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自然类(Natural Kinds) 第2节

自然类 Natural Kinds
URL: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18/entries/natural-kinds/
版本信息: 初次出版 2008.9.17 实质性修订版本 2017.2.15
作者: Alexander Bird <alexander.bird@kcl.ac.uk> Emma Tobin <e.tobin@ucl.ac.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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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科学中的自然类
我们对自然类的兴趣是产生于这一事实:特定的科学频繁使用那些表面上似乎是自然类的东西。所以一个重要问题是,特殊科学(例如,心理学、经济学、生物学、化学等等)中的类型事实上是否满足形而上学家为自然类性质(natural-kindhood)所列出的条件(Fodor 1974; Dupré 1981, 1993; Millikan 1999; Ellis 2001)。并且,对于那些不满足条件的类型,这是否表明了他们不是真正的自然类,而是不同的东西?或者这是否表明形而上学家们需要修正它们关于自然类性质的理论?特殊科学提出的形而上学问题各不相同。例如,生物哲学家会问,物种是否更应该被作为个体而不是自然类来加以理解。这个所谓的物种问题(Ghiselin 1974, 1987, 1997; Hull 1976, 1978; Kitts and Kitts 1979, LaPorte 1994)问的是,为了决定一个生物属于哪个特定物种,所需要使用的适当标准是什么。由于物种是随时间进化的,这使得当我们应该识别出一个新物种并把它从一个不同的、更老的祖先物种或不同的姐妹物种区分开时,这一问题显得尤其具有挑战性。此外,目前大多数不同物种概念所提出的标准涉及生物的关系属性而非固有属性。因此,要么物种不是自然类,要么类型性质由事物的内在属性决定的观点必须被修正。在化学哲学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时,化学类型是否像形而上学家所讨论的常见例子那样,为微观结构主义(microstructuralism)提供了足够的支持(Hendry 2006; LaPorte 2004; Needham, 2000, 2002; Van Brakel, 2000)。微观结构主义认为,化学类型只需要根据其化学结构就可被区分开来。化学元素似乎支持微观结构主义,因为原子序数足以使任何元素被区别开来。然而,这一观点在更复杂的化学结构(例如分子)中的推广在文献中由很多讨论。在心灵哲学中,鉴于神经科学的现代进展,心理类型的本体论地位受到了质疑(Churchland 1981; Fodor 1974)。尤其是,行动在因果上不仅被心理类型所决定,也由神经生理类型决定。如果神经科学可以提供对行动的一种充分解释,那么我们常识中的民间心理学概念,例如信念和愿望的作用就是成问题的。也许并不存在着对应于这些概念的心理学类型。自然类实在论者拒绝约定主义观点,即在任何情况下,“自然”类的边界都是由人类兴趣所划定的。但是当涉及到社会科学时,区分真正自然的类型和约定的类型是合理的吗?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反馈效应,人类对哪些类型的感知会对这些类型的组成甚至存在产生影响(Hacking 1995)?
2.1自然类和生物学
生物学哲学的一个中心问题关系到生物学物种的本质,传统上认为生物学物种是典型的自然类。传统的林奈二项分类系统根据一生物体的整体物理相似性(它们的形态)将其分类为种和属。然而,只有种和属被认为反映了本体论的自然区分。较高的分类单元(如科、目、类、门、界)只是习惯上的区分。在生物学中它们仅具有启发意义。
生物学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物种概念,这些概念对物种如何被区分存在分歧;事实上,不同的物种概念会在物种的外延和物种的数量上存在分歧。例如,根据杂交物种概念(例如,Mayr 1969),物种是一组杂交的自然群体,与其他群体生殖隔离。。另外,根据物种的系统发育学进路(如Cracraft 1983),物种根据共同的祖先谱系进行分类。这两种方法对物种的刻画是不同的。一些系统发育学的物种不能进行杂交。例如,无性繁殖的生物可能有共同的后代。根据系统发育方法,它们将被归类为一些物种,但根据杂交方法则不行。(参见1998年Ereshefsky的讨论。)哲学家们质疑生物学家使用的多重划分是否反映了世界的本体论多元主义,或者,是否存在一种优先的物种概念,它反映了本体论实在。此外,一些哲学家坚持认为物种是个体,而不应被视为自然类。
2.1.1 物种:个体还是类型?
