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宁 | 迁海令与清初海禁政策的变迁
摘 要
顺治十八年颁布的迁海令是清朝初年的一项重要法令。作为海禁政策的高峰,迁海令的出台是清朝调整对海战略的必然结果,“汉奸献策”之说并不可信。海禁强度受到军事战略的影响,厉行海禁并非清朝的唯一选择,也不是顺治君臣的最初选项。在招抚郑成功的策略下,海禁有所宽弛;在攻剿策略下,海禁趋于严厉。由于招抚的失败和攻剿的失利,原本起辅助作用的海禁成为清朝打击郑成功集团的主要手段。在现实需求与历史经验的引导下,顺治末年海禁政策空前强化,最终出台了迁海令。通过转移赋税、督责省府等方式,清廷将迁海造成的损失分摊至地方,减轻了中央的决策阻力。迁海令的酝酿过程反映了清初海禁政策的变迁,其间蕴含着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取向,最终在中央至上的原则下决定了清朝保守退缩的海洋战略。
关键词
迁海令;清初;海禁;决策动机
颁布于顺治十八年(1661)的迁海令是一项影响重大的决策,历来深受学界的重视。虽然已有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可谓“仍有未发之意”。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迁海令是如何在中央层面酝酿、成型,并最终颁布实施的?这期间的决策过程与决策动机都还不甚清晰。清代官修史书对迁海之事大多讳莫至深,私乘稗史虽然不乏记述,却又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当前学界探究清初迁海,主要关注由此引发的社会历史问题,对于迁海决策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就政策的连贯性而言,严厉的迁海令是清初海禁政策的顶峰,此后的海禁政策则渐趋和缓,故而迁海令也是清代前期海洋政策从“严”到“缓”的转折点。因此,解析迁海令的决策过程与动机,不仅有助于探讨海禁的波动变迁,还能增进对清初海洋政策的认识。
虽然史书中的直接记载非常有限,但迁海令的衍生、酝酿与决策并非完全无迹可寻。迁海令下达时,清朝建立政权已有四十余年,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中枢格局,国家的重大决策皆有规可依。在层级分明、组织有序的政治机制中,迁海令这样一个影响广泛、关乎重大利益,而且需要持续强力推行的重要决策,必然有着相应的准备与处置过程。本文以迁海令的酝酿和决策为关注点,在考辩真伪、厘清史实的基础上,梳理清初海禁政策的变迁过程,找寻其中的关键节点,进而解析迁海令的决策过程与决策逻辑,揭示围绕迁海与海禁产生的利益分歧和态度分野。
一 招抚失败与宽弛海禁的终结
作为清初海禁政策的顶峰,迁海令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康熙元年(1662),清廷以上谕的形式向地方官民重申“严立通海之禁”的目的,关键在于打击“盘踞海徼有年,以波涛为巢穴”的“逆贼郑成功”。不过,梳理顺治年间清朝与郑成功的往来过程,双方的互动不止于攻伐,在顺治前期,反而是招抚的氛围一度更为浓厚,海禁政策也因此趋于宽弛。
抚与剿向来是王朝进取的重要策略,在统一天下的过程中,清朝惯于换用攻剿与招抚,经略海疆亦是如此。早在入关之初,清朝就开始派员“出海招抚”。随着清军进入东南沿海地区,漫长的海岸线带来了严峻的海防压力,招抚的重要性更为凸显。顺治八年(1651),在向朝廷汇报海防布置时,闽浙总督陈锦诉苦道:
各处要汛虽已相度布置,分兵防御,然自江北而至江南以及浙闽,延袤数千里,俱通波涛,倘此剿彼遁,而彼处罹其毒,兵旋复来,而此处又遭其害。在贼〖舟宗〗为飘忽靡常之局,而我兵无插翅飞堵之能,是鲸浪终无恬静之日也。
类似的抱怨在当时并不罕见,其根源在于清朝的海上作战能力严重不足。面对“水兵之不能登陆,犹陆兵之不能入海”的现实,此时的清军难以应对海上争锋。为此,清朝一方面在东南各省修造“坚大战船”,编练水师;另一方面广开招抚,力求不战而胜。闽浙总督陈锦就是招抚政策的坚定支持者,他认为“今为招抚之法,务须布以大信”,则“贼见就抚已有生全之乐,自是源源归化”。在清军打击南明鲁王政权的过程中,招抚政策确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南明文武官员大批投降,由于招抚太众、赏官太滥,甚至出现了降官难以安置的情况。顺治八年清军能够顺利占领舟山,与招抚的成效不无关系。
在福建方向,招抚政策最初也取得了巨大成功,由于郑芝龙接受了清廷的招抚,南明隆武朝廷迅速崩溃。但郑成功坚持抗清,且势力逐渐坐大,成为清朝在东南方向最强劲的对手。顺治八年,郑成功派兵大举进攻漳州、泉州,年底又相继占领漳浦、诏安两县。顺治九年(1652)正月,郑军占领海澄、平和,闽浙总督陈锦率军驰援,在江东桥兵败身死。面对不利的战局,朝中官员呈上密奏,认为“今郑成功等较孙可望等诸贼,根株局面,种种不同”,建议对郑成功施以招抚,“先将此贼牢笼,息兵养民”。上奏者还考虑到了“抚之无名”的问题,提出以“念郑芝龙归顺有年”为由,通过父子关系开启与郑成功的沟通。
清世祖接受了招抚郑成功的建议,随即向新任闽浙总督刘清泰发布上谕,叮嘱“尔当开诚推心,令彼悦服”,想方设法招抚郑成功。刘清泰随即以“弄兵修怨”为理由,弹劾此前发动厦门之战,给郑成功造成重大损失的巡抚、巡按、总兵、兵备道等文武要员。该案呈送至京,刑部认为“轻贪启衅,大坏封疆”的罪名难以成立,巡抚等人并无重大罪过。为了向郑成功释放清朝的招抚诚意,清世祖亲自干预案件审理,痛斥刑部不识大体,“看语三四其说,何凭裁定?”下令三法司再审。
清朝的招抚意向得到了郑成功的回应,顺治九年到十一年,经过几轮交涉,双方达成了有限的共识。顺治十一年(1654)二月,郑成功在安海观音堂接受了清世祖的敕谕,对清朝而言,这标志着招抚郑成功的重大胜利。事实上,郑成功并没有按照君臣之礼正式开读诏书,也没有当即“剃发效顺”,但闽浙总督刘清泰与清世祖都认为抚局已定,君臣二人已经开始商讨“善后之机务”。更早之前,随着清朝与郑成功的往来接触,沿海的军事氛围已经明显缓和。顺治十年(1653)闰六月,入援福建的八旗军奉命撤回。次月,援闽汉军也返程北上。
按照清廷与郑成功约定的初步协议,受抚后清朝不仅以漳州、潮州、惠州、泉州四府安置郑军,“将四府水陆游寨营兵饷给尔部官兵”,还允许郑成功继续经营海上贸易,并管理海上经贸活动。在给郑成功的上谕中,清世祖允诺“开洋船只,尔得稽察,收纳税课,送布政司解部”。虽然还存在商税归属比例等争议,但皇帝的承诺事实上已经打破了海禁政策。在当时,清朝内部对于招抚郑成功的条件也存在争议,比如兵部尚书李际期认为“封官拨饷”的招抚政策过于优厚,经营海上贸易更不能接受,他认为“郑成功若势蹙请降,务必令其剃发入旗,将其属下官兵遣散回乡务农”。但由于清世祖对招抚抱有期望,向郑成功表示将“授以封爵,委以海上之事”,清廷内部的反对意见未被采纳。以皇帝的态度为指导,这一时期上至沿海督抚,下至滨海州县,各级官员普遍对海禁持宽松甚至是放任的态度。在招抚的氛围中,“寸板不许下海”的海禁政策出现了明显的松动。
在浙江,官府允许渔船在形势缓和时出海捕鱼,海上生产有所恢复。在福建,麻、油、钉、铁等违禁品开始公然销售,有人“敢于附省洪塘地方,制造双桅违禁海船”,并堂而皇之驾船出洋贸易,还有人“散顿巨木数千株,于矼窖、芹州、南屿、阮洋、董屿诸港,乘机暗输,挺险罔利,已非一日”。随着海禁的宽松,海陆之间的人员流动成为可能,并为郑成功征募兵源提供了便利。顺治十一年,郑成功派人在漳州登陆,一月之间就招募了上千人,府县官员虽然探得情况,但受招抚政策的限制,都未敢加以阻拦。
