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又打赢了,朱军能回春晚吗?

官司又打赢了
朱军能回央视春晚吗?
文/司马南
昨天,在北京开往上海的智能动车上,我听到了北京市一中院庭审结束的消息,并得知了庭审的结果。
这个结果是当事人朱军希望得到的,他得到的,与上一次评审的结果是一样的。
另外一个当事人在庭外读了一个稿子,表达她复杂的感受与不满意。
他首先陈述了一个背景,这个背景把警察拉了出来,她控告说:“报警的时候,警察告诉我的父母,因为朱军的社会地位,我应该放弃报警”。显然,女当事人拟将这个问题复杂化,矛头指向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因泛指,听众并不清楚他指的是,哪一个警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当着什么人讲了这番话,?女当事人亦没有陈述她有什么证据证明警察讲了这样的话。
谁主张,谁举证,女当事人承认她提供的证据不足。就是说,即使如她在法庭门口念的那个稿子,把现在尚处于虚拟状态的警察某君拉进来,法庭也不可能改变判决。
女当事人称,“我已经在法庭上反复陈述过事实,而你们……”这个你们,显然是指法庭。法庭怎么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知道,但我想多嘴一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乃为主观陈述的事实,并非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即并非法律采信的事实。反复与否,并无大用。
女当事人对法院的提问,倒确实是一个真实的实践中难以把握和处理的问题:
在封闭空间遭遇性骚扰的女性,她没能预料到性骚扰的发生,没有录音录像,没有与对方反抗扭打。她要怎么证明自己遭遇过性骚扰?
这个问题是个真实的问题,这个问题提的很有水平,这个问题更像是提给公安的,而非法院的。
职场性骚扰案的确比较复杂,全民法治水平提高,社会道德水平提高,也不可能根绝此类事件。如何提高办案水平办案效率,这里边大有文章可做,但法庭之外念稿子的女当事人文章却做在另外一个方面。
……
她将朱军、朱军所服务的单位、此案调查机关、此案审判机关视作反抗对象,强调权利地位不平等,以获得舆论的同情,她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获取了许多人的同情。
一审的时候,海淀法院门前百人规模横幅演讲献花流泪事实上造成了足够的舆论压力,将人设崩塌,不尴不尬,灰头土脸,早已经没有机会主持节目的朱军再一次压到了石头底下,被网民尽情羞辱。这其实是另一种权利不平等。
朱军如果真的咸猪手,活该。
证明朱军咸猪手,证据?
职场有很多流氓,不是朱军咸猪手的证据。
许多女性曾经遭受过流氓的侮辱,不能证明朱军就是这样的流氓。
法庭外横幅献花流泪,不是朱军咸猪手的证据。
女性通常是弱者,男人通常是强者,举出十万八千个例子,亦不足以证明朱军对这位女当事人施以咸猪手。
在现代法治条件下,眼下,只有一个办法,也是唯一办法,用法院采信的证据来证明,朱军是否动了这个女人。
女当事人的声明否认这一点:
她的原话:“我想说的是,司法系统并不天然具有权威,法院的判决并不一定就等于真相。当我们作为公民,向法律寻求救济的同时,也是受害者出于信任,将审判自己身体、审判自己记忆的权力交给了法庭上的陌生人。这份信任并不凭空而来,每一个手握权力的人,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来挣得这份信任。权力应该让弱者得到帮助,否则就不足为正义。失败的结果固然使人痛苦,但需要接受问的并不仅仅是我。”
这段似是而非近乎哲圣的语言未必符合女当事人的认知,但成功的搅乱了许多人的脑子。抽象一下,扔掉一些可有可无的成分,可以得到这样的句子:
(1)法庭上的陌生人并不具有权威性。
(2)不符合我的主观陈述便不值得信任。
(3)根据是我的记忆我的身体,拒绝采纳我的根据,是你们的问题,不是我的问题。
(4)你们的判决不合我意,证明了你们不值得信任。
(5)你们应当用行动来争取我对你们的信任。
(6)我是弱者,不帮助我,不足以体现正义。
(7)法院判决并非真相,应当接受审判的是不具有天然权威性的司法系统。
她最后宣布:
1、法律不由法条、文书、法官组成。
2、法律由程序的正义、求真的探寻构成。
3、法律的真义是否存在,取决于每个身处其中的人,是否抱有对公平与道德的信仰。
……
说到最后,女当事人显然已经离开了这个具体的案子,进入到了宏大的社会政治运动话语当中,这种明显体力、智力不支的政治诉求,让人们看到自国外舶来的以女权为代表的社会动向。
还是要讲证据啊,离开了证据不行啊。
审判审判,就是两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啊。女当事人及其庞大背景群落,既然肯下这么大功夫,何不下死功夫搞定证据?把证据弄扎实了?