尽管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直观的吸引力,“作为自然类的物种”这一概念,很难在维持自身的同时保证满足自然类的传统观点的要求:一集固有自然属性,对于一个殊相作为这一类型的成员而言,分别构成了必要条件,同时合起来构成了充分条件(individually necessary and jointly sufficient)。随着时间推移,谱系或多或少是逐渐进化的,并且这一过程导致了新的物种和其他分类单元。这一事实有两个后果:首先,物种在时空上是受限制的,因为特定生物体所属的物种取决于它与特定谱系的关系;第二,物种的特征属性可能会随着时间而改变。
进化的第一个结果意味着,与传统观点相反,从固有属性来看相同的生物可能不是同一物种的成员:在遥远星球上独立进化的类猫生物不会是猫。(参考 Dummett 1973: 144“即使从龙的牙齿中产生了完全像人的生物,它们也不是人,因为它们不是亚当的孩子。”)
第二个推论蕴涵着,固有的相似性对于同一物种的成员身份来说不是必要的。种内形态和遗传组成存在高度变异。虽然类型的成员不一定在固有属性上是相同的(例如,一种化学元素的样品之间可能有同位素变异),但对于同一类型的所有成员来说,仍然会共同具有某些独特的固有自然属性(例如,同一种元素的原子的核电荷)。据称,这一情况对于物种并不会出现。因此,没有任何遗传物质或基因序列是黑腹果蝇物种的由且仅由其成员拥有的,对于其他所有物种来说也是如此。我们也不能求助于更大规模的形态学属性(它们可能是隐藏的),因为进化的变化可能会在没有新物种出现的情况下消除这些特征(Sober 1980)。此外,渐进的变化,甚至通过物种形成而发生的变化,意味着物种将不会是明确区分的(标准6),这是Ellis(2001)得出物种不是自然类的另一个原因。
物种是自然类这一论点所面临的这些问题可能会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按物种分类并不比按较高的分类单元做出分类更符合自然界中任何事物的实际划分。达尔文本人就表达了这种约定主义,一方面,他认为物种与变种之间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另一方面,属和高层次的分类单元:
变种与物种有着同样的普通属性;变种与物种无法区分开来——除非,第一,通过发现具有中间环节性质的一些类型……又除非,第二,两个类型之间具有一定量的差异,倘若差异很小,通常会被列为变种,尽管尚未发现中间环节的类型。(Darwin 1859, 57,译文摘自苗德岁 译,《物种起源》,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
(Mishler 1999包含了这一观点的一个现代版本。)对物种作为自然类的排斥不一定会导致对关于物种的实在论(realism)的全盘排斥。事实上,一个人可以以一种特别的方式承诺物种实在论: 例如Ghiselin (1974, 1987, 1995, 1997), Hull(1976, 1978, 1980, 1987),以及许多其他哲学家和生物学家接受物种是个体而不是类型的主张。据称,这一主张看上去可以解释为什么不存在生物学规律的严格候选。至少对于那些关于特定物种的成员的规律来说是这样的(Beatty 1997)。个体生物是物种的部分,而不是物种类型的成员。物种的形成创造了一个新个体(或者可能是两个新的个体以及前一个物种个体的终止),但不是一个新的类型。作为同一物种的部分的诸生物体可能具有共同的特征,但那不是使它们成为该物种一部分的原因。不如说这种解释是颠倒的:因为生物是同一物种的一部分,它们是同一谱系的一部分,所以它们很可能(但是并非不可避免地)共享共同的特性。
物种的个体主义是否意味着物种不是自然类?人们可能会如此怀疑,但也许这两种观点是可以互相兼容的。例如,LaPorte(2004)认为一个人可以一致地同时持有两种观点。当一个理论家会认为物种是类型并且生物是类型的成员时,另一个理论家会认为物种是个体并且生物是类型的一部分。所以即使个体主义是正确的,我们可以构造一个类型:如果S是物种个体(species-individual),x是一个生物,那么x是物种类型(species-kind)S*中的一个成员,当且仅当x是S的一部分。例如,一个生物(一个萝卜植物)是一个物种个体萝卜(Raphanus Sativus)的一部分,当且仅当它是物种类型萝卜的一个成员(LaPorte 2004, 16)。LaPorte的观点确实需要放弃某些自然类通常被认为所具有的特征;人们不能认为这种成员身份必然是固有的,因为“作为y的一部分”不是一种固有性质,而同一实体的一部分不一定具有任何共同的固有属性。基于这个原因,物种必须在自然规律中扮演一个角色的说法也不太可信。
