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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

2023-04-10 20:33 作者:cwhhamwy  | 我要投稿

宪法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其主要职能是: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中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 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国家制度

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由特别行政区和制度构成的合成词,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别体现在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

犯罪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合称罪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目的犯,而对于非目的犯来讲,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动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少数犯罪中,犯罪动机也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3)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正确地认定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及强弱,进而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如果行为人侵害的不是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而是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这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而负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任何犯罪,必然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如果只有犯罪思想而无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可以以积极的行为即作为或消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表现出来。对于出现危害结果的犯罪,必须查明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的方式是复杂的,行为人以不同的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罪也不同,因此,查明犯罪行为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环节。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主张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区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作了明文规定。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行为才是避险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利益,与正当防卫这种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利益的情形有明显区别,法律对其成立要件的要求远较正当防卫严格。

行政法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它又分为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越权无效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5.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行政主体: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不对某一具体事件或特定人作出具体处理,但一切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合乎抽象规范的,均在其适用范围以内,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往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条件。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处理,在中国不能针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査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行政调解,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行政指导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为实现所期待的行政状态,以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要求有关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活动。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分为以助成、促进对方为目的的助成指导和以限制对方的行为为目的的限制指导。

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运用国家自主权的行为。包括:(1)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2)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民法

民法原则

根据《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数;也可以双方都是多数的。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权关系。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权利能力是享受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资格。社会关系参加者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行为能力一般指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为授权代理和意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侵权

侵权责任构成一般具有四个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性、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济冲刺

经济制度 VS 经济体制

1.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本性质

经济体制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2.经济制度决定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质和主要特点

经济体制反映经济制度,通过经济体制的运作和改革使经济制度得以巩固、发展和完善

3.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可以实行类似的经济体制,相 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也可以实行不同的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 VS 弊端

计划经济相对于市场经济,是指一种不同于市场经济的,高度集中的,实现高效率的社会经济体系。

优势:计划经济,顾名思义是有规划、计划发展经济。从而避免市场经济发展的盲目性、不确定性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

弊端: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压抑了生产者积极性,使市场作用得不到发挥,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和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

优点: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法制性

缺点: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

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通过市场竞争配置资源的方式,即资源在市场上通过自由竞争与自由交换来实现配置的机制,也是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

一般市场机制是指在任何市场都存在并发生作用的市场机制,主要包括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

供求机制是调节市场供给与需求矛盾,使之趋于均衡的机制。

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

竞争机制是商品经济最重要的经济机制。它反映竞争与供求关系、价格变动、资金和劳动力流动等市场活动之间的有机联系。

风险机制是市场机制的基础机制。在市场经营中,任何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中都会面临着盈利、亏损和破产的风险。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即处理好“看得见的手”

和“看不见的手”的关系。

看不见的手出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这部著作,指的是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看得见的手出自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指的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将劳动所得全部分配给劳动者,不产生剩余价值。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要素所有权,从生产要素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1)参与分配的主体是要素所有者,依据是要素所有权;(2)分配的客体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作用创造出来的价值;(3)分配的衡量标准,这涉及到按生产要素的质量、数量还是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其直接表现和标准是生产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生产要素贡献的大小。

效率 VS 公平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

(3)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高劳动

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

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

(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成为国家集中的纯收入,由国家统筹安排,在全社会范围 内使用;

(2)以企业基金形式留归企业支配,用于企业发展生产、集体福利、职工奖励等方面;

(3)以工资形式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给企业职工,由职工个人 支配和使用。

集体经济

城镇集体经济初次分配:城镇集体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

(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财政,形成国家集中的纯收入;

(2)以合作基金形式上缴集资单位,形成统一支配的集体收入;

(3)以企业基金形式留给企业;

(4)以工资形式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个人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的初次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由于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以,要以承包农户为单位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承包农户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

(1)以公积金、公益金形式留给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

(2)以管理费形式提留给乡村政权组织;

(3)以个人收入形式留归农户。

个体经济

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两部分:

(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

(2)税后利润全部形成个体劳动者的个人收入。

私营经济

私营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三部分:

