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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2019】请根据互联网经济发展,论述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

2022-07-05 11:40 作者:华政韬奋考研  | 我要投稿

写在前面经过前面的【法条解读】阶段,相信很多同学已经对一些重点知识点有了初步了解,接下来我们进入【真题解析】阶段,每天积累一道真题,帮助大家提前做好考点分析、解题思路以及答题技巧等工作,日积月累,快人一步,牢固掌握真题,快来加入真题解析积累吧!


请根据互联网经济发展,论述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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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从最初的信息浏览功能起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强,互联网企业正革命性地改变着世界。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表现出如下特点:


 (1)互联网极大地扩展了企业的市场范围。Internet 技术使互联网将全球紧密的联系了起来,全球性的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界限,信息可以无时差地第一时间传播到世界各地。
(2)提升用户满意度,成为互联网企业首要的战略目标。互联网赋予用户更大的市场权力,增强了用户的议价能力。用户的转换成本极低,随时可以选择使用替代性的产品或服务。
 (3)规模经济性。互联网企业的用户数量决定着企业的价值,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无一不是以大量的活跃用户为基础的。随着用户数量越来越多,这种有碍发展规模经济的情况将被打破,单位用户承担的运营成本越来越少。
(4)高投入、高风险性。互联网企业在前期产品研发以及产品推广、用户维护上,需要投入巨大的费用,网络产品的虚拟性和互联网的自由性决定了企业在前期几个阶段不能取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甚至不会有任何收入,这要求互联网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筹资能力,在后期企业还应具备灵活调整业务的创新能力,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5)创新性的企业盈利模式。相对于传统向消费者收费的盈利模式,大多数互联网企业正好相反,都采取免费向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企业采取的多是在所获取用户的基础上,结合用户需求、技术手段和产品特性,通过向用户提供增值服务或向第三方收费的盈利模式。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理论上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需要符合三方面要件:一是经营者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垄断力滥用的先决条件。二是经营者实施了滥用的行为。三是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对市场的有效竞争或公共利益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
而在我国实践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通常分为确定相关市场、确认市场支配地位和认定行为性质三个步骤。
1.确定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特定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经营所涉及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它分为产品相关市场、地域相关市场和时间相关市场。
2.确认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我国的立法对市场支配地位分别以“认定”和“推定”的方式加以规定。
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行为性质认定
(1)垄断价格行为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牺牲短期利益的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拒绝交易行为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行为。
(4)排他性交易行为
这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搭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性要求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其判断并不基于商品的付费与否。
(6)差别待遇行为
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的差别对待的行为,最为常见的就是价格歧视。
(一)如何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
首先,并非在任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竞争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发生和展开的,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明确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范围及其面对的竞争约束。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尽管如此,是否能够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尤其是案件证据、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相关领域竞争的复杂性等。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因此,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第二,判断相关商品市场是否应确定为互联网应用平台,其关键问题在于,网络平台之间为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相互竞争是否完全跨越了由产品或者服务特点所决定的界限,并给经营者施加了足够强大的竞争约束。这一问题的答案最终取决于实证检验。在缺乏确切的实证数据的情况下,至少注意如下方面:首先,互联网应用平台之间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竞争以其提供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为基础。其次,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在属性、特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存在较大的不同。虽然广告主可能不关心这些产品或者服务的差异,只关心广告的价格和效果,因而可能将不同的互联网应用平台视为彼此可以替代,但是对于免费端的广大用户而言,其很难将不同平台提供的功能和用途完全不同的产品或者服务视为可以有效地相互替代。一个试图查找某个历史人物生平的用户通常会选择使用搜索引擎而不是即时通信,其几乎不会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代。再次,互联网应用平台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功能、用途等差异决定了其所争夺的主要用户群体和广告主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在获取经济利益的模式、目标用户群、所提供的后续市场产品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最后,应该关注的是是否利用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的市场支配力量排除、限制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竞争,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存在的市场支配力量延伸到安全软件领域,这一竞争过程更多地发生在免费的用户端。
第三,对互联网企业平台竞争特征的考虑方式。相关市场界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经营者所面对的竞争约束,合理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并正确判断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即使不在相关市场界定阶段主要考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特性,但为了正确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仍然可以在识别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和市场控制力时予以适当考虑。
最后,关于即时通信服务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应从中国大陆地区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这一目标地域开始,对相关地域市场进行考察。因为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信服务可以低成本、低代价到达或者覆盖全球,并无额外的、值得关注的运输成本、价格成本或者技术障碍,所以在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将主要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由于每一个因素均不是决定性的,因此需要根据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而言,市场份额越高,持续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预示着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尽管如此,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在市场进入比较容易,或者高市场份额源于经营者更高的市场效率或者提供了更优异的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对经营者形成较强的竞争约束等情况下,高的市场份额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特别是,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存在高度动态的特征,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领域那样清晰,在此情况下,更不能高估市场份额的指示作用,而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等有助于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结合上述思路,应从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互联网行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考量和分析。
(三)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原则上,如果经营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过,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此外,即使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需要综合评估该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进而对该行为的合法性与否作出判断。




【解题思路】
此题为前几年热点问题,后来成为最高院指导案例,所以拿出来考了一次,答题时需要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即与传统行业的区别,并结合反垄断法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
【考点评析】
建议法综同学平时也去看看关于经济法的热点内容,不能因为不是本专业就不去拓展,毕竟论述题经常会结合热点考察,如果不了解很难获得得分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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