如果一个人仍然认为物种是自然类,那么他就必须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可以使用的物种概念过于多了,而正如之前所看到的,这些物种概念并不总是描述相同的物种。例如,Mayr(1969)提出的生物学物种概念(biological species concept, BSC)认为一个物种是一组“一组杂交的自然种群,与其他这样的种群生殖隔离”(1969,26)。而系统发育学的种概念(phylogenetic species concept, PSC)认为,一个物种是“个体生物中最小的可诊断聚集,在该聚集中存在一种祖先和后代的亲本模式”(Cracraft 1983, 170)。这些定义的外延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有关物种概念的详细讨论,请参阅物种条目。)
这种差异可能被认为支持了关于自然类的约定主义(1.1.2节)。但是,关于分类的自然主义支持者(第1.1节)将否认分类学上的争论反映了自然界的不确定性。一元论者会认为现存的系统中存在一个是对自然世界的最佳描述。对不同系统中的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的承诺将导致物种的不同的本体论解释。当代分类学中最流行的分类系统是遗传分类学,它根据生物体共享的派生特征或生物在系谱树上的位置,从系统发育学的角度对生物进行分类。
多元主义是不同于一元论的另一种观点,其动机是物种概念的多样性,主张在分类学中对物种的不同描述反映了在我们的实用和理论兴趣的支配下,划分自然的同等合法的方式。然而,这些系统确实以真正自然的方式刻画自然。它们所划分的物种和高层次分类单元从不同的理论角度反映了世界的真实特征。多元主义(Kitcher 1984;Dupré 1993;Ereshefsky 1992)是在生物学哲学中关于类型的实在论的最弱形式。
2.1.2 生物学本质主义
Kripke(1971,1972)和Putnam(1975a)用动物类型作为可以从中找到后验本质的自然类的例子。这里意味着,这些本质是微观结构的、固有的属性,这些属性对于一个实体成为一个类型的成员来说,必然是分别地必要的并且共同地充分的。然而,如果物种是个体,那么物种就不能根据其成员的固有属性而区别开来。不同的物种概念倾向于为物种成员身份提供关系性的标准(见上文)。例如,根据BSC,一个物种的成员身份取决于关系性的属性,如一个特定的种群和杂交繁殖的成员身份。相较之下,PSC诉诸于共同的谱系。
然而,Kripke(1980)自己认为一个人的出身对他们来说是本质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如果个体S是N的后代,那么S必然是N的后代。McGinn(1976)认为这同样可以推广到物种的情况。LaPorte(2004)认为,本质主义适用于那些,将个体、物种以及其他分类单元与那些将他们嵌套在内的更高的分类单元相联系的事实。这些分类单元是进化支,即由来自一个共同祖先群的共同谱系所定义的类型:一个属于或部分属于该进化支的个体或群体必然是该支的成员或部分。因此,生物学类型(种、属等)确实具有本质属性,这些是历史属性而不是固有属性。
因此,生物学本质主义的一个选择是放弃传统观点,这种观点认为自然属性对于自然类的成员身份来说是本质的:自然的、外在的(关系性的)属性可以起到这一作用(Okasha 2002)。明确区分的标准也必须放弃。
2.2自然类和化学
由于在生物学中的自然类的难题以及现代化学的发展,化学元素和化合物似乎是真正的自然类。我们在规律、解释和归纳中提到化学类型:某种物质是铁这一事实解释了它的性质,而这种性质是可以预测的;铁的物体是可磁化的,这是自然规律(符合上面的标准2和3)。此外,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具有磁性的铁物体的特殊情况,归纳出所有的铁都是可磁化的。而且化学类型似乎服从明确区分性的要求:在元素周期表中,铁与其相邻的元素(锰和钴)明显不同;没有元素是过渡的类型(符合标准6)。此外,微观结构本质论对于化学类型来说是一个看似合理的选择:对铁来说,由纯铁组成的事物是由原子核中恰好有26个质子的原子构成,这是本质的。
2.2.1 微观结构主义