(1)以税金形式上缴国家;

(2)以工资形式分配给企业职工

(3) 以企业主收入形式归企业主支配。 “三资企业”的初次分配:“三资企业”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分解为四部分:除按注册投资比例分一部分给外方投资者外,其余部分的分配与一般企业相似,分别以税金、企业基金、工资形式,形成国家收入、企业收入和劳动者个人收入。

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

财产税

居民等财产拥有者,根据现有财产状况,依法缴纳的动产税和不动产税,如房产税、遗产税等,政府以此对居民收入进行的调节属于存量调节。

社会缴款

居民为维持当前和未来的福利,保证在未来各个时期能获得社会福利金,而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险计划或各个单位建立的基金所缴纳的款项,如失业保险、退休保险、医疗保险计划等。

社会福利

指居民从政府获取的、维持最基本生活的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福利金(如失业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保险金等)和社会救济金(如生活困难补助、救济金)。

其他转移收支

包括政府内部转移收支;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援助、捐赠、会费缴纳等,对私人非营利性机构的捐赠、赞助等转移收支;居民之间的内部转移收支,如城镇居民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收支。再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是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机制。

政府宏观调控也叫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

GDP一般指国内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简称GD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GNP一般指国民生产总值。 国民生产总值(Gross National Product 简称GNP)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收入初次分配的最终结果。

计算公式为:国民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居民在国外的净要素收入-非居民在国内的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生产税和进口税扣除生产、进口补贴(来自国外的净额)+雇员报酬(来自国外的净额)+财产收入(来自国外的净额)。

国民生产净值,指一个国家的全部国民在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价值的净值。一般以市场价格计算。它等于国民生产总值减去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在实物形态上,它是社会总产品扣除已消耗掉的生产资料后的全部消费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以及增加后备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态上,它等于国民生产总值(GNP)-资本折旧(Depreciation)。

生产价格指数(Producer Price Index,PPI)是衡量工业企业产品出厂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程度的指数,是反映某一时期生产领域价格变动情况的重要经济指标,也是制定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依据。

CPI一般指消费者物价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城乡居民所购买的生活消费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是对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综合汇总计算的结果。

赤字率则是衡量财政风险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指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赤字率表示的是一定时期内财政赤字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比例关系。赤字率=(政府开支-政府收入)/GDP×100%

恩格尔系数(Engel's Coefficient)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

基尼系数(英文:Gini index、Gini Coefficient),是国际上通用的、用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之一。其包括收入基尼系数(Income Gini)和财富基尼系数(Wealth Gini)。两者的算法大致相同,区别在于收入基尼系数的数据是来自于某地区的家庭收入统计,财富基尼系数的数据是来自于某地区的家庭总资产统计。

基尼系数最大为“1”,最小等于“0”。基尼系数越接近0表明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教科书给出最适合的基尼系数标准。但有不少人认为基尼系数小于0.2时,居民收入过于平均,0.2-0.3之间时较为平均,0.3-0.4之间时比较合理,0.4-0.5时差距过大,大于0.5时差距悬殊。

利率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

在中国,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规定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具体而言,一般普通民众把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指标,银行则是把隔夜拆借利率作为市场基准利率。

存款基准利率是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存款的指导性利率。

贷款利率,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利率。主要分为三类: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银行贷款利息的确定因素有: ①银行成本。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银行成本有两类: 借入成本—借入资金预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业务所耗费用。②平均利润率。利息是利润的再分割,利息必须小于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③借贷货币资金供求状况。供大于求,贷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贷款利率还须考虑物价变动因素、有价证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不过,有的学者认为利息率的最高界限应是资金的边际收益率。将约束利息率的因素看成企业借入银行贷款后的利润增加额与借款量的比率同贷款利率间比较。只要前者不小于后者,企业就可能向银行贷款。

国债利率是国债发行人每年向国债投资者支付的利率。在面值发行的场合,国债利率是国债利息同国债票面金额的比率;在折价发行的场合,国债利率是国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金额的差额同发行价格之间的比率。由于国债具有信用等级高、安全性高等特点,所以,一般来说,在各种利率中,国债利率是最低的,具有基准利率的功能。但在中国,受银行体制制约,存款风险较低,国债的流动性较差,其利率常常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1~2个百分点。