为了吸引郑成功归顺,清朝宽弛海禁,以此释放“善意”、缓和沿海地区的紧张局势。但令清世祖失望的是,郑成功最终拒绝受抚。至顺治十一年下半年,福建官员已经判断招抚希望渺茫,提出“抚局之变不可不防,则剿局之备不可不早”,建议皇帝改变政策。十月,主持招抚的刘清泰请辞闽浙总督,并在上疏中写道:“倘于此而皇上不大张问罪之师,亟易抚局而为剿,不但人心日听其摇惑,亦且地方日受其侵凌。”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定远大将军吉都受命“统率大兵征剿”,标志着清朝对郑成功的战略由招抚转向攻剿。
招抚的落空,意味着与之配合的“宽弛海禁”彻底失败。由于在招抚期间放松了海禁力度,郑成功集团得到了巨量的补充。据闽浙总督报告,顺治十一年“成功派粮索饷,大县不下十万,中县不下五万”,加之其他各种途径的收益,郑军趁海禁松弛,获利极大。《先王实录》记载,仅在漳州一府,郑军就获得饷银一百零八万两。随着战争的爆发,清朝急需切断郑成功的粮饷来源,海禁重新得到重视。新任闽浙总督佟代迅速发布命令,要求沿海地方以“清外乱先除内患”的态度贯彻海禁政策,并且严厉查办了一批违禁出海案件。随着招抚的失败,一度宽弛的海禁政策宣告终结。
二 攻剿失利和迁海令的出台
招抚的失败结局不仅让清朝损失惨重,更让力主招抚的清世祖大失颜面。“抚局不成,致蒙皇上赫然宸怒”,在发给地方官员的命令中,恼怒的顺治皇帝彻底改变态度,他不仅严禁地方大员与郑成功接触,也拒绝接收任何求抚、求和信函,声言郑成功只有“亲身剃发,自行绑缚来降”,清廷方才接受。皇帝的决绝态度使得军事进攻成为唯一的选择,而作为配合攻剿的封锁措施,海禁的强化亦势在必行。自顺治十一年底招抚失败,到顺治十八年中颁布迁海令,在这六年多的时间里,海禁政策总体上持续强化,具体又能以顺治十七年(1660)五月爆发的厦门之战为界,分作两个阶段。
在时间较长的第一阶段中,海禁政策用于配合军事进攻,作为攻剿的辅助手段实现让郑成功“粮饷自绝”的效果。为此,清廷在此前已经制定的海禁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封锁力度和范围。先前清朝发布的海禁命令重点在于防范百姓私自出海,新一轮的海禁不仅要求“寸板不许下海”,还着重防范由海上主动发起的联系。顺治十一年十一月,议政王会议商讨对策,在决议出师征剿的同时,要求各地“固守汛界”。顺治十三年(1656)六月,清世祖发布上谕,在继续强调“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的同时,特别责成各地“处处严防,不许片帆入口,一贼登岸”。新一轮的海禁既防止陆上出海,也防范海上登陆。
自顺治十二年(1655)起,清、郑双方开展了旷日持久的战争,尽管海禁政策更为严厉,但郑成功的军事实力并没有明显削弱的迹象。顺治十六年(1659)四月,郑成功、张煌言复占舟山,六月郑成功大军沿江而上,随后占领镇江,兵临江宁城下。虽然清军在随后的江宁之战中击败郑军,并在江南接连取胜,迫使郑成功的舰队放弃战果,返回福建沿海,但在次年爆发的厦门之战中,大举进攻的清军在海上遭遇惨败,铩羽而归。
厦门之战发生之前,浙江巡抚陈应泰曾做过估算,认为击败郑成功需要调动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全部水师,并且汇合驻扎各地的八旗、汉军,还要“檄调高丽大船四五百只,订期出洋,合师进剿”。经过厦门海战的惨败后,前线的清军将领认为现有的四省水师远不足以应敌,还要大量新造战船、编训水师。浙江提督田雄提出,“在我须得二三千艘战舰,数万将兵,使足以制贼”,按此计划,江南、浙江两省至少应该有一千艘战船,但现有数量不足三百七十艘。如此庞大的作战计划不仅执行困难,更需要“重费价值”的投入,最终都没有得到采纳。顺治十七年五月厦门之战后,清朝在东南战场事实上处于不得不战,但又无力海战的尴尬境况。