化学哲学中的微观结构主义是这样一种观点,即化学类型完全可以根据它们的微观结构属性来区分(Hendry 2006)。正如上面铁的例子所示,化学元素提供了可根据微观结构区分的典范性的类型,因为原子序数——原子核中的质子数——足以识别这种元素。的确,宏观的化学和物理性质也可以用来区分化学元素,在19世纪,化学家不需要知道我们能如何处理核结构就可以区分元素。然而,人们认为原子序数具有解释的优先性:原子核中质子的数量,以及由此产生的核电荷,解释了原子核周围电子的结构,进而解释了元素的化学行为。
微观结构主义者可以把这种观点从元素扩展到化合物。化合物主要由其组成元素所确定。因此,二氧化碳是摩尔比为1:2的碳和氧的化合物。更详细地说,二氧化碳分子由两个氧原子和一个碳原子组成。在1827年Friedrich Woehler发现异构现象之前,只根据组成元素来识别化合物的做法一直是化学领域的规范。同分异构体是不同的化合物,但其组成元素的比例相同。因此,雷酸和氰酸都可以用实验式CHNO中的成分来表示,但它们不同的化学和物理性质使它们成为不同的物质。 August Kekulé和Archibald Scott Couper首先对异构现象(以及有机化学中的许多其他现象)做出了解释。他们认为,某些化合物以分子形式存在,而这些分子具有内部结构。因此,同分异构体的分子有相同的原子和不同的空间排列,例如,CHNO可以排列为H–O–C≡N (氰酸)或 H–C=N–O (雷酸)。异构性意味着仅辨明化学成分不足以进行分类。化合物的微观结构不仅与分子中的元素原子有关,还与它们的空间排列有关。
Needham(2000)和van Brakel(2000)认为,像水这样的化合物是动态结构的,其性质不能在其组成元素的静态描述中给出。H2O分子是极性的,因此一个H2O分子中的带正电的氢原子将和在另一个H2O分子中的带负电的氧原子结合,这种氢键结合会导致在液体水中H2O分子会形成被称作低聚物的类聚合链。氢键和由此产生的链使水在室温下是液态的(而具有相似大小分子的化合物,如硫化氢、甲烷和二氧化碳,在室温下都是气态的)。这些低聚物不断形成、断裂和重整。这种变化的速率和这种低聚物的平均长度取决于热力学环境(在极端情况下,冰晶体可以被认为是单一的这种低聚物,其晶体结构依赖于固定的强氢键)。因此,Needham 和 van Brakel,我们不能认为水仅仅是由一堆H2O分子组成的化合物。此外,任何要成为水的东西都必须是宏观的实体,因为只有宏观的物体才能具有某些热力学属性,例如熔点。我们用这些属性来识别水。因此,一个H2O分子不是水。
这些考虑不需要破坏微观结构主义的主张。许多化学物质,包括水,都可能以任何一种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形式存在,但仍然是同一种物质。但是,水蒸气不具有存在于液态水和冰中的那些低聚物。因此,无论这种低聚物的存在在水的液态和固态中是多么地典型,也不能作为所有水体的必要特征。在上文中我们看到原子序数被认为是元素的基本特征,因为它解释了元素所具有的其他特征。同样地,水分子的结构解释了为什么它是一个强极性分子,这进而解释了为什么它倾向于形成低聚物。关于热力学属性,Hendry(2006)指出,我们说一个人体内含有水时,并没有考虑这种水具有什么热力学属性。更一般地说,热力学属性只能被归属于处于平衡状态的实体,但并不是所有的水体都处于或几乎处于热力学平衡状态。我们可以很好地利用这些热力学属性来确定某物是水,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某物之为水的原因。
Hendry(2006)指出了一个潜在地更困难的问题,即任何液体水样,无论多么纯净,都不仅含有H2O分子,还含有H3O+和OH-离子。这些离子不能被视作杂质,因为它们也是水分子极性结构的必然结果。Hendry的解决方案是把H2O分子看作是水的组成部分,就像鸡蛋和面粉是蛋糕的组成部分一样,它们在制作蛋糕时需要用到,但不需要完全保留最初的形式。水是由H2O分子制成的,但并不是所有的H2O分子都精确地保留着这种结构。
经典林奈生物学分类系统中的分类单元嵌套在一个层次结构中,正如第1.1节的标准5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某些方面,化学分类不能满足这一要求。当一种元素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形式存在时,就会出现同素异形(allotropy)现象。碳元素有几种同素异形体,包括金刚石和石墨。锡在室温下有两种同素异形体:白锡(金属)和灰锡(非金属)。锡的一些实例会被归入一个范畴,而另一些实例会被归入另一个范畴。因此,按元素分类和按金属或非金属分类并不能具有层次结构地结合起来。