在经济过热时国家调高利率,控制消费和投资规模的扩大和增长;

在经济过冷时国家降低利率,刺激消费和投资的扩张和增大。

哲学基本问题 VS 哲学基本形态

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哲学的基本形态:唯物和唯心;辩证法和形而上学

唯物主义:

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庸俗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

唯心主义:主观唯心主义和客观唯心主义

主观唯心主义:

孟子:万物皆备于我

庄子:万物与我为我

陆九渊: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

王阳明: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心外无事

康德: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

笛卡尔:我思故我在

贝克莱:存在即是被感知客观唯心主义:

老子:“道”

朱熹:理在事先

黑格尔:世界是绝对观念的异化 世界是上帝意志的创造物 存在即合理

柏拉图:“理念”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的来源:

(1)马克思主义哲学---德国的古典哲学(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

(2)政治经济学---英国的古典政治经济学

(3)科学社会主义---英法空想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要内容

(1)辩证唯物主义:

唯物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

辩证法:运动时有规律的

认识论: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2)历史唯物主义物质(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列宁)

意识是高度完善的物质即人脑的机能,意识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像。意识的内容是客

观的,但形式是主观的;

意识体现了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

1.运动是物质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是运动的载体。静止是物质运动的特殊状态。

2.运动的基本形式: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3.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

辩证法

2 个核心:联系(客观性、普遍性、多样性)

 发展(永恒性、普遍性)(实质)

3 大规律:

质量互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过程

否定之否定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辩证法观点: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古希腊赫拉克利特

全宇宙中并没有真正静止的点-笛卡尔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

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天不变,道亦不变(董仲舒)--形而上认识论

3 个核心:

实践、认识、真理

2 大规律:

实践与认识辩证关系认识发展律

3 个核心:实践、认识、真理

(一)实践

1.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

要的观点,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2.特点:物质性、直接现实性、主观能动性、社会历史性

(二)认识

1.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2.认识的主体就是认识者,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具有自主性和创造性

3.认识的客体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具有受动性、非主导性

4.认识的主体和客体都离不开社会实践

(三)真理

1.真理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谬误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歪曲

反映。真理和谬误相伴而生,既有原则区别,又相互包含和转化.

2. 特点:客观性、具体性、绝对性和相对性

二、认识论的两大规律:

(一)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1、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认识的最终目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

标准。

2、认识的反作用:正确理论指导实践会促进实践;错误理论指导实践会阻碍或破坏

实践。

(二)认识发展律

1.两个发展阶段、两次飞跃

首先,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其次,认识是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2. 感性--理性—实践

感性认识:

通过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反映,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是认识的低级形

式。感性认识反映事物的现象。

理性认识:

通过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来反映,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是认识的高级

形式。理性认识反映事物的本质。历史唯物主义

1.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制约人的行为和动机的根本

条件

2.社会的本质:实践

生产力(人和自然)包括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者

三个历史形态:手工生产/大机器生产/自动化生产

生产关系(人与人)

特征:客观性;历史性;具体性(任何生产关系都是具体的,抽象的一般的生产关系

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国家的本质:阶级统治的工具

国家的职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

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萌芽标志:新民主主义基本思想的提

成熟标志: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科学体系完整形成

“八七会议”提出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基本路线;

“三湾改编”提出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遵义会议:确立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

代表作:

1.《中国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提出“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在党的领导下,以土地革命为中心内容,以武装斗争为主要形式,以革命根据地为战略阵地,建设红色政权。

2.《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道路,标志着毛思想基本形成。

3.《反对本本主义》第一次提出思想路线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

开端:五四运动

总路线: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

三大法宝: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是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作风)

活的灵魂: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精髓/根本工作路线/基本立足点)

延安整风:号召全党反对主观主义以整顿学风、反对宗派主义以整顿党风、反对党八股以整顿文风

党的三大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新民主主义的纲领

1.政治: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2.经济: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没收蒋宋孔陈,保护民族工商业

