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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唇膏海关申报,进口唇膏案例整理【报关报检无烦忧】

2023-07-25 07:51 作者:上海卓鹰通关物流  | 我要投稿

上海港唇膏海关申报,进口唇膏案例整理【报关报检无烦忧】


唇膏是一种唇部化妆品。唇膏指以油、脂、蜡、色素等主要成分复配而成的护唇用品。从标准的定义来看,最符合的产品是口红。在口唇上涂一层恰到好处的唇膏能使人显得格外娇媚。色彩饱和度高,颜色遮盖力强,常用它来修饰唇形、唇色。


进口唇膏收货人所需具备资质

A.进出口经营范围

B.海关&检验检疫注册登记

C.唇膏经营范围

D.签约电子口岸无纸化

PS:除了进口香皂,剃须膏,唇膏等产品,其余化妆品均须做好唇膏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唇膏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进行申报


进口唇膏一般流程为:

注册唇膏备案电子信息凭证或者唇膏卫生许可批件——国外备货——准备资料——发运(空运/海运)——报关——查验(如发生)——抽检(如发生)——贴好中文标签——出具国内检验检疫证明——合法销售


目前报关方便相对比较简单,提供批件电子版和产地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之一,无需做标签备案,其余准备常规单证正常申报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如成分含量中有濒危成分,需要额外办理允许进口证明书方可进口!


一般进口唇膏客户关注的问题:

①唇膏收货人企业需要什么特别资质么?

②唇膏海关查验了企业应该怎么配合?

③唇膏一般贸易征税税率?

④唇膏整体的物流成分费用核算?

⑤唇膏清关报关时效和时间点?

⑥唇膏海关申报等其他问题

⑦进口唇膏如何向海关申报

⑧进口唇膏中文标签哪个环节黏贴查验



进口唇膏申报注意要点:

1.进口唇膏报关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唇膏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唇膏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唇膏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唇膏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唇膏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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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进出境修理物品

一、定义与代码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

本监管方式代码“1300”,简称“修理物品”。

二、适用范围

本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一)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

(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进出境维修,分别适用“来料料件退换”(03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料件退换”(07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清关知识每日学:


有关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概念和新的调整变化

1.概念理解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是指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之间从事外贸集装箱的国内段运输,即船舶同时载运外贸集装箱货物和转关运输集装箱货物。

2.新的调整变化

(1)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2)新公告规定: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变化解读:根据交通运输部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情况,新公告明确相应规定。

*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3)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变化解读: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

①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

②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此外还规定,除依照该公告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司的船舶和依照交通运输部其他规定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中资航运公司的非五星旗船舶外,其他非五星旗船舶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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