隔壁王奶奶经常教导我们说,罪人死到证人手里,这话大抵没有过时。小姑娘道理讲得很好,一套一套的,听众也是听得一愣一愣的。
偏偏证据不足。
因为证据不足,才有了连续两次法庭审判结果,明显有利于朱军。
传海淀法院的人讲,第1次审判的时候,当事方曾经要求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换人,理由是,你们都是男的,具天然性别歧视,不可能伸张正义。
他们还要求朱军必须到庭……
如果是拍大片,这样当然很好看。矛盾冲突比较激烈,画面张力惊掉观众的下巴。
然现实司法实践当中,若满足这两个条件,还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吗?
干脆,“把坏分子朱军押上来!”把他批倒斗臭好了。“砸烂一切公检法”才能符合这一个要求,否则人民法院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法院审判规则来。
女权组织,或者其他什么组织,在没有获得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指导人民法院工作权利之前,只能听法院的,不能听女权的。
女权及其组识,无论舶来的还是本土的,均无公民权利之外的特权。
哭闹、喊叫、拉横幅、献花儿、法院大门口演讲、与海外人女权组织相呼应,掀动舆论潮流,均无法获得公民之外的特殊权利,且要接受人民法院规则的格式化。
把话说回来,朱军这个浓眉大眼的家伙我早看他不顺眼了,凭什么,他是专业主持人,我是业余的?凭什么,他连续主持20多年春晚,获得中国主持人里边绝少有的主持超大型晚会的经验?培养这么一个人容易吗,干嘛不往死了用?干嘛这几年就让他闲下来专心作画了?他闲了,对他服务的单位来说,难道不是损失吗?
换句话说,听到一个谎信儿,有了什么传闻,就把一个人拿下,冰藏起来,这个风舞弄起来,什么时候是个头啊?
类似女当事人这样,某日,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突然有一个穿着插短裙抹着红嘴唇儿的花老太太,指着司马南大喊:“不好啦,非礼啦”……我是不是就得被销号啊?
查无实据,能不能恢复呢?
朱军还有可能重登春晚吗?
诸君,千万别以为我是替朱军说话。
我不认识这个人(他学画的老师我倒认识),倘若有证据证明他干了那见不得人的事儿,必须拿下,该怎么判怎么判,按照我们胡同老刘的话,打他个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都不解气。
现在的问题就是没证据呀。
没证据,社死一个人,这也太容易了吧?
诸君,有没有点后怕呢?
如若没证据随意社死人,成了一种流行病,那被冰藏的,被拉下马的,被黑不提白不提臊在胡同旮旯里没人搭理的,恐怕就不是朱军而是诸君了。
男女那点事儿,多大点事啊?本来基于进化是个纯自然的东西,偏偏生产资料占有多寡不同,偏偏人世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偏偏从动物界脱离出来之后结构了一个据说是文明的人类社会,偏偏人上一百形形色色,什么毛病的家伙都有,把一个简单的事儿搞得无比复杂。
莫以为只有男人怎么着,心理咨询师王建一朋友告诉我,到他那儿去倾诉遭职场女上司骚扰的小男生正在增加。
超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我们不就在乎一个东西吗一一不能违背妇女意志(小男生意志暂且不论)。
妇女意志如果被违背了,就请用证据说话,用经得起检验的法庭采信的证据说话。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法院门口的演讲不能视作证据,亦不能增益证据。
(2022年8月11日晚饭前,写于苏州桃花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