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论》(1776年)(英)亚当·斯密 第四卷 第二章 论限制外国货物的进口 (下)
0.1
之前说到,某种产品的最终售价,在A地区是130元,B地区是120元。A地区到B地区的来回需要20分钟,车费5元,这就无法避免有些人愿意花费20分钟时间,从A地区到B地区购买。但也有些人宁愿花130元只在A地区购买,只为了不花费这20分钟。
可是,如果有人把这种产品从B地区带到A地区,最终出售价格是125元,那么所有人都会愿意购买,因为它比130元更便宜。
可见,经销商通过自己的运营,能够具备影响最终消费者的能力。
0.2
经销商的行为,分为两种类型,或者说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类(第一阶段),经销商出售的产品在当地没有生产者。
第二类(第二阶段),经销商出售的产品最终价格比当地的生产者更低,因而最终迫使当地的生产者随之发生变化。或者,当地的生产者也降低自身的生产成本,或者当地的生产者被迫停产。这种情况的发生,也称为“市场竞争”。
0.3
第一类(第一阶段),经销商出售的产品,在当地没有销售者。也就是说,当地的消费者,之前必须在外地购买。
显然,消费者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他的需求也只不过是一件产品或者少量产品。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想要拥有这个产品,需要的最终花费大致就是“产品在外地的价格+自己的往返路费”。假定这个价格是144元。
现在,经销商将这种产品带到当地,并且以140元的价格出售。对于有这种需求的消费者来说,显然没有理由不从经销商手中购买。
0.4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另一种“特殊情况”。一种产品在外地的出售价格并不高,但是交通非常不方便,以至于需要花费极高的路费。
比如,在中国当地购买一包茶叶只需要50元,但是从英国到中国(不要忘记,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300年前甚至更早的的时代),这却是非常困难的,为此丢掉性命也并非稀罕事。
于是,从中国运到英国的茶叶,就具有非常高的“利润空间”。当然,这是有“上限”的。总不可能真让人用命来换茶叶吧?
利润空间的上限,取决于最终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如果经销商想要把最终售价定为1万元(50元的200倍),那么最终消费者既需要有1万元,还需要“不在乎”这1万元的花费,他才会购买。
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中国茶叶在英国的最终价格大约是成本的3倍(50×3=150)。这是非常惊人的利润了,当然它也不是普通民众能够享用的。
它必然是“奢侈品”,它所针对的最终消费者也只能是贵族,也就是已经从“不公正分配”中获取了超额利润的社会阶级。
当然,它总是“少数人”阶级,因此奢侈品也必然只能由少数人享有,它也具有“人数”的上限,也就是“需求”的上限。
但在产品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多之后(源于新航线的开通),没有需求的产品是卖不出去因而就是不值钱的,所以综合考量之后,茶叶的价格就会下跌,以便能够寻找到更多的“消费者”。
因此,在第一种(第一阶段)的情况下,随着产品总量的增长,(外地产品的增多或者本地生产的开动),产品的最终价格也将不可避免的下降,因而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也随之压缩。这同样也可以看作“市场竞争”。
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就理解,为什么奢侈品总要搞“限量销售”。除了产品本身确实很难提高产量之外,更是因为它能够赚取的“超额利润”与产品的数量是直接关联着的。产品数量多了,价格必然下跌,单件产品的利润也就减少了。
0.5
第二类(第二阶段),经销商出售的产品最终价格比当地的生产者更低,因而最终迫使当地的生产者随之发生变化。
当地本身也在生产的产品,外来产品必然增加产品的总量。显然,它也同样需要“更多的需求”,也就是寻找找到更多的消费者。
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当地生产者与外来产品经销商,他们是不同的两个群体。出于“自利”的考虑,外来产品经销商只要能够把消费者抢过来就够了。因此,外来产品经销商必然以更低的最终价格出售产品,因为这必然符合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并且更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另一方面,由于产品最终价格的降低,也有可能吸引新的消费者。
最终,市场将“自然形成”一种平衡,即产品总量与消费者支付能力的大致相当。因为,超出消费者支付能力的产品必然是卖不出去的,它只能渐渐退出市场。而消费者支付能力和购买意愿存在,只是缺少产品时,或者必然导致产品最终价格上升(也就是利润空间上升),或者吸引新的投资生产和运送更多产品(自利行为)。
0.6
斯密在第一节中的观点,可以从以下的事情中加深体会。
新中国成立后,老大哥提议与我们一起搞“联合舰队”,并且要求掌握指挥权,被我们拒绝了。老大哥就撕毁之前的协议,撤走所有的专家,并且要求我们偿还之前的援助。
老大哥提供产品,满足我们的某种需求。反过来说,我们没有能力生产这种产品,我们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如果这种需求关系到我们的生死存亡,显然我们也只好再求着老大哥能够施舍给我们了。这就是老大哥的想法。
我们确实也可以再求着老大哥,但是当初我们为什么拒绝呢?就是不想让别人来控制我们的命运。所以,哪怕咬着牙忍饥挨饿,也必须自己把产品生产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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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两种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为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英国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它有多少海员与船只。所以,英国的航海法,当然力图通过绝对禁止或对外国航船收取重税来使本国海员和船舶独占本国航运业了。航海法的规例,大体如下:
(一)凡与英国居留地和殖民地通商或在英国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必须为英国籍臣民,违者没收船舶及其所载的货物。
(二)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能由上述那种船舶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及四分之三船员为该国人民)输入英国,但由后一类船舶输入,必须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若由其他船舶输入,则处以没收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惩罚。此法令颁布时,荷兰人是欧洲最大的运输商(现在仍是)。但这法令公布后,他们被排挤出英国之外,再不能把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输入我国了。
(三)有许多体积极大的输入品,只许由出产国船舶输入,连使用英国船舶运送也在禁止之列,违者没收船舶与其所载货物。这项规定,可能也是专为荷兰人而设。荷兰那时,像现在一样,是欧洲各种货物的中心市场,有了这个规定,英国船舶就不能在荷兰起运欧洲其他各国的货物了。
(四)各种腌鱼、鲸须、鲸鳍、鲸油、鲸脂,非由英国船捕获及调制,在输入英国时,需收取双倍的外国人税。那时欧洲以捕鱼为业供给他国的,只有荷兰人,现在仍主要是荷兰人。有了这个条例,他们向英国供货时,就需缴纳极重的税了。
这项航海法制定时,英、荷两国虽实际上没有战争,然而两国间的仇恨已达顶点。这仇恨在制定这法律的长期议会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不久在护国公统治时期及查理二世王朝的荷兰战争中爆发了出来。所以,这个著名法令的某些条目很可能是从民族仇恨出发的。
但这些条目却明智得如同深思熟虑过一样。当时的民族仇恨,以削弱唯一可能危害英国安全的荷兰海军力量为其目的,这和经过最冷静的深思熟虑所想出来的正相同。
2
航海法对对外贸易不利,或者说对可能因对外贸易而产生的财富增长不利。
一国对外国的通商关系,像一个商人与其他人进行贸易往来时的关系一样,以贱买贵卖为有利。
但是,在贸易完全自由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最可能有贱买的机会,因为贸易完全自由,鼓励一切国家,把它所需的物品,运到它那边来。基于同一原因,它也最可能贵卖,因为买者都集中于它的市场,货物售价可尽量提高。
诚然,航海法并未对出口英国货物的船只造成负担。甚至是以往的外国人税法,对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要收税。但以后的几项法令使大部分出口商品无需再纳税了。
但外国人如果因为受我们禁止,或被我们收取高关税,而不能来此售卖,也就不会来此购买。
因为空船来我国装货的外国人,势必损失从他们国家到英国的运费。所以减少卖主,即是减少买主。这样,与贸易完全自由的时候相比,我们不仅在购买外国货物时,要买得更贵,而且在售卖本国货物时,要卖得更贱。
但是,由于国防比国富重要得多,所以,在英国各种通商条例中,航海法也许是最明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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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一般是在国内对本国产品收税的时候。在这种场合,对外国同样的产品收取同样的税,似乎也是合理的。
这办法不会给国内产业以国内市场的独占权,亦不会使流入某特殊用途的资财与劳动,比自然会流入的多。收税的结果,仅使本来要流入这用途的任何一部分资财与劳动,不流入较不自然的用途,而本国产业与外国产业,在收税后,仍能在和收税前大致相同的条件下互相竞争。
在英国,当国内的产品有此等税的时候,通常就对同种类进口的外国商品收取高得多的税,免得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嚷嚷地埋怨说,此等商品要在国内贱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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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这第二种对贸易自由的限制,不应局限于输入本国而与本国收税品相竞争的那些外国商品,应该扩大到许许多多外国商品。
他们说,生活必需品,要是在国内收税,那么不仅要对外国输入的同种生活必需品收税,而且要对从外国进口的,能与本国任何产品竞争的一切货物收税。他们说,这种收税的结果,必然抬高生活品价格,而劳动者生活品价格抬高必然导致劳动价格跟着抬高。所以,国内生产的各种商品,虽没直接收税,但其价格都将因这种税收而上升,因为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价格上升了。
所以,他们说,这种税收,虽只以生活必需品为对象,但实际上等于对国内一切商品收税。他们认为,为了使国内产业与国外产业处于同等地位,对输入本国而与本国任何商品产生竞争的任何外国商品,需一律收取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额相等的税。
生活必需品税,如英国的肥皂税、盐税、皮革税、烛税等,是否必然提高劳动价格,从而提高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我将在后面考察赋税时,加以考察。
但是,假定这种税有这种后果(它无疑有这种后果),一切商品价格像这样由于劳动价格的上涨而普遍上涨的情况,在以下两方面和特定商品由于直接收取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特种赋税能使特定商品的价格提高到什么程度,是可以明确的。但劳动价格的普遍提高,能在什么程度上影响各种不同产品的价格,却不能相当准确地判定。所以,要按各种国内商品价格上涨的比例,对各种外国商品收取相应的赋税,不可能做得相当准确。
第二,生活必需品税对人民境况的影响,和贫瘠土壤与不良气候所产生的影响大致相同。食粮价格因此变得比从前昂贵,正如同在土壤贫瘠气候不良的情况下生产食粮,需要特别的劳动和支出。在土壤和气候引起食物自然短缺时,指导人民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是不合理的;在对生活必需品收税引起人为的缺乏时,指导人民应如何去使用其资本与劳动,也是不合理的。
