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简易计税的问题
最近有纳税人来问我们,他们现在在处置以前年度的固定资产能不能用简易计税,这个到底要怎么判断。
其实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纳税人比较爱问的,也比较麻烦,因为法规太多,跨越了营业税到增值税,而且跨越的年份也间隔太大了。现在我来给大家总结一下。
现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看一个时点,还有一个是看你销售的是车辆还是其他固定资产
如果是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辆、游艇)的购入是否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如果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那么在销售的时候,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的增值税率开票,不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只能按照13%的增值税率进行开票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是销售车辆、游艇那么只要把上面的购入时间改成2013年8月1日就可以了,之前购入的就按简易计税,之后购入的就一般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