在这种形势下,原本作为辅助的海禁政策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成为清朝为数不多能够自主决策,并且有效打击郑成功的手段。自郑成功北伐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更多的清朝官员们意识到强化海禁、封锁海疆的必要性。江宁之战结束不久,户科给事中王启柞上疏建议“宜效坚壁清野之计”,“使彼来无所掠,去不能归”。兵科给事中王命岳主张将“日悬厉禁,扁舟不渡”的政策扩展到沿海各省。直面战事的东南督抚更有同感,江宁巡抚朱国治指出,“贼众熟识海险,我师弓马驰骋,其素习不同;我船较之贼舰大小悬殊,其攻取器用不同”,故而封锁禁海、“以守寓战”最为可行。两广总督李栖凤竭力指挥军队抵御郑成功,虽小有战果,但也不得不承认“饥贼逐欲不散,但其漂泊不定,登犯不一”,因而必须强化海禁以备防御。
从此前海禁政策的执行效果而言,更进一步强化海禁也确有必要。尽管上谕反复要求“厉行海禁”,沿海各省也早就做出了诸如“海禁森严,片板不许出洋”的汇报,但实际仍存在许多漏洞。顺治十六年,漳州府海防同知蔡行馨报告称:
沿海一带每有倚冒势焰,故立墟场,有如鳞次,但知抽税肥家,不顾通海犯逆。或遇一六、二七、三八等墟期,则米、谷、麻、篾、柴、油等物无不毕集,有发无发,浑迹贸易,扬帆而去,此接济之尤者,而有司不敢问,官兵不敢动也。
无论是基于海战失利、攻剿难为的现实,还是针对既有海禁政策的漏洞,清廷都有必要推行更严厉、更细密的海禁政策。在已经封锁海面、防范登陆的基础上,要继续强化海禁,势必需要全新的政策与手段。
面对新的政策需求,清朝决策层并非没有先例可循。一方面,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后金政权就曾在辽东推行过大范围的迁海。另一方面,在迁海令颁布的前两年里,清朝已经在局部地区实施过迁界移民。顺治十六年,清军再度占领舟山,朝中大臣商议认定舟山“守亦无用”,决议移民弃岛,得到皇帝的批准。顺治十七年,闽浙总督李率泰以“海氛未靖”为由,提出“迁同安之排头、海澄之方田沿海居民入十八堡及海澄内地”,也得到皇帝的批准。在历史与现实经验的共同启示下,进入顺治十八年,当清廷需要进一步强化海禁政策时,迁海自然而然地摆在了最高决策层面前。
值得注意的是,清世祖于顺治十八年正月去世,迁海令发布于七月底。因而在最终决策迁海的这段时间里,清朝最高决策权实际掌握于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等满洲勋旧之手,他们对灵活开放的海洋政策更缺少了解,而对本朝的传统政策与政治经验又更为重视。此时清廷颁布迁海令,将海禁政策推向高峰,既符合现实军事战略的需求,也与决策者们的认知特点相契合。
三 迁海的决策压力与应变办法
单纯考量军事效益,严酷的迁海令显然更有助于打击郑成功集团。由此带来了一个重要问题,既然从顺治中期开始,许多文武官员都提出过迁海的建议,为何清朝决策层迟迟没有做出迁海的决策?由于官方史料缺载,后人已经无法直观审视顺治十八年决策迁海的动议考量,但分析迁海令颁布前后的相关政策,仍然可以窥测清廷面临的主要决策压力与处置方式,从而探查为何迁海令非但不是清廷的“最初选项”,反而是“最后选项”。
有关迁海对社会民生的损害,学界已有深入的研究。对于身处京城的清朝决策者们来说,他们固然期望迁海令促成“逆贼坐困可待”的效果,但也势必要顾忌由此对国家造成的损害。即便漠视民生,迁海带来的社会动荡与赋税损失也是决策者们无法忽视的。
