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05-30 13:06 作者:sarse  | 我要投稿

当餐厅、档口等企业、个体户聘请施工队进行施工,而“包工头”在施工的过程中受伤时,聘请包工队的企业、个体户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餐厅与李某就装修餐厅一事达成一致,由李某组织人力物力,以不损害餐厅主体结构为原则,将餐厅内的装修、装饰拆除,并负责将现场清理干净。某餐厅为此需向李某支付4万余元。

2016年9月,李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意外跌落并受伤,受伤后被送医,并在医院住院11天。出院后亦在家卧床休息。经鉴定,李某被定为9级伤残。李某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因与某餐厅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餐厅向其支付赔偿。其中,李某认为某餐厅与李某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某餐厅应履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承包某餐馆建筑的装饰、装修拆除工程,李某负责组织10~20人的团队,依靠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团队协作完成拆除工作,向某餐馆交付将建筑物上原有设施、设备以及装修材料拆除并将现场清运干净的劳动成果,且以不损害建筑物主体、结构以及墙体本身为原则,某餐馆向李某支付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无须某餐馆在现场指挥,对李某拆除的方法无须进行教授、指导和干预,李某团队人员与某餐馆没有任何身份依附性,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法院认定某餐馆与李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规定,某餐馆在明知李某团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形下仍将拆除工程交由李某施工,存在选任、定作不当的过错,故认定某餐馆承担30%的责任。最终,经办法院判令某餐厅向李某支付4万余元。

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装修餐厅、档口时,往往会私下聘请施工队来进行施工。当“包工头”和工人受伤时,经常会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此时,确认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于认定双方责任的划分便十分重要。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一般情况下不接受他人的指挥,有自己独立的设备、技术、人力物力来完成工作,且可以有条件地将工作外包给第三人。当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后,以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的成果为标准向承揽人支付费用。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此时,劳务合同的雇员提供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且往往亲力亲为,不能外包给第三人。劳务关系一般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需要根据合同提供劳务,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一般并不以相应的作品为请求报酬的标准。

本案中,李某自行独立组织人力物力对某餐厅的建筑装修进行拆除工作,某餐厅在拆除的过程中也没有对李某及其团队进行管理,同时李某以将某餐厅的建筑所有的装修、装饰拆除并清理现场为领取报酬的条件。因此,李某与某餐厅建立的是承揽关系,而因某餐厅聘请没有相应资质的李某,遂最终经办法院判令某餐厅承担30%的责任。


“包工头”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