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543-2010 英文版 进出口危险货物标签
SN/T 2543-2010 英文版 进出口危险货物标签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二修订版(ST/SG/AC.10/30/Rev.2,2007年英文版)第1.4章相关内容,其有关标签的技术内容与源文件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 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危险货物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危险品货物的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品货物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 11683:1997 包装 危险触觉警告 要求
ST/SG/AC.10/30/Rev.2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二修订版)
ST/SG/AC.10/1/Rev.15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十五修订版)
粮农组织农药标签规范准则(联合国粮农组织,1995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签 label
指关于危险产品的一组适当的书面、印刷或图形信息要素,因为与目的部门相关而被选定,它们附于或印刷在一种危险产品的直接容器上或它的外部包装上。
3.2
标签要素 label element
指统一用于标签上的一类信息,例如象形图、信号词。
3.3
信号词 signal word
指标签上用来表明危险的相对严重程度和提醒读者注意潜在危险的单词。本标准采用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下简称《全球统一制度》)使用的信号词:“危险”和“警告”。
3.4
象形图 pictogram
指一种图形结构,它可以包括一个符号加上其他图形要素,例如边界、背景图案或颜色,意在传达具体的信息。
3.5
防范说明 precautionary statement
指一个短语(和/或象形图),说明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防止因接触危险物质或因对其存储或搬运不当而产生的不利效应。
3.6
产品标识符 product identifier
指标签或安全数据单上用于危险产品的名称或编号。它提供一种唯一的手段使产品使用者能够在特定的使用背景下识别该物质或混合物,例如在运输、消费时或在工作场所。
4 标签
4.1 标签要素
在《全球统一制度》关于每一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中用表格详细列出了已分配给该危险类别的标签要素(符号、信号词、危险说明)。危险类别反映统一分类的标准。标签要素分配汇总表可见《全球统一制度》附件二。本标准第4.4.3.4条进一步介绍了为考虑不同目标对象的信息需要而应做出的特殊安排。
4.2 符号
图1所示危险符号是应使用的标准符号。除了应用于某些健康危险的新符号,即感叹号及鱼和树之外,它们都是《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使用的标准符号的组成部分。
火焰
圆圈上方火焰
爆炸弹
腐蚀
高压气瓶
骷髅和交叉骨
感叹号
环境
健康危险
图1 标准符号
4.3 象形图
4.3.1 所有危险象形图都应是设定在某一点的方块形状。
4.3.2 对于运输,应使用《规章范本》规定的象形图。《规章范本》规定了运输象形图的规格,包括颜色、符号、尺寸、背景对比度、补充安全信息(如危险种类)和一般格式等。运输象形图的规定尺寸至少为100mm×100mm,但非常小的包装和高压气瓶可以例外,使用较小的象形图。运输象形图包括标签上半部的符号。《规章范本》要求将运输象形图印刷或附在背景有色差的包装上。图2是按照《规章范本》制作的典型标签,用来标识易燃液体危险。
(符号:火焰:黑色或白色;背景:红色;下角为数字3;最小尺寸100mm×100mm。)
图2 《规章范本》中易燃液体的象形图
4.3.3 《全球统一制度》(不是《规章范本》规定的象形图,应使用黑色符号加白色背景,红框要足够宽,以便醒目。图3是《全球统一制度》的一个象形图的示例,用来标识皮肤刺激物。
图3 皮肤刺激物象形图
4.4 分配标签要素
4.4.1 《规章范本》所覆盖的包件所需要的信息
在出现《规章范本》象形图的标签上,不应出现《全球统一制度》适用于同一危险的象形图。危险货物运输不要求使用的《全球统一制度》象形图不应出现在散货箱、公路车辆或铁路货车/罐车上。
4.4.2 标签所需的信息
4.4.2.1 信号词
本标准使用的信号词是“危险”和“警告”。“危险”用于较为严重的危险类别(即主要用于第1类和第2类),而“警告”用于较轻的类别。《全球统一制度》关于每个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均以图表详细列出了已分配给该危险类别的信号词。
4.4.2.2 危险说明
危险说明指分配给一个危险种类和类别的短语,用以描述一种危险产品的危险性质,在情况合适时还包括其危险程度。《全球统一制度》关于每个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均以标签要素表详细列出了已分配给该危险类别的危险说明。
4.4.2.3 防范说明和象形图
标签应包括适当的防范信息,但防范信息的选择权属于标签制作者或主管当局。
4.4.2.4 产品标识符
4.4.2.4.1 标签上应使用产品标识符,而且标识符应与安全数据单上使用的产品标识符相一致。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为《规章范本》所覆盖,包件上还应使用联合国正式运输名称。