3.文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4.军事: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理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新民主义社会。

2.1956 三大改造完成标志着中国已经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七届二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执政党建设

4.“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5.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十二大:邓小平第一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十三大标志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形成;

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

胡锦涛十七大: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灵魂: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精髓: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

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邓小平南方谈话背景: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内容:改革是解放生产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100年不动摇

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不要纠缠于姓“资”姓“社”问题讨论,三个有利于,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经济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科技是第一生产力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按“四化”标准选拔人才进入领导层,反对形式主义

坚持社会主义信念意义:标志邓小平理论的最终成熟和形成

管理职能 VS 政府职能

管理职能:

计划职能(核心)、组织职能、领导职能和控制职能

政府职能:

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和社会职能

公共危机:

政府危机,企业危机,社会危机

特征:突发性;公共性;难以预测性;严重的危害性;舆论关注性

公共危机管理:

制定和执行政策,决策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程序化决策,即结构良好的决策,主要是对日常的、重复出现的具有规则性的问题作出决定,管理部门层次越高,越少负责程序化决策问题。

一是非程序化决策,即结构不良的决策。更多的采用人工判断,这就涉及决策者本身的经验、智慧。管理层次 VS 管理幅度

管理层次与组织规模成正比:

组织规模越大,包括的成员越多,则层次越多。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成反比:

在组织规模已定的条件下,主管直接控制的下属越多,管理层次越少,相反,管理幅度减小,则管理层次增加。

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反比关系决定了两种基本的管理组织结构形态:扁平结构形态和锥型结构形态。

1.扁平结构是指组织规模已定、管理幅度较大、管理层次较少的一种组织结构形态。

2.锥型结构是管理幅度较小,从而管理层次较多的高、尖、细的金字塔形态。

人事制度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八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决策 VS 行政执行

一、行政决策

制定行政决策四个步骤:1.发现问题,确定目标 2.调查预测,拟定方案 3.评

估优选,确定方案(核心) 4.实施方案,修正完善

二、行政执行

准备环节、实施环节(关键/核心)、评估环节

行政沟通

(1)按沟通渠道划分,有正式沟通和非正式沟通。 

(2)按信息流向划分,有下行沟通、上行沟通和平行沟通。

(3)按沟通的路线划分为单向沟通和双向沟通

行政监督

内部监督:

1、直辖监督。是指政府上下级组织之间展开的直辖监督,其具体方法有很多,比如下级向上级提交的工作报告,亦比方上级对下级进行的工作检查等。

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3、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预算和有关制度、规定,独立的对政府机关、财政金融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所反应的经济业务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加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国家进行财政、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

行政外部监督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制监督,第二类是社会监督。法制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检查监督、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舆论、公民批评、公民投票、压力集团等。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版记)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版头)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阿拉伯数字。)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一行)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居中排布)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

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

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居中排布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后标冒号后用标识签发人姓名。如有多个签发人,每行两个姓名,应使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同一行

(主体)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位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完整结构:发文机关+事由(“关于…..的”)+文种。发文机关和事由可省略。唯一不能省略文种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

(1)正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原由+事项+结尾

(2)引文: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3)日期:阿拉伯数字,不能把 2005 年写“05 年”(4)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汉字“一”,

第二层:汉字加括号“(一)”

第三层:阿拉伯数字“1.”,

第四层:阿拉伯数字加括号“ (1) ”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说明处的标题应与附件本身的标题相一致。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编排在正文之下,空二行右空四字)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印章之间互不相交或相切

最后一个印章居中下压成文日期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文如有附注,用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请示”件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 ,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版记)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公文如有抄送,左空一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设在公文末页最后一行。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时间右空一字。印发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识。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编排在版心下边缘之下,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左空一字。)

先秦时期

旧石器时代(距今约300万年),以使用打制石器为标志的人类物质文明发展阶段。地质时代属于上新世晚期到更新世,从距今约300万年前开始,延续到距今1万年左右止。

元谋人牙齿化石是1965年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发现的,元谋县被誉为“元谋人的故乡”。1976年根据古地磁学方法测定,生活年代距今约170万年,差距最多不超过前后十万年(也有学者认为其年代不应超过73万年,即可能为差距在60万至50万年或更晚一些)。

