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建酒后小摩擦,引发两同事拳脚相加,赔偿40万获3年刑期
【检察院公诉指控】:
2021年9月17日18时许到23时许期间,被告人任某、被害人刘某来北京参加公司的团建。当日23时许,在北京市某区北三环西路某超市发西侧便道上被告人任某和被害人刘某因为谁送同事一事而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任某用脚踹坐在路边的被害人刘某面部,于是被害人刘某站起来和被告人任某厮打,后被告人任某将被害人刘某推倒在地上,被告人任某骑在被害人刘某身上并用双手拽被害人刘某头部往地上撞,后来被告人任某被其他三人强行拉开,被害人刘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鉴定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致被害人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膜外血肿,额骨骨折,颞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任某当日离开现场回到宾馆,2021年9月18日,民警通过被告人任某同事在某医院将任某抓获归案,被告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任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观点】:
认为本案案发具有偶然性,被告人任某酒后意识不清醒,认罪认罚,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任某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查明认定事实】:
被告人任某、被害人刘某系来北京参加公司的团建的同事关系,2021年9月17日18时许到23时许,两人酒后在某区北三环西路双某超市发西侧便道上因谁送同事一事而发生纠纷,当日23时许,任某用脚踹坐在路边的刘某面部,后刘某站起来和任某厮打,任某将刘某推倒在地上并骑在刘某身上,用双手拽刘某头部往地上撞,后来任某被其他三人强行拉开,刘某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刘某家属报案,经诊断,任某的行为致颅脑损伤重型,创伤性膜外血肿,额骨骨折,颞骨骨折,后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日,任某离开现场回到宾馆。2021年9月18日,民警通过被告人任某同事提供的信息在海淀医院将任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任某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任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江某、孙某的证言,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住院病历,监控录像,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某系初犯,过往表现良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考虑到任某和被害人刘某之间系同事,此前并无矛盾纠纷,本案案发系因醉酒生事导致,被告人任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