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86号(关于发布《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督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离岸现货交易大豆,是指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前海联交中心”)进口、交易,用于加工的非种用大豆。
第三条 前海联交中心应建设交易业务管理信息化系统,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向海关业务管理系统等推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四条 前海联交中心应根据海关监管要求建立进口商白名单,向海关总署报备。名单内的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可通过前海联交中心开展进口大豆离岸现货交易。
第五条 海关总署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保税交易库考核认定工作。
隶属海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进口离岸现货交易大豆监管工作,对保税交易库实施监管。
第二章 保税交易库认定
第六条 保税仓库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场所,经前海联交中心推荐,由场所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保税交易库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合格,且经检查符合“保税交易库防疫要求”的,由场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认定为保税交易库,在直属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并向海关总署报备。保税交易库改建、扩建、迁址,或植物疫情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认定为保税交易库的经营企业,应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粮食系统”)中申请取得企业类型为“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的账号。
第三章 检疫审批
第九条 大豆进境前,进口商可以保税交易库作为境内存放场所,申请取得用途为“现货交易和期货实物交割”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海关审核检疫审批申请时,应核定保税交易库可用仓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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