4.4.2.4.2 物质的标签应包括物质的化学名称。在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或严重眼损伤、生殖细胞诱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皮肤或呼吸道敏感或目标器官系统毒性出现在混合物或合金标签上时,标签上应包括可能引起这些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的化学名称。主管当局也可要求在标签上列出可能导致混合物或合金危险的所有成分或合金元素。
4.4.2.4.3 如果一种物质或混合物专供工作场所使用,主管当局可选择将酌处权交给供应商,让其决定是将化学名称列入安全数据单上还是列在标签上。
4.4.2.4.4 主管当局有关机密商业信息的规则优先于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则。这就是说,在某种成分通常被列在标签上的情况下,如果它符合主管当局关于机密商业信息的标准,那就不必将它的名称列在标签上。
4.4.2.5 供应商标识
标签上应提供物质或混合物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4.4.3 多种危险和危险信息的先后顺序
4.4.3.1 总则
在一种物质或混合物的危险不只是《全球统一制度》所列一种危险时,可适用以下安排。如果一种制度不能在标签上提供有关特定危险的信息,应相应修改这些安排的适用性。
4.4.3.2 符号分配的先后顺序
对于《规章范本》所覆盖的物质和混合物,物理危险符号的先后顺序应遵循《规章范本》的规则。在工作场所的各种情况中,主管当局可要求使用物理危险的所有符号。对于健康危险,适用以下先后顺序原则:
a)如果适用骷髅和交叉骨,则不应出现感叹号;
b)如果适用腐蚀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c)如果出现有关呼吸道敏感的健康危险符号,则不应出现用以表示皮肤敏感或皮肤或眼刺激的感叹号。
4.4.3.3 信号词分配的先后顺序
如果适用信号词“危险”,则不应出现信号词“警告”。
4.4.3.4 危险说明分配的先后顺序
所有分配的危险说明都应出现在标签上。主管当局可规定它们的出现顺序。
4.4.3.5 标签要素的显示安排
4.4.3.5.1 《全球统一制度》信息在标签上的位置
应将《全球统一制度》的危险象形图、信号词和危险说明一起印制在标签上。主管当局可规定它们以及防范信息的展示布局,也可让供应商酌情处理。具体的指导和例子载于《全球统一制度》关于个别危险种类的各个章节。
4.4.3.5.2 补充信息
主管当局对是否允许使用不违反《全球统一制度》第1.4.6.3段所述参数的补充信息拥有酌处权。主管当局可规定这种信息在标签上的位置,也可让供应商酌定。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补充信息的安排不应妨碍《全球统一制度》信息的识别。
4.4.3.5.3 象形图外颜色的使用
颜色除了用于象形图中,还可用于标签的其他区域,以执行特殊的标签要求,如将联合国《粮农组织农药标签规范准则》中的农药色带用于信号词和危险说明或用作它们的背景,或执行主管当局的其他规定。
4.4.3.6 特殊标签安排
4.4.3.6.1 总则
主管当局可允许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上,或只通过安全数据单公示有关致癌物、生殖毒性和特定反复接触的目标器官系统毒性的某些危险信息(有关这些种类的相关临界值的详细情况,见《全球统一制度》具体各章)。同样,对于金属和合金,在它们以块状、不能分散的形式供应时,主管当局可允许只通过安全数据单公示危险信息。
4.4.3.6.2 工作场所的标签
4.4.3.6.2.1 属于《全球统一制度》范围内的产品应在供应工作场所的地点贴上全球统一制度标签,在工作场所,标签应一直保留在提供的容器上。全球统一制度的标签或标签要素也应用于工作场所的容器。不过,主管当局可允许雇主使用替代手段,以不同的书面或显示格式向工人提供同样的信息,如果此种格式更适合于工作场所而且与《全球统一制度》标签能同样有效地公示信息。例如,标签信息可显示在工作区而不是在单个容器上。
4.4.3.6.2.2 如果危险化学品从原始供应商容器倒入工作场所的容器或系统,或化学品在工作场所生产但不用预定用于销售或供应的容器包装,通常需要使用替代手段向工人提供《全球统一制度》标签所载信息。在工作场所生产的化学品应用许多不同的方法容纳或存储,例如,为了进行试验或分析而收集的小样品、包括阀门在内的管道系统、加工容器或反应容器、矿车、传送带或独立的固体散装存储。采用成批制造工艺过程时,应使用一个混合容器容纳若干不同的化学混合物。
4.4.3.6.2.3 在许多情况下,例如由于容器尺寸的限制或不能使用工艺过程容器,制作完整的《全球统一制度》标签并将它附着在容器上是不切实际的。在工作场所的一些情况下,化学品可能会从供应商容器中移出,这方面的部分例子有:用于实验室试验或分析的容器、存储容器、管道或工艺过程反应系统或工人在短时限内使用化学品时使用的临时容器。对于打算立即使用的移出的化学品,可标上其主要组成部分并请使用者直接参阅供应商的标签信息和安全数据单。
4.4.3.6.2.4 所有此类制度都应确保危险公示的清楚明确。应训练工人,使其了解工作场所使用的具体公示方法。替代方法的例子包括:将产品标识符与《全球统一制度》符号和说明防范措施的其他象形图结合使用;对于复杂系统,将工艺流程图与适当的安全数据单结合使用,以标明管道和容器中所装的化学品;对于管道系统和加工设备,展示全球统一制度的符号、颜色和信号词;对于固定管道,使用永久性布告;对于批料混合容器,将批料单或处方贴在它们,上面,以及使用印上危险符号和产品标识符的管道环箍。
4.4.3.6.3 基于伤害可能性的消费产品标签
所有制度都应使用基于危险的《全球统一制度》分类标准,然而主管当局可授权使用提供基于伤害可能性的信息的消费标签制度(基于风险的标签)。在后一种情况下,主管当局应制定用来确定产品使用的潜在接触和风险的程序。基于这种方法的标签提供有关认定风险的有针对性的信息但可能不包括有关慢性健康效应的某些信息(例如反复接触后的目标器官系统毒性、生殖毒性和致癌性),这些信息应出现在只基于危险的标签上。
4.4.3.6.4 触觉警告
如果使用触觉警告,技术规范应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11683: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