很明显,在这两个场合,对人民最有利的是,让他们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劳动去适应自己的环境,使他们在不利的情况下,能在国内或国外市场占有优势地位。由于他们已经处于税收的高压之下,他们对生活必需品已经给付了过高的价格,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其他大部分物品也付出过高的价格,这无疑是一种最荒谬的补救办法。
这类赋税,在达到一定高度时所造成的祸害,等于土壤贫瘠和天时恶劣所造成的祸害。但最普遍征收这类赋税的地方,却是最富裕和最勤勉的国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么大的乱政。
就如同只有最强健的身体,才能在不卫生的饮食下生存并保持健康,所以,只有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天然优势和后来取得优势的国家,才能在这类赋税下生存和繁荣。在欧洲,这类赋税最多的国家,要算荷兰,而荷兰之所以继续繁荣,并不是像那些荒谬的说法一样,是由于有了这类赋税,而是由于荷兰有特殊的环境,使得这种赋税不能阻止其继续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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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在上述两种场合,一般是有利的,而在下述两种场合,则有待考察。
一是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二是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在多大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商品的自由输入是适当的,有时要考虑到的情况是,当某一国以高关税或禁止进口的方法,限制我国某些商品输入时,在这种情况下,复仇心自然要驱使我们报复,我们对他们的某些或一切商品,征收同样的关税或禁止其输入我国。
各国通常都是如此进行报复的。法国人为了庇护本国的制造业,对于一切能和他们竞争的外国商品,特别喜欢用限制输入的方法。科尔伯特政策有很大部分就是这样。科尔伯特才能虽不小,但在这里,却似乎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所欺蒙了,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总是要求一种针对他们同胞的垄断权。
现在,法国最明智的人都认为,他的这种行为对法国无利。这位大臣1667年公布关税法,对大多数外国商品征收极高的关税。荷兰人请求降低关税不得,便于1671年禁止法国葡萄酒、白兰地及其他一些商品的输入。1672年的战争可部分归因于这次商业上的争端。1678年的《尼麦格和约》结束了这场战争,法国降低了对荷兰商品的种种关税,荷兰人于是也撤回了输入禁令。
英、法两国大约是在同一个时候开始互相采用同样的高关税与禁止政策来压迫对方的产业,这似乎是法国人开的头。从那时开始的两国之间的敌对情绪,使得它们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禁止弗兰德制造的麻花边输入。弗兰德那时为西班牙领地,其政府以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作为报复。1700年,英国撤回了禁止弗兰德麻花边输入的禁令,以此为条件,弗兰德撤回禁止英国毛织品输入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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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要废除大家所斥责的高关税或禁令而采用的报复政策,如果能达到此目的,就可说是良好的政策。一般地说,大的外国市场的恢复,可以大大抵消由于某些物品价格短期昂贵而蒙受的暂时困难。
要判断这种报复能否产生那种效果,与其说需要有立法家的知识,不如说需要有所谓政治家或政客的技巧,因为立法家的考虑,是受持久不变的一般性原理的指导,而世俗所谓政治家或政客就如同狡猾的动物,他们的考虑,则受事物的瞬息万变所指导。
在没有撤销这种禁令的可能时,为了赔偿我国某些阶层人民所受的损害,而损害几乎一切其他阶层的利益,似乎不是一个好办法。
在我们邻国禁止我国某种商品时,我们通常不但禁止他们的同种商品,而且禁止他们其他几种商品,因为单禁止前者,很少能给他们以重大的影响。这无疑可给我国某些部门的工人以鼓励,替他们排除了一些竞争者,使他们能在国内市场上抬高他们的价格。
不过,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害的那些我国工人,决不会从我国的禁令得到利益。反之,他们以及我国几乎所有其他阶层的人民,在购买某些货物时,都不得不支付比从前更为昂贵的价格。所以,这类法律是对全国征收了一种真实的税,受益的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类工人,而是其他类别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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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情况是,在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已经中断若干时候以后,在多大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来恢复自由输入才恰当,此时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由于一切能和它们竞争的外国货物都被征收高关税或被禁止输入,而扩大起来,他们能雇用许许多多工人。
在这种时候,人道主义也许要求,只能用缓慢的渐进的办法恢复自由贸易。如果骤然废除高关税和禁止令,价格低廉的同种类外国货物将迅速流入国内市场,成千上万的本国人民将立即失去日常工作与生活资料。
由此而起的混乱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但依据下述两个理由,这混乱也许比一般所想象的小得多。
第一,通常无奖励金亦可输出到欧洲其他各国的制造品,都不会受到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大影响。
这种制造品,输往外国,其售价必与同品质和同种类的其他外国商品一样低廉。因此,在国内,其售价应当更为低廉,因而仍能控制国内市场。
