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皮环切,医疗险拒赔?拒赔理由属实有点搞笑

前几天,我在网上冲浪时,看到一个新闻。
一位小伙因“包皮过长”进行手术,花费1300余元。
小伙想起自己买有医疗险,于是申请理赔。
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拒赔,拒赔理由是:既往症!
但小伙此前从未被确诊过啊……

我们先来复习下,啥叫既往症?
我翻出了被保险人买的医疗险,条款中对既往症的定义如下:
1)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
2)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3) 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4) 本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显然,前3条都不符合,第4条似乎有点模棱两可。
保险公司的意思:包皮过长,那一定是买之前就长,你要说之前不长,买了保险后才几个月就变长了,不符合医学常识。

那到底能不能赔?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我们暂且先看看另一个案例。

被保险人投保几个月后,检查发现10cm子宫肌瘤,住院进行治疗。
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说:根据医学常识,子宫肌瘤每年生长1cm,那么这个子宫肌瘤起码十年前就有了,属于既往症,所以我们不赔。

啊这……?
按照医学常识,包皮和子宫肌瘤确实不会长那么快。
但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均未做过相关检查,更无相关诊断,保险公司说得再符合常识,那也只是推测。
法治社会,是讲证据的。
你说我是既往症,你有没有证据?

没有,那请赔吧。
据我所知,这两个案子最后都是全额赔付了的。
早知如此,搞这么多弯弯绕绕干嘛
说到这里,我又想起另一个案例。
被保险人因甲状腺结节(5cm)切除术,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并未找到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甲状腺结节的相关检查记录、病历诊断等信息。
但最后,还是拒赔了。

为什么?
因为调查人员无意中看到被保险人2年前(投保前)拍的证件照,照片上被保险人的脖子明显有一个包!

后经被保险人确认,其在2年前确实就已经有脖子肿大的症状,未如实告知,至术前仍持续增大。
这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反例。
还是那句话:法律是为了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想钻法律的空子,那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扩展阅读
包皮切除,除了既往症,是否可能以其他原因拒赔?
答案是:可能。
我们来一一分析。
01 先天性畸形
在保险条款中,先天性畸形的定义,以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在ICD-10中,包皮过长归属于“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具体编码为N47.x01。

当然,在归属于先天性畸形的的编码Q00~Q99中,自然是没有包皮过长的。
值得一提的是,隐睾(Q53.902)、隐匿性阴茎(Q55.606)都是属于先天性畸形的。
故,包皮过长,不属于先天性畸形,还是得赔。
02 整容整形费用
这就有点难以接受了。
整容整形,目的是为了变美。
但割包皮……我想破脑袋也想不通这个和变美有什么关系……

包皮过长本身就属于一种疾病,易引发多种并发症。
将疾病治疗归为美容,属实过于牵强附会了。
我认为,所谓的整容整形是无稽之谈,该赔!
03 直接将该治疗列入免责条款
好家伙,我直呼好家伙!

翻了几款热门的百万医疗险,基本都已经把这个直接列到免责条款里面了。

那就没辙了,保险公司都打开天窗说亮话了,我们也只好偃旗息鼓了。
当然,因为逆选择风险太高,可以理解。
此处应有音乐:算你狠—陈小春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同志们仍需努力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