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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行政法-04-抽象行政行为

2019-08-16 08:41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抽象行政行为

04-抽象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立项

      • 申请:部门

        • 授权立法:或续或转

          •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可以就法律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

            • 例外的需要在授权决定中注明

          • 期限届满的6个月前,向授权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

          • 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

      • 项目建议:法制机构

      • 拟定:法制机构

      • 批准:党中央 + 国务院

      •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 起草

      • 组织:国务院

      • 负责:部门/法制机构

        • 部门上报国务院之前,应当与司法沟通

        • 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 参与:公众、专家、部门

        • 开门立法         = 公众参与

        • 民主立法         = 专家参与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部门参与

          • 根据需要与其他部门协商,设计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 审查

      • 审查:法制机构

      • 结果:

        • 缓办或者退回的情形

          • 不具备制定基本条件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有关部门对主要制度存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起草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 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

          •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

          • 重大问题未报国务院

          • 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 可以举行听证会

          • 涉及重大利益或者 存在重大分歧,对公众有较大影响,普遍关注的

        • 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

          • 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 决定

      • 国务院常委会审议,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

      •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 公布

      • 国务院公报、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

      • 公布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实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解释

      • 立法

        •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

        • 法制机构拟定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

      • 执法(个案)

        •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 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 监督

      • 国务院: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 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清理工作

        • 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立法后评估

        • 把评估结果 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 重要参考          ≠ 直接依据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主体

        • 部委行署

        •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直属机构

        • 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 证监会、银保监会、气象局

      • 权限

        •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 地方政府规章

      • 主体

        • 省级政府

        • 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政府

      • 权限

        • 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 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 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2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 =          2年后,或废或转

    • 程序

      • 立项

        • 申请

          • 部门规章

            • 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 地方规章

            • 所属部门或者下级政府

        • 项目建议:立法主体

        • 拟定:法制机构

        • 批准:本部门、本级政府

        •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 起草

        • 负责: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市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

        • 参与(无部门)

          • 开门立法          = 公众参与

          • 民主立法          = 专家参与

            •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 可以举办听证会

      • 审查

        • 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 缓办退回

          • 规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 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 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 材料不符合要求

        • 征求意见不到位,可以征求意见,可以不征求意见

          •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 决定

        • 部门规章:部门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 地方规章: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 签署公布

        • 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

        •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 备案:找上级,全国人大常委不备案

        • 部门规章:国务院法制机构         → 国务院备案

        • 省级规章:省政府法制机构         → 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市级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         → 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 监督:找上级

        • 国家机关、社会公众

          • ① → 国务院          + 书面          + 审查建议

          • ② → 省级政府          + 书面          + 审查建议

        • 国务院部门、省级和市级政府:清理工作

        • 国务院部门、省级和市级政府:立法后评估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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