这种交叉分类在有机化学中很常见,在有机化学中,化合物可以根据它们所谓的官能团来分类。官能团是分子内原子的特定组合,它能使分子参与特定的反应,并具有该官能团特有的其他物理和化学属性。例如,醇类是含有羟基的有机化合物,羟基与烷基的碳原子或烷基的衍生物相连。醇类参与典型的反应,如酯化。由于醇类分子中的其他氢原子可能被另一个官能团取代,因此得到的分子将具有两个官能团所具有的属性,并可据此被分类。苯甲醇,C6H5CH2OH(或BnOH),是由甲烷,也就是CH4,通过由一个生成醇类的羟基-OH取代一个氢原子,并由苯基-C6H5(Ph)取代另一个氢原子而生成(苯基加上甲烷中的CH2是苄基,也就就说,Bn就是PhCH2)。因此,苯甲醇既可以被归类为醇,也可以被归类为芳香族苯衍生物,因为它参与了后者的典型反应,如苯环的亲电芳香族取代反应或苯环的氢化。如果对自然类系统的层次结构要求是正确的,那么并不是所有这些交叉分类都能挑选出自然类。 Khalidi (1998) 和Tobin (2010b)辩护了这种层次结构的要求对于科学类型来说过于严格的主张。
人们可能不得不否认金属是一种自然类,以及按官能团分类就是按自然类分类。(并不是所有的分类都需要分类成类型才能有用。)注意,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模糊的空间。一些元素,如锗和锑,被归为类金属,其特征介于金属和非金属之间。一个官能团的影响随着其所构成分子的大小和相互竞争的官能团的存在而减弱,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官能团的分类是模糊的。这种含糊不清违反了范畴区分性的要求(上文标准6)。
2.3自然类和心理学
各种各样的心理状态构成自然类吗?我们当然认为我们的心灵对物理世界发生的事情有影响,我们也认为我们行动是因为我们有确定的信念、渴望、希望、恐惧等等。这些不同的状态在民间心理学中起到的独特的解释作用令我们认为,这些信念、渴望、希望和恐惧构成不同的自然类。需要注意的是,在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中,当我们考虑自然类时,我们主要把类型看作时事物(如物质、生物、粒子等)的类型,然而我们现在考虑的是某些状态(state)的类型的可能性。(Ellis(2001, 2002)明确指出,他并不把自然类限制在事物的类型的范围内,而是也包括了状态和过程的类型。)一个笛卡尔主义的二元论者认为心理状态与主体的任何物理状态不同,是非物质的思维实体的状态。然而,二元论的问题在于找到恐惧、相信、希望等心理状态之间区别的根基,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处于不同的心理状态时,那个非物质实体有什么不同?原则上,如果心理类型被视为非物质的实体,二元论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 (Shoemaker 2003)。
有许多理解心理自然类的方式,取消主义者、同一论者、功能主义者和其他人提出了许多理论。我们将依次考察这些理论。物理主义者认为,心理类型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与主体大脑状态的差异有关,或者更普遍地说,与主体的身体状态有关。一个极端是心灵的(类型)同一性理论(identity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心理状态的类型与大脑状态的类型是完全同一的。如果是这样,我们可能会期待心理学的类型与神经科学的类型是同一的。
同一性理论面临着多重可实现性(multiple realizability)的问题——其观点认为,物理上有所差异的生物可能处于相同的心理状态类型。例如,有可能火星人的神经生理学与人类的完全不同,但火星人具有与地球人相同类型的心理状态;如果一个火星人的身体受伤了,它会扭动、呻吟并且避免造成这种伤害的原因——这个火星人处于疼痛中(Lewis 1989)。实际上,认知科学家可能会设计出一种能够进行更高层次思考的机器(例如,在硅架构上实现)。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生物体中不同的神经生理系统甚至可能实现相同的心理类型。