母系社会,是指母系氏族制社会,又称女系社会。氏族社会的早、中期为母系氏族,即建立在母系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是按母系计算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氏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的第一阶段。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就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考古学上属于旧石器时代晚期。到距今大约一万年左右时,在考古学上属于中石器时代或属于新石器时代初期,母系氏族公社向前迈进了一步,到了距现在大约六七千年时,达到了繁荣时期。其主要代表有河套人、柳江人、峙峪人和山顶洞人等等。

北京人头盖骨的发现,使周口店成为世界闻名的早期人类发祥地。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这里曾生活着距今70万年至20万年的北京人、距今10万年左右的新洞人、距今2.7万年前左右至3.4万年左右的山顶洞人。

新石器时代,是考古学家设定的一个时间区段,大约从一万多年前开始,结束时间从距今5000多年至4000多年。

新石器时代并不仅仅只是个时间区段概念,新石器时代和晚期智人出走非洲散布到全世界的过程有密切关系,晚期智人走出非洲之后石器的制作和早期智人差异很大,不再是数百万年以来一直未变过的简单打制切割用途,诞生了一系列种类繁多制作工艺和使用目的巨大的变化的新种类石器。据近代考古发现,在距今5000年前(新石器时代)的古人已进入了文明。

仰韶文化,是指黄河中游地区一种重要的新石器时代彩陶文化,其持续时间大约在公元前5000年至前3000年(即距今约7000年至5000年,持续时长2000年左右),分布在整个黄河中游从甘肃省到河南省之间。因1921年首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仰韶村发现,故按照考古惯例,将此文化称之为仰韶文化。

河姆渡文化,是指中国长江流域下游以南地区古老而多姿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即距今约7000年前)。黑陶是河姆渡陶器的一大特色;在建筑方面,遗址中发现大量"干栏式房屋"的遗迹。

1973年,第一次发现于浙江宁波余姚的河姆渡镇,因而命名。它主要分布在杭州湾南岸的宁绍平原及舟山岛。经科学的方法进行测定,它的年代为公元前5000年至公元前3300年(距今约7021----5021年)。它是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时期的氏族村落遗址,反映了距今约7000年前长江下游流域氏族的情况。

大汶口文化是分布于黄河下游一带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因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大汶口遗址而得名。分布地区东至黄海之滨、西至鲁西平原东部、北达渤海北岸、南到江苏淮北一带,基本处于汉族先民首领少昊氏的地区,为山东龙山文化的源头。

另外该文化类型的遗址在河南和皖北亦有发现。据放射性碳素断代并校正后得出数据,大汶口文化年代距今约6500—4500年,延续时间约2000年左右。根据地层叠压关系和遗物特征,可以区分为早、中、晚3期。

夏: 启(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

夏历(夏代的历法是我国最早的历法)。

《夏小正》我国最早的天文历法著作(阴历/农历)

商: 青铜器司母戊鼎(我国迄今考古发现的最大的青铜器)

甲骨文之父——王懿荣

西周:分封制和井田制

东周:春秋五霸(齐/晋/楚/吴/越)战国七雄(东齐西秦南楚北燕+赵魏韩)

百家争鸣

儒家:

孔子:“礼”、“仁”“中庸之道” “和”

孔子在教育学上的贡献是打破公学,创办私学,儒家伦理思想强调重义轻利。编篡《春

秋》,修订五经

四书:《大学》《中庸》《论语》《孟子》

五经:《诗》《书》《礼》《易》《春秋》

《诗经》又称诗三百,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诗歌总集;内容:风、雅、颂;表现手法:赋、比、兴

《春秋》是现存最早的编年体史书,春秋时期鲁国的编年史,相传为孔子修订

《楚辞》是我国第一部浪漫主义诗歌总集,主要作者屈原

《离骚》是战国时期著名诗人屈原的代表作,是中国古代诗歌史上最长的一首浪

漫主义的政治抒情诗

孟子:

