨台察觉到针对他的阴谋,加强对政府内部共谋者的注视,进而“下令召开全国公投”以解散议会。他废除宪法所保障的不记名投票,以确保他在公投当中获胜,1953年8月4日全国公投在记名投票的状况下进行,摩萨台赢得“99.9%的选票”。同年8月16日摩萨台解散议会,但他的计划弄巧成拙,反而让中央情报局得利。罗斯福向沙阿表示不论沙阿参与行动与否,美国也会着手进行该行动,沙阿终在1953年8月向中央情报局屈服,以书面法令的形式正式罢免摩萨台,这是宪法所允许的。沙阿以谨慎起见流亡到巴格达,并转向意大利罗马掩饰行踪。沙阿签署两份法令,一份是罢免摩萨台,另一份则任命中央情报局属意的军官法兹卢拉·扎赫迪为首相。这些法令都在唐纳德·威尔伯的计划之内,他将之设计到让外界觉得这是合法的行动,这可以透过解密文件看到。中央情报总监艾伦·杜勒斯其后给唐纳德·威尔伯一封嘉许信,以表扬他的计划,该信件经已解密,而唐纳德·威尔伯的自传里亦有刊载。罗斯福等人策动的大型示威席卷各地,一些被收买的部落成员也准备支援政变。被罗斯福收买且冒充成支持及反对君主的示威者在街头爆发冲突,又抢掠和焚烧清真寺和报社,导致约300人死亡。1953年8月19日一直在潜伏的沙阿支持者被中央情报局策动,他们由退役将军、摩萨台内阁的前内政部长法兹卢拉·扎赫迪和诸如沙班·贾法里等当地强人领导,并占据上风。在罗斯福的示意下伊朗军方亦采取行动,支持沙阿的坦克军团冲入首都并炮轰首相官邸。摩萨台在暴徒洗劫官邸之前逃离,他在翌日向被中央情报局扶植的法兹卢拉·扎赫迪投降,不久后被收监在军事监狱。

(六)沙阿在1953年8月22日返回德黑兰,摩萨台在不久后被军事法庭裁定叛国,但扎赫迪和沙阿都同意恕免他的死罪(根据当时的法律可判处死刑)。结果摩萨台被判监三年,他被单独囚禁在一个军事监狱里,及后被软禁在距离德黑兰不远处的家乡,直至1967年3月5日逝世。扎赫迪的新政府很快就与外国石油公司达成协议组成财团,大量恢复伊朗石油输出到全球市场,美国和英国可分享伊朗石油最大的份额。美国则资助沙阿政府,包括军队及秘密警察萨瓦克的组建,直至1979年沙阿被伊朗伊斯兰革命推翻。在1979年的伊朗伊斯兰革命里美国阴谋推翻摩萨台成为反美示威浪潮的号召力,时至今日摩萨台仍是伊朗历史里最受欢迎的人物之一。不过他的世俗主义和西式的作风使他并不受到霍梅尼的伊斯兰政府的重视,具有权势的什叶派教士不再支持摩萨台被认为是他们担心共产主义者会控制国家。有人认为在背弃摩萨台联盟的成员当中尤以阿亚图拉阿布-卡西姆·卡沙尼和其他的教士至关重要,反映出阿訇在伊朗社会当中的重要地位,并且构成伊朗伊斯兰革命的预兆。失去他们的支持意味着切断摩萨台与低下阶层和广大民众之间的联系,这对伊朗的任何群众运动来说是致命的。艾森豪威尔政府虽然严词反对摩萨台的政策,但美国在伊朗政变的角色在许多年来一直不为人知。艾森豪威尔在他的回忆录里愤怒地评价摩萨台,以不切实际和天真来形容他,但他并没有承认过插手伊朗政变。中央情报局牵涉政变一事终被揭发,导致1970年代中央情报局及国会听证会的争论。支持者认为该政变是战略必要,并赞扬中央情报局特工的效率,而反对者则称该计划是偏执、殖民色彩、不道德的。2000年3月美国国务卿马德琳·奥尔布赖特表示她对摩萨台被推翻感到懊悔:“艾森豪威尔政府相信他的行动是在战略上是合理的,但那次政变却对伊朗政局发展造成窒碍,这可以理解为何那么多伊朗人愤恨美国的介入。”同年《纽约时报》根据中央情报局的解密文档对伊朗政变作出详细的报道。摩萨台因他的举世闻名、蔑视英国和争取民主而被选为1951年时代年度风云人物,其他在当年的候选人物包括美国国务卿迪安·艾奇逊、美国上将德怀特·艾森豪威尔及美国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