俯以察地——第四章 自然资源与自然灾害(5)

4.5 海洋资源
与陆地相比,海洋是一片更加广阔的天地,已经逐步称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二空间”。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沉积场所,也是水生生物最广阔的生存场所,更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宝库,与海洋具有直接关系的各种物质和能量都可以称为海洋资源,种类丰富、数量庞大,具有很大的开发潜力。
海洋资源的分类
海水本身就是一项重要而宝贵的资源,称为海水化学资源。在陆地淡水不足的情况下,海水淡化就成为了重要的内容。除了水以外,海水中溶解有各种物质,据计算,全世界的河流每年从陆地搬运到海洋中的可溶解物质达30-50亿吨。海水中含有80余种元素,镁、钾、溴、碘等元素储量十分可观,海水提碘、提溴是获取这类物质最重要的途径。海水中溶解的大量盐分提取出来可有多种用途,最常见的就是海盐的提取。目前从海水中生产的化学物质与海水中溶解的物质相比相差巨大,海水化学资源的开发有很大潜力。
海洋也是一个“能源宝库”,各种形式的海水运动具有巨大的能量,如波能、潮汐能等,这些能量从根本上来自于太阳辐射,储量大,并且安全无污染,这些资源称为海洋动力资源。目前人类对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不多,但在未来,海洋能的利用具有巨大潜力。
海洋沉积有大量的矿产资源。全球海洋油气资源丰富,据估计海洋石油资源储量约占全球石油资源总储量的34%,主要蕴藏在大陆架和浅海区,目前发现的海底油气田几乎遍布各大陆的边缘区。可燃冰也分布于深海沉积物中,是由天然气与水在高压低温条件下形成的类冰状的结晶物质,外观像冰,但遇火即可燃烧。据估计,全球可燃冰储量是现有石油、天然气储量的两倍。

除了海底能源外,滨海砂矿的开发也十分重要。滨海砂矿是在海滨地带或陆架区沉积富集而成的矿藏,分布广、矿种多、储量大且便于开采,如金、铂等贵金属,铁砂、锡砂等金属砂矿,磷钙石等非金属砂矿。锰结核和含金属泥质沉积物是深海底的主要矿产,除此之外,稀有金属和放射性元素在深海底的含量也高出海水浓度数千倍,具有极大的开发价值。
海洋中有约20万种生物,其中鱼类、虾类、贝类、藻类等,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样的食品、生活用品和工业原料,以海洋生物为原料或从中提取有效成分,还可以生产化学药品、保健品和基因工程药物等,这些资源称为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向人类提供食物的能力大约相当于全球陆地农产品的一千倍。
鱼类是海洋生物资源的主体,全世界每年渔获量约85%来自于海洋。无脊椎动物是海洋生物中最多的种类,扇贝、对虾、龙虾、海蜇等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而备受青睐。海洋中的藻类是海洋生态系统有机物的主要生产者,许多种类可供人类食用,例如我们熟悉的紫菜和海带,它们往往具有丰富的营养。除了食用,海藻还被用作饲料、肥料,或用于提取化学物质生产其他产品,像海带这样的藻类物质可以从周围海水中富集碘元素,因此以其作为原料提碘较为方便。
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发展,陆地空间日益拥挤,人们开始向海洋“进军”,海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广泛关注。海洋空间资源的利用包括:运输空间,如传统的海上运输和港口建设,现代化的跨海大桥、海底隧道、海上机场等;海上生产生活空间,如海上工厂、人工岛等;海底空间,如海底光缆、深海矿产资源的开发等;海洋娱乐和旅游业空间,如海滩、浴场、水上运动、海岸与岛屿风景区等。此外,海域上空也十分重要,它是国际航空飞行的重要空间,影响着一国的空域管理,对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权益
由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日益扩大,海洋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海岸带是陆地和海洋的交界地带,各种自然资源丰富,也是人类影响海洋最为强烈的区域,人们在这里修建港口、开发旅游、浅海养殖、挖掘砂矿……人类活动对海岸带的影响,要比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影响更为深远和迅猛。
陆地上的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种废物,如矿渣、化肥、食品废物、垃圾等等,最终往往以海洋作为归宿,再加上海洋中的船舶倾废、油船事故中进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等,对海洋环境和生态带来了严重危害,一旦超过海洋的自净能力,都将损害海洋生物资源、恶化海洋环境、妨碍海事活动。海洋环境问题是困扰人类发展的重大问题,我们应深刻认识到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让海洋长久地为人类服务。
相较于陆地,海洋是比较“均一”的,没有明显的界线,海洋空间资源是开发海洋资源的基础,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地缘政治和海洋权益问题。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中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统称,主要包括在领海的主权,在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别国领海以外的自由航行、飞越权以及在别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洋建立起一套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二是制定了许多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
这一公约对领海边界和权利的划分界定简要介绍如下:领海基线是沿海国家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领海基线以内一侧的海域称为内水,国家享有主权。领海基线向外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的部分称为领海,沿海国家对此具有主权,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向外的部分称为毗连区,其范围不超过领海基线外24海里,沿海国家对其没有完全主权,但可以开展海关、出入境和卫生执法等。领海基线向外200海里的范围称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对这一部分区域有勘探、开发、保护及管理自然资源的权利,当大陆架延伸得更远时,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称为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管辖,无论沿海国家还是内陆国家都享有航行、捕捞、飞行、铺设海底电缆、进行科学研究等权利,这里的自然资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要为地球上全体人民的利益而管理。

但是,公约不涉及具体的岛屿和海洋主权归属问题。当下,我们仍面临着十分复杂、严峻的海洋主权问题,必须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及其资源开发的环境安全,“走向深蓝”任重道远。
有人将海洋称为“最后的净土”,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合理利用海洋资源,让这片“净土”成为人类未来在地球表层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