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预审-备案主体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暂停预审服 务半年以上
(一) 备案主体无技术交底书,委托代理机构编造专利 预审申请的;
(二) 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且申诉未通过的;
(三) 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两次修改仍达 不到预期要求,一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专利预审申请 的50%以上的;
(四) 将已经通过普通途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 利申请案件提交预审申请的;
(五) 通过预审的专利申请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 求按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
(六) 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七) 存在其他应当暂缓对其提供专利预审服务的不当 行为的。