即使有一些爱时髦的人,有时只因为是外国货,便爱好起来,本国制造的同种类货物,虽价廉物美,亦为他们所不取,但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这种愚蠢的行为总不会那么普及,所以对就业问题没有显著的影响。
我国毛织品制造业、制革业、铁器业中,即有很大一部分制造品,每年不依赖奖励金而输往欧洲其他各国,而雇用工人最多的也正是这几种制造业。在自由贸易受到最大损害的也许是丝制业,其次是麻织业,但后者所受损失比前者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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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虽然大量的人会因为这样恢复贸易自由而失去他们通常的职业和普遍的谋生方法,但他们不会因此而失业或失去生计。
上次战争结束时,海陆军裁军十万以上,人数等于最大的制造业所雇用的人数,他们顿时失去了他们平素的职业,无疑会感到困难,但他们并不因此便被剥夺了一切职业与生计。
大部分水兵也许逐渐转移到商船上去工作,在这当中,被遣散的海陆军兵士,都被吸收在广大的人民群众中,受雇于各种职业。十万多惯于使用武器,而且其中有许多惯于劫掠的人,他们的位置起了那么大的变化,却不曾引起大的动乱,甚至不曾引起显著的混乱。
任何地方,流氓的数目并未因此而显著增加,而且,据我所知,除了商船海员外,无论何种职业的劳动工资也未曾减少。
要是我们比较兵士和任何种类制造业工人的习惯,我们就可发现,后者改行的可能性比前者大,因为制造业工人专赖自身劳动为生,而兵士一向依赖粮饷为生。前者习惯于勤奋和辛劳,而后者习惯于懒散和闲荡。由一种辛勤劳动改为另一种辛勤劳动,当然比由懒散闲荡改为勤劳容易得多。
此外,我曾说过,大部分制造业其他附带的制造业,所以,工人很容易从这些制造业的一种转到另一种。而且这类工人的大部分,有时还被雇用从事农业劳动。以前在特定制造业上雇用他们的资财,仍将留在国内,可以用其他方式雇用同等数量的人。
国家的资本和从前相同,劳动的需要也和从前相同,或大致相同,只不过是用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
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他们有在英国或爱尔兰任何城市或任何地方从事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职业的自由,就像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打破行业协会的专营的特权,废除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真实侵害,再废除居住法,使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失业的贫穷工人可以在另一个行业或另一个地方找工作,而无需担心被人检举,亦无需担心被迫迁移,那么,公众与个人,由于某种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
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给予更大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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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期望自由贸易在英国完全恢复,正如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英国建立一样,都是荒谬的。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都是完全恢复自由贸易的不可抗拒的阻力。
如果军队的将校都像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像制造业者煽动他们工人那样激烈地一致地去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么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的既得垄断权那样危险。
这种垄断已经在极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像一支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
议会议员如果支持加强这种垄断,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好名声,而且可在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尤其是如果他有阻止这类提案通过的权力,那么,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的社会功绩,仍免不了受最恶劣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还有实际的危险,这些都是愤怒和失望的垄断者的无理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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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产业,其损失当然不小。
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部分资本,却不免遭受相当大的损失。
因此,为了公平对待他的利益,就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缓慢地,逐渐地,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要求所左右,而为普遍福利观点所指导,那么,由于上述原因,它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类的垄断,也不扩大已经建立的垄断。
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多大程度上,可对外国进口商品收税,不是为着防止进口,而是为了筹集政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虑的问题。但为阻止或减少进口而设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