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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板及其制品HJ 571环境标志检测

2022-03-17 17:20 作者:广分质检院  | 我要投稿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及其制品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广分质检院电话:13112719619  周经理 微信同手机号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地板、墙板等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HJ/T 2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HJ/T 22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

      HJ/T 414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木器涂料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造板及其制品 wood based panels and finishing products

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纤维材料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种材料单元,施加(或不施加)胶粘剂和其他添加剂,组坯胶合而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主要包括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及其表面装饰板等产品。

3.2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 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 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GB/T 18883-2002)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工作。

技术内容

5.1 对原料来源和处理的要求

5.1.1 木材原料应符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要求。

5.1.2 进口木材原料应来自于可持续森林;国产木材原料的来源应符合我国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5.1.3 木材或其他非木材植物原料处理过程不得使用有机卤化物、煤焦油、杂酚油、有机锡化合物、铬和砷化合物。

5.2 对胶粘剂和涂料的要求

5.2.1 产品所用的胶粘剂应符合 HJ/T 220 的相关要求。

5.2.2 地板产品所使用的涂料应为紫外光固化涂料。

5.2.3 除地板外其他产品所使用的涂料中,水性涂料应符合 HJ/T 201 的相关要求,溶剂型涂料应符合 HJ/T 414 的相关要求。

5.3 对产品的要求

5.3.1 产品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不得超过 0.50 mg/(m2·h)(72 h)。

5.3.2 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单板饰面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0.12 mg/m3;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板、实木复合地板等产品中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 0.08 mg/m3。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 5.2.1 中胶粘剂的检测按照 HJ/T 220 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 5.2.3 中水性涂料的检测按照 HJ/T 201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技术内容 5.2.3 中溶剂型涂料的检测按照 HJ/T 414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技术内容 5.3.1 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按照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

6.5 技术内容 5.3.2 中甲醛释放量的检测按照 GB 18580-2001 中的气候箱法进行。

6.6 技术内容中其他指标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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