性善论、“仁政”、 民贵君轻、阶级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宣扬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永远存在的合理性---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荀子:性恶论、人定胜天

道家:

老子:

“道”、无为而治、朴素的辩证法

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有无相生,难易相成”“弱之胜强,柔之胜刚”“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庄子:相对主义和绝对精神自由

墨子和墨家:

兼爱、非攻。

诸侯相爱就不会发生战争;大夫相爱,就不会互相篡夺;人与人相爱,就不会彼此伤

“尚贤、尚同”(任人唯贤,绝对服从)“节用,节葬,非乐,天志、明鬼、非命”

韩非和法家:

进化的历史观主张法术势兼用的法治,加强中央集权、富国强兵的一系列政策

秦汉时期

秦: 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定都咸阳)

大泽乡起义--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起义

 巨鹿之战(秦亡)

西汉:文景之治,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推恩令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张骞出使西域丝绸之路

 《史记》《汉书》 建安文学——三曹

隋唐时期

初唐四杰: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

王勃:《滕王阁序》《送杜少府之任蜀州》王维(693或694或701年—761年),字摩诘,号摩诘居士。

王维参禅悟理,精通诗书音画,以诗名盛于开元、天宝间,尤长五言,多咏山水田园,与孟浩然合称“王孟”,因笃诚奉佛,有“诗佛”之称。书画特臻其妙,后人推其为南宗山水画之祖。著有《王右丞集》,存诗约400首。北宋苏轼评云:“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

有诗《九月九日忆山东兄弟》《李陵咏》《西施咏》《凝碧池》《责躬荐弟表》

孟浩然(689年—740年),字浩然,号孟山人,襄州襄阳(今湖北襄阳)人,唐代著名的山水田园派诗人,世称“孟襄阳”。

有诗《望洞庭湖赠张丞相》《晚春卧病寄张八》《秋登万山寄张五》《夏日南亭怀辛大》《过故人庄》《春晓》《宿建德江》《夜归鹿门歌》

李白(701年2月28日—762年12月),字太白,号青莲居士,祖籍陇西成纪(今甘肃省秦安县),出生于绵州昌隆县青莲乡。唐朝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凉武昭王李暠九世孙,有“诗仙”之称。

代表作有《望庐山瀑布》《行路难》《蜀道难》《将进酒》《早发白帝城》等。

杜甫(712年2月12日~770年),字子美,自号少陵野老,唐代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与李白合称“李杜”。出生于河南巩县,原籍湖北襄阳。为了与另两位诗人李商隐与杜牧即“小李杜”区分,杜甫与李白又合称“大李杜”,杜甫也常被称为“老杜”,有“诗圣”之称。

代表作“三吏”为《石壕吏》《新安吏》和《潼关吏》,“三别”为《新婚别》《无家别》和《垂老别》

白居易(772年2月28日~846年9月8日),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又号醉吟先生,有“诗魔”之称。

代表诗作有《长恨歌》《卖炭翁》《琵琶行》等。

李贺(790年—816年),字长吉。他的诗作想象极为丰富,经常应用神话传说来托古寓今,所以后人常称他为“鬼才”“诗鬼”,称其创作的诗文为“鬼仙之辞”。有“太白仙才,长吉鬼才”之说。李贺是继屈原、李白之后,中国文学史上又一位颂享盛誉的浪漫主义诗人。留下了“黑云压城城欲摧”“雄鸡一声天下白”“天若有情天亦老”等千古佳句。

刘禹锡(772年~842年),字梦得,籍贯河南洛阳,生于河南郑州荥阳,自述“家本荥上,籍占洛阳” ,其先祖为中山靖王刘胜 (一说是匈奴后裔)。唐朝时期大臣、文学家、哲学家,有“诗豪”之称。诗集十八卷,今编为十二卷。

