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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20230523

2023-05-23 18:21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单选题)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十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本题考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其基本法理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在本题中甲、乙二人共同合作完成一部剧本则该剧本应当认定为合作作品,由甲乙共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则A项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转让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10条第3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而第10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则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而著作财产权则是可以转让的,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著作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在本题当中,甲、乙二人是合作作者,二人就该剧本的使用不能协商一致,而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将该剧本交由丙公司拍摄成电视剧也不属于正当理由,乙当然有权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所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甲,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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