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互殴致对方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吗?
一、案例故事
王某和张某是邻居。张某请朋友们来家里吃饭,王某也应邀前来。王某和张某喝了很多酒,在酒后两人“一言不合”就吵架。在争执中,王某一拳打在张某的右边脸上,然后张某昏倒了。张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受害人张某因头部受到外力击打致重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二、大硕律师分析
王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犯罪,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依据《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希望或者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嫌疑人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的,或者已经预见并轻信可以避免的结果,属于过失犯罪。在此案件中,王某作为完全责任能力人,在与被害人争执时击打其头部面部,致使被害人死亡。王某在主观上有侵害他人,并使对方受伤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对方的死亡,这种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由于本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是合适的。
三、《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1、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