留下《陋室铭》《竹枝词》《杨柳枝词》《乌衣巷》等名篇

李商隐(约813年~约858年),字义山,号玉谿生,怀州河内(今河南省沁阳市)人。晚唐著名诗人,和杜牧合称“小李杜”。

李商隐以无题为名的爱情诗,最为人所传诵,但他的无题诗具有“朦胧”的特点,旨意隐秘。这些以无题为名的爱情诗,包括以《无题》为题的十五首,和以句首二字为题的“准无题”诗近三十首。这些诗有的有所寄托,但大部分属于纯粹的情诗。李商隐的“准无题”诗也写得相当出色。如《锦瑟》此诗貌似咏物,实则咏怀。它隐去了平生所历具体之事,以锦瑟起兴,充分运用了比兴、象征、典故等多种手法,将自己满腔的忧伤、郁愤之情,形象而又婉曲地表达出来。

杜牧(803年—852年),唐京兆万年(今陕西省西安市)人,字牧之。代表作《泊秦淮》《江南春》《赤壁》《题乌江亭》等,脍炙人口。

两宋

陈桥兵变黄袍加身

王安石变法失败:被列宁誉为中国十一世纪伟大的改革家

唐宋八大家,又称为“唐宋散文八大家”,是唐代和宋代八位散文家的合称,分别为唐代韩愈、柳宗元和宋代欧阳修、苏洵、苏轼、苏辙、王安石、曾巩八位。其中韩愈、柳宗元是唐代古文运动的领袖,欧阳修、三苏(苏轼、苏辙、苏洵)等四人是宋代古文运动的核心人物,王安石、曾巩是临川文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先后掀起的古文革新浪潮,使诗文发展的陈旧面貌焕然一新。

韩愈(768年-824年12月25日),字退之,河南河阳(今河南孟州)人,被后人尊为“唐宋八大家”之首

柳宗元(773年—819年11月28日),字子厚,汉族,祖籍河东郡(今山西省运城市永济、芮城一带)人,世称“柳河东” 、“河东先生”,代表作有《溪居》《江雪》《渔翁》

欧阳修(1007年8月6日-1072年9月22日),字永叔,号醉翁,晚号六一居士,在滁州,欧阳修写下了不朽名篇《醉翁亭记》

苏洵(1009年5月22日—1066年5月21日),字明允,一说自号老泉,汉族,眉州眉山(今四川眉山)人。北宋文学家,与其子苏轼、苏辙并以文学著称于世

苏轼(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号东坡居士,世称苏东坡、苏仙、坡仙作品有《东坡七集》《东坡易传》《东坡乐府》《潇湘竹石图》《枯木怪石图》等

苏辙(公元1039年3月18日-1112年10月25日),字子由,一字同叔,晚号颍滨遗老。著有《栾城集》等行于世。

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有《临川集》等著作存世。

曾巩(1019年9月30日-1083年4月30日),字子固,世称“南丰先生”。

元朝

行省制度:元朝的疆域为历代最大,元朝的首都大都(今北京)元朝实行行省制度,

开省级制度先河。

设宣政院,管理西藏地区

明朝:

郑和:下西洋到达亚非 30 多个国家和地区

宋应星:《天工开物》被誉为“中国 17 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

徐霞客:《徐霞客游记》最早揭示了中国西南地区石灰岩地貌的各种特征,世界上科

学考察石灰岩地貌的先驱

李时珍:《本草纲目》集十六世纪以前中国本草学之大成

清朝

《四库全书》:清朝乾隆皇帝组织大批学者编写,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部丛书.

《红楼梦》:前 80 回曹雪芹著,后 40 回高鹗续,中国古典小说的巅峰,“中国封建社

会的百科全书”

《聊斋志异》:蒲松龄著,古典文言短篇小说的巅峰。“写鬼写妖高人一等,刺贪刺虐

入木三分”,“鬼狐有性格,笑骂成文章”

四大奇书:

1.《三国演义》:罗贯中著,以陈寿《三国志》为蓝本

2.《水浒传》:施耐庵著,中国第一部用通俗口语写成的长篇小说

3.《西游记》:吴承恩著

4.《金瓶梅》:兰陵笑笑生著,“四大奇书”之首,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由文人独立

创作的长篇小说名著,对《红楼梦》影响甚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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