社会治安方面,迁界之后大量百姓流离失所、生计无着,浙、闽、粤三省都出现了动乱危机。浙江平阳县有“迁民黠悍者,倡率愚民,所在抢夺殷户积谷,几至大变”;瑞安县有迁民“聚党至数百人,伐人阴木,夺人鸡彘,劫人食谷”。福建官员向朝廷报告,称迁民“有难保其常为良民者矣”。广东的反抗更为强烈,不仅有迁民“结党为乱”“相聚为盗”,还有疍民李荣、周玉率众起义,碣石总兵苏利也毁墩拔桩,起兵反抗。清朝推行迁海令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反清武装,但由此引发的社会震荡,却构成了“靖一外寇又长一内寇”的威胁,这显然是决策者们需要考虑的。
赋税方面,迁海之后,界外田土、渔场、盐场彻底废弃,造成了与之相关的赋税损失。在浙江,康熙元年(1662)巡抚朱昌祚报告,全省因迁界“无征银”十二万余两。在福建,康熙十二年(1673)总督范承谟上奏:“自迁界以来,民田废弃二万余顷,亏减正供约计有二十余万之多,以致赋税日缺,国用不足。”在广东,康熙七年(1668)巡抚王来任称全省“每年抛弃地丁钱粮三十余万两”。这些统计还只是正项赋税,加之其他各类收入,实际损失必然更多。如姚启圣所言,迁海令“伤损国家赋税,二十年来何止几千百万”。
清初西南战事久拖不决,内地反抗时有发生,国家财政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此种形势下,迁海带来的社会隐患与财政损失都是清廷不愿承受的,这些损害成为决策迁海的重要阻力。顺治十八年最终决策迁海时,清朝的最高决策者们显然考虑到了这些损害,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置。
几乎紧随迁海令,防范社会隐患的上谕就发到了沿海地方。上谕要求督抚及各级地方官员承担起抚恤百姓的责任:“务须亲身料理,安插得所,使小民尽沾实惠,不得但委属员草率了事。”中央看似对安置迁民极为关心,但对于地方官员申请的安置经费、蠲免政策等实际需求却一一驳回,只是要求地方加意防范,消弭动乱隐患。对此,当时就有人指出,看似郑重其事的“敕所在有司为振恤之举”,实际只是“为弭乱计耳”,中央把安抚民生的工作完全交由地方官府承担,与其说是为了有效解决问题,不如说是转嫁压力与责任。
对于财政方面的损失,中央制定了更为周密的处置方案,总体原则是将因迁海而缺征的赋税分摊到其他地方。在迁弃田亩较少的地区,缺失的赋税往往直接分摊到本府、州、县的界内的田土,比如“四十里之岁课,同邑共偿之”。若数额巨大,本府州县无法承担,则向更远的地方转移。江南苏州、松江因赋税能力较强,且没有迁界,承担的份额尤多,“以浙、闽、山东等处,因迁而缺之课额均摊于苏、松不迁之地,曰摊派”。被转移的不止有田赋,还包括了其他各种收入,江南就同时承担了各地因迁海而损失的盐课,且“盐课之额极重矣”。就连界外盐场的收入也有安排,清廷要求盐商足额赔补因迁海产生的缺额,确保中央收入不受损失。通过各种方式的赋税转移,地方的负担虽然大为增加,但中央的收入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正因如此,范承谟、姚启圣等人估算的迁海损失虽然巨大,但事实上国家财政并未受到如此严重的损害。
为了保证中央的收入,清廷甚至没有放过迁界百姓的历年积欠,要求地方官府在迁海之后继续严行催征。起初,地方官员对此难以理解,认为迁民流离失所,正亟待安抚,“断难以无产之逋复,追求于失业之残黎也”。但中央的态度异常坚决,严令“钱粮必俱征完,不准议免”。在中央的强大压力下,迁民“剜肉医疮以应功令”,就连负责催科的官员也深受其害,“有司追呼无术,惟有束手听参”,“官民并困,真痛哭流涕者矣”。
总而言之,面对迁海造成的损害,清廷通过自上而下的督责与摊派,将压力与困难转嫁给了地方,特别是尽可能降低中央的财政损失,进而减轻了决策压力。考量利弊得失,迁海令的决策动机明显呈现出中央至上的鲜明特点。
