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的“撤三”?
很多时候企业会采取防御注册的方式,申请注册很多与自己主品牌相关或相类似的商标,形成商标的护城河,以此来阻挡他人的商标“碰瓷”行为。但是往往当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后,未对其进行特别的维护;因其仅仅是为了“防御”,并不会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实际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商标资源浪费,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如果注册商标一直没有被实际使用,不单是资源浪费,还有可能阻碍其他有正常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规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今天优创信诺所要讲述的商标“撤三”就是上述法条所阐释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以下简称撤三),商标注册人在享受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法律也对其提出了商标使用的要求,如未使用,有被撤销的风险。
“撤三”总共分三种情况,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况
1、 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不能随意更改其使用形态或者方式,例如说商标申请时书写方式是横向书写,使用时竖向书写就不可以;申请的是宋体字,使用时以行书草书等与原申请字体极其不同的就不可以。
2、 变更公司名义或地址时并没有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名义或者地址的变更,造成了注册商标主体名称与实际不符;这种情形不利于商标局即时掌握商标权人主体资格的情况,如果商标申请人再次申请了与原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出现以原商标为引证商标的驳回情况;且也会影响商标权利人主张其相关的商标权利,会因其与注册商标权利主体不符而受到损害。
第二种情况
注册商标成为行业通用名称的。通用名称则是指同行业经营者、广大消费者都通晓的通用标识,属于公共资源,大家共知共有,不可单独专属于某一个申请人,避免造成市场垄断。且,其不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出现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情况的,一般是注册人使用及管理保护不当或第三方不确定因素造成的。例如“84消毒液”、”热水瓶(Thermos)、“拉链(zipper)”“席梦思”“JEEP”都是典型的知名案例,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降低或失去了原有的显著性,沦为了行业通用名称,这样的商标会被撤销,导致无效。
第三种情况
是企业经常会遇到的情况,会突然收到商标局的挂号信,名下商标被他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了撤三申请,并被要求限期内提供有效使用,否则商标将会被宣布无效。文章开篇就有提到,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成功后,无正当理由一直将其闲置,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还阻碍了他人正常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皆可向商标局对其提出“撤三”的请求。
换言之,当申请人想要申请注册某个商标时,发现了前面已经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了,申请人可以核查其商标是否有在商业中实际使用,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则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其提出撤三申请。撤三申请对于申请人主体并没有特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请求。
这里要重点讲述一下关于撤三的时间节点和有效使用证据问题。
01提出撤三申请的时间节点
很多时候理不清提出撤三申请的起始时间,是很多的客户会遇到的问题,也是部分代理机构疏忽的问题。关于连续三年期限的起算点,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起算点就是自该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计算(2014年之前的关于对异议、异议复审或相关诉讼程序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的,计算日期则另有不同,优创信诺将会在其他文章进行详述)。
02被撤销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
商标权利人收到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2个月内要递交有效的使用证据。被撤销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以商标局挂号信(背面)邮戳收到日次日起计算,两个月内进行证据递交,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答辩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专用权,所颁发的注册证书宣布作废。
商标权利人提交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以纸质方式提供使用证据的,则须将挂号信信封及通知一并寄回商标局。如通知文件内附电子答辩绑定码的(由数字及英文组成),可以选择通过电子方式提供使用证据,但须上通知及信封的正反两面扫描件。


03提出撤三复审答辩的申请时间
提出撤三的一方或是被撤三的一方,如果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继续有效或者无效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通知挂号信后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复审答辩时间起算日为挂号信(背面)邮戳日的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内。

04商标被提撤三后准备哪些使用证据才是有效的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定义,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称为商标的使用。
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均可作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1) 按照商标局的规定提供撤三申请日前近三年商标的使用证据。
2) 对于使用证据形成的时间要重点关注,合同、发票上等都有时间的体现,一定要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是商标局要求的近三年的时间段内的使用证据,证据之间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使用链,符合商业习惯。
3)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中所体现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一致性,即使用的商标确实是注册的商标。
做好以上这些,才能更好保证使用证据的有效性,保证申请人的商标继续有效,才能抵抗他人的撤三申请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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