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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使用的江苏一律所两律师“互殴”一词,有没有法律解释空间?

2023-03-04 09:49 作者:奇妙律旅  | 我要投稿

   因为双方目前都受伤严重仍然在ICU接受,这里要说明的是,媒体用的“重伤”一词大概是受伤严重的意思,因为要做伤情鉴定才能认定人身伤害是否构成刑法意义“致人重伤”。     我们这里暂不讨论故意伤害上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因为双方都是律师,我们进一步猜想,在他们康复以后可能会基于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角度,把自己辩护成被害人角度主张正当防卫而免责,把所有“互殴”法律责任推给另外一方。但是不是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与其他几种所谓的“防卫”加以区别:     正当防卫,在《刑法》上有明确规定,其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以前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互殴”,是两个人发生争执或者互相推搡,结果发生了互相打架斗殴的情形。在没有发生轻伤以上的情形下,公安机关一般做调解处理,调解不了的,双方都可能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反之,如果构成了轻伤或重伤甚至死亡,公安机关必须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了。     对于正当防卫,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双方争执的情况下,一方先动手打人,另一方努力避免仍不能阻止进行还击的,可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比如一种情况,甲乙争吵,甲打了乙一拳,乙忍了,甲还要上来打,乙忍无可忍进行还击,乙可能就构成正当防卫。一定程度上扩大适用了正当防卫的认定。     顺便说下,两个人互相斗殴还不构成聚众斗殴,如果双方都是两人三人以上就构成聚众斗殴,即使没有造成很严重的伤害,也会落入到《刑法》“聚众斗殴罪”中进行考量。     正当防卫还要与“防卫过当”、“假想防卫”、“事后防卫”等相区别,后面几种情形都需要承担责任。防卫过当,刑法明确规定,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如果A律师先对B律师赤手空拳实施攻击,B律师构成了正当防卫,但采取的防卫手段是拿着菜刀,则明显超过必要,把A律师打残了,A和B都要承担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上适当考虑B处于正当防卫的情节,适当减轻处罚。     假想防卫和事后防卫,不属于真正意义的正当防卫。比如A在B眼前开玩笑挥舞了拳头,B假想以为A要打他,进行了“还击”把B打伤了,则B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事后防卫,是指侵害行为已经终止了,被害人仍采取攻击手段把原先加害人打伤。比如A把B打伤了,B当时没有还手,但过后越想越气回过头来把A打伤,则A和B都一样的故意伤害主观动机,没有正当防卫的情节。     关于两个律师最终如何厘清伤害发生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还原当时场景。也许双方每一句话、每一个动作都可能决定两个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决定了是继续捧律师这个饭碗,还是进去吃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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