四 “汉奸献策”说辨伪
围绕造成沿海地区剧烈震荡的迁海令,历来存在着许多议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话题是:谁提出了迁海令?观览清初以来的史料,各种观点众说纷纭。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说法都认为有人向最高决策层“献上”了迁海的计谋,方才有了迁海令。关于这个“献策者”的身份,以汉人的说法最为常见,特别是降官、降将,以及明朝的生员、举子,这使得迁海令具有“汉奸献策”的鲜明特点。在清朝初年民族矛盾较为尖锐的背景下,这种具有民族情感倾向的说法势必引人注意,相关的议论也最为丰富。当代以来,潘莳、顾诚等学者排除了诸多谬误讹传,认为迁海令出自直隶永平府的汉人房星烨、房星焕兄弟,向清廷献策的关键人物是房星焕。从“汉奸献策”的立场出发,诸如“叛卖者的迁海建议”之类的词语也见于前辈学者的论述之中。
但事实上,“房氏兄弟献策说”并不可信。支持此说的关键史料来自《海上见闻录》,其书卷上记载:
原任漳州知府房星晔者,为索国舅门馆客,遂逃入京,使其弟候补通判房星曜上言,以为海兵皆从海边取饷,使空其土,而徙其人,立版不许下海,则彼无食,而兵自散矣。遂从其策。升房星曜为道员,病死无嗣。至是,上自辽东,下至广东皆迁徙,筑垣墙,立界牌,拨兵戍守,出界者死,百姓皆失业,流离死亡者以亿万计。
这段史料提示了两个关键环节,一是房氏兄弟借由与索尼、索额图家族的特殊关系,向朝廷进言迁海之策,并得到采纳,从而直接引发了顺治十八年的迁海令。二是进言献策的房星曜,即房星焕,因献策迁海得到朝廷的赏识,从候补通判超擢为道员。然而,对比房氏兄弟家乡的地方志,这两个环节都无法成立。康熙《永平府志》记载:
房星焕,字皓如,永平人。由筹海功顺治十五年授南康通判,壤接湖山,萑苻时发,公下车即捐俸修理城濠,设礟炮,立旗帜,盗迹远遁。以才能调兖州泇河通判,修举废坠,百姓勒石纪德,寻升武德道副使,卒于官。
府志刊刻于康熙五十年(1711),距离房氏兄弟离世约一代人,基本的人物信息应当较为可信。按其记载,房星焕于顺治十五年(1658)因“筹海功”得授南康府通判,此时距离清廷颁布迁海令还有三年,因此无论是所谓的“筹海功”,还是就任通判,都很难与迁海令发生关联。至于房星焕升任道员,则发生在七年以后的康熙四年(1665),而且是由泽州同知升任。此时距离迁海已经过去四年,一些地方甚至开始了展界,这份升职同样很难与献策迁海产生直接联系。
是否存在可能,房星焕的“筹海功”就是“献策迁海”,只是当时未被采纳,后来又被朝廷大员重新发现了呢?考察他的仕途与前后历史事件,也无此可能。在就任南康通判之前,房星焕已经是候补通判,实授本就符合常理,这份“筹海功”的含金量应当比较有限。而且,就在他因“筹海功”上任通判的前一年,权势、地位和影响力都远超房氏兄弟的海澄公黄梧已经提出“山东、江、浙、闽、粤沿海居民尽徙入内地,设立边界,布置防守”的建议,并且直接呈送到了最高决策层。若房氏兄弟在此之后提议迁海,显然有人云亦云之嫌,也不太可能因此得到赏识。
至于房星焕的兄长房星烨,更没有提出迁海令的机会。出于对本乡人物的维护,《永平府志》刻意美化了他的形象,称房星烨担任漳州知府期间“设堤防,严城守,闽南倚为保障”。而刊刻时间仅比《永平府志》晚四年的《漳州府志》却记载房星烨“降贼,既而逃归”。漳州城破、房星烨投降发生于顺治十一年,此后他再未起复。任官期间,房氏兄弟或许曾就海防策略、沙洲移民等事关江海的问题发表过见解,也可能因此得到过嘉奖,但都与顺治十八年颁布的迁海令没有直接关联。
