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仲裁程序恢复。(二)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特殊情况消失后,仲裁程序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下列哪种情形下不能中止仲裁程序( )
A, 仲裁员因身体原因暂不能组织开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在武汉市的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提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是“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而非“武汉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条款无效。乙公司可以向哪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
B, 乙公司所在地中级法院
C, 武汉仲裁委员会
D,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二条:(三)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的当事人预交。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五条:(一)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在其反请求申请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超过此期限提交反请求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三)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交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解决的必要性、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反请求的说法错误的是( )
B, 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应当由仲裁委决定是否受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一)裁决书应当写明案件受理情况、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二)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或者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以及依据本规则第六十条作出确认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下列哪一情况经当事人协议可不在裁决书中写明( )
B, 案件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C, 由涉外仲裁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均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如何做出决定( )
C, 按照多数意见作出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一)当事人应当依据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全面履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裁决书或者调解书的履行,下列哪说法不正确的是( )
B, 裁决书或者调解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可自行选择履行期限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七条:(一)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二)仲裁庭组成前,新提出的仲裁请求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新提出的仲裁请求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之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二)当事人未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三)当事人向本会或法院提出仲裁案件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五)本会或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C, 管辖权异议既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