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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夜爬独居女子窗户被一拖把打中坠楼身亡,家属索赔50万

2023-11-17 07:46 作者:qdlf888  | 我要投稿

浙江湖州一男子半夜爬独居女子窗户被女子拖把打中后而坠楼身亡,事后,男子家属却要向女子索赔50万余元。


这样的消息,总是让人感到很吃惊。话说半夜爬人家女子窗户,这不是心怀不轨?这样给自己造成损失,这不是咎由自取?再说,扒人家窗户,还不能让人有所制止和反击了?



据称,女子的丈夫是一名大车司机,事发当天是一个周末,丈夫出车,孩子被老人接走,所以女子独自居住在家。


女子家是一栋两层小楼,她的卧室在二楼靠窗位置。女子和丈夫视频通话后,已经夜深人静,女子翻来覆去睡不着期间,突然听到窗外有动静。


话说,如此情形,对每个独居女人来说,都会感到害怕,任何人也会因此提高警惕并做好防卫。女子拿着一个拖把走进窗户边,这一看不要紧,要紧的是,窗台有两只手,窗户下面伸出一个脑袋。


这可把女子吓坏了,女子问对方是谁,想干什么后,对方称知道女子一人在家,并威胁称老实点,不然要了人家的命。



女子惊恐之下,一个拖把打了上去,直接打在男子脸上,于是发生了男子坠楼事故。随后,女子给丈夫打过电话后报了警。最终得知,男子为同村男子周某。


对于男子坠楼身亡,男子家属认为,其夜爬女子窗户不对,但罪不至死,如果女子不用拖把砸他,他也不会因此丢命。于是向女子提出索赔50多万元。最后,双方将事实诉诸法院,法院认为女子相关行为是只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世界,总有一些是案例让人感到很不可思议,比如遛狗不拴绳都狗被撞索赔,去人家庄稼地里抢庄稼受伤索赔,偷人家果园水果吃中毒索赔,搭人家车出车祸索赔等等。


也许有人说,伤者为重,死者为大。罪不至死却死了,确实遗憾,但对于“找死”的人,我们又能对他有多少同情?


就像本事件而言,男子夜爬女子家窗户,对于一个独居女子来说,这是很令其恐惧的事情。女子做出避免自身受到伤害的相关反应,也是有必要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所以,男子怕人家楼上,把人家窗户,因此受到伤害乃至身亡,完全是“自作孽不可活”。



法院对此案件的认定,完全是公平公正的,合情合理又合法。法律正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真是为了惩恶扬善,维护正义,保障好人的权益。我们不能因为坏人损失大就偏袒坏人,因为坏人的损失本可以没有,是他自找的。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自找损失的人得到损失,而让无辜的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人承担损失,承担责任。


任何人都应该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自控能力,做坏事不应该,而做了坏事,就要承受所有所坏事的代价。而反过来想倒打一耙,我想,法律法规不支持,舆论更不会赞成。

在浙江湖州的一个宁静的夜晚,一个男子爬上了独居女子的窗户。这个举动,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充满了恶意和威胁。而当这个女子拿起拖把进行制止的时候,她的行为更像是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


这个男子,他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他威胁到了女子的安全。女子在面对这样的威胁时,她的反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当这个男子最终坠楼身亡时,他的行为后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担。


然而,男子的家属却向女子提出了索赔。他们认为,男子的坠楼身亡是女子用拖把打的结果。他们忽视了男子的行为对女子造成的威胁,也忽视了女子在面对这种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权利。


法律是公正的,它不会容忍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这个事件中,法院认定女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正义的维护。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男子的死亡就忽视他的行为对女子造成的威胁,也不能因为他的死亡就要求女子承担责任。法律和道德都不会容忍这样的行为。我们应该尊重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这个事件是一个警示,它提醒我们,任何行为都有可能带来后果。我们应该有敬畏法律的心,有自我约束的能力。而当我们的行为威胁到他人时,我们也应该准备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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