观览史料,诸如房氏兄弟等“汉奸献策”说都存在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当时的清朝最高决策层不了解迁海政策,故而需要汉人献上计谋。但实际上,早在后金天命年间,努尔哈赤控制的辽东沿海就已经施行过迁海。天命六年(1621),后金勒令“沿海之黄骨岛、石嘴堡、望海埚、归化堡等处及其屯民,悉退居距海六十里之外”,这种强制移民、隔绝海陆的做法与此后的迁海令并无本质差异,并延续了二十余年。迁海实际是清朝曾经长期使用,有着丰富经验的“传统政策”,本就无需“汉奸献策”。相较之下,汉人所熟悉的晚明海洋政策总体上更加开放,全面的海禁不仅要追述到隆庆以前,而且远没有后金的迁界那么严厉。就现实的政治经验而言,迁界禁海实为满洲的“特长”,汉人反而缺少这方面的政策经验。
从顺治中期以来海禁政策的变迁历程可见,迁海令的出台并非偶然得之、忽然行之的决议,而是多年来清朝与郑成功集团往来博弈、东南军事战略多番变化、海洋政策不断调整的结果。在康熙帝即位之初,清朝决策层最终做出了迁界禁海的决策,既是对顺治一朝海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当时东南沿海军事形势的回应,还有着后金以来的“本朝”经验可供参考。所谓“汉奸献策”,进而酿成迁海的说法于情于理皆不可信。
结 语
顾诚指出,清初迁海令的酝酿与推行和统治集团中不同力量的动向有关。如其所言,作为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持续时间长的国家政策,迁海为后人提供了观察清朝君臣的利益取向、政治动向,乃至国家走向的窗口。在更长的时段中,中央与地方围绕海禁的利益取向存在着动态的变化。基于中央的利益视角,顺治末、康熙初年的朝中要员们主张强化海禁;但基于沿海地方的利益,从藩王到督抚大员在内的诸多地方官却对迁海令颇有微词,屡屡请求宽弛海禁。
康熙前中期,随着明郑势力的衰弱,清朝对东南沿海的控制力越发增强,迁海带来的政治与军事利益逐渐减弱,放宽禁令收获的民生、经济效益则显得越发重要,局部的展界、复界开始出现。清朝收复台湾后,放宽海禁以舒缓民生、富饶国计成为了中央新的利益目标。但在这时,由于行之日久的迁海令截断了海陆之间的利益输送,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沿海地区旧有的利益格局,反而让很多地方官员形成了基于海禁的“政治惰性”,以至于在康熙二十三年(1684)朝廷决心大幅度宽弛海禁时,有些总督、巡抚为“自图便利”反对解禁。基于不同时代各自的立场与站位,清朝君臣关于海禁的利益取向不甚相同,进而影响了他们的态度与行动,使得中央与地方时常出现步调不一的状况。
就国家战略而言,清代中前期在陆地边疆方向有着积极的表现,与其在海洋方向的保守,乃至退缩态势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从海权与陆权的视角观察,清朝面向海洋的战略决策虽然未必可称作“闭关锁国”,却也着实延续了“中国传统陆权战略”。但就海洋政策的变化过程而言,清朝前期客观上存在着走向海洋的机会。作为熟悉海上利益,甚至亲身参与牟利的官员,姚启圣、施琅等收复台湾的功臣极力主张开放海禁。康熙七年施琅力陈海禁之弊,称海上收益“可资中国之润,不可以西北长城塞外风土为比”,已经触及海权与陆权的国家战略选择问题。自顺治以来,清朝围绕海禁、迁海的议论与决策,实际关系帝国面对海洋的态度与抉择。面对不同的声音,清廷中央的利益取向总体上依旧是保守的,康熙即位之初,清朝不惜承受重大损失厉行迁海,可谓是陆地战略压倒海洋战略的表现。明郑消亡后,清朝虽一度在康熙中叶放宽海禁,但决策层对待海洋方向的谨慎态度未有根本改变。此后,随着海洋政策的重新紧缩,清朝面向海洋的主动发展机会也彻底消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