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古希腊人的生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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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家庭:
“家庭”这个词的概念是复杂的,包括了三个概念:物理意义上的房屋,财产和奴隶以及建立在亲缘上的社会关系。古希腊语最全面的一个词是oikos或者oikiai(UP注:oikiai是一个有意思的词,亚里士多德说每一个城邦都是由oikiai组成的,有时候oikiai被当成是oikos的同义词,有时候则代表作为建筑的一栋房子),事实上希腊人对于家庭的概念和我们现代人对于家庭的概念很不一样,因为奴隶也包含在这个范畴之中。当然okios不仅仅包括人,还包括家族的各种财产,以及家庭的宗教祭祀仪式,它是人、物与仪式的综合体。
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是一个社会的最基础的单位,那么在这个单位里有三种关系:主奴(UP注: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希腊家庭并不会有奴隶,对于个体的小生产者和自耕农而言,开销大于受益)、夫妻、父子,听上去好像还有股三纲的味,但实际上就是这样,在古希腊,家主对于家庭成员也拥有着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会直到他的儿子们成年,女儿们的第一个孩子出生,作为家主的男性公民在家里的权威是存在,他有权决定新生儿是否能够进入他的家庭或者被遗弃,关于对孩子的体罚和更广泛的家庭暴力目前的证据还是比较薄弱的,但是至少说明是存在的。
同时,亚里士多德也认为家庭应该是功能明确、各司其职的,这一点在希腊化时代更为突出,希腊化时代主张一种协调的男女夫妻关系,差不多也是男主外女主内,丈夫参与到社会领域的生产与政治活动中,而妻子则是参与到家庭领域内的生产。
但是还有一些词,例如syggeneia,这个词指的是所有的亲属,anchisteia,这个词指的是家庭核心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及与epikleroi(UP注:epikleroi是女性继承人,如果一个男人死了,他没有儿子、孙子之类的后代,只有女儿,而他也没有娶他女儿为妻的养子,那么他就会把这个财产继承给他的女儿,但这个继承只是名义上的继承,真正有资格继承这笔财产的是她儿子,所以她必须先找个丈夫。epikleroi有义务延续父亲的okios[财产和宗教祭祀仪式],epikleroi一般要在父系亲属内指定[当然,这个指定当然并不是由自己来抉择的]人员,例如说堂兄弟甚至是叔叔来结婚,如果父系这边没有血缘比较近的亲属,那才只能在母亲这一遍比较近的亲属中指定人员来结婚。这门婚事一般还挺正经的,因为涉及到财产问题,因此还需要地方法官在公民大会的监督下做出认领的判决。epikleroi制度的本质是让女继承人快速找一个男性,给他的父亲生一个孙子,续上香火。)结婚都是agchisteia的职责。
家庭结构:
想要组建家庭,首先需要结婚,古希腊(UP注:至少是雅典)的结婚比较特殊,首先就是和很多古代文明一样,这些婚姻基本上也是包办的,但不同的是古希腊很多地区的婚姻是老夫少妻,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年龄差很多,丈夫一般是三十多岁的壮年男性,而妻子则是十几岁的少女,之所以差距这么大,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比较注意嫁妆,另一种就是儿子结婚晚,所以父亲对儿子的财产的转移自然也是会推迟的。不过离婚的程序不复杂,丈夫想离婚的话就是写休书,妻子想要去离婚去找执政官提交。