因此,至少有一种开放的经验上的可能性,即心理类型可能对应于一组广泛分离的并异质的神经生理类型,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取消主义(eliminativism)认为,把心理类型直接还原为神经生理学类型的表面失败应该引起了心理类型整体上的取消(Churchland 1981, 1988)。这意味着不存在心理的自然类型。按照这种观点,民间心理学中的心理类型与过去那些不可信的民间理论所描述的类型相类似,例如,中世纪医学中的体液。中世纪医学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四种所谓的体液。根据这个理论,疾病由这四种体液的不平衡引起。从现代医学的观点来看,这一理论是完全错误的,所以唯一的选择就是把体液消除在推定的自然类型之外。类似地,心理类型应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最近神经科学研究中发现的那些类型。取消主义者赞同人类发明了一种非常成功的方法论来描述他们的心理生活。这种方法论就是民间心理学,一种关于心理状态与人类行动如何因果关联的常识理论。然而他们主张,民间心理学仅仅是一种人类发明的启发式装置,它用来更简单地对行为做出解释。这个理论的设定物并不是真实的自然类。一旦凭借神经生理学的类型可以得到对人类行为的更好解释,那么心理类型就应该被取消。
功能主义者认为,心理类型的不可还原性与殊型同一性理论是相容的(Fodor 1974, 1997)。心理类型与神经生理学类型不是类型同一的(也就是说,对于每一种心理状态,不存在一种神经生理学上的相关物,因此我们不能做出例如“疼痛=C-神经纤维刺激”的普遍同一性陈述)。火星人和我,在t时刻都处于恐惧状态,但也许处于不同的生理状态。然而,在t时刻,我的恐惧类型的殊型实例与我那时大脑中的殊型物理状态是同一的。类似的,在t1时刻,火星人的恐惧的殊型实例与它的殊型物理状态同一。
Kim(1992, 1993)主张,后一种类型的多重实现的心理类型在原则上可以局部还原为它们的实现状态。心理类型类似于矿物类型,例如玉石,它们可以根据不同样本而局部地被还原为软玉或硬玉。重要的是,不由软玉或硬玉组成的样本根本不是玉石。然而,在心理类型和玉石这种被局部还原的类型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差异。如果你想要一个玉石的样本,那么它必须要么由软玉组成,要么由硬玉组成。换句话说,如果J(玉石)通过析取式“P(硬玉)或Q(软玉)”来实现,那么一个作为J的事物所具有的属性,要么是它作为P所具有的属性,要么是它作为W所具有的属性,这是形而上学地必然的。因此,如果一物在另一个可能世界里,具有除了这一本质属性(即,作为硬玉或软玉)之外所有玉石的定性属性的话,它就根本不是玉石的一个实例。
相比之下,对于功能主义者(Fodor 1997)来说,心理类型是由它们的功能作用,而非实现它们的神经生理学类型的本质属性定义的。实现心理类型的是哪种物理类型并不重要,它可以是硅芯片、神经元、C-神经纤维或别的任何事物。相反,重要的是心理状态(例如,疼痛)起到特定的功能作用。多重可实现性的全部重点在于,很容易想象出某个可能世界,在那里一种殊型心理类型是由硅芯片、C-神经纤维刺激或其他任何东西来实现的。因此,一种心理类型本质上并不是由特定的神经生理学类型来实现的;相反,它独立于实现它的底层类型而发挥相同的功能作用。这似乎违反了自然类的标准1(见1.1.1节),即自然类的成员需要具有一些相同的自然属性。
一些功能主义者用心灵的模块性来解释心理类型的功能作用(Fodor 1983)。这一主张认为,心灵具有不同的与生俱来的模块,它们起到特定的功能作用。这些模块是领域特定的(domain-specific),并且仅对特定类型的输入产生操作。因此会存在着执行不同心理任务,例如心理揣测、说话人识别和面部识别的不同模块。与心理类型关联的功能作用也许可以通过适应性模块来给出一种进化解释(Cosmides and Tooby 1992)。按照这种观点,民间心理学中的心理类型对于解释人类行为的目标来说是成功的,因为它们指称的是心灵的功能模块。这样的观点可能会激发突现主义(emergentism)。心灵的突现主义解释的一种阐释是,存在着一些突现的心理类型,这些类型与神经科学所认定的类型没有直接联系。心理类型与神经生理学类型既不同一,也不是彼此的子类型;因此突现主义与(有争议的)分类的层次结构标准(标准5)相冲突。(参见emergent properties条目。)
