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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知识点整理10】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2020-09-07 23:52 作者:躺坑老碧的学习瞎记  | 我要投稿

第十一章知识点如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No.1:为什么要研究法律关系?

原因——

  1. 法律关系作为法律领域的基本概念,既是我们理解法的性质和作用的重要视窗,也是我们分析各种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

  2. 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生活结果,是本体上的法向现实中的法转换的产物;

  3. 只有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的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通过观察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我们可以把握一个社会的法律现实状况;

  4. 法律关系是法律职业者所不可缺少的分析工具——法律职业者在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时,通常要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方法区分出各种法律关系,分析每种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明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一、法律关系释义

No.2:什么是法律关系?

书上定义——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2. 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逻辑上说,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

  3.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No.3:分类标准——

  1.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a.调整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是指成为法律关系;

    b.创设性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2.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a.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b.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3.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a.双边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b.多边法律关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4. 根据法律之间的因果关系——

    a.第一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b.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在先,第二性法律在后。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No.1: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书上定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地位——法律关系中的主导性因素——没有主体,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在很多情况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或者承担和履行义务;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人

 

No.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 个人(自然人)——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最为基本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 组织(法人)——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

  3.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 动物——西方国家出现以动物为原告的诉讼。

 

No.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必备条件——

权利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分类——

a.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1. 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2. 特殊权利能力——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b.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

  1. 民事权利能力;

  2. 政治权利能力;

  3. 行政权利能力;

  4. 劳动权利能力;

  5. 诉讼权利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内容和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 标准——

    a.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b.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

  2. 分类——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

a.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b.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No.4: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书上定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作用——

  1.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 缺少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特性——

  1. 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

  2. 可控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

  3. 有用性——法律关系客体是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物。

 

No.5: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最主要的)——

  1. ——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之物——4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a.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b.文物

    c.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d.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污秽书籍等)

  2. 人身、人格——分别代表这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注意——

    a.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券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b.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或自贱人身和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

  3. 行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两种情形;

  4. 精神产品——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No.1:什么是法律事实?

书上定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解释——

  1. 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做是法律事实;

  2.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

  1.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2. 最主要的条件:

    a.法律规范——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

    b.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前提条件,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No.2:按不同标准分类——

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1.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类——社会事件:战争等;自然事件:生老病死等;

  2.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分类——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依法登记结婚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等;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等。

 

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

  1. 肯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2. 否定式法律事实——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No.3:复杂现象

书上定义——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应当看到的两种复杂的现象——

  1. 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事实构成”的概念。

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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