另外,丈夫是可以进行婚外性活动甚至是有妾室的(UP注:在一篇德摩斯提尼的文章里,可以得知雅典男人可以有三种女人。一种是妻子damar,妻子的意义在于为他生下一个合法的继承人;一种是妾室pallake,服侍他的身体;另一种是高级妓女hetaira),但是出于对妻子的尊重,是不可以把妾或者妓女带入与妻子的家中的,妻子则必须要保证丈夫的继承人一定是他们自己的亲生孩子。这一点对于城邦而言是很重要的,因为孩子的公民身份是由父母双方的雅典公民身份和父母家族的联姻的形式所定义的,因此一旦出现通奸现象,不管丈夫愿不愿意,他都必须和妻子离婚,此外妻子也会被公开羞辱,并且禁止参加宗教活动(UP注:其他的例子也差不多,在斯巴达或者克里特,自由人妇女和奴隶生下的孩子也是奴隶,但是也有例外),并且丈夫可以杀死奸夫(UP注:当然,这是雅典的情况,如果在戈提纳的话只需要赔钱)。那么事实上,最理想的情况是妻子待在家中,远离其他男性的目光。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丈夫也不应该使得他们的妻子的荣誉感到羞耻,因为希腊人认为这样会使女性舍弃她们的端庄,所以认为最好的措施就是对自己的财务负责。总体来讲也算是一种夫妻之间的双向关系,而另一种双向关系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梭伦的法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抚养、教育孩子以及为自己提供生存手段,那么孩子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说家庭关系在这里其实也可以被视为一种社会经济交易。
(UP注:这当然只是雅典的情况,斯巴达和雅典不同,而戈提纳也与雅典不同,一般来说,戈提纳的妇女会比雅典更自由,在戈提纳,自由人之间可以结婚,奴隶之间也可以结婚,甚至女性自由人与男性奴隶也可以结婚[这种情况下生下来的孩子不一定是奴隶,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奴隶“going to”女性这里,那么生下来的孩子是自由人,反之则是奴隶。戈提纳其实是古希腊城邦中一个比较特别的东西,其奴隶制也一样是如此],另外戈提纳的婚姻相对来讲是比较自由的,包办的成分比较少。还有就是与其他地方的规矩不太一样的是离婚后出生的儿子必须由母亲送到他前夫家中,先由他前夫决定是否收留这个孩子,如果前夫拒绝,那么妻子有权决定是否抚养或者抛弃。)
总得来说,谈论古希腊的家庭仍然不是个简单事,因为在不同的城邦,城邦内的不同政治社区,都有一套自己的规矩,每个oikos里都有自己的宗教传统,这是这个群体认同和凝聚力的重要因素,因此这些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他们还是阐述资料比较丰富的雅典。
亚里士多德说人们自然而然地被迫组成一起,不仅是为了像动物一样繁衍后代,同时也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好,来组织工作和分配商品。因此,夫妻感情浓厚肯定是有益的,希腊语里有很多词来表示爱,首先一种爱是eros,这里的爱就是指那种想象中的恋人之爱,有欲的部分,他老师柏拉图将其阐述为一种净化的感觉,心灵得到洗涤,这个解释很妙。另一种爱是philia,只是一种友谊层面的爱,相比较于eros似乎更给人一种宁静平和的感觉。
philia是基于一种“夫为妻纲”的原则中所感受到的。因为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丈夫才有理性,因此他才能深思熟虑,而作为妻子的女性则在理性方面是不完整的,无法控制自己的情欲,即便她不是完全缺乏理性的部分,也“没有权威”去拥有它。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男性比女性更适合智慧,丈夫对妻子拥有着元首之于公民的权力,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优越,而另一方则受命令,在任何领域都是如此。
如果以平等的朋友关系为基础或者以一种优越的上级对下级为基础,philia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感觉。亚里士多德认为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贵族式的,丈夫根据自己的优越、美德或功绩而在他的领域行使权力;而父与子的关系则类似于国王与臣民,这种权力不是绝对的,因为国王不是暴君,国王要关系臣民的福利,就像是父亲之于孩子。这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了。
为什么是一夫一妻制:
其实像希腊罗马这种程度的一夫一妻制很少见(UP注:虽然古希腊也是有妾的,不过待会会解释为什么有妾的存在,古希腊的一夫一妻制还是比较严格)。一夫一妻制的含义很重要,最基本的区别就是法律上的,一方与另一方结婚;但还有社会意义上的,建立于一种排他的生活的安排;血缘上的一夫一妻制,唯一的交配与生育的承诺。这种排他性的婚姻产生于生态或者社会强加的、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在生态强制的一夫一妻制下,一夫多妻制原则可以接受,但实际不行,因为资源限制使得需要供养多个配偶的一夫多妻制不可能出现。因此,在这种强加下,只有大富大贵之人才能负担得起。但在社会强加的一夫一妻制当中,富人、权贵,甚至是统治者都不能娶好几个。
古希腊人的一夫一妻制的特征是排他的合法生育与同居。首先是生育这一块,在雅典,只有妻子才能剩下合法的孩子。这种规则一旦确立,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放松,例如在伯罗奔尼撒战争进入尾声的时候,雅典的大量男性公民阵亡,这个时候才允许男性与妻子以外的一名女性生育合法子女,而民主程度更低的地区可能在这一方面更宽容,比如亚里士多德提到的公民与奴隶的后代的赋权可能就与这个有关。
而同居是第二个点,古希腊是有妾的,但是又和中国古代不同,中国古代是会把妾纳入到家庭中的。但是古希腊男性总得来说还是不能把妾带入到他们与妻子的家庭当中的,他们可以在其他的家中养一个妾,而不能在有妻子的家中。然而,即便是在同一个家中,一夫多妻制也仍然可能以家奴的形式侵入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中,比如有学者就怀疑斯巴达为数众多的私生子可能都是斯巴达男人与希洛人女性生下的,他们甚至可能与那些地道斯巴达人子嗣一起长大的mothakes(UP注:mothakes是斯巴达社会的一种特殊存在,很有可能是希洛人伴读)是相同的。
另外,虽说希腊的一夫一妻制还是比较严格的,但也并不代表所有希腊世界的人都是如此,例如马其顿人就有一夫多妻制的情况,然而这也不是说越远就越容易有这种行为,托勒密埃及就禁止希腊人丈夫纳妾,这种规范性的一夫一妻制事实上也是希腊化时代的一个特征。
所以说为什么古希腊是一夫一妻制。首先从经济的角度上来,一夫多妻制是利好女性的,因为只要男性之间存在的严重的资源不平等,女性可以依靠有资源男性的可能性会更大,与其他女性分享一个地位较高的男性可能比独占一个地位较低的伴侣更好。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性别比例平衡,那么地位低的男性完全可能丧失婚姻与配偶,因此,一夫多妻制往往会加剧男性之间的不平等。而非劳动收入,也就是资产控制所决定的资源不平等有利于一夫多妻制,因此这意味着经济发展不利于一夫多妻制,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一夫多妻制在欠发达的经济体,包括前现代社会中更普遍。
而如果男性不平的现状没有消失,那么一些有权势的男性和女性总能从一夫多妻制中受益,因此社会强加的一夫多妻制总需要有一个辅助假设,因为一夫多妻制加剧了男性之间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强加的作为减少男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促进合作,因此,对于由男性公民作为城邦核心的古希腊而言就更是如此了。当然,一夫多妻制的背景下,同样也可以达成高水平的合作,尤其是在固有的不平等助长了侵略的情况下,这种侵略可以通过掠夺的方式来强行掳掠妇女,一夫一妻制并不是维持集体团结的必要条件,而且从希腊罗马的例子来看,一夫一妻制也不会降低侵略性。因此一夫一妻制只是培养凝聚力的一种可能策略,在现代经济的发展来看,它是一种最佳策略,而在前现代,则具备一种内在脆弱性。
因此这种由社会强加的一夫一妻制会出现在男性相对而言较低的资源不平等与日益增长的群体凝聚力相一致的制度中。这种情况比较符合后迈锡尼时代的复杂性丧失和公民城邦的继续发展的古希腊,然而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一夫一妻制仍然是一个正在进行而非完全实现的工作,在雅典,有效的精英特权直到六世纪才得以控制。特别要说的是希腊的一夫一妻制与动产奴隶制的扩张几乎是相吻合的,动产奴隶制为婚外的性活动与男性的生殖不平等提供了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平台。
孩子:
在古希腊语里,有三个词语来描述,gnêsios、nothos和poiêtos。
在ek nomimôn gamôn,即合法婚姻的情况下,所生的孩子是gnêsios。
在ek pallakidos,即不合法的情况下,例如非法同居、通奸,所生下来的孩子是nothos,由于他们的存在不合法,所以这种孩子没有任何的继承权,也不属于Anchestia hierônkai hosiôn,一种亲族内部的宗教团体。
