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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现代婚姻家庭纠纷热点难点问题如何处理(三)

2021-04-06 08:35 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纠纷频频出现新问题、新情况,一方面困扰着每一个当事人,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诉讼律师对有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未婚同居签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阿伟和小红相恋多年且同居。同居期间小红发现阿伟与小花存在暧昧关系,因此向阿伟提出分手,同时解除同居关系。

 

阿伟为挽留小红自愿写下忠诚协议,协议约定:阿伟如果再次与小红之外的异性发生暧昧关系,则自愿分手,并补偿小红青春损失费10万元,并且同居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也归小红所有。协议签订一年后,小红再次发现阿伟与其他异性来往暧昧,并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要求阿伟旅行忠诚协议,阿伟不同意,于是小红诉至人民法院。

 

未婚情况下的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答案必然不会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见,忠实是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中夫妻的规定,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并不属于这一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未婚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缺乏法律基础。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是自由的,那么恋爱关系也是自由的,恋爱时不能脚踏两条船是道德层面的要求,而不是法律方面的要求。

 

法律赋予公民自由婚恋的权力,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因此未婚同居男女签订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有违婚恋自由这一基本原则。

 

因此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中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这一事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分别规定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那么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区别是什么呢?

 

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

 

有配偶的人由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虽未又与其他异性办理婚姻登记,但确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则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定情节,并且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待重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他人同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中有所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规定针对的是采取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特定人群。

 

“重婚”和“与他人同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

 

“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属于《民法典》所禁止的行为。

 

“重婚”是有配偶者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或者再次登记结婚,这种行为不仅是《民法典》所禁止的,也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提醒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纠纷的案情极为复杂,因此每个案件都具有其特殊性,当事人身在其中往往很难运用法律保护自己。遇到此类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诉讼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方式。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委托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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