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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与当事人和解程序

2023-08-27 00:57 作者:林秋_  | 我要投稿

从一个正在准备法考的法学生角度,谈谈近期引起广泛关注的订婚强奸案。注意,以下观点均从法考考试考察角度出发,与我本人无关。

近期在网上曝光了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案件,男方和女方通过婚介所认识,两人谈恋爱三个月,并走到了订婚的这一步。5月1日,在订婚宴上,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将10万元彩礼赠与女方,并在婚介所的见证下订立协议,协议显示,男方在结婚一年后把女方的名字加到男方所有房产的房产证上,并在正式结婚后将余下10万元彩礼赠与女方,协议双方以及见证人均签名并按了手印。

双方订立的协议

5月2日,女方举行回门宴,当天下午二人在电梯中举止亲密,随后发生关系。事后,女方要求男方立即在房产证上加名,并支付余下的10万元彩礼,男方拒绝。

双方在电梯中举止亲密

5月4日,女方报警称男方强奸,男方被警方羁押。警方采取了调解措施,女方表示,房本加名彩礼给够,撤诉,男方在警察见证下写了保证书,男方支付了10万元彩礼,但未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女方因男方未能及时加名依然报案强奸,警方对男方采取强制措施,依据是女方证词以及女方母亲与男方谈话的录音,警方透露男方“愿意承担责任”。截止爆料日(2023年8月18日),男方已被羁押107天。据男方母亲向记者透露,一审庭审在8月24日开庭。(撰稿日期为8月26日,此时判决结果还未公布)

案情大致如此,想了解更详细的报道,这里给个链接:https://www.nbdnews.cn/kuaixun/4266.html

这个案件可以从很多角度去分析,在诸多争议点当中我比较关注的是“警方调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这里我们涉及到了一个知识点,叫做当事人和解。由于案情细节不清晰,很多情况我们只能假设,我的一切分析都建立在男方真正实行了强奸行为的假设下。

让我们来看看当事人和解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1. 公诉案件。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3.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害人自愿和解。

二、实质条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看前提条件,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这方面我们可以从录音和警察的回应中得到,房产加名和10万元彩礼可以理解为赔偿损失,鉴于是被害人提出了和解方案,我们也可以认为是被害人自愿和解。那么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算是满足。

紧接着看实质条件,刑法分则第4章和第5章主要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强奸罪属于刑法分则的第4章。

法条百科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的关键在于,男方是否有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从我们推断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得出男方是实行了强奸罪的基本犯,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达成当事人和解的实质条件,男方要被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时男方需要有减轻处罚情节。

法条百科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下面列举一些减轻处罚情节。鉴于男方已经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无残疾成年人,且是单独作案,仅列举其他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

1.犯罪进程

【犯罪预备】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让我们一点点分析,先从犯罪进程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从女方母亲的录音中得知,男方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那么可以排除因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带来的减轻刑罚的可能。

其次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从男方母亲的采访中,我们得知男方一直没有承认自己强暴了女方。但在走和解程序时,警方表示男方表达过愿意承担责任的意思,可以认定为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男方就有可能被判处强奸罪基本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之下的刑法,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实质条件。

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方在立案前走当事人和解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程序法的,但是按照警方的说法,给付10万元彩礼以及房产加名后就不立案,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合法呢?这里我依然要打个问号。

当事人和解完成后,当然不是说被害人得到道歉或赔偿,行为人万事大吉脱离法网恢恢,当事人和解的结果没有那么想当然。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看完法条恍然大悟,原来公安机关没有权利直接对和解案件做不立案的处理,只有检察院才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幸好这对订婚未婚夫妻未能达成和解,否则这警方的调解行为可就不符合程序法了。

这个案子其实还有很多地方可以说,诸如“性同意是否可以撤回”,但是这些讨论没有什么门槛,同时过于敏感了,我就不多嘴了。以上观点均为法考观点,与我本人无关。

我是一个法律界的小小萌新,喜欢探讨时事中的法律问题,还在不断学习进步中,如有错误欢迎批评指正,也欢迎共同在法学道理上前进的同学们一起探讨,我们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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