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预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取消备案资 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 年度评分评级结果为“黑"的;
(二) 注册登记地变更后不符合备案资格条件要求的;
(三) 提交虚假材料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备案申请 材料,专利预审申请文件中的数据、效果,生产研发能力或 共同研发证明材料等;
(四) 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髙,经过两次修改仍达 不到预期要求,一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的70%以上的;
(五) 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 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 备案主体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 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七) 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为专利申请载 体或仅为专利申请提供便利的,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 主营业务的;
(八) 被通报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 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 52号)、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制的不当行为的;
(九) 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不当行为,导致不适合继续对其提 供专利预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