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夫妻其中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
所以任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都是无效的赠与。
这时又出现了延伸性的问题:是全部赠与无效呢,还是对属于另一方的,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赠与无效?
在这个问题上,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因夫妻属于家庭关系,则默认为共同共有状态。
《民法典》的第三百零一条又规定,对待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这种夫妻一方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是全部无效的。
其实对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来说,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真实含义是不存在处理权限优先级,而不是说夫或妻对共同财产各有一般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这种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男方受欺骗导致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被迫的代替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抚养义务,得知真相后向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这是毫无疑问会被法院支持的。
但对于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求是否支持,实践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基本都是由个案的承办法官来行使自由量决权。
单从男方的角度来看,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且生育子女,对男方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有理有据。
著名法学教授杨立新先生认为,此类案件行为人所侵害的并非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对亲权的侵害。
女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存在亲子关系,导致男方不明真相的对非亲生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女方虚构事实的行为实属欺骗并存有主观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的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不同的,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