类型同一论如果是正确的,可能会借助与其他理论同一性的类比(参见1.3.1节和3.3节),来支持心理学类型的本质主义。然而,Kripke(1980)否认他的论证关涉这里的其他理论同一性。让我们假设人类的(缓慢)疼痛与C-神经纤维的刺激有关。如果这里存在着真正的理论同一性,那么在所有可能世界,当某些人C-神经纤维激活,那么他们就处于疼痛的状态。但是似乎有可能存在这么一种可能性,即C-神经纤维的刺激并不伴随着任何疼痛感。如果存在着这样的世界,那么理论同一性蕴涵着,在这个世界中,人们可以处于疼痛中但缺没有任何疼痛感;甚至这种疼痛也许会产生一种愉悦感。Kripke认为这是反直觉的。疼痛的概念必然与痛疼感的现象本质相关联,但是黄金的概念则不必然与黄色相关联。因此,疼痛和C-神经纤维的刺激(以及其他任何物理状态)之间不存在同一性;同理,疼痛也没有物理本质。后验自然类本质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是失败的。
最近,有一些关于心理概念本身是否是自然类的讨论。认为那些概念构成自然类的主张被一些心理学哲学家和认知心理学家接受(Margolis, 1994, 1995; Fodor, 1998, 2008)。最近的文献反驳了这一假设(Griffiths 1997; Machery 2005, 2009; Piccinini and Scott 2006)。Griffiths(1997)主张个人以及常见的概念(如情绪)不对应真正的自然类,所以这些概念应该从科学词汇中被取消。Machery(2009, Ch.3)的异质性假设进一步主张,概念的类并不描述一个同质的类,即这个“概念”的类型。因此,认为存在概念的许多一般属性,并且一个关于概念的理论应该试图描述这些属性,是错误的。总的来说,概念这一观念并不是我们心理表征的适当分类的一部分。
2.4自然类和社会科学
关于社会类型是否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在科学社会学中,Durkheim(1897)等功能主义者认为,社会事实的自主性是由经验支持的。例如,统计分析显示了自杀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因素(例如,宗教背景、性别、婚姻状态等等)。这种分析使社会科学有可能朝着定量的方向发展。即使每个人都是由于心理因素而自杀,关于自杀“理由”及其随时间和地点而变化的统计事实也无疑是社会的。因此一个问题是,对于这些社会事实人们应该成为自然主义者吗?如果是的话,关于处于社会互动中的人类的社会事实是动态变化的,自然主义如何与这种社会事实相协调?
因为社会类型无疑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一些理论家主张我们所能持有的唯一可信观点是某种形式的建构主义。Hacking(1995, 1999)主张在社会语境中,分类对象本身在被分类时也发生了变化。被分类的人们是有意识的,这一事实使得分类和被分类物之间产生了动态互动。后者可能会拒绝或接受某种分类(“虐待儿童者”、“嬉皮士”),并相应地改变他们的行为。此外,随着外延的变化,成员身份的标准也可能发生改变。这将导致相关类型的概念的外延发生变化。我们在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分类是评价性的。一个社会情境看起来与规范有偏差,并且人们会对此做出评价性的判断。有时这意味着人们被动地接受专家对他们的评价,并从这个角度看待自身。但是反馈可以以多种方式被给出。与前述不同,有些人试图重新分类自身。因此,社会科学中的分类是交互的。Hacking主张,这与自然科学中发现的中立(indifferent)类型形成了鲜明对比。一个电子对作为单子而被分类来说是中立的。
与Hacking相反,Khalidi(2010)认为,事实上自然类和社会类型之间的差异并没有那么明显:即使是许多化学类型,假如不是一位科学家构想了它并根据这一概念采取了行动,也不会在世界上被实例化。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分类方案的存在都会导致所讨论的类型的外延发生变化。自然类和社会类型的区别在于我们对分类对象的控制程度的不同。例如,在化学领域,现象本身的性质对我们能够创造的类型施加了更大的限制。(参见 Coop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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