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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教科书》6.1 劳动力的价格。工资的本质

2023-09-04 11:06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人民出版社1959年 仅供学习参考】


第六章 工资

1、劳动力的价格。工资的本质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力同其他任何商品一样,具有价值。以货币表现出来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格。

  劳动力的价格和其他商品的价格不同。一个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出卖商品,假定出卖麻布,他所获得的货币量看起来不外是所卖商品的价格。如果一个无产者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以工资形式获得一定数量的货币,则这一货币量看起来不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而是劳动的价格。

  这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第一、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是在工人已经花去了自己的劳动之后。第二、工资是按做工时间[1]或按所制产品数量规定的。我们仍举前述例子。假定工人一天劳动8小时。4小时中,他生产4元价值,这等于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其余4小时中,他也生产4元价值,这就是被资本家攫为己有的剩余价值。因为企业主雇无产者是雇的整个工作日,他付给无产者4元,作为进行整个8小时劳动的代价。这样就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资是劳动的价格,似乎4元就是整个工作日即8小时的全部报酬。事实上,4元不过是劳动力一天的价值,而无产者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却等于8元。如果企业规定按所制产品数量付酬,那也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工人消耗在他所制造的每件商品上的劳动已得到报酬,就是说,似乎工人的全部劳动都已得到报酬。

  这种假象不是人们偶然的误解。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本身产生的,在这种生产条件下,剥削被隐蔽,被掩盖,企业主和雇佣工人间的关系被歪曲成一种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雇佣工人的工资不是他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假定劳动是商品并具有价值,那就应当用一种东西来衡量这一价值是。显然,“劳动价值”量也同任何商品的价值量一样,应当用这一价值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衡量。这样假定,其结果是兜圈子:用劳动衡量劳动。

  其次,如果资本家付给工人的是“劳动价值”,即全部劳动报酬,那末,资本家就会失去致富的泉源    剩余价値,换句话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无法存在。

  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但劳动本身不是商品,也没有价值。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劳动价值”实际上是劳动力的价值。

  资本家购买的不是劳动,而是特种商品       劳动力。劳动力的使用,即工人筋肉、神经、脑子能力的支出,就是劳动过程。劳动力的价值总是低于工人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工资只是一部分工作日[2]的报酬。既然工资在形式上表现为劳动报酬,也就造成一种观念,似乎整个工作日都是得到报酬的。因此,马克思把资产阶级社会的工资称为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工资不是它外表呈现的那种东西,即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伪装形式。”[3]

  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劳动力的价格,但表面上好像是劳动的价格。

  在奴隶制下,奴隶主和奴隶之间并不进行买卖劳动力的交易。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因此,从表面看来,奴隶的全部劳动都是无代价的,甚至补偿奴隶生活费用的那一部分劳动也是无酬劳动,也是为奴隶主劳动。在封建社会中,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必要劳动和在地主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甚至雇佣工人的无酬劳动看起来也是有酬劳动。

  工资掩盖着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从而掩盖着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注:

[1] 小时、日、周。

[2] 即必要劳动时间。

[3]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1955年莫斯科中文版,第2卷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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