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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比如处罚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达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
(特别: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在夜间节假日实施。不能断水断电《行政强制法》43条)
2.★【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3公)
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
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
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适用要件:一是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对人赖以产生信任的授益行政行为;二是有信赖利益,即相对人因为信赖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而因为实施了该行为产生了可评估的利益或承受了相应的负担;三是有正当的信赖.信赖的发生出于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错。
(2)保护方式,能不撤销、废止,则不撤销、废止,但如果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4.【合法行政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5.【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许可法》2)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实施程序-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注销: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监督检查(注销是监督中发现已经失效了)
6.【行政处罚】(《处罚法》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7.【行政强制】(《强制法》2)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P1:有权直接执行:国安公安(人身),税务海关(存款),强拆县政府(国土规划局-法院执行)
P2:代履行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强制履行程序-第三节 代履行 51条
P3:拆除违建:《行政强制法》44条-根据35条先催告,36条相对人申辩,37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决定后44条先公告,等待申辩,不申辩又不拆就强拆(当事人有两次申辩机会)
8.【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32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认为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征求第三人);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方法为用比例原则在个人权利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衡量)。
政府信息公开的可诉性:《最高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殊司法解释)3条:先申请再起诉。
9.★【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守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时限和顺序的结合形式。就行政程序的作用: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完善沟通渠道,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利于行政机关全面的获得行政资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行政效率和公正。
P1: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程序(证据登记保存属于处罚程序中的调查程序)-89条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决定-第5章-行政处罚决定-第三节普通程序-56条-证据登记保存
P2: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最后,听证程序,65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 处罚程序-第二节 决定-98条听证
10.★【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判断标准】(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符合法定程序;(5)不滥用职权;(6)没有明显不当。
11.★【被告】 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告要件:意思自治,责任自负。有行政职权+有意思表示
授权机关越权处罚:小事自己扛,大事上级挡。《行政诉讼解释》-诉讼参与人-20条:小事自己扛(授权罚500,派出所罚1000,告派出所,派出所罚拘留,告公安局)
12.★【经复议案件被告】(行政诉讼法-第4章诉讼参与人-32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有无对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审查。
13.【复议决定多重因素】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14.【级别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院管辖。作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15.【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为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6.★【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问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解释》15-18)
《行政诉讼解释》-诉讼参与人-17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认为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可以以企业名义起诉。
17.★【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诉讼地位,可以申请再审、上诉、举证、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等。
民诉与行诉关系:有民诉就无行诉(区分行政协议只要不确定是不是民诉就都是行诉)
18.★【具体行政行为与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常见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
(1)内部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但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通过送达等途径外化的,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3)过程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针对程序而非就最终实体问题所为之决定或行为。
(4)重复行为(区分行政复议,但是复议维持不属于重复处理)
(5)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认为行政确认(行政机关确认并证明某种法律事实)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自己占有的自然资源给别人) 和 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征收 和 经营者集中
19.★【一审审理对象】不诉不理是基本的诉讼原理,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起诉受理:《行政诉讼法》49(正面)+《行政诉讼解释》69(反面)
20.★【行政诉讼证据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为其行政行为做支撑。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1.★【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2)原告起诉应当证明自己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赔偿补偿案件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损害结果。
证据收集:诉讼过程中被告不能向原告收集证据(《行政诉讼解释》35、《行政诉讼证据规定》3)
22.★【法律适用】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法院可以对于规章选择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23.【复议维持】复议维持时的审理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的合法性,判决对象为原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承担,复议维持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复议机关承担。
24.★【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行政诉讼法87条
25.【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26.★【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第一,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四,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7.【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28.【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为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