第三种孩子虽然和第一种都是合法的,但也有区别,gnêsioiare将ashomaimoi的概念定义为“共享一样的血液”,而poiêtoi不是这样的。gnêsios是夫妻生下来的孩子,他们的合法性基于自然权利,而poiêtos的合法性则基于收养。
在雅典(up:别的地方不知道),可以收养子,但是也有规矩。首先收养养子的公民必须没有能作为继承人的儿子,养子不能将从他养父那里继承的oikos遗赠给他的养子,也就是养子的养子不能继承养子的养父的oikos,养子的职责和epikleroi一样,都是生一个合法的儿子。此外,在养父的继承人和担保人的权利的面前的时候,养子肯定没有亲儿子的权利大。
此外,根据德摩斯梯尼的演讲,当养子和养父母发生诉讼时,所有关系都被切断时,收养关系就会中断,但是在“自然”关系的情况,一些义务仍然存在。从前四世纪的36份案例的资料中25份都可以确定养父母与养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的,养父母和养子不是一丁点血缘关系都没有,毕竟这种收养的目的还是出于给没有儿子的自己生一个孙子,而养子生的孩子,基本就是gnêsioiare了。
因此,从德摩斯梯尼这里,可以得知古希腊的孩子有几个区分标准:出生、法律和属于同一个部族,因此,按照这些东西,在权利上的排序就是gnêsioiare>poiêtos>nothos,对于亲族成员的广泛而长久的团结是基于对这三个要素的认可:血缘上的自然出生的联系;遵循相同的习俗、宗教与公民标准;共享一样的神和仪式。
雅典的父权还不能说最重的,因为雅典的父权一般只持续到他儿子长大成年为止,而罗马的父权则持续到老爹死掉为止,而且这种权利是更为广泛的,包括生死权,而在雅典是不存在的,此外,罗马的父亲可以剥夺儿子的继承权,而这在雅典是不允许的,事实上如果雅典的父亲浪费家族遗产,儿子也可以提起诉讼,宣布父亲不再有能力管理家族的财产。如果父亲真的不想让自己的儿子继承财产,那么也必须要通过一种叫做apokeruxis的程序先把他开除出家庭才可以,不管这种现象极少极少。
当然,这只是雅典的情况,而基于一些集体原则的斯巴达则是一种完全不同的情况,按照普鲁塔克的说法,在斯巴达,孩子不像其他地区一样是父亲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的公共财产,色诺芬说在其他地区,父亲控制自己的孩子,而在斯巴达,每一个父亲都能控制自己的孩子,也能控制别人的孩子。当然这很奇怪,但是不能说很变态,重量级的还在后面,普鲁塔克说斯巴达人会搞共妻这种东西以获得更多的后代(UP:因为孩子不管是谁的血缘,都是城邦所有公民的公共财产,反正只要是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生的就行了),这一点也被色诺芬所提到。
因此,普罗塔格说斯巴达不存在通奸和性暴力,不过这倒是可能是一种理想化的描述。总得来说因为对于斯巴达的文献信息的短缺和缺乏客观性,因此还是没有办法逐字逐句地轻易接受。但是也可以看得出来,斯巴达在公共与私人的关系上是与雅典完全不同的,这种多样性也影响到了组织的许多方面以及对于财产的管理。
继承:
继承的东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死者的债权和债务,当然,继承的也不只是一个经济领域的话题,同样也包括家族信仰传统与仪式,这是增加群体凝聚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必须要通过各种强力手段以保证其连续性。
因此,继承的对象必须是anchisteia之内的亲属,anchisteia这个群体上文已经说过了,但实际上他们还有更多的义务,如果anchisteia中有一名成员被杀,那么他们必须诉讼这起谋杀案,雅典的谋杀案是只能由死者的亲属来诉讼的,如果该团体中有父母无法为自己的女儿提供嫁妆,anchisteia也要帮忙,另外就是安葬死者。
当然这是雅典的一种情况,斯巴达则不同。斯巴达在财产领域会有较大的干涉,这无疑是会限制公民的权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其实也可以看到家庭的自主权逐渐增强,在公元前四世纪的时候,斯巴达人已